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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6日 星期一

神論(5):神的關係

系列文《1234、[5]、6

2021年04月26日撰稿
伍、神的關係

一、合一狀態
(1)整體與整體之間:無關係
在承認世上只有一個生命體的絕對真知狀況下,一切都是合一的,無所謂神,也無所謂不神。神與非神之間沒有任何關係,也無有他神能與唯一真實有任何關係。

(2)整體與分形之間:有關係
在承認世上只有一個生命體的絕對真知狀況下,一切都是一體,但此一整體可以自我分裂為無數個片面子體。整體為全形,子體為分形,整體與子體之間產生出了關係,並且只能是永恆的隸屬關係,而這種永恆隸屬關係充滿了自己對自己的愛意。

(3)分形與分形之間:有關係
在承認世上只有一個生命體的絕對真知狀況下,一切分形都是一體的其他碎片。分形與分形之間沒有隸屬關係,而是合作關係,或者是互補關係。

二、分離狀態:遊戲關係
在遺忘了真實合一本質的大前提下,分形與分形之間開始出現種種特殊屬性的關係,當中最變異的關係即為允許「上下隸屬關係」的出現。永恆的上下隸屬關係本來為整體與分形之間獨有的關係,但在遺忘合一真理的狀態下可以讓分形與分形之間容許產生虛假的上下隸屬關係。

(1)神與神之間的關係
把分形任意定義為神,並允許神的個數大於1時,至少會產生2個以上的神。此際神與神之間的關係就是這邊所討論的標的。

1>諸神平等
神與神平等時,即為平等關係。這表現在佛與佛之間(佛可視作一種特殊定義下的神),亦可表現在沒有主神的泛靈論或薩滿系統中。諸神之間可以是友善的,也可以是中立的或敵對的。

2>主神從神
神與神不平等時,則會產生主從關係,這表現在主神與從神之間。主神的數量不限於1(一主神),也可以是2(二主神),甚至可以是3以上(多主神)。

(2)神與非神之間的關係
分形既然可以任意定義為神,那麼,也可以任意定義為非神。非神包括了天使、人、動植物、惡魔、邪靈、大自然物質元素、能量……等等,想怎麼定義就怎麼定義。

一旦定義完成後,神與非神之間即可產生關係。其中最為人類所關心者,則為神與人之間的關係。

1>平等關係
神與非神之間的關係可以是平等的,不過這在一般神話或一般社會信仰中,很少有是類的反映或規劃,而只存在於數學理論的可能性中。

2>上下隸屬關係
神居於上位概念,非神則居於下位。神通常能照管非神,對違規者施加懲罰。

3>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階級關係
上下隸屬關係進入人類社會後,就變成了「社會人際關係」或「社會階級地位」,人們常常誤將社會人際關係當作是「身分地位」的象徵,這其實是一種誤解。社會人際關係是一種通過向外比較而得、分形與分形之間的關係,而非各該分形自身探求於內所繫之愛的數量。愛的品質才是每個分形內部自我真正的地位之所在,而社會地位充其量不過演示了各分形之間的外部關係而已。

4>人與非神非人之間的關係
人對於神多半保持敬畏的態度,但人對於其他人則視社會地位的尊卑而選取不同的應對行為。至於動植物、大自然,人則常常將彼等看做單純的財富資源,沒有給予任何的尊重或同理心。環保、永續的觀念說穿了也只是為了追求人類種群自身的存在利益而定,並非真心關切身外物的福祉來相為言。人和非神非人之間充其量僅存支配關係或無情地忽略,偶爾才談及人力有限或無常。

三、定義的遊戲
真正的關係,只存在於4種參照體之間:
(1)整體與整體之間
(2)整體與分形之間
(3)分形與分形自身之間
(4)分形與其他分形之間

無論4種關係之間是處在如何的形式或屬性下,總歸乃定義的遊戲。合一狀態下為在愛裡面遊戲,而在分離狀態下的各類遊戲中則有時會自損自艾。定義的遊戲所產生的關係,對於分形而言都是一種向外比較的產物,是不真實的。唯有分形向內探求並提升自己愛的力量,那才是該分形在整體中真正的地位之所在。

2021年4月25日 星期日

京平鬥法(5)

系列文《1234、[5]》

2021年04月25日潤稿
陸、省覽

從前諸史料可知,面對華北特殊化的局面,汪政府中樞試圖以切割「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觀念的方式,來卸取華北轄境的「司法權」,藉由司法權的收歸中央來獲致有限程度的國家統一表徵,以減低地方特殊化的程度。這種「司法統一」的策略早在汪政府組建之初即已成形,原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本設有:內政、財政、治安、教育、實業、司法等部,以及議政、司法等委員會;但在汪兆銘的堅持下,轉型後的華北政務委員會不再改組原司法部和司法委員會,而是予以撤銷,以在形式上符合司法行政統歸中央領導。【注103】此後,汪政府中樞設法保持此一原則,且如再遇到合適的機會,則更進一步將相關案件的司法權予以細化,化整為零、分項切割,逐一抽取利權。

其實不獨獨對於華北特殊化如此,汪政府中樞對於華中直轄區的部屬和友邦(日本)涉外事務也都同樣劃下「司法獨立」的底線,例如:
一、民國31年(1942)10月29日李士羣電告汪兆銘表白未侵犯司法獨立:「南京汪主席鈞鑒。儉電敬悉。因處理要案,今晨返滬。關於上海第二特區法院自特工總部協助接收以後,該院行政有關司法獨立,職從未過問。至風潮事件已遵命辦理,并飭屬澈查詳情,請俟據報後再行電呈。職李士羣叩。艷。」【注104】
二、民國33年(1944)3月13日周佛海請日人勿干涉國民政府之司法獨立:「晚,宴松井總參謀長,告以審訊顧寶衡時,日方所派旁聽員應撤退,否則,有干涉司法獨立之嫌。渠即應允。」【注105】

在此種「司法統一、司法獨立」的全盤國政方針下,中樞盡力維繫全國法令的統一適用,對華北政務委員會轄區嘗試收回司法終審權,圖謀降低華北特殊化的程度。但這種中央向地方延伸的好處固然可以伸張中樞威信,但也不是都沒有弊端,仍須顧慮到「實情」:日軍動向與地方民眾權益,使得中樞與華北雙方之間呈現出既競爭又合作的「中央─地方」關係,隨著華北人事的異動而拉鋸弛張。中樞與華北兩方在司法權相關領域的競合關係,於是展現在三個具體事例:
一、河南省第三審民、刑案件的終審權,中樞意欲收歸直轄的「最高法院」,且態度頗為強硬。但最終不敵華北方面倚日軍擁有實質影響力的現實,而改為委託「最高法院華北分院」代為審判。
二、關於禁烟(毒)的法令,中樞本與華北立場相符,廢止〈禁烟治罪暫行條例〉與〈禁毒治罪暫行條例〉,回歸〈刑法〉由各級普通法院處斷,保留華北一定程度自治的空間。但中樞一度態度反覆,統一收回中樞改以軍法體系進行審判;華北方面遂爭持臨時政府時期已廢除各該規定,迫使中樞又回到最初的政策。
三、盜匪案件的法令也與禁烟(毒)的狀況類似。華北在臨時政府時期本係自行審結盜匪案件,汪中樞起初欲回歸各普通法院按〈刑法〉裁判尚能容許華北自治;未幾卻態度驟變轉向恢復〈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統歸軍事委員會,迫使華北方面堅主依臨時政府時期所立之〈懲治盜匪暫行條例〉處斷。中央政治委員會雖僅同意重修〈懲治盜匪暫行辦法〉而沒有完全退讓,然也不得不將華北轄境盜匪案件判決之核定權調整為由「軍事委員會」委託「華北綏靖軍總司令部」代行。最終,直到華北人事異動和收回租界暨治外法權的契機,最高國防會議才通過修正〈懲治盜匪暫行條例〉,將盜匪案件進一步限制到剿匪區域者才送該管最高級軍事機關核准,餘則收歸中樞司法行政部覆核。

汪政府中樞在司法案件管轄權上,一開始確實向華北政務委員會施加了不小的壓力。但其效果只是很表淺的,因為華北方面據理力爭的理由,包括內、外兩個面向。在涉外面向而言,華北方面表達了合理的擔憂,如果司法權收歸中央導致時效或溝通問題,友(日)軍恐怕會就地率性自為決定,其負面結果將是不可控的。在內政面向而言,華北方面也敘明華北地區劫餘的困難窘境和司法實務的扞格來進行申辯:華北分院不敢處理河南省千餘起的積案、華北缺乏禁煙(毒)的代核及核轉機關、〈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為行政命令而非法律……等等,都是必須處理的實務問題,也無法以理服人。

汪政府中樞應該也很快醒悟到了這點,即中央政令的觸鬚欲伸張到華北司法權領域的深度是有其極限的,如若過度沉浸在中央集權的喜悅之中,那麼損失利益的將不只是華北方面的政治人物,遭受最大衝擊的還是平頭百姓。所幸司法權競合的過程裡,中樞并沒有採取完全的本位主義,而是以象徵性的中央機關(最高法院、軍事委員會、司法行政部)委託地方機關或中央派出單位(華北分院、華北綏靖軍總司令部、司法行政部華北事務署)的形式獲致平衡,不為己欲之甚。最終由中樞獲致司法統一之形,讓華北取得受託委辦之實,同時亦滿足了司法獨立、全國法令統一的理念,於國、於民,總算是都有所交代了。



【注103】張炳如〈華北敵偽政權的建立和解體〉,文存: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編)《我所知道的偽華北政權》,第16頁~第17頁:「1940年4月1日,王克敏根據汪精衛的偽國民政府發表的人事,宣布偽華北政務委員會成立,……委員長王克敏及常務委員六人、委員九人,都是原臨時政府各委員會的委員。以下設內務、財政、治安、教育、建設五總署。……因汪精衛要在形式上把司法行政歸他的中央直接領導,未設司法總署。原臨時政府司法部撤銷後,部內職員分發政委會【靜案:政委會即:華北政務委員會】及各總署任用。……此次原偽臨時政府的議政、司法兩委員會,因華北無這類機構,於偽華北政委會成立後解散,議政委員會委員長湯爾和改任政委會常委兼教育總署督辦。司法委員會委員長董康任政委會委員,兩會的職員則分配給各總署任用。」。

【注104】〈李士群電汪兆銘關於上海第二特區法院自特工總部協助接收後該院行政有關司法獨立從未過問至風潮事件已飭屬澈查〉,國史館藏檔案史料文物查詢系統(網址:https://ahonline.drnh.gov.tw/index.php?act=Archive),2021年4月25日檢索結果:《汪兆銘史料》,入藏登錄號:118000000014A,典藏號:118-010100-0018-032。p1。

【注105】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下編,第705紙,民國33年(1944)3月13日周佛海日記。

2021年4月24日 星期六

中國的大戰略試析

2021年04月24日撰稿
一、理想型:陸域圓輻射型大戰略

以領土言之,今日中國的大戰略規劃應以圓輻射型為宜,核心地帶為關中或南陽,陸地邊境和海岸線為圓周。整個中國領土除外蒙古外,可以畫出一個標準的圓形地景,將全中國都保護進去。只是此一想定過於理想,並不貼合實際。現代中國(PRC)的模式與中世宋朝的形勢相仿,趙氏天下亦可以可以畫出一幅標準的圓形地景,將宇合全境都保護進去,只可惜缺了燕雲十六州那一個角落。

二、型態偏差:太極圖示

對21世紀的中國來說,圓輻射型大戰略的施行難點不僅只是有一個缺口(外蒙古)這麼簡單,更在於其核心地帶並非關、洛區域,中國核心地帶並不是陸域的幾何中心點。今日中國的重心區域乃為沿海地帶,包括了東北、京津、蘇南滬杭、閩台、珠江口等精華區,此外便僅有川中精華區是位處內陸。這些沿海精華區從北到南一字擺開,就形成一個巨大的S形,四川精華區則在S形的西南側獨自為一點。「S形 + 1點」乃中國大戰略架構的核心部位,卻非居於領土圓心處,而是偏處圓周東緣,使得圓輻射型大戰略無法肆應今日中國的人文格局。

事實上除了中國領土「S形 + 1點」精華區已外,屬於外國領土的韓半島亦為中國大戰略必須納入重點保護的對象。韓半島處於S形的東北側獨自為另一點,和中國自身的精華區相整合,就形成了「S形 + 2點」的新視野。

如果有外敵軍力衝擊中國,那麼,第一順位應予保衛的就是S形沿海精華區,一旦這個區域被摧毀,則西南1點(川中)精華區縱使留存也無太大意義了,蓋屆時中國畢竟幾乎亡了90%。故知此西南1點(川中)乃是虛的,可以放到第二順位再進行保護。而韓半島(東北1點)雖位列異邦,但倘若被外敵軍隊佔據,則會嚴重威脅到東北(S形最北段)導致整個中國沿海精華區的破敗,故知此東北1點則是實的,必須提高到和S形(沿海精華區)相同的第一順位予以優先保護。

中國之所以無法應用圓輻射型大戰略,根本問題便在於他必須保護的核心並非內陸之關、洛,而是第一順位的沿海精華區和韓半島,以及第二順位的川中精華區。圓周東緣的S形海岸線以西,為中國本身可自由支配的陸域,是沉穩的部分。S形海岸線以東,為中國本身須費力爭取巡弋的海域,是漂浮的部分。我們如果重新審視「陸域、S形、海域」的空間關係,即可看出這是一個「太極」圖示。

中國要保護的不僅只是近乎圓形的陸域國土,還包括韓半島、西太平洋等海域一整個更大的圓形範圍。陸域圓輻射型大戰略無法保護中國的精華區,因為精華區的人文分布格局出現了太極圖示偏差,太極的西片(陸域)是可控的,東片(海域)則是不可控的,讓中國無法僅憑陸域調製出有用的圓輻射型大戰略架構。

三、吐納:一帶一路

一帶一路的方略可謂高明,對症下藥,設法救濟太極圖示的型態偏差。一帶一路並非單純的經濟政策,也非單純的軍事政策。一帶一路的屬性更非為攻勢抑守勢的基礎國策,乃是一種寓退為進的涵養導引術。

一帶一路並非中國真正的大戰略,中國真正的大戰略實係以一帶一路方略來滋保太極圖示的守真之道。如果沒有太極圖示「S形 + 2點」作為核心支撐,則無所謂大戰略可言。而又若沒有一帶一路去滋潤太極圖示,則往後中國勢必仍為泰西海權論所困。

一帶一路分成2道,北道的一路和南道的一帶。一路通過俄國、中亞、東歐連接西歐市場,一帶循台海、南海、麻六甲海峽、印度洋連接非洲市場,著眼於疏通商道的同時且明白願與俄、美兩國結君子交。一路實際上是將刎頸擺在俄國的大戰略上,一帶則是將軟腹舒展在美國的大戰略中,看似柔中帶剛而有所爭衡,乃欲互相圖存,示以不爭。夫惟大爭,是為不爭,反之亦然。

四、中國真正的大戰略結構

綜觀全面,中國的大戰略格局可整理如下:

(1)指導思想
與俄國、美國妥協,借力使力且相安相成。

(2)太極圖示

1>本國第一順位保護核心:沿海精華區(S 形,實線)

2>外國第一順位保護核心:韓半島(東北1點,實線)

3>本國第二順位保護核心:川中精華區(西南1點,虛線)

4>本國陸域領土:(S 形以西,實線)

5>影響所及之本國、外國海域:(S 形以東,虛線)

(3)型態補充

1>舊脈:中國長期經營巴基斯坦、緬甸、中南半島等之外交關係,圖覓良港以運營大宗戰略物資,相關既有的舊脈絡輻射所及之處仍大有俾於持續增強中國本土體質,亦得劃入中國新的大戰略規劃之內。

2>一路:發展中國西北、新疆和西藏的交通線和經濟基盤,據以介接俄國的單十字架亞型大戰略並促成其國朝雙十字架亞型大戰略進化。

3>一帶:繼承中國原本圓輻射大戰略既有的一部份成果,以寮國為樁輻射伸向東南亞的戰略舊進路搭配新鋪設的南洋航道,進一步介接美國的十字架大戰略,並促成其由扭曲的十字架(布氏大棋盤想定)朝健全的生命之花(中美俄共存互利)進化。

簡言之,太極為內丹,一帶一路為外氣,引氣補丹,坐化敵友之效,舉世無憂。

2021年4月22日 星期四

普洱茶極品今多在台

2021年04月22日記
據云,普洱茶愈陳愈佳,一錠、一落皆價格奇昂。傳聞民國八十年代(即西元1991年至西元2000年間)香江商人赴陸擇優選購,多入渠等彀納,後漸次轉售來台。故今日欲覓最上乘之普洱茶,非至台省視不可。

2021年4月17日 星期六

京平鬥法(4)

系列文《123、[4]、5

2021年04月17日潤稿
伍、華北政務委員會轄境之盜匪案件判決核定權歸屬

對於盜匪案件,國民政府曾於民國25年(1936)8月31日公布〈懲治盜匪暫行辦法〉,【注77】該辦法規定「由駐在地有審判權之軍事機關,或已兼、未兼軍法官之該管行政督察專員或縣長審判之……盜匪案件判決後,應於五日內繕具判決正本並令被告人提出聲辯書,檢同全案卷證呈由各省最高軍事長官核轉軍事委員會核定。」,係採軍法處斷,施行期間暫定為1年。【注78】臨時政府在華北成立後,則於民國27年(1938)3月31日另行公布了〈懲治盜匪暫行條例〉,施行時間暫定為三年;【注79】5月21日公布其施行細則。【注80】〈懲治盜匪暫行條例〉關於司法案件覆核的規定為下列各條:
「第四條:依本條例判處死刑者,該管司法機關應於判決後七日內繕具判決正本並檢同全案卷證,呈由各該省高等法院院長附具意見書轉呈法部覆核,俟奉令准後執行。
第五條:應依前條規定呈送覆核之案件,在邊遠或交通不便之區域將由高等法院院長轉送各該省公署覆核,俟核准後執行。
前項區域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在現有軍隊駐紮之剿匪區域內犯本條例所定之罪者,由該區內高級軍事機關審判之。
前項軍事機關應於判決後七日內繕具判決正本並檢同全案卷證,呈由該管上級軍事機關核准後執行。……
第八條:第四條、第五條之覆核機關認原審機關之判決有疑誤者,應揭明理由飭令再審、或派員會審、或交高等法院覆審。
第六條之上級軍事機關認原審機關之判決有疑誤者,應敘明理由飭令再審或派員會審。」【注81】

中日戰爭造成各地秩序大亂,華北地區在臨時政府的統治下,在民國28年(1939)年初步確立警政系統。【注82】民國29年(1940)3月30日汪兆銘國民政府還都南京,原臨時政府改組為華北政務委員會。【注83】很快地,汪政府整理相關法令時,李聖五認為民國25年(1936)國民政府公布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採軍法處斷的作法,就當時情勢觀之顯屬無此需要,且該辦法縱展延也已逾期失效,故在民國29年(1940)4月6日提案予以廢止,一律改成適用〈刑法〉的搶奪強盜及海盜罪,並由普通法院依照通常程序辦理;【注84】此番調整的內容,尚符合華北方面的期待。惟法專會主任委員梅思平卻於民國29年(1940)5月23日將大異其趣的第1次審查意見──「在未經另定法令公布以前,暫行援用民國二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布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辦理」── 送交中政8會,【注85】結果是梅案勝出,【注86】5月31日國民政府以〈第53號訓令〉將暫行援用〈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的規定下達立法院。【注87】

華北盜匪案件的覆核權依〈懲治盜匪暫行條例〉原係臨時政府所屬法部、各省公署、軍事機關的權力,華北方面繼之本可因地權宜、自行其是。但洎汪政府中樞訓令抄發〈懲治盜匪暫行辦法〉起算,其終審權則將統一收歸南京的軍事委員會。對此,華北政務委員會認為不妥,民國29年(1940)8月13日由委員長王揖唐呈文向國民政府表示華北各省市現在適用〈懲治盜匪暫行辦法〉會遭遇困難;因為中、日戰爭的巨大破壞,許多官吏、隊警外逃或就地解散,導致華北各地秩序紊亂、匪盜橫行,城市治安由地方治安維持會勉強維繫、鄉鎮地區則由友軍(日軍)代為剿捕。由於〈懲治盜匪暫行辦法〉已逾期失效而依〈刑法〉程序處斷又過於繁冗,日軍遂常常就地逕自執行、寬嚴不一,因此前臨時政府方於民國27年制定〈懲治盜匪暫行條例〉及細則,施行後頗稱便利。盜匪案件如果貿然改按〈懲治盜匪暫行辦法〉送到南京過軍事委員會核定,將因路途遙遠、緩不濟急,不僅無法及時戢匪安民,亦恐日軍失去耐性、故態復萌而隨便處置盜匪性命。加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不過是一紙行政命令而已,其定性並非法律,建請在華北擬仍維持既有之〈懲治盜匪暫行條例〉,暫不更張。【注88】

9月5日中政19會鑒於案情複雜,決議將此案交法專會、立法院、司法院、軍事委員會、司法行政部會同擴大審查;【注89】後續經各單位共同討論,研判華北方面所稱「覆核機關相距遙遠、郵程往返需時,深恐輾轉濡滯、諸多貽誤」係屬實情,【注90】第2次的審查意見才不再堅持施行〈懲治盜匪暫行辦法〉,作出部分退讓:
「一、華北政務委員會管轄區域內盜匪案件判決之核定權,擬請由軍事委員會委託華北綏靖軍總司令部代行之。
二、二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布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擬請由立法院、司法院、軍事委員會、最高法院、司法行政部、警政部、法治專門委員會派員會同起草修訂。」【注91】
9月19日中政21會遂決議照第2次審查意見通過。【注92】

此後長達2年多的時間,汪政府中樞保持「軍事委員會委託華北綏靖軍總司令部代行覆核」的模式,象徵性地收回華北盜匪案件終審權。此緣於民國30年(1941)3月30日至民國31年(1942)12月10日在日本的主導下,華北方面執行了5次的治安強化運動,軍事掃蕩各地的盜匪、共產黨、國民黨人員,汪政府中樞缺少對華北施壓的著力點。

民國32年(1943)2月8日王揖唐辭去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由朱深接任。【注93】朱深較識大體,【注94】且因性情庸懦致華北軍政大權為齊燮元綜攬,【注95】而齊燮元與周佛海互動較佳,故對中樞推動政令的阻礙減小,司法行政部部長羅君強乃在4月6日重啟修改〈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為〈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的提案。羅君強主張:【注96】
(一)還都時歷近3年,地方秩序次第恢復,長期援用〈懲治盜匪暫行辦法〉行軍法審判已不切實際。
(二)國際情勢變化適值收回治外法權之際,動見觀瞻,盜匪案件不宜一概以軍法從事,而應審酌各地情形,分區由軍法或司法機關分別管轄。

案經行政院第157次院會呈送4月15日中政11會,決議交法專會、軍事委員會、內政部、司法行政部會同擴大進行第3次審查。【注97】會同審查的結果,由內政部部長陳羣將〈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的修正草案送最高國防會議第14次會議,5月13日通過,【注98】規定參戰期內之盜匪案件,其終審權區分為2種程序:【注99】
(一)原則:
判處死刑者,該管司法機關呈由各該省高等法院院長附具意見書轉呈司法行政部覆核。但在邊遠或交通不便地區,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轉報各該省區長官公署覆核後執行。
(二)剿匪區域:
在現有高級軍隊駐紮之剿匪區域內,犯罪者由該區域內高級軍事機關審判,再檢送該管最高級軍事機關核准後執行。

在華北完成5次治安強化運動、朱深掌理華北、收回租界消泯治外法權的大環境下,汪政府中樞終於得到較佳機會略進一步,將華北盜匪案件切割為普通區域和剿匪區域2塊,收回前者的司法終審權歸至司法行政部,後者則仍保持由該管最高級軍事機關核決。

7月2日朱深病逝,7月4日王克敏再任委員長職務。隨後王克敏著手調整華北政務委員下屬機構以培植其派系,先後設法排擠齊燮元、王蔭泰的勢力。【注100】10月7日行政院呈送〈司法行政部華北事務署暫行條例〉草案,獲中政128會通過,【注101】該條例修正規定:司法行政部華北事務署址設北京,在軍事未結束前執行主管事務並受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之監督指揮,該署所轄司法官和司法行政官任免由司法行政部辦理但必要時得呈准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先行派免。【注102】華北方面與中央在法令統一的表象下,在司法行政事務上仍擁有一定程度的特殊化權限。



【注7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29頁:「今若遽再適用民國二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行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處理,不惟是項辦法第十條所定之具有核轉職權之各省最高軍事長官,華北各省市現尚未蒙調整設置,並無相當機關可代其職權。」。
【注7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08頁~第211頁,民國29年(1940)4月6日李聖五提案:「為提案事:本年四月六日鈞會決議:『由國民政府通令全國司法行政各機關,一切法令以適用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前施行者為準則,其還都以前國民政府法令與現行政綱不相容者,應儘速修訂』等因,……又查同年八月三十一日中政會決定、同日施行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其第九條規定:『犯本辦法之罪者,由駐在地有審判權之軍事機關,或已兼、未兼軍法官之該管行政督察專員或縣長審判之。』第十條規定:『盜匪案件判決後,應於五日內繕具判決正本並令被告人提出聲辯書,檢同全案卷證呈由各省最高軍事長官核轉軍事委員會核定。』此種特殊程序之規定就目前情勢觀之顯屬無此需要,又查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本辦法施行期間,暫定一年。』則自二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頒布施行之日起,至二十六年八月三十日業已期滿,即使另有延長一年期間之命令,至二十七年八月三十日亦經期滿。此後縱有繼續延長期間之命令,要在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後,亦難援用,……亟應廢止者一也;再從實體言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僅有十五條,而其條文規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多,幾於觸目皆是,雖曰刑亂國用重典,但不從國計民生社會情狀兼籌並顧,而徒以威嚇鎮壓為能事,殊非現代刑事政策所宜採用,茲復國府還都與民更始,尤宜稍示寬大,此就實體言,……亟應廢止者二也;且查刑法分則第二十章關於鴉片毒品罪,第三十章關於搶奪強盜及海盜罪,處刑輕重得當,足資懲儆,亦無適用特別法之必要,用是提請鈞會決議,由國民政府通令全國將……〈懲治盜匪暫行辦法〉予以廢止,一律適用刑法,並由普通法院依照通常程序辦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此上中央政治委員會。提案委員李聖五。」。
【注7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31頁~第34頁。
【注8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35頁~第36頁。
【注81】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33頁~第34頁。
【注82】郭貴儒、張同樂、封漢章《華北偽政權史稿:從“臨時政府"到“華北政務委員會"》,第452頁。
【注83】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立法院公報》第35頁,南京出版社,1989,第37頁:「〈國民政府訓令第九號〉:令立法院。……一、臨時政府、維新政府名稱,應即廢止。二、華北設置華北政務委員會。臨時政府已辦政務由中央政府令飭華北政務委員會接收並遵照中央法令從速調整;維新政府已辦政務由中央政府直接接收並從速調整。……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注8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08頁~第211頁。
【注85】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41頁。
【注86】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18頁、第222頁:「審查意見……第二項關於〈懲治盜匪暫行辦法〉通過。」。
【注8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立法院公報》第35冊,第213頁~第217頁:「令立法院。據文官處簽呈:「准中央政治委員會祕書廳中政祕字第二二二號函送二十九年五月十三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八次決議:『關於盜匪案件,在未經另定法令公布以前,暫行援用民國二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布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辦理。』囑查照轉陳,分飭遵照一案,理合簽請鑒核」等情;據此,自應照辦,除分行外合行抄發該〈懲治盜匪暫行辦法〉一份,令仰該院遵照。并轉飭所屬一體知照。此令。計抄發〈懲治盜匪暫行辦法〉一份。」。
【注8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28頁~第30頁:「呈為華北各省市現在適用〈懲治盜匪暫行辦法〉,事實困難,擬仍維持現狀,暫不更張,冀較便捷,期遏匪氣。……竊奉鈞府〈府文一訓字第五三號訓令〉節開:「據文官處轉陳中央政治委員會秘書廳函送〈懲治盜匪暫行辦法〉一案,應予照辦,通飭遵照」等因,附抄發辦法一份到會。奉此,溯查事變之後,華北各省市地方官吏,相率潛逃,隊警率多自散,以致秩序紊亂,匪盜橫行,此呼彼應,勢同流寇,擄掠焚殺,民不聊生,雖經組織地方治安維持會,出任維持,然以餉械兩缺,隊警原額有難遽復,故其力僅及於城市,而鄉鎮地方,率由駐在友軍代為剿捕,遇有所獲,則因前項〈懲治盜匪暫行辦法〉施行期間已滿,且其核轉及核定機關,悉已解體,無從適用。若依〈刑法〉處斷,又以程序繁多,輾轉需時,有稽顯戮,不足以資震攝。往往即由友軍為之處分,就地執行,主觀各不相同,寬嚴遂亦互異。而冀東各縣,又依其防共自治政府制定公布之〈懲治盜匪條例〉處辦,辦法紛歧,殊淆視聽。前臨時政府成立,鑑及於此,為適應需要力謀整飭起見,於民國二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五月二十一日,先後制定〈懲治盜匪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布施行,行之三年,頗稱便利。現在華北各級法院以及各縣司法機關遇有盜匪案件,悉依前項條例處斷,程序迅捷,民多允服。今若遽再適用民國二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行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處理,不惟是項辦法第十條所定之具有核轉職權之各省最高軍事長官,華北各省市現尚未蒙調整設置,並無相當機關可代其職權。而且華北地方由於警力單薄,兜勦不易,宵小潛蹤,萑符遍野,當此青紗帳起,夏防吃緊之際,尤宜迅速懲創,俾足以昭炯戒。設使送經軍事委員會核定,郵程遙遠,往返需時,倘駐在友軍以為輾轉濡滯、難資震攝,仍代處分,轉恐有妨威信。本會籌維再四,以為欲求適應環境、嚴懲盜匪之計,惟有維持現狀,暫不更張。即由本會代行前項條例第四條規定之覆核職權,庶可以收戢匪安民之效。爰經提付本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六次常務會議公同討論,眾意僉同紀錄在卷。復經令據最高法院華北分院院長張孝移徵集該院承辦刑事案件職員意見,亦以華北今昔情形不同,是項辦法能否推行畫利、關係甚鉅,似有預先顧及之必要等情,呈復前來,擬請俯念華北地方情勢特殊,而是項〈懲治盜匪暫行辦法〉又係事變以前,由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以會令通行並呈前中央政治委員會備案之件,與經過立法程序公布施行之法律有間,遽再適用,事實困難,各省市地方遇有盜匪案件,仍依前臨時政府公布之〈懲治盜匪暫行條例〉處斷,由本會行其第四條規定之覆核職權,俾無扞格而遏匪氣。所有華北各省市現在適用〈懲治盜匪暫行辦法〉,事實困難,擬仍維持現狀,暫不更張緣由,……具文呈請」。
【注8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6頁、第11頁:「交法制專門委員會審查,并由立法院、司法院、軍事委員會、司法行政部派員參加,由法制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
【注9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119頁:「查華北政務委員會原呈以適用〈懲治盜匪暫行辦法〉困難之點,在於盜匪案件判決後,覆核機關相距遙遠、郵程往返需時,深恐輾轉濡滯、諸多貽誤,所稱自係實情,擬請由軍事委員會委託華北綏靖軍總司令部代行覆核,以期便捷而收戢匪安民之效。復查〈懲治盜匪暫行辦法〉內容似有修正之必要,擬請交付上列各機關派員會同研究,按照現情參照各種有關法規重加修訂俾資依據。」。
【注91】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118頁。
【注92】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98頁~第99頁、第104頁。
【注93】郭貴儒、張同樂、封漢章《華北偽政權史稿:從“臨時政府"到“華北政務委員會"》,第428頁。另案,最高國防會議第5次會議於民國32年(1943)2月11日予以追認,參: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6冊,第145頁~第146頁。
【注94】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下編,第705紙,民國32年(1943)2月8日周佛海日記:「本日發表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王揖唐辭職照准,以朱深繼,私意較為得(當)。雖朱與我黨素無好惡,但較識大體,或不致妨礙華北之中央化也。」。
【注95】張炳如〈華北敵偽政權的建立和解體〉,文存: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編)《我所知道的偽華北政權》,第20頁:「1942年11月,日本華北聯絡部改為日本駐北平使館。聯絡部原任部長森岡去職,由次官鹽澤清宣升為公使。齊燮元因森岡的關係,受到鹽澤的賞識,現在乘著華北人事變動機會,便綜攬了華北偽組織的軍政大權。朱深生性庸懦,在他任職其間,只是齊燮元一個伴食畫諾的工具。」。頁22:「齊燮元在王揖唐、朱深二人任內,自恃有森岡給他在背後撐腰,從偽組織內部攫取了軍事、政治的大權,在省市地方,擴充私人勢力。」。
【注96】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6冊,第373頁:「竊查關於盜匪案件,在未經另定法令公布以前,應暫援用民國二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布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辦理,業經國民政府於二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通令遵照在案。惟查該辦法原係適用於剿匪期內,還都以來地方秩序次第恢復,情形迥非昔比,長此援用,微特不切實際,抑且有全國接匪之嫌,此亟應修訂者一也。該辦法第九條規定,「犯本辦法之罪者由駐在地有審判權之軍事機關或已兼、未兼軍法官之該管行政督察專員或縣長審判之。」是審判權完全屬諸軍事機關,在此收回治外法權之際,觀瞻所繫,自宜審酌情形、劃定區域,由軍法或司法機關分別管轄,以明界線,此亟應修訂者二也。結夥搶劫與恐嚇取財,其情節尚非罪大惡極,執行者果能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及三百四十六條規定,科以適當之刑,未始不能收懲罰之效,該辦法將上述兩罪列為盜匪實嫌過當,此亟應修訂者三也。」。
【注9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6冊,第342頁~第343頁。
【注9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21冊,第140頁。
【注9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21冊,第170頁~第172頁。
【注100】郭貴儒、張同樂、封漢章《華北偽政權史稿:從“臨時政府"到“華北政務委員會"》,第430頁~第432頁。
【注101】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7冊,第96頁。
【注102】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7冊,第156頁~第158頁:「第一條:國民政府為司法行政部便於處理華北主管事務,在北京設置司法行政部華北事務署。第二條:司法行政部華北事務署在軍事未結前,執行主管事務,並受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之監督指揮。……第八條:司法行政部華北事務署對於所轄司法官及薦任以上司法行政官之任免,應由司法行政部辦理;但於必要時得就近呈准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先行派代或撤免之。第九條:〈司法行政部華北事務署辦事細則〉以署令定之,分報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及司法行政部備案。」。

單調化的受控型市場

2021年04月17日撰稿
尚待校補
一、共產主義和資本主義的本質有類於同宗兩派的原教旨主義宗教戰爭

從18到20世紀,舉世思潮發生了劇烈變化,其中最主要的2大思想便是資本主義和共產主義的興盛。乍看之下兩者的論調相反,實則在本質上並無不同。共產主義和資本主義均共享著2個觀念:
(1)自由
資本主義的自由是個人的絕對自由,以及集體的絕對不干預個人自由。
共產主義的自由是個人的有限自由,以及集體的強制干預以保證個人自由。

至於公平、正義、合理、道德……等其他觀念,可視作自由的下位概念,因為那些觀念的落實與否和罰則輕重都屬於個人自由和集體自由的範疇。

(2)市場
資本主義放任市場自由,原則上且認為完全競爭市場的效率最佳。
共產主義管制市場,認為政府需介入以避免市場自由過度的危害。

亦即,雙方乃是在操作型定義上有著重大落差,但共享著一些核心價值觀念。市場是下層建築,各色主義是中層建築,自由則是上層建築。

共產主義忽略了當規則制定權壟斷在黨國官員手上時,就形成了寡占或獨佔市場。當權力從富人和灰色地帶移轉至黨國官員手上時,就形成了寡頭政治或無冕君皇。同樣的情況也反映在資本主義,當資本的數量級大到可以和規則制定權劃等號時,亦形成了寡占或獨佔市場。當資本的數量級大到可以和權力畫上等號時,權力從官僚和灰色地帶移轉至大資本主手上時,一樣會形成了寡頭政治或無冕君皇。

在這當中,由於有過冷戰、麥卡錫主義和鐵幕大清洗,我們可以清楚看到資本主義和共產主義其實有點像是攣生兄弟,且近乎同宗兩派的教內對抗。兩者的主旨本來都是為了要解除社會的壓抑、增進人們的福祉,思想核心的出發點都是好的,卻在操作型定義上有著重大落差、互不認同,而舉目為仇,並超越了極端原教旨主義發展出相互保證核摧毀的地步。

純粹的資本主義和純粹的共產主義在21世紀顯已過時,現在各國所採行的方案多半是混血的品種。資本主義國家導入福利政策比比皆是,倖存的共產主義國家也早就重開民間自由商貿的空間。因此,爭執採用哪個制度才見優劣善罪的講法不過是政客的盲動言辭,對於理解現代國際社會的本質並無任何助益。

二、21世紀現代社會容或立足於「單調化受控型市場」的經濟基礎

我認為,現代全球各國都居於相同的世界大背景,即「單調化受控型市場」的經濟型態,這反映在歷史上4個層次的單調化:
(1)貨幣發行信用化
貨幣發行的回兌保證,原本是實物儲備,接著改成貴金屬儲備,最終演變成政府信用,越來越虛假和單調。這種回兌保證的信用化,雖說是貨幣政策能夠生效的一大利基,卻也有著濫發鈔券的隱憂。時下流行的各家數位貨幣記帳系統則更進一步將回兌保證改成「去中心化」這個概念,可說是信用化到極致了。

(2)交易媒介貨幣化
貨幣發行的大前提是能夠到市場上交易到對價品,小前提才是回兌保證。而人們並不見得非得使用貨幣來進行交易,以物易物、勞務交換、使用非貨幣交易媒介(如:貝殼、布疋、黃金)都是可替代選項。對於政府官員和大商戶而言,如能簡化交易媒介的種類,並限縮到官方貨幣,對於降低交易成本是極有利的,從中還能獲得一些期貨價格波動的利潤。

(3)資料評價市場化
貨幣市場的形成和健全,有賴於實體市場的豐富和廣度。如果要想讓交易成行,無論是使用貨幣抑其他交易媒介,都需要讓每個家戶都願將其所持有的資料拋出供作交易之用。如果家戶不願將稻米拿到路邊攤、門店、虛擬交易平台等通路中進行交易,就不會形成總體經濟學意義上的稻米市場。沒有實體市場就沒有貨幣市場,沒有可拋出的資料就沒有實體市場的存在,所以若想讓貨幣的功能最大化,則非得讓市場的基盤最大化不可,讓人人所持有的資料都拋到市場上去,是最大的關鍵,而掌握這關鍵的手段通常是官方強制性的,例如徵稅。

徵稅導致資料評價市場化的手段有二:
a>抽取實物或勞務(含耗羨)
家戶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繁多,不過能夠成為徵稅標的之實物或勞務其品項則遠小於此。比如空氣是一種資料,但不能成為徵稅標的。稻米則可以成為徵稅標的。如何將資料轉換為徵稅標的,如何將越多的資料種類納入徵稅標的之品項,就顯示了政府(甚至大商業主、灰色權力支配群體……)對社會資源的掌控能力。一旦資料被市場化並形成長期投放的慣例,那麼,該種類資料的物質實體自然會出現評價機制。

b>要求以等值貨幣進行繳納
徵稅標的之實物或勞務其品項越多,在抽稅時越麻煩,因此除了戰亂時期,承平年代多半會設法簡化徵收作業流程。簡化的方法一開始就是實物繳納輔以貨幣繳納,久之就演進為純貨幣繳納。從貨幣為輔到貨幣為主的繳納模式不見得都是自願的,更有可能是半推半就的或者是強迫的,無論是哪一種,都會使家戶產生以物換錢的交易需求,形成貨幣的供需市場,此際對於交易媒介貨幣和資料實體之間自然也會出現評價機制。

(4)價值取徑資源化
對於資料的評價,能否估量是否可以之進行交易?交易時應兌換為多少等值的交易媒介?又可以用多少貨幣來等價兌換?相關過程均牽涉到2個問題:
1>該資料是否應該放入「評價機制」視作「可交易資源」?
2>該資料經「評價機制」估量後「可平行轉換(Parallel transformation)」為何種參照物之對應價位?

大部分資料固然可以視作資源,但有些資料則會觸犯道德底線。例如「人身」是否可以視作資源?在古代社會和西歐大航海時代,奴隸曾長期被視作可交易物件,大大違反了人性。那麼在今日,常見將優質員工納入「人力資源」長期發展的專業,又是如何可行呢?藥物試驗志願者、新產品試吃員、性產業從業人員、軍事戰鬥人員這些具有相對危險性的工作,又是何以可行呢?空氣、碳排放汙染權、核能、水、個人信貸額度……這些在古代是絕不可能當作純商業交易標的之資料種類,在現代則人人習以為常。經濟學者討論過的議題零零總總,「歧視」、「黑市」、「貪汙」、「farm the government(耘國取利)」等議題為我們展示了價值取徑過度資源化的惡果。

三、單調化受控型市場初步溯源

總之,資料被「資源化」的種類越多,市場交易越活絡、貨幣的功能也就越強大。隨著資料通過資源評級、強慣習市場化、對接到低回兌擔保比例貨幣的一連串過程,就使得資料成為可受控的,連帶讓人的價值能動性遭到外生調動從而也變成可受控的。隨著可受控人數的增加到全球量級,就使得人人都落入了窮忙的生存困境裡難以自拔,人人都是輸家。

貨幣發行信用化(Guarantee)、交易媒介貨幣化(Cash)、資料評價市場化(Market)、價值取徑資源化(Value),這4個環節以數學模型而言,並無一定的先後順序,每個國家或區域形成單調化受控型市場的過程不見得完全相同,須逐一分析。相關環節如果出現後,會互相自調適、正增強,造就了現代社會的文化樣貌,無論是冷戰、區域戰爭、全球化、全球貿易戰,其廣泛基礎都是隱然成形的「單調化受控型市場」經濟型態。

以下整理我所知的史文,對單調化受控型市場的演變史,逐步溯源:

(1)印度蒙兀兒帝國時期

待補

(2)韓國
簡江作《韓國歷史》,國立編譯館,2003年10月初版3刷,ISBN:9789571116761,第338頁

施行大同法(待補)

(3)唐朝

兩稅法?(待考)

2021年4月11日 星期日

京平鬥法(3)

系列文《12、[3]、45

2021年04月11日潤稿
肆、禁烟、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的適用和廢止

不僅是名義上由中樞直轄的河南省,在華北政務委員會法定轄區的河北、山東、山西三省及北京、天津、青島三市,中央政府也與華北方面就禁(鴉片)烟、禁毒的法律適用問題有過交鋒。

對於氾濫的吸烟、吸毒的歪風,國民政府曾於民國25年(1936)6月3日公布〈禁烟治罪暫行條例〉和〈禁毒治罪暫行條例〉,規定烟案、毒案由「禁烟總監」指定軍法機關審判之或委任委任各級地方政府代為審判,判決且須呈奉禁烟總監核准執行。【注60】臨時政府成立後,則在民國27年(1938)2月24日公布廢止相關特別條例,調整由各級法院、各縣司法機關審理並依〈刑法〉鴉片罪章處斷;【注61】烟毒犯治罪在大亂的背景中由嚴峻的軍法審判降為普通法院審判助長了社會的沉痾,民國28年(1939)3月北平烟館達500多家,有不少日本人和朝鮮人從事毒品產業;【注62】天津則為與上海齊名的毒品集散地,有烟館180家、土行30家。【注63】汪政府時期,河南省的彰德、湯陰、武安、臨漳、陝縣、滑縣、西華、夏邑8縣在日軍壓力下,種植鴉片的面積佔耕地30%。【注64】1940年山西省的大同等12縣種植面積達16萬畝,影響所及導致晉省80%公務員都吸食鴉片。【注65】

汪政府還都後開始整理法令,李聖五認為前國民政府民國25年公布之〈禁烟治罪暫行條例〉和〈禁毒治罪暫行條例〉與現行政綱不相容,事實上已不能適用。因為中樞並未設置「禁烟總監」一職無從履行烟、毒案件審判須經「禁烟總監」的程序。此外,兩暫行條例不僅無從施行且刑度甚嚴,規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處頗多,慮及還都之頃宜一新政治、示民寬大,可回歸〈刑法〉的鴉片毒品罪處斷,他遂於民國29年(1940)4月6日提案:「查〈刑法〉分則第二十章關於鴉片毒品罪,第三十章關於搶奪強盜及海盜罪,處刑輕重得當,足資懲儆,亦無適用特別法之必要,用是提請鈞會決議,由國民政府通令全國將〈禁烟治罪暫行條例〉、〈禁毒治罪暫行條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予以廢止,一律適用〈刑法〉,並由普通法院依照通常程序辦理」【注66】

李聖五這項兼容華北舊慣的提案,法專會第1次的審查意見亦表贊同,【注67】惟5月23日中政8會卻要求重付審議。【注68】法專會秉承上意重審後大幅改變方向,第2次的審查意見轉而認為:
「一、禁烟、禁毒暫行治罪條例均毋庸廢止,但處刑標準訂有年份者,暫以二十五年度為準。
二、關於絕對禁種及分期禁種辦法,仍應由軍事委員會、行政院及華北政務委員會分別令飭各省市,參照前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行營頒行各種章則,繼續切實辦理。
三、關於烟民登記及戒煙、戒毒之設備,在事變前業經辦理各省市,均須剋日恢復,依照原定辦法,切寔繼續辦理;未經辦理各省市,亦須參照前定各項章則從速籌辦。
四、前軍事委員會頒行各種禁烟禁毒章則,應由軍事委員會會同行政院及華北政務委員會,從速辦理,提交本會核議。
五、關於烟毒罪犯之審判,仍由軍事委員會指定有軍法職權之機關或地方政府行之。」【注69】

法專會第2次的審查意見經民國29年(1940)6月5日中政9會決議通過,【注70】並由國民政府以〈府文一訓字第五九號訓令〉送交華北政務委員會執行,煙毒案件的司法終審權由華北各級普通法院統一收回中樞改以軍法體系進行審判。

由於烟、毒販售的利益龐大,煙毒案件的法規趨嚴和司法終審權的改隸其實會牽動到國內鴉片稅款暨沒收物品的重分配,【注71】以及友邦(日本)在華北的商業利益,因此令華北方面感到窒礙難行,乃向國民政府呈文表達難題,其理由歸納為2點:【注72】
(一)禁種、禁吸、戒煙、戒毒的配套措施和設備均屬內務行政範圍,但事務繁雜,需要時間瞭解現況後,才能妥擬辦法呈報。
(二)相關各治罪暫行條例所定之代核及核轉機關,華北各省市皆未見設置,無從執行。
對此,中樞方面不願前功盡棄,7月18日中政15會決議交給法專會續審此案,審查單位並擴大包括立法院、司法院、軍事委員會、華北政務委員會、內政部、司法行政部均須派員參加。【注73】

接下來法專會第3次召開的擴大審查會議本諸「同一性質之司法案件不能有兩種不同法令之適用」的原則進行討論,但與會者雖欲保持禁烟、毒2治罪暫行條例而不可得,因為經過通盤考量:【注74】
(一)兩種治罪辦法的配套措施包含恢復戒烟所等行政方面設備,但數個月以來各主管機關因種種事實限制,均未著手辦理。
(二)煙毒案件由普通法院審理改移歸軍事機關裁判的新規定,執行上確有困難,類似情形不僅只發生在華北各省,即便華中、華南的各省市都沒有辦法落實。

亦即此一問題的影響範圍不僅止於華北委員會管轄區域而已,更及於整個和平區,法專會乃未再堅持中政9會的決議,而改朝華北政務委員會所傾向的方向逆轉,提出第3次的審查意見:
「一、〈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禁毒暫行治罪條例〉均擬予廢止,所有煙毒案件由普通司法機關依照通常程序適用〈刑法〉辦理。
二、業經頒布與禁烟、禁毒有關之各種行政部分法規,應催軍事委員會會同行政院、華北政務委員會從速整理,提交本會核議。」【注75】
9月19日中政21會迫於現實,只好決議:「函國民政府明令廢止禁烟、禁毒兩種治罪暫行條例,由普通司法機關依照通常程序,適用〈刑法〉辦理。」【注76】烟、毒案件的司法審判權退回最初的樣貌,讓華北方面又保有自行審結的空間。



【注6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08頁~第211頁,民國29年(1940)4月6日李聖五提案:「查民國二十五年六月三日國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之〈禁烟治罪暫行條例〉及〈禁毒治罪暫行條例〉兩種刑事特別法規……〈禁烟治罪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犯本條例各條之罪者,由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兼禁烟總監指定有軍法職權之機關審判之,或委任各級地方政府代為審判。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裁判,除依〈各省最高軍事機關代核軍法案件暫行辦法〉辦理外,非經呈奉委員長兼禁烟總監核准,不得執行。』〈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亦同。是烟案、毒案之審判機關,既須由禁烟總監指定或委任,而判決後又須呈奉禁烟總監核准執行。」。
【注61】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2冊,第298頁~第299頁:「華北各省市地方曾經前臨時政府於民國二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議決,將前項各條例廢止,明令公布有案,各級法院暨各縣司法機關審理前項煙毒案件,悉依〈刑法〉鴉片罪章處斷,兩年餘來頗資順利」。
【注62】蘇智良《中國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第415面。
【注63】蘇智良《中國毒品史》,第416面。
【注64】蘇智良《中國毒品史》,第416面~第417面。
【注65】蘇智良《中國毒品史》,第417面~第418面。
【注66】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08頁~第211頁,民國29年(1940)4月6日李聖五提案:「為提案事:本年四月六日鈞會決議:『由國民政府通令全國司法行政各機關,一切法令以適用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前施行者為準則,其還都以前國民政府法令與現行政綱不相容者,應儘速修訂』等因,查民國二十五年六月三日國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之〈禁烟治罪暫行條例〉及〈禁毒治罪暫行條例〉兩種刑事特別法規,依前開決議應認為有效,但事實上已不能適用。從程序言之,〈禁烟治罪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犯本條例各條之罪者,由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兼禁烟總監指定有軍法職權之機關審判之,或委任各級地方政府代為審判。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裁判,除依〈各省最高軍事機關代核軍法案件暫行辦法〉辦理外,非經呈奉委員長兼禁烟總監核准,不得執行。』〈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亦同。是烟案、毒案之審判機關,既須由禁烟總監指定或委任,而判決後又須呈奉禁烟總監核准執行。現在國府還都,既未設置禁烟總監,此等案件即屬無從進行;又查同年八月三十一日中政會決定、同日施行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其第九條規定:『犯本辦法之罪者,由駐在地有審判權之軍事機關,或已兼、未兼軍法官之該管行政督察專員或縣長審判之。』第十條規定:『盜匪案件判決後,應於五日內繕具判決正本並令被告人提出聲辯書,檢同全案卷證呈由各省最高軍事長官核轉軍事委員會核定。』此種特殊程序之規定就目前情勢觀之顯屬無此需要,又查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本辦法施行期間,暫定一年。』則自二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頒布施行之日起,至二十六年八月三十日業已期滿,即使另有延長一年期間之命令,至二十七年八月三十日亦經期滿。此後縱有繼續延長期間之命令,要在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後,亦難援用,此就程序言,上述三特別法之亟應廢止者一也;再從實體言之,〈禁烟治罪暫行條例〉及〈禁毒治罪暫行條例〉均寥寥二十餘條,〈懲治盜匪暫行辦法〉僅有十五條,而其條文規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多,幾於觸目皆是,雖曰刑亂國用重典,但不從國計民生社會情狀兼籌並顧,而徒以威嚇鎮壓為能事,殊非現代刑事政策所宜採用,茲復國府還都與民更始,尤宜稍示寬大,此就實體言,上述三特別法之亟應廢止者二也;且查刑法分則第二十章關於鴉片毒品罪,第三十章關於搶奪強盜及海盜罪,處刑輕重得當,足資懲儆,亦無適用特別法之必要,用是提請鈞會決議,由國民政府通令全國將〈禁烟治罪暫行條例〉、〈禁毒治罪暫行條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予以廢止,一律適用刑法,並由普通法院依照通常程序辦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此上中央政治委員會。提案委員李聖五。」。
【注6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41頁:「奉交審議李聖五委員提〈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禁毒治罪暫行條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三種刑事特別法規難於適用,擬請決議廢止,一律適用〈刑法〉,並由普通法院依照通常程序辦理案,謹提出審查意見,敬候公決:(附)審查意見:一、對於原提案「擬請廢止〈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禁毒暫行治罪條例〉,一律適用〈刑法〉,並由普通法院依照通常程序辦理」一節,在禁煙、禁毒辦法未經根本決定之前,似屬可行。一、關於盜匪案件,在未經另定法令公布以前,暫行援用民國二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布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辦理。」。
【注6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18頁、第222頁:「審查意見第一項關於禁烟、禁毒治罪暫行條例重付審議,第二項關於〈懲治盜匪暫行辦法〉通過。」。
【注6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327頁~第328頁。
【注7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52頁、第257頁:「通過,函國民政府並交行政院及軍事委員會。」。
【注71】類似的事例如:羅君強〈對汪偽的回憶〉,文存: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編)《我所知道的汪偽政權》,第42頁:「蔣介石是以變相的鴉片專賣來籌措費用,其收入相當於國家正式預算中軍事特別費的四至五倍,他又用各種特別法令來審理禁烟、禁毒案件,蔣介石曾擬自兼禁烟總監,又覺不妥,就僅設了一個禁烟總會,隸屬於軍委會。陳公博師其故技,1945年從內政部梅思平手裡奪得鴉片專賣權後,居然自兼了蔣介石還有顧慮的禁烟總監。」。
【注72】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2冊,第298頁~第299頁:「呈為陳明禁煙、禁毒兩治罪暫行條例曾經前臨時政府明令廢止有案,華北各省市重行援用,覺有窒碍,據寔呈請鑒核事。竊奉鈞府〈府文一訓字第五九號訓令〉……計抄發意見一分到會。奉此,遵查抄發意見所載之第二至第四各項,係屬關於禁種、禁吸以及戒煙、戒毒之設備事件,均屬內務行政範圍,頭緒較繁,籌維宜備,已由本會督令主管機關詳稽歷案、熟察現情、酌擬辦法,呈經本會核明,另文呈請鑒核,以期周至。其第一、第二兩項則為關於是項條例之存廢,以及適用是項條例之程序問題,茲經悉心體察,寔覺現有窒碍,謹就管見所及,為鈞府詳細陳之。查原意見第一項前段所載自係指前項各條例現尚有效,地方即可仍前援用,無庸廢止者而言。華北各省市地方曾經前臨時政府於民國二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議決,將前項各條例廢止,明令公布有案,各級法院暨各縣司法機關審理前項煙毒案件,悉依〈刑法〉鴉片罪章處斷,兩年餘來頗資順利,今若遽議更張,改依前項各條例辦法,則知該條例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代核及核轉機關,現在華北各省市尚未調整設置,並無相當機關可以代行其職權,寔覺顯有窒碍;且應以何日為重行援用開始日期?又未蒙併予規定,亦覺適用困難。而且現已依照刑事處斷而尚未確定之前項煙毒案件,是否仍依〈刑法〉適用通常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尤須詳定方足以有遵循,似此窒礙困難,自宜暫維原狀,再四籌維。以為當此政府還都伊始、法令尚在調整,惟有懇請俯念華北情形特殊、應付為難,而且前向各條例業經前臨時政府明令廢止,特准暫免變更,仍循現行辦法適用〈刑法〉處理,期無扞格而利進行。」。
【注73】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2冊,第269頁~第272頁:「交法制專門委員會審查,並由立法院、司法院、軍事委員會、華北政務委員會、內政部、司法行政部派員參加,由法制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
【注7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114頁~第116頁:「對于同一性質之司法案件不能有兩種不同法令之適用,此為碻切不易之原則。華北政務委員會以禁烟、禁毒治罪暫行條例援用,覺有窒礙,請准暫為原狀、仍循華北現行辦法適用〈刑法〉處理,自與上項原則違背。惟查禁烟、禁毒兩種暫行治罪辦法前經中政會第九次決議恢復適用,當時審查意見共列五項,其第二、第三兩項以上述兩種治罪辦法與行政方面設備如戒烟所等均有密切關係,故一面主張恢復適用舊法,一面仍請從速恢復行政設備以期相輔而行。又舊法內容亦有不妥之處,故審查意見第四項主張由各主管機關會同將禁烟、禁毒各種法令從速整理提會核議;現在時逾數月,各主管機關因種種事實上困難,對於上述審查意見第二、第三、第四各項辦法均未著手辦理,即華北以外各省市煙毒案件亦仍由法院審理並未移歸軍事裁判。似此情形,則執行上之困難不獨華北為然。經本專門委員會再四研究,僉以仍請依照李委員聖五原案,將禁烟、禁毒兩治罪辦法廢止、一律適用〈刑法〉歸普通司法機關審理,似較妥善。各種有關行政法規仍請催促各主管機關從速整理」。
【注75】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114頁。
【注76】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97頁~第98頁、第104頁。

胡清之季日本、朝鮮、越南等國自視為君子國

2021年04月11日撰稿
2023年03月16日補充
以前上課的時候,講授清史的老師曾嚴辭駁斥一個觀念,即「清季自視為君子國的國家有3個」,彼時老師極堅持自稱為小中華的國家僅只有1個朝鮮國而已。課堂上的氣氛一度緊繃,當時,我的心中備感懷疑,怎麼會這樣呢?

靜案,清朝乃滿人所建,後反明、滅順、削藩、開疆,成就中原一代。鑒於其文化形態並非傳統漢式的農耕文明,故曾服屬明朝的周邊封提之人認為中國已亡於胡,用夷變夏,中原不再是中國本土。以此,中土優秀風氣之次第已流散到四裔,改由邊藩舊屬繼承,故而朝鮮、日本、越南均可自稱作「小中華」。

現在的問題就在於,前述國家「華夏自為」的史料何在?凡事不能但憑記憶莫須有地胡謅。以下逐筆開列相關史文,自證自駁,自省自嘲:

(1)清季朝鮮國是否自視為君子國?
簡江作《韓國歷史》,國立編譯館,2003年10月初版3刷,ISBN:9789571116761,第326頁:「清入主中原之後,對朝鮮在經濟上或軍事上的索求並不減於入關之前,另一方面,朝鮮對清的敵愾心也無異於以前,之所以會有這種狀況,皆導因於北伐計畫和羅禪征伐。
兩次的胡亂是發生於仁祖在位期間,繼仁祖之位的是孝宗,孝宗對清心懷強烈的敵愾心,其原因是……充當人質,歷經前後八年滯留清京瀋陽,吃盡苦頭之故,因此對清自然燃起報復之念。……積極贊同孝宗北伐政策的是宋時烈,宋時烈是一位朱子學學者,站在朱子學的立場,南宋的朱子對滿洲族的金國具反感態度。而現在的朱子學者,對滿洲族建立的清,持反清思想也是當然的。孝宗以賓師之禮對待宋時烈,孝宗也因見其與自己一樣具有反清復明的態度,特別賜予貂皮大衣(參考燕岩集之〈貂裘記〉)。」

餘待考補。

(2)清季日本國是否自視為君子國?
日本在奈良時代,遣使赴隋、唐學習,時人深知中原文教之先進,雖欲平等兩國邦交,卻也無法自詡為上國。鄭學稼《日本史(一)》,1985年10月再版,黎明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171葉:「十六歲的阿倍仲麻呂為著文才卓越,被唐玄宗舉為秘書監,改名晁衡,當時名士如王維、李太白等,都和他結交。他於七五二年奉玄宗命為報聘使,隨遣唐使藤原清和返國,曾詠詩云:『銜命將辭國,菲才忝侍臣,天中戀明主,海外憶慈親。伏奏違金闕,騑驂去玉津,蓬萊鄉路遠,若木故園隣。西望懷恩日,東歸感義辰。平生一寶劍,留贈結交人。』(這首詩,以留學地為『天中』,以日本為『海外』,曾引起後人的怒罵。)」

日本知道日本之外尚有中國,並力求日、中對等的情形,持續很久,並漸漸地出現企圖逆轉中優日劣態勢的細流。【日本】上島享(著)、孫曉寧(譯)〈古代天皇制的變貌與神話〉,文見:劉曉峰、劉晨(主編)《歷史與文化 亞洲史中的日本古代史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21年10月,ISBN:9787302583257,第133面~第134面:「入宋的奝然與【靜案,「與」誤,當作「於」】雍熙元年(983年)向太宗皇帝呈獻了《王年代紀》,其中記錄了直至當時的圓融天皇為止的帝王家譜,……強調日本之帝王皆為一系,以及強調日本帝王家的古老傳統,其中包含了誇耀日本比中國具有優勢的自我主張。……《王年代紀》是最早講述日本神代的史料。原本日本古代國家是以隋、唐帝國為模型而形成的國家,雖然一度覬覦成為“小中華”,但是卻沒有對中國主張過自己的優勢。在唐帝國滅亡之後,日本對中國皇帝反復敘述日本帝王家的悠久歷史,即便這些對皇帝來說不過是一些毫無價值的戲言,但非常重要的是在此過程中形成了日本中世的神代觀以及本國認識,即三國佛教史觀的形式,不僅是向中國,還向印度展示了日本的古老歷史,扭轉了中華思想與將日本看作彈丸小國的認識,宣揚日本優勢的本國中心主義開始萌芽。」

此一情形延伸至明代末期,終於累積成巨觀可辨的洪流,乃與朱子學由李氏朝鮮輾轉傳入日本有關。蓋南宋的朱子對滿洲族的金國具反感態度,傳入日本之後,自然會影響到日本人對同屬滿洲族的清朝之觀感,從而同步提高日本人的自我評價。簡江作《韓國歷史》,國立編譯館,2003年10月初版3刷,》,ISBN:9789571116761,第321頁:「日本的朱子學主要是源於退溪李滉系統的主理派,日本朱子學之鼻祖藤原惺窩,其學問是學自被倭軍俘虜的朝鮮儒學者姜沆,而成為朱子學大家,其學統傳給弟子林羅山,而形成日本朱子學的主流,因此壬辰倭亂帶給日本文化的影響是非常大。」

其結果,就出現了將日本視作中國的新觀念,中原(清朝)不再是中國正統所居,日本才是真正的中華。陳鋒泉《物語日本史》,2003年4月,復文書局,ISBN:9789575364540,第461頁:「(一)《中朝事實》
著作者山鹿素行(西元一六二二年 ─ 一六八五年,明熹宗天啟二年 ─ 清聖祖康熙二十四年)於寬文十年(西元一六七○年,康熙九年)所著成,分上下二卷,……著者【靜案,山鹿素行】主張日本是神國、中國、中國皇朝,因此著者以『中朝』代表日本,他的歷史觀念認為每代歷史須據該朝代的歷史,依照事實而編述,著者絕不能參入己見,……因他的著作觀念而著述的日本歷史書,名之曰《中朝事實》。」

(3)清季越南國是否自視為君子國?
越南皇室在約當於明代的時候,即已自認為「中夏」、「區夏」,這種將大南視作中國的思想一直延伸到約當清季的時候,依然故我。越南以中國自居,其在明代的事例可參陳重金著作《越南史略》裡的幾樁轉載:

a>陳上皇明宗記功石碑刻寫「奄有中夏」
陳重金《越南史略》。中譯本書名改作:《越南通史》,戴可來(譯),1992年1月,北京商務印書館,ISBN:9787100004541,第119葉,陳朝時期:「哀牢軍隊又來侵擾,甲戌年(公元1384年)上皇明宗又御駕親征。以阮忠彥赴清化充發運使,運糧先行,上皇率大軍繼至。當大軍開抵黔州……之時,哀牢軍望風而遁。上皇遂命阮忠彥撰寫碑文,刻於山上,以記其功。此碑字畫掌大,深可寸許,至今猶存。此碑文大意如後:『皇越陳朝第六帝、章堯文哲太上皇帝,受天眷命,奄有中夏【靜案,越南陳朝自居中國,視越南為中夏】,薄海內外,罔不臣服。蕞爾哀牢,猶梗王化。歲在乙亥季秋,帝親率六師巡於西鄙,占城國世子,真臘國,邏國及蠻酋道臣葵、禽、車、勒,新附杯盆蠻酋道聲、車蠻諸部,各奉方物,爭先迎見。……』……觀此碑文,上皇明宗親征哀牢似乎甚為威風,但據史實,則其時我軍【靜案,越軍】並未離開國境,而哀牢軍亦未能除之。……可以設想係碑文撰寫者對此事表示鄭重罷了,未必符合歷史事實。」

b>黎憲宗坐論黎太祖「肇造區夏」
陳重金《越南史略》,第180葉,黎朝時期:「黎憲宗(公元1497─1504年)……憲宗是一聰明睿智、溫和仁厚的君主。常於退潮之後,與各官同坐,談論得失。……憲宗常常說:“太祖肇造區夏【靜案,此區夏實指越南,而非辰國】,聖宗內修外攘,規模已定。吾無事乎更張,惟遵守成憲,充擴而光大之,以昭宣我祖考之德而已!”」。

越南以中國自居,其在清季的事例,則見諸《欽定越史通鑑綱目》:
《欽定越史通鑑綱目》第一冊,黃季陸〈影印欽定越史通鑑綱目前言〉,前言第1紙:「越本欽定越史通鑑綱目,為越官方核定的一部史書,八十四年前用中文刊印,在越已少流傳,……本書前編五卷,正編四十七卷,合卷首共五十三卷,為越嗣德九年至十二年(清咸豐六年至九年,西元一八五六至一八五九年)時編輯。總裁潘清簡、副總裁范春桂、纂修陳文為等,於建福元年(清光緒十年,西元一八八四年)進呈。」前言第4紙:「又書中不避清帝諸諱,這些都是我們以前所沒有注意到的。……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元旦 黃季陸(並印)誌於臺北市」
《欽定越史通鑑綱目》第一冊,〈欽定越史通鑑綱目卷首〉第1頁【靜案,原書無標點符號,下引依鄙意斷之】:「嗣德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奉上諭:『一代之興,必有一代之史,我越……舊史所載,猶多闕如。……學者考古不無憾焉!』明命年閒【靜案,閒即間】,欽奉聖諭:『準【靜案,準即准】依禮部臣所請,不遽以越史教學取士。』聖心蓋有待也:『邇來國史之學,未經著為功令,故士之讀書為文,惟知有北朝【靜案,北朝即中原歷代】之史,本國【靜案,本國即南朝,越南阮朝自居中國,為中國之南朝】之史鮮或過而問焉。昧於古者,何以驗今?」第4頁:「此次史局應于何處開設?竝一切合行諸事宜宜著由禮部酌擬具奏候旨,用昭聖典,欽此。』嗣德九年六月初十日,奉充越史局總裁、副總裁、纂修臣等謹奏為將欽修越史所有統例謹奉會同查考……」

餘待考補。

【筆記】京官潛匪

2021年04月11日筆記
2021年05月23日補充
汪政府建國還寧,號召反共,然卻有不少中共黨員潛伏於汪政府官吏中,位居高職,頗為諷刺。早期中共行事過激,強分民產與共,猶如凶神惡煞,每被視作匪類,例如:陳恭澍《抗戰後期反間活動》(108年4月2版2刷,傳記文學社,ISBN:9789578506862)第4葉:「抗戰期間,通常,我們把侵略者日本稱為『敵』,把通謀敵國的汪精衛南京政權叫做『偽』,把趁火打劫,專門抽我們後腿的共產黨叫做『奸匪』。第四部書【靜案,該書即《抗戰後期反間活動》】裏的主要活動,就是在周旋於『敵』、『偽』與『奸匪』之間」。只是彼等人員中亦不乏俊彥之士,勇赴陷區反遭汪政府延攬、推心置腹,亦可謂歷史上的荒謬劇了。以下簡錄所知中共潛伏於汪政府的官員名單,陸續補充之。

一、李時雨
李時雨(口述)、張德旺(整理)《敵營十五年:李時雨回憶錄》,中共黨史出版社,2020年1月,ISBN:9787509854426,第99頁:「第三次見汪精衛是在南京的汪偽國民政府成立時,我【靜案,李時雨】到南京就任偽政府立法委員、中央政治委員會法制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靜案,當時之中央政治委員會法制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一職,是否確由李時雨擔任?待查。】」第104頁:「1940年4月中旬,我同焦瑩等十餘人乘火車到南京赴任。……汪偽政府安排我為“立法院”立法委員。……但我不是他們的親門近枝,雖然按舊政府官職屬於簡任一級,還是個有職無權的差事。這對我的地下工作來說,倒是很相宜的。立法委員地位較高,接觸面可尚可下,又不用上班,也不用整天老老實實、死死板板坐機關把身子捆死。我就利用,這個便利條件,活動於敵、我、一般群眾之間,……但是沒想到的是,我卻由此逐漸接近了汪偽高層圈子,特別是汪偽集團公認的二號人物陳公博。」第114頁:「“立法院”的其他委員和工作人員不知底細,看陳公博經常單獨見我,我又與莫國康那樣熟,就認為我是陳公博的親信了。」第100頁:「第四次見汪精衛是1942年。……我當時任上海偽保安司令部軍法處長,上海偽保安司令部同時掛“清鄉”委員會上海分會的牌子,我也就成了上海“清鄉”委員會委員兼第四處處長。」

余子道、曹振威、石源華、張雲《汪偽政權全史》中冊,2021年1月,上海書店,第541頁,注1:「李時雨係中共黨員,受中共中央華北社會部密派,以原國民黨改組派成員名義,參加汪偽國民黨“六大”,以後在汪政權內部以偽職作掩護,長期從事革命情報工作,直至抗日戰爭勝利。」
【靜附按,簡體字“余”可轉寫作繁體字“餘”或“余”,“云”可轉寫作“雲”或“云”,未知孰是?】

二、傅也文
陳恭澍《上海抗日敵後行動》,傳記文學,1981年11月初版、2019年4月二版二刷,ISBN:9789578506855,第176面:「『中國國民黨剷共救國特工總部』直接隸屬於汪精衛,由汪指定由周佛海主其事。周邀丁默邨協助,李士羣向丁投效。李士羣把丁默邨擠倒了之後,又向周佛海套攏;不久,周佛海尾大不掉【靜案,指李士羣坐大後,又欲超越周佛海更上一層樓】,李士羣乃一柱通天,攀上了汪精衛。李士羣當權『特工總部』後,由李妻葉吉卿推薦傅也文任『書記長』,替李『看家』。後來才知道,傅也文竟然也是個共產黨徒。」

三、胡均鶴
陳恭澍《上海抗日敵後行動》,傳記文學,1981年11月初版、2019年4月二版二刷,ISBN:9789578506855,第176面:「偽『特工總部』之下,設兩處及若干事務單位,另有一個直屬的警衛大隊。第一處萬里浪,第二處胡均鶴,警衛大隊長先是吳世寶,其後是蕭某(萬的連襟)和王憲君。其業務分工,主要的是第一處對『軍統局』,第二處對『中統局』,表面上雖標榜反共,可實際上全不是那麼回事。再其後,又發現第二處長胡均鶴也是一名共產黨徒。」

2021年4月10日 星期六

京平鬥法(2)

系列文《1、[2]、345

2021年04月10日潤稿
參、河南省司法終審權的收歸中央與委託華北分院代為審判

汪政府中樞在河南省司法終審權的爭奪上用力頗深,寸步計較,不肯輕易相讓。這是因為豫省在法律上明文屬於中央的直轄區,而非華北政務委員會的轄區,將該省司法終審權收回由中樞管領乃屬題中應有之義。但華北方面也因為華北日本駐軍的關係,而在河南省擁有較大、較直接的實質影響力,故亦多次呈文向中樞爭持不下。

國民政府還都之初,為了拉近中樞與華北之間的聯繫,行政院長汪兆銘特意展開了一趟華北巡視之旅。民國29年(1940)4月8日他到北平拜訪華北派遣軍最高司令長官多田駿,並對華北政務委員會高階人員訓話;【注37】4月9日抵達張家口會見蒙古聯合自治政府主席德穆楚克棟魯普,下午返回北平,【注38】4月10日返回南京。【注39】汪兆銘藉此旅程加強和華北的聯繫,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王克敏也乘機磋商華北各機關組織法案、各單位經費支付歸屬及前臨時政府業務交接等事宜,雙方達致初步共識。【注40】華北巡視行程甫一結束,周佛海立於4月10日下午赴汪兆銘住處,討論設立「華北高等分院」等問題。【注41】

隔天4月11日的中央政治委員會第3次會議(以下簡稱:中政3會,餘類推),王克敏正式提出幾項提案,一是提請核定華北政務委員會各總署、政務廳、秘書廳、華北綏靖軍總司令部等機構的組織通則或大綱,中樞大抵滿足華北方面的需求。二是「提擬設置最高法院華北分院,又華北各省市司法經費應如何籌撥案」,【注42】並申明「現刑事未結案件已有千餘起,約當民事未結案件九倍,至少應增設刑事一庭」,司法運作實務的積案問題亟待解決,【注43】對此,中樞基於統一法令的考量,擬縮小「最高法院華北分院」(以下簡稱:華北分院)的權限,中政3會的決議遂語帶保留:【注44】
(一)最高法院華北分院依於必要,可暫行設立。
(二)〈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暫行組織條例〉交陳公博、溫宗堯、朱履龢、李聖五、梅思平、張韜、林彪共同審查,由梅思平召集。
(三)華北政務委員會所屬各省、市司法經費,暫由華北政務委員會支付。

因之4月11日會後汪兆銘就立刻將決議內容電送王克敏,溫言相告,進行疏通。【注45】不過4月13日法制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專會)主任委員梅思平召開的審查會旋將關鍵條文大修,改變如下:【注46】

民國291940)年413日〈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暫行組織條例〉審查意見

條號

華北原擬條文

法專會修正後條文

1

最高分院設於北京,為華北政務委員會所轄各省市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法院華北分院設於北京,其管轄區域為:河北、山東、山西三省及北京、天津、青島三市。

7

最高分院為統一各庭所審理案件法律上之見解,得開「民事、刑事庭總會」決議之;但其決議與最高法院先例有異時,應呈由司法院院長依「變更判例會議」之決議定之,並以最高分院各庭之意見列入決議之人數。

最高法院華北分院遇有解釋法令或變更判例時,由最高法院本院行之;但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華北分院各庭庭長共同會議或諮詢其意見。

4月20日中政4會依審查意見通過,【注47】5月13日〈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暫行組織條例〉正式公布施行。【注48】經此修正,河南省的司法終審權被劃出了華北分院;另外,汪政府中樞亦得通過司法院逕直統一華北方面的法律歧見。

面臨如此突如其來的變化,出乎華北政務委員會的意料。華北分院係從前「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最高法院」改組而來,對華北來說較能如心使臂;然河南省依法現已非華北分院的管轄區域,未來必居被動而事多違礙。華北方面自不希望喪失豫省的司法權,遂呈文國民政府爭取讓華北分院繼續管轄河南第三審民、刑案件。【注49】案轉行政院送中政9會討論,6月5日遭到駁回;【注50】惟當天華北方面不止無法如願,委員長王克敏也因獨立性過大、其後臺華北聯絡部部長喜多誠一調職等因素,而遭中樞乘日方高層人事異動之機順勢予以拔除。【注51】

華北方面雖遇首長易人,可新任委員長王揖唐對於河南省終審權並沒有退縮的意思。他衡酌地方實情後,於民國30年(1941)1月6日呈文中政會主席汪兆銘,表達河南司法案件難以劃歸最高法院管轄的3點原因:【注52】
(一)冀、魯、晉、豫各省上訴案件,實際仍沿用前臨時政府舊例,由華北分院受理。若驟將豫省案件移撥最高法院管轄,由於華北、華中兩者之法律體系本不完全一致,法令適用時會有所出入,損失法律威信。
(二)豫省行政機構實質上仍處在華北範圍之內,若單獨劃出司法權,會招致行政機關和友邦(日本)之間存在歧視,拖累無辜的人民。
(三)豫省之人事、交通與華北各地的連結頗為密切,人民已習於到北京上訴。若豫省案件改到南京審結,徒使舟車勞頓、無法便民貴速。
故而他提出2個建議方案供中樞圈選:
(一)頒示明令將不服河南高等法院裁判之訴訟事件,暫歸最高法院華北分院受理。
(二)或由最高法院將應管轄之河南訴訟事件,暫行委託最高法院華北分院處理。

此呈文交法制專門委員會、司法院及司法行政部會同審查後,由梅思平具名的審查意見認為似難照准,莫肯退讓,理由是:【注53】
(一)查國府還都,一切法令,以適用民國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前施行者為準則,此不獨河南一省為然,即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所管轄之區域,亦應一律適用中央法令。其臨時政府時代之法令,早經失效,自無繼續沿用之餘地。
(二)查河南一省,並不屬於華北政務委員會管轄之範圍。況訴訟上之土地管轄,應依中央法令之規定,當地行政機關及友邦駐在機關,自無歧視之理。
(三)第三審係書面審理,僅郵遞卷宗,河南與首都之間,朝發夕至,交通既無阻礙,自無窒礙之可言。……
2月27日中政38會決依審查意見,更進一步嚴令華北政務委員會,對於司法行政,不得干涉。所有華北各法院之司法行政事務,概歸司法行政部直接指揮監督,庶幾可收法令統一及司法行政統一之實效。【注54】

惟中政38會的決議,造成後繼積案情形益加嚴重。河南高等法院仍照舊慣陸續將第三審民、刑訴訟事件呈送華北分院,但華北分院懍於嚴令既不敢也不願審理河南省所送的第三審案件,致增民間訟累。王揖唐不得已,只好再度摺呈反映問題;【注55】此呈文交司法院核議,司法院又拋給最高法院妥擬善後辦法【注56】。最高法院亦頗感困擾,為徹底解決燙手雞肋,最高法院答覆司法院應認清現實,將河南省終審管轄事件暫時委託給華北分院辦理,以利清理積案。【注57】最高法院所擬〈最高法院委託華北分院代為審判河南省民刑訴訟終審案件暫行辦法草案〉內容如下:【注58】
第一條:本辦法在河南省軍事尚未結束前適用之。
第二條:本辦法委託範圍,以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管轄案件為限。
第三條:本辦法施行前,關於河南省積存之前條案件,華北分院應提前審判,於六個月內一律辦結。
第四條:本辦法施行後,關於河南省之案件,華北分院應不分畛域,與〈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暫行組織條例〉第一條之管轄省市一體辦理。
第五條:本辦法如奉司法院令撤銷時,華北分院應自奉到令文之日起,停止審判。
第六條:本辦法於民國三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司法院於民國30年(1941)12月23日將之轉呈國民政府主席汪兆銘獲准,並於12月31日由汪兆銘報告中政76會備查。【注59】至此,中樞對收回河南省司法案件終審權之強硬態度,方見鬆動。



【注37】蔡德金、李惠賢《汪精衛偽國民政府紀事》,第58葉:「行政院長汪精衛到北平巡視,林柏生、李士群、周隆庠、蕭叔宣、趙尊岳等隨行。汪到北平後,隨即拜訪日本華北派遣軍最高司令長官多田駿和聯絡部長森岡。下午,汪對華北政務委員會廳、處、署、局長以上人員訓話。會後,接見記者發表談話稱:國民政府的施政方針與近衛聲明三原則完全相同,相信華北政務委員會必能和中央政府一心一德,共同肩任和平反共建國大計。」。
【注38】蔡德金、李惠賢《汪精衛偽國民政府紀事》,第58葉:「汪精衛一行抵張家口,隨即會見蒙古聯合自治政府主席德穆楚克棟魯普和日軍最高司令官。下午,汪一行回北平。晚,汪在北平發表廣播講話,題為《和平反共》。」。
【注39】蔡德金、李惠賢《汪精衛偽國民政府紀事》,第58葉:「汪精衛結束在北平的活動,返回南京。」。
【注40】〈汪兆銘電王克敏關於華北政務委員會議規則及設立最高法院華北分院等臨行所示各項辦理情形〉,國史館藏檔案史料文物查詢系統(網址:https://ahonline.drnh.gov.tw/index.php?act=Archive),2021年4月10日檢索結果:《汪兆銘史料》,入藏登錄號:118000000008A,典藏號:118-010100-0008-027。p1-p2,民國29年(1940)4月11日汪兆銘電王克敏:「北京王委員長勛鑒:臨行所示各項已分別辦理如下:(一)今晨九時中央政治委員會會議議決如下:(甲)〈華北政務委員會會議規則〉及秘書廳、政務廳、辦事細則函國民政府備案,各總署組織通則、各署、廳組織大綱、綏靖總部組織大綱,大體通過,函國民政府准予先行成立,仍交法制專門委員會審查。(乙)最高法院華北分院可暫行設立,其〈暫行組織條例〉交陳公博、温宗堯、朱履和、李聖五、梅思平、張韜、林彪審查。以上兩案因尊示,囑先查明有無牴觸,始由華北政務委員會呈送備案,故照章交付審查也。(丙)華北政務委員會所屬各省、市司法經費,暫由華北政務委員會支付。(二)北京大學經費支付辦法由華北政務委員會呈報國民政府。(三)日本、朝鮮、滿州各處領事館辦事處經費,自四月份起統由外交部支付,名稱改為中華民國政府駐某某辦事處。(四)朝鮮博覽會九月一日開會,此時籌備不及,不必參加。(五)依〈華北政務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一條之規定,河南、徐海不在華北政務委員會管轄範圍之內;從前臨時政府經辦各事由當事機關分別接洽辦理。(六)從前治安部所墊憲兵來京費用五萬餘元,由軍事委員會撥還該總署。以上六項,統祈查照為荷。汪兆銘。真。廿九、四、十一、京。」。
【注41】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278紙:「五時赴汪先生家,由汪先生報告赴北平及張家口之情形,並討論設立華北高等分院問題;並對於接收日軍管理工廠及米糧問題,略有討論。」。
【注42】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74頁~第75頁。
【注43】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90頁~第91頁。
【注4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75頁~第76頁。
【注45】〈汪兆銘電王克敏關於華北政務委員會議規則及設立最高法院華北分院等臨行所示各項辦理情形〉,國史館藏檔案史料文物查詢系統(網址:https://ahonline.drnh.gov.tw/index.php?act=Archive),2021年4月10日檢索結果:《汪兆銘史料》,入藏登錄號:118000000008A,典藏號:118-010100-0008-027。P2。
【注46】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80頁、第84頁、第86頁~第93頁。〈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暫行組織條例審查會議紀錄〉。
【注4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80頁,民國29年(1940)4月20日中政4會「決議:通過,由國民政府公布並分令遵照。」。
【注4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國民政府公報》第1冊,第21號,法規,第1頁~第2頁。
【注4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348頁~第349頁:「為最高法院華北分院即將成立,擬將河南第三審民、刑案件暫規該分院管轄,仰祈鑒核事。竊查華北各省市第三審民、刑案件,臨時政府期內曾設最高法院,辦理兩年以來,極稱便利。現在該院業經改組為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此項案件,似應暫維持現狀,由該院繼續辦理,以免扞格。惟依現在公布之分院組織條例第一條規定,其管轄區域祇限河北、山東、山西三省及北京、天津、青島三特別市,未將河南包括在內。在此過渡期間,如果驟予變更,於人民殊多不便。本會再三斟酌,擬將河南第三審民、刑案件,仍暫劃歸該分院管轄,俾維現狀。」。
【注5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53頁、第258頁。
【注51】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51頁、第257頁。民國29年(1940)6月5日,中政9會祕密決議准予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辭去本兼各職,並且「不因人事更迭而影響變更〈中日關係調整綱要〉及華北政務委員會職權。」。郭貴儒、張同樂、封漢章《華北偽政權史稿:從“臨時政府"到“華北政務委員會"》,第426頁~第427頁:「由於偽華北政務委員會表現出過大的“獨立性",汪精衛與王克敏之間的矛盾日益加深。1940年春,王克敏的後台喜多誠一奉調回國,汪精衛決定藉機踢開王克敏。1940年6月6日,汪偽國民政府發布命令:“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兼常務委員、內務總署督辦王克敏,呈請辭職,情詞懇切,應即照准。此令。……"僅僅當了兩個多月偽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的王克敏黯然下台。」。張炳如〈華北敵偽政權的建立和解體〉,文存: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編),《我所知道的偽華北政權》,中國文史出版社,2018,第18頁~第19頁:「與此同時,日本政府因為青島、南京會談的一幕,喜多【靜案:喜多誠一】雖未出場,但汪【靜案:汪精衛】已明了他是幕後的導演者。為了避免喜多與汪政權在政治上的摩擦,將喜多調回本國。在這以前,北平特務機關已改為華北聯絡部,由喜多為部長。喜多去職後,日本派聯絡部次官森岡升充部長,另派鹽澤【靜案:鹽澤清宣】繼任次官。喜多是王克敏當漢奸的唯一支持者,……森岡在他任聯絡部次官時,不斷地受王【靜案:王克敏】在話語上的頂撞;現在做了聯絡部長,是王的直接上司。這使得王感到除了汪精衛對他施加種種壓力外,又由於聯絡部的人事變動,調走了一個後臺老闆,升上來一個正面敵人,這樣雙重壓迫,更加劇了他下臺的決心。1940年6月7日,汪政權發表准王【靜案:王克敏】辭去本兼各職,推選為偽中央政治會議委員和偽國民政府委員,任命王揖唐為偽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兼常務委員和內務總署督辦。」。
【注52】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4冊,第393頁~第395頁,民國30年(1941)1月6日王揖唐呈文內容:「竊查河南高等法院裁判之案件,其上訴機關按照通常程序應歸最高法院管轄;惟華北區域以目前特殊關係,一切行政設施及法律運用尚在繼續前臨時政府舊例,而冀、魯、晉各省上訴案件仍由設於北京之最高法院華北分院受理。此時河南一部份案件如驟然劃歸最高法院管轄,事實上立有種種困難。
第一,豫省一切法令規章現既仍沿臨時政府舊例,在未經切實調整以前,如將法院之上級管轄變更,則上級與下級所適用之法律互有出入,於統一精神、法律威信俱有所失。
第二,豫省行政機構及統屬關係現既繼續於華北範圍之內,若獨將司法一部份先行劃分,則當地行政機關及友邦駐在機關將存歧視,無可諱言,影響所及非止公務上之互助,難期協力而阻碍司法發展,增加人民拖累,尤在意中。
且訴訟原則宜求便民,豫省人事交通聯繫於華北者向極密切,人民赴愬於北京已成習慣,一旦使之變更,必生窒碍,程序上應如何規定,方稱便利?此為不可不預行研討之一端。而訴訟案件之受理與結束原係源源發生,陸續裁判、處置方法非可截然立斷,如果變更程序,其裁判確定者應如何處理?已裁判尚未確定者應如何辦理?已受理尚未裁判者應如何繼續?皆宜先定詳密辦法,然後再付諸實行。不然率行變更,必生枝節,此不可不預加研討者又一。然上述困難及實行方法絕非一言所可立決,必須寬以時日,詳密研討,始能臻於妥善。但立法宜審,而便民貴速,在未經研討規定之前,河南一部份之上訴事件,似未便任其延滯,揖唐奉命主持華北,尤不忍坐視保障人民之法律程序有游移停頓之現象,擬懇鈞座體諒事實,在華北法律關係尚未調整以前,俯采後列辦法,俾資救濟:
(一)頒示明令將不服河南高等法院裁判之訴訟事件,暫歸最高法院華北分院受理。
(二)或由最高法院將應管轄之河南訴訟事件暫行委託最高法院華北分院處理。
如蒙允行,似可暫維現狀,藉資過渡,得以徐圖調整以期一致而臻妥善……」。
【注53】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4冊,第396頁~第397頁:「華北政務委員會呈請變更河南高等法院訴訟事件程序,似難照准,……(一)查國府還都,一切法令,以適用民國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前施行者為準則,此不獨河南一省為然,即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所管轄之區域,亦應一律適用中央法令。其臨時政府時代之法令,早經失效,自無繼續沿用之餘地。(二)查河南一省,並不屬於華北政務委員會管轄之範圍。況訴訟上之土地管轄,應依中央法令之規定,當地行政機關及友邦駐在機關,自無歧視之理。(三)第三審係書面審理,僅郵遞卷宗,河南與首都之間,朝發夕至,交通既無阻礙,自無窒礙之可言。……
建議:查司法行政事務,應統一於中央,……現在華北三省市第三審之訴訟案件,雖由最高法院華北分院管轄,但司法行政則應歸司法行政部直接指揮監督,故二十九年六月國民政府〈府文一指字第八三號〉指令行政院,准司法行政部對華北各法院直接行文,即本此旨。但目前華北各法院應報部之司法行政事務,多不呈報,即偶有報告,亦呈由華北政務委員會轉報,顯與司法行政之統一有礙。……擬請鈞會函國民政府,嚴令華北政務委員會,對於司法行政,不得干涉。所有華北各法院之司法行政事務,概歸司法行政部直接指揮監督,庶幾可收法令統一及司法行政統一之實效。」。
【注5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4冊,第340頁。
【注55】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0冊,第125頁:「河南高等法院應送之第三審民、刑訴訟事件,業經該院依照向例,陸續呈送最高法院華北分院辦理在案,惟該分院因未奉明令,均暫擱置,未予審理。茲為迅速審結起見,業經本會咨請司法院令飭該分院將河南高等法院所有上訴之第三審民刑各項事件統暫由該分院受理,以期兼顧事實,俾民間減免訟累」。
【注56】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0冊,第125頁:「轉令最高法院妥擬辦法呈候核轉」。
【注5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0冊,第125頁~第126頁:「查河南終審管轄事件,自華北分院成立以來,已逾一年有半,迄今延擱不辦,院長日夜焦思,未能澈底解決,致勞 主席暨鈞長之發慮,有虧職守,厥罪難辭,奉令前因,為應付事實起見,草擬〈暫行委託華北分院代審辦法〉六條,如蒙准行,擬即由本院分函華北分院暨本院檢察署、司法行政部,分別轉令所屬,一體知照,以便將來得有撤銷之餘地……附呈〈最高法院委託華北分院代為審判河南省民刑訴訟終審案件暫行辦法草案〉」。
【注5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0冊,第127頁。
【注5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0冊,第113頁、第118頁、第123頁、第124頁。

2021年4月8日 星期四

京平鬥法(1)

系列文《[1]、2345

2021年04月08日潤稿
壹、弁言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汪兆銘還都南京籌組國民政府,以其個人感召力為中心,向外吸納中華民國維新政府、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和一些地方維持會……等各色既有政權,勉強籌攏而成。由於其政治基礎乃係拼湊而來,且受到日本軍事力量的外部影響,出現了地方特殊化的問題。地方特殊化的問題始終困擾著汪政府中樞職能的行使,而其因應之道,是對於既成事實的華北特殊化予以認可,而對於胚胎始孕的廣東、浙江特殊化則扼於事之未行。

地方特殊化當中尤以華北特殊化的現象最為棘手。從外表上論,汪政府中樞看似對華北政務委員會鞭長莫及;不過若仔細檢視史料,仍可見到雙方就司法案件管轄權的公文往返過程裡,中樞相較於華北方面未必就完全是弱勢的一方,反設法延伸中央政令某種程度的有限存在。但這種延伸的好處固然可以伸張中央的威信,但也不是都沒有弊端,仍須顧慮到日軍動向與地方民眾權益,使得中樞與華北雙方之間呈現出既競爭又合作的「中央 ─ 地方」關係。箇中利弊和牽扯究竟如何?關於汪政府中樞與華北政務委員會在司法管轄權上的競合,以下試析探之。

貳、各地的特殊化與華北特殊化的範圍

一、對廣東特殊化的防範

各地特殊化的難題始終困擾著汪政府中樞。廣東特殊化很早即被注意防範,廣東本有親日的「治安維持會」,民國27年(1938)12月10日成立,會長為彭東原,副會長為呂春榮。民國29年(1940)3月30日汪兆銘還都南京後,汪政府中樞即開始設法排除彭東原、呂春榮兩人的勢力。【注1】彭、呂兩人對此亦謀反制,6月7日彭東原擬重組全民黨欲藉政黨力量進入中央政治委員會擔任委員,【注2】7月28日呂春榮又倚賴廣州日本駐軍的力量拒絕調任南京。【注3】民國30年(1941)5月6日呂春榮等人甚且向日本軍部提出另組參謀團的計劃,試圖翻盤;【注4】5月31日彭東原雖願擔任監察使,但不肯赴南京就職。【注5】最終彭、呂兩人的努力落空,廣東省為中樞所控制;【注6】不過在此過程中,即便是汪兆銘夫人陳璧君一系也曾有將廣東特殊化的傾向,將廣東視作其禁臠。【注7】

二、武漢的離心傾向

武漢最終雖未特殊化,但開初也出現一定程度的離心傾向。在政治方面,日軍佔領武漢以後,於1940年5月組織共和黨,派任石星川為武漢參議府議長、何佩瑢為湖北省省長、張仁蠡為漢口市市長。汪政府成立後,經與日方長期交涉,民國29年(1940)12月才獲允撤銷共和黨和武漢參議府,但仍保留何佩瑢、張仁蠡的省、市長職務。民國31年(1942)夏,何佩瑢辭世,汪政府才得以改派楊揆一擔任湖北省省長,並貶低張仁蠡的市長位階予以擠兌。【注8】在經濟方面,日本亦持續介入武漢的禁烟事務,遇事牽制,不肯交還利權予汪政府,周佛海只能在民國30年(1941)11月23日的日記中抒發其憤慨;【注9】中央在武漢的鹽、烟收入問題,要一直到民國34年(1945)3月末、葉蓬出任湖北省省長時才有較大的支配權。【注10】

在軍事方面,熊劍東參加和平運動後屢遭排斥,經周佛海保舉和日本的支持,於武漢組建黃衛軍。然而中樞對於黃衛軍無法完全掌控,民國29年(1940)11月10日周佛海只好約談熊劍東開誠佈公,獲其保證;【注11】但熊劍東因與重慶國民政府往還密切,遭日軍猜忌而調職,轉由鄒平凡接管黃衛軍。【注12】汪政府則於民國31年(1942)11月19日調升熊氏為軍事委員會委員,進行攏絡;【注13】民國32年(1943)3月1日進而令其就職稅警總團副總團長,【注14】委以重任。

三、浙東特殊化的危機

事實上,即連位處京畿近傍的浙江亦有特殊化危機,其歸屬也需中樞要員親自出面向日方進行折衝。民國30年(1941)4月28日,邵式軍於東京得知日本擬將浙東劃為特別區,並邀他前往主持而感到為難,於是拍電向汪政府請示。【注15】周佛海聞訊不勝憤怒,【注16】於4月30日的日記裡寫道:「約影佐來家,堅主浙東不宜特殊化,須交還國府。影佐謂:現地軍當局本有特殊化主張,俟相當時機後,再交回國府。但渠與板垣不贊成,故此議已打﹝銷﹞消,惟盼暫不由浙省府直接處理,由中央派員處理善後事宜,將來復歸浙省府。余對此允考慮」【注17】

5月16日周佛海約詢邵式軍,討論浙東特殊化問題和稅務問題。【注18】經此奔走協調,浙東特殊化的危機稍見緩解,日軍方於5月間調防,將部隊撤出了錢塘江以北的海鹽、桐鄉、武康、崇德4縣。【注19】不過汪政府仍於民國31年(1942)5月28日在錢塘江以南的餘姚、奉化、慈谿、象山、鎮海、鄞縣6縣設置「浙東行政公署」,【注20】至民國32年(1943)3月30日才撤銷其建制,恢復浙江省的行政區域舊制。【注21】

四、華北特殊化的範圍

至於華北特殊化,問題更形嚴峻複雜。華北政務委員會的轄區範圍,在汪政府籌備時期即已為各方爭點。民國28年(1939)11月1日至12日在關於日、華國交調整原則的7場協議會中,日本的腹案是將晉北13縣劃入蒙疆、黃河以北的河南省地區劃歸華北;汪方的對案則是在晉北讓步,而盡力爭取將豫北回歸中樞直轄。【注22】位處華北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以下簡稱:臨時政府)亦試圖確保其勢力範圍,於民國29年(1940)1月8日發表聲明,要求未來改組為華北政務委員會之後須繼續保持既有的行政區域。【注23】

民國29年(1940)3月30日,汪政府中樞於還都當日公布施行〈華北政務委員會組織條例〉,對華北轄境作正面表列,明文予以限縮。該條例第1條律定:「國民政府為處理河北、山東、山西三省,及北京、天津、青島三市境內防共、治安、經濟及其他國民政府委任各項政務,並監督所屬各省市政府,設置華北政務委員會。」【注24】條文內容基本將河南省完全排除出華北,成為中央政府的直轄區。另外,〈華北政務委員會組織條例〉雖給予華北方面關於防共、治安、開發、經濟等方面的「便宜之處置」權,但也多冠上了「在中央法令所規定之範圍內」、「受國民政府之委託」的緊箍咒。【注25】因之,中樞至少在法制上對華北方面取得了一些優勢。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前述的優勢純係名目上的文字遊戲,尚未能與實際的軍事動態相符。華北政務委員會的實質轄區依舊及於河北、山東、山西、河南4省以及北京、天津、青島3特別市,甚至江蘇省北部的徐州地區亦處在日本華北方面軍的直接影響下。【注26】故而汪政府中樞、華北、日本之間展開了一番角力,都試圖讓己方獲致更佳、更有利的地位。

民國29年(1940)4月5日周佛海接見川本大佐,商談河南省軍事問題;【注27】5月27日接見齊燮元的代表孫潤宇,暗中籌謀華北人事並設法其降低特殊化的程度。【注28】此後周佛海就河南、蘇北、淮北等地收回中樞直轄的問題,不斷與各界晤談,10月3日與川本大佐、岡田中佐洽談河南部隊收編情形,【注29】民國30年(1941)3月18日周佛海與費公俠洽談收編蘇北部隊,【注30】3月31日與劉郁芬會談河南軍政,【注31】4月11日又與蘭江【靜案,據云蘭江係劉郁芬,待考】會談河南軍務並與陳公博討論時政。【注32】5月11日,影佐禎昭告知周佛海:「據云,安徽之淮北及江蘇之徐海,本年內將由華中日軍接防,河南省明年一月亦將如此,故各地將先後由華北政委會交還中央。又云,板垣將任華北日軍司令,將來調整華北必容易進行。」【注33】

只不過好事多磨,蘇北、淮北在整個民國30年度(1941)都還無法從華北改隸中央直轄。【注34】民國31年(1942)1月1日,日軍調整編制,將駐紮蘇北、淮北的部隊由華北改隸華中,汪政府中樞方取得日軍的諒解,正式劃蘇北、淮北為直轄地域並設立「蘇淮特別行政區」;惟蘇淮特別區內的警察、自衛團、貨幣、企業、糧食物資運送、連雲港建設、交通、廣播等事務,均仍暫時維持華北既定的舊慣,沒能完全進行徹底的切割。【注35】

汪政府中樞與華北之間的關係若即若離,雙方轄境與事權的調整受到日本軍隊的外部干擾頗大。由於時局的種種艱難,致使周佛海在民國30年(1941)9月23日的日記中唏噓地寫下:「默察大勢,日本大有以在華北甚至在滿洲之作風移於南京之傾向,此不得不大加警戒者。日人得寸進尺,真難應付也。」【注36】中央政府遂不得不在法制面上,盡可能地多少爭取些綿薄的立場回來,那怕只是纖毫。



【注1】陳木杉《從函電史料觀抗戰時期汪精衛集團治粵梗概》,臺灣學生書局,1996, 第60葉:「汪欲完全掌控廣東,急於將彭、呂二人去之而後快,但彭、呂二人有日軍的幕後撐腰,致使汪無法放手一搏」。
【注2】陳木杉《從函電史料觀抗戰時期汪精衛集團治粵梗概》,第61葉~第62葉,民國29年(1940)6月7日陳璧君探悉:「彭東原有意重組全民黨,另立山頭。……彭一方面想藉政黨勢力擠進偽中政會,汪派人士則全力打壓。」。
【注3】陳木杉《從函電史料觀抗戰時期汪精衛集團治粵梗概》,第62葉~第63葉:民國29年(1940)7月21日「廣東省省長陳耀祖建議汪精衛先將中山縣縣長呂春榮調往南京,給予軍事參議或其他閒差,但從另一函看日本軍部不表同意,該函係民國二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發自廣州」。
【注4】陳木杉《從函電史料觀抗戰時期汪精衛集團治粵梗概》,第147葉~第148葉,民國30年(1941)5月6日汪政府中樞偵知「舊軍人呂春榮等人被汪偽集團排擠後,極思翻身,因此向日軍部要求組織參謀團計劃並籌足一百萬元存入台灣銀行。」。
【注5】陳木杉《從函電史料觀抗戰時期汪精衛集團治粵梗概》,第63葉~第64葉,民國30年5月31日陳耀祖電告汪精衛「彭東原願接受安排出任監察使,但不願前往南京就職」。
【注6】陳木杉《從函電史料觀抗戰時期汪精衛集團治粵梗概》,第65葉:「汪精衛對廣東省黨部的人事操作,主要是想方設法欲將彭東原、呂春榮擠出汪偽權力核心,但日本軍方則從中操控,更使得汪派人士,在運作上備感吃力,……但激烈的權力鬥爭,最後還是汪派獲勝。」。
【注7】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中國文聯出版社,2004,第376紙,民國29年(1940)11月10日周佛海日記:「召見易鐘漢,詢廣東財政情形,知汪夫人一系視廣東為私產,亦有特殊化之傾向,令人痛心。」。
【注8】羅君強〈對汪偽的回憶〉,文存: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編)《我所知道的汪偽政權》,中國文史出版社,2017,第55面~第56面:「日軍佔領武漢以後,1939年從北平、天津找來一批漢奸做地方工作。1940年5月,他們組織一個“共和黨”(沿用辛亥革命以後黎元洪的共和黨名稱),以示與國民黨對抗之意。他們有所謂武漢參議府,好像是一個立法機關,議長石星川,湖北省省長何佩瑢,漢口市市長張仁蠡。駐武漢的日本軍叫“呂”部隊。汪偽初期,他們還是支持石星川幹下去,態度比華北的日軍還要強硬。葉蓬一度前往湖北,想搞點軍事,無功而返。經過長期的交涉,日方才於1940年12月答應把共和黨和武漢參議府取消,但須保留何佩瑢、張仁蠡的省、市長地位,並以石星川、何佩瑢擔任汪記國民黨中央委員為交換條件。1942年夏天,何佩瑢被日本人毒斃,汪偽即乘機派楊揆一去當湖北省省長,並藉口減少行政經費,將漢口由特別市改為省屬市。張仁蠡也見機而去,後擔任偽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兼天津特別市市長。」。
【注9】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541紙~第542紙,民國30年(1941)11月23日周佛海日記:「接見武漢戒烟局長沈竹痕、海州鹽務局長季聖一,分別談禁烟及鹽務。日本對於此兩事,始終不肯將全權交還中國,遇事牽制,動輒製肘,尤以對於鹽務,苛求殊甚,令人憤慨不已。」。
【注10】張世模〈淪陷時期的湖北偽政權〉,文存: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編)《我所知道的汪偽政權》,第195面:「葉蓬在南京當了幾年的偽陸軍部長,早就想回湖北來一試身手,這次如願以償,不用說是躊躇滿志的。……葉除接收楊揆一的全部官銜──偽省長、保安司令和行營主任等以外,還解決了以前何佩瑢、楊揆一所沒有解決的兩個問題:一是偽武漢特別市政府改成了省轄的漢口市;二是在所謂鹽、烟的中央收入方面,有較大的支配權。」。
【注11】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522紙~第523紙,民國29年(1940)11月10日周佛海日記:「熊劍東來見。此人頗有能力,惟極不就範,不易駕馭。前為日憲兵所捕,拘禁年餘,余保出並資送赴日考察,返國後擬用於中央,為人所反對,故派其赴武漢,有所圖謀,又因故未成。後因日人之請,組織黃衛軍,有部三千餘人。此次來滬,報告武漢情形。余曉以大義,將來必須歸還中央。渠表示精神上絕無問題,惟目前環境甚感困難。當因勢利導。」。
【注12】何國濤〈汪偽巨奸派系之爭〉,文存: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編)《我所知道的汪偽政權》,第85面:「1940年冬,李士群在江蘇搞武裝,想到熊劍東手下有一批人,從日本憲兵隊將熊保出,叫他組織黃衛軍,作為實施“清鄉”的特務部隊。後來周佛海成立稅警團時,因羅君強不懂軍事,向汪精衛提出要將熊劍東的黃衛軍改組為稅警團,由羅君強、熊劍東分任總副團長。汪雖然批准照辦,李士群與周、羅之間的矛盾卻進一步加深了。熊劍東跟李士群的私人感情更加惡化,稅警團與“清鄉”委員會的武裝部隊時起衝突,雙方各不相讓。」。張世模〈淪陷時期的湖北偽政權〉,文存: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編)《我所知道的汪偽政權》,第191面:「這些偽軍名為第 x 師,實際上是人少槍缺的一些烏合之眾,其中只以鄒平凡部略具實力。原來鄒部稱為“黃衛軍”,是由熊劍東編成的,熊本是戴笠系在江南的特務部隊將領,被日軍俘虜後投降,當時日本華中派遣軍司令部參謀八木中佐支持熊劍東在漢陽組織軍隊,亦定名為“黃衛軍”。這支軍隊在湖北偽軍中算是比較有軍隊樣子的,不過熊劍東由於和蔣軍往來太密,受到日軍的猜忌,不久即調職,由其參謀長鄒平凡接管他的軍隊。」。
【注13】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5冊,第203頁。
【注14】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下編,第713紙,民國32年(1943)3月1日周佛海日記:「八時起。赴稅警總團參加總團長羅君強、副總團長熊劍東就職典禮,參加官佐士兵兩千餘人,訓話半小時。熊練兵頗有成績,作戰也極有經驗,其部下亦頗多有用之才。如君強與渠能始終合作,稅警總團之福也。」。
【注15】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456紙,民國30年(1941)4月28日周佛海日記:「邵式軍自東京來電,謂日擬將浙東劃為特別區,請其前往主持,渠甚為難,特來請示。當召許江,告以余之意見,並囑其電邵返滬面商。」。
【注16】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456紙~第457紙,4月29日周佛海日記:「聞日軍部擬劃浙東為特區,暫不屬國民政府,不勝憤怒。日軍人對華認識之錯誤絲毫未改,其不覺悟依然如故,如此而欲言解決事變,全面和平,真如南轅北轍,返京後,當向其總司令部爭之。」。
【注17】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457紙,民國30年(1941)4月30日周佛海日記。
【注18】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465紙,民國30年(1941)5月16日周佛海日記:「偕淑慧赴心叔家便飯,並約邵式軍來,聽其報告赴日經過,並告以浙東問題及稅務問題。」。
【注1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0冊,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第456頁:「案據浙江省警務處處長石林森先、後呈,略以:所屬海鹽、桐鄉、武康、崇德等四縣,前以友軍調防,原有警力不敷分配,為充實警力,鞏固防務起見,令飭省警察總隊於三十年五月間,分別派警出發各縣,協助防範,茲各該派出部隊已於六月六日、十日、七月二日及十月五日先後回隊」。
【注2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2冊,第340頁、第422頁,民國31年(1942)年5月27日〈浙東行政公署暫行組織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浙東行政地區」為:餘姚、奉化、慈谿、象山、鎮海、鄞縣等6縣。第15冊,第422頁,民國31年(1942)年12月4日呈送的〈振務委員會三十一年份冬季振案振款統籌支配草案〉則列有「浙東行政區」的冬振款項。
【注21】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6冊,第240頁:「行政院呈為恢復浙江省行政區域舊制起見,已著浙東行政公署於本年三月三十日起裁撤,將所轄餘姚、鄞縣、鎮海、慈溪、奉化、象山等縣,仍歸浙江省政府管轄」。
【注22】郭貴儒、張同樂、封漢章《華北偽政權史稿:從“臨時政府"到“華北政務委員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第416頁~第417頁:「關於華北所包含的地區問題,日偽曾有爭執。日本的原案是將山西北部的13縣地區劃為“蒙疆"地區,而把黃河以北的河南省地區劃歸華北。在談判中周佛海等人對此極力反對,希望仍然以省行政區域為標準加以劃分。但影佐禎昭強硬表示:把晉北13縣劃歸華北斷然是不可能的。他“嚴肅忠告"說:“諸位也不要固執,決心把晉北劃歸蒙疆,這是聰明的。結果,周佛海等人只能接受日方的要求。"關於黃河以北河南省地區的歸屬問題,周佛海說:“把黃河以北的河南劃入華北的問題,以妥協聞名的我,也認為這是非常困難的。"陶希聖說:“省級行政區域,是歷史上固定下來的。要改變這種現狀,必然會引起糾紛。"梅思平稱:“我方以最大的忍讓,在晉北問題作出讓步。我們懇切希望貴方務必在這個問題上也作出讓步。這個問題對汪先生的和平運動具有重大的影響。"最後,雖然雙方都作出了“讓步",但不僅河南省,而且就連江蘇省北部的徐州地區,在汪精衛政府“還都"後的很長時間裡,由於是日本華北方面軍的直轄區,使汪的“中央政府"無權問津。所以,偽華北政務委員會的實際轄區仍為河北、山東、山西、河南四省的淪陷區,以及北京、天津、青島所謂三特別市。」。
【注23】蔡德金、李惠賢《汪精衛偽國民政府紀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第39頁~第40頁:民國29年(1940)1月8日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發表聲明。稱:……(四)改稱華北政務委員會後,須保有現有行政區域。」。
【注2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國民政府公報》第1冊,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第1號,法規,第6頁~第8頁。
【注25】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國民政府公報》第1冊,第1號,法規,第6頁~第8頁,如:
「第十條:本會關於防共及治安事項之處理,在中央法令規定之範圍內,得為便宜之處置。……
第十二條:本會為開發華北資源,得就中央法令所規定之範圍內,為便宜之處置。
第十三條:本會為調節華北經濟及對外物資需給關係,在中央法令所規定之範圍內,得為便宜之處置。
第十四條:本會受國民政府之委託,得管理國有財產。
第十五條:本會受國民政府之委託,得處理對外關係之地方事件。
第十六條:本會在中央法令範圍內,得發佈命令及單行法規。」。
【注26】郭貴儒、張同樂、封漢章《華北偽政權史稿:從“臨時政府"到“華北政務委員會"》,第416頁~第417頁。
【注27】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275紙:「接見川本大佐,談日本大使蒞京時慶祝儀式及河南軍事問題。」。
【注28】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300紙:「接見齊燮元代表孫潤宇,談華北情形甚詳。齊欲於王叔魯去後代之,請予幫忙,允之。但告以二點,即:一、華北特殊化不可加強,須逐漸減低其程度;二、不可關門太緊,須網羅中央有關及地方有力人士。」。
【注29】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359紙:「川本大佐及岡田中佐來,報告與華北日軍接洽收編河南各項隊伍情形」。
【注30】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438紙:「接洽蘇北部(隊)收編問題。」。
【注31】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443紙:「劉郁芬來,談河南軍政情形」。
【注32】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448紙:「蘭江來談河南軍務,並與公博談最近政情」。
【注33】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462紙~第463紙。
【注3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0冊,第114頁、第119頁~第120頁,民國30年(1942)12月31日中政76會汪兆銘報告:「據行政院暨軍事委員會會呈:「為會同商定,暫以江蘇省屬泰縣、東台、鹽城、阜甯、興化、淮安、實應、高郵、江都、儀徵、泰興、靖江、如皋、南通、海門、啟東各縣民、財等政,統歸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蘇北行營節制指揮,以期軍、政兩方得以統籌兼顧,呈請備案」等情,已准備案。」。
【注35】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0冊,第306頁~第316頁,〈關於處理華北、華中接壤地帶之節略〉提及江蘇、安徽兩省北部的改隸:「徐海道及淮北地區之日軍,自民國三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已與華北軍分離,改隸華中軍節制,茲日軍與國民政府間諒解,以該地區為國民政府行政院之直轄地域,……關於經濟及其關聯之政務事項,暫不變更現狀,以謀圓滑處理,尤其國民政府與總司令部之連繫,應趨緊密。……併合徐海道及淮北地區,設立蘇淮特別行政區,該行政區長官受國民政府行政院長之指揮。……本地域之人事暫不變更,將來蘇淮特別區行政公署之重要人事,俟行政公署長官申請後行之。尤其關於長官之人事,國民政府應於事前,徵求日軍總司令官之諒解。……國民政府令華北政務委員會,使由華北中央稅中,將所需數額,直接撥付該公署。……警察隊、自衛團等地方治安機關之組織系統,暫維現狀,繼續存在。……蘇北及淮北地區之日方機關及中國行政機關之使用通貨,暫定為聯銀票。……華北開發公司對於蘇北地區各項事業之借款、投資,及日僑公司、商店之產業資金關係,尤應不加變更。……蘇北及淮北地區企業中與日方有關者,其許可及產業指導之計畫,由日方擔任之,其他得由行政長官行之。……蘇北及淮北地區之物資流動,暫不變更現狀,過去運往華北之食糧農產品,今後仍應保持原有數量,作為對華北之供給物資。……連雲港之建設,運營及汽車運輸事業與鐵道相關聯,暫以現狀為基礎,由華北交通公司擔任之。……徐州廣播電台之放送事業,暫令華北廣播協會繼續執行之。」。
【注36】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521紙。

2021年4月5日 星期一

俄國的大戰略試析

2021年04月05日撰稿
2021年04月10日校正
俄國的大戰略,一直以來都是我個人思索的標的之一。不同於美國的大戰略已有前人奠基,俄國的大戰略由於譯介俄語著作甚少,故一直諱莫高深。惟此失憾亦有好處,即我個人可自由觀察畫出一全新的面向來闡釋俄國的狀況,而不必受制於前人的思想框架。

俄國的大戰略,不應該將往昔的沙俄、蘇聯與今日的俄聯邦切割分視,而應凝成一塊,方能總攬。俄國的救世精神,為其大戰略的內核。俄國的救世精神,包括了幾個成分:第三羅馬、聖愚思想和歐洲憲兵(世界憲兵);蘇聯時期自德國引進的馬克思主義實質上是和沙俄末期的廢奴解放運動是相類的,只不過更形激烈,都同樣反映了俄羅斯式的救世心懷。俄羅斯人之救世可近可遠,遠如國際共產,近則泛斯拉夫主義,志欲皆同。

俄國大戰略的想定,擁有2種選擇,一為傳統型大戰略,另一為新型大戰略。新型大戰略類似〈美國的大戰略試析〉文中所敘之「十字架」型,傳統型大戰略則容喻為「章魚」型。

一、傳統型大戰略
章魚型大戰略擁有一個核心和向外輻射出去的多隻觸手,最終極限處形成一個圓周的外緣。此一大戰略的形象,除了以章魚來形容,亦可以車輪條輻來做比喻。俄國施行傳統型大戰略的支柱有3:
(1)核心交會的中心點:
古代俄國的北歐皇朝支配時期定鼎基輔,為俄國最古老的核心都城,但當時之人的心智狀況是否能有現代意義上之大戰略思維寓臆於胸?不無疑問。蒙古長子西征後,基輔喪失首善地位,漸次為莫斯科所取代。鑒於東方牧民的強勢入侵,俄人自當以拱衛都城、收取四周環繞之地為主要目標。至沙俄末期,傳統俄羅斯領地已包括了歐俄大地,據有近半個歐洲。歐俄區域是即俄國大戰略的核心區。

(2)輻射擴展的諸路線:
俄國以莫斯科核心區為基準,四向伸展其觸鬚,南向欲盡有黑海和伊斯坦堡,東向確保烏拉山一線,西向攻取聖彼得堡取得波海港口,北向臣服芬蘭和北方部族直達北冰洋。四至所經路線,咸屬俄人行進的路線,失則規略,得則據守。

(3)圓形的防禦外緣
北冰洋、烏拉山、黑海、伊斯坦堡、波蘭、波羅的海、芬蘭等區域所形成的巨大地景,乃俄國傳統型大戰略的理想圓周。這個圓周以內包覆著俄國勢力的核心區、輻射進路和外層防禦圈,乃俄國大戰略的雛形。

二、新型大戰略
沙俄時期傳統型大戰略順利成型,而領土卻仍持續擴張,既有的傳統型大戰略將觸手分得過多、過遠,除了伸往北歐、東歐、高加索、西伯利亞已外,還想擴及伊朗、阿富汗、阿拉斯加,備多力分且逞慾無度,皇室的結局並不理想。

由於近代俄國領土擴張的程度,已無法單純以圓形外環貼合歐亞廣大的地塊,遂使得現代俄國人必須改採新的大戰略模式。依照俄國史在北亞、內亞、遠東的擴張痕跡,可知俄國已轉行新的「十字架」型大戰略。哥薩克人在西伯利亞的拓土運動成效甚著,使得俄國所領不僅越過烏拉山,並橫亙至堪察加半島,跨海兼及北美阿拉斯加。因此,俄國的新型大戰略實係以傳統型大戰略為立足的基點,予以強化升級。

沙俄結束迄今的俄國新型大戰略,在歷史實踐上擁有2個亞型。一是「雙十字架」亞型,一是「單十字架」亞型。俄國勢促的時候會採取單十字架亞型,勢張的時候則有運作雙十字架亞型的機會。

單十字架亞型大戰略有3根支柱:
(1)十字架交會的中心點:
十字架交會之處乃是整個大戰略想定中最欲保護的目標,而這個中心點的範圍不只包括了俄國本土,也包括了白俄羅斯、烏克蘭和北高加索諸國,以及烏拉山以東的內亞工業地帶。

(2)十字架的東西擴展:
自莫斯科往西,朝波蘭、波羅的海、德國等東歐地區延伸。自莫斯科往東,朝西伯利亞、內亞等地區延伸。

(3)十字架的南北擴展:
自莫斯科往北,朝北歐、白海掌控北方航道和北冰洋。自莫斯科往南,沿著伊斯坦堡、斯拉夫南支諸國(保加利亞、塞爾維亞等國)、敘利亞掌握黑海、地中海東岸,進而影響非洲地區直達南極洲。

雙十字架亞型大戰略則以前述之單十字架亞型大戰略為基礎,在東方發展出第二個十字架作為輔助:
(1)西十字架(主十字架):
以莫斯科為交會中心點。

(2)東十字架(輔助十字架):
以俄屬西伯利亞(烏拉山以東的內亞工業地帶)和俄屬遠東(外興安嶺地區和遠東沿海地帶)為軍事力量的策源地,成為新的交會中心點。以此第二核心區出發,向東控馭千島群島、阿拉斯加;向南進取韓國、中國東北(甚至全中國)、蒙古、太平洋;向北護衛北冰洋;向西接應第一核心區(歐俄本土),烏拉山以東的內亞工業地帶為兩個核心的交集區域。

對於俄國而言,培育俄屬西伯利亞暨遠東區成為第二核心本土乃其最優之長期國策,進可攻、退可守,不過由於其第一核心區(歐俄)直接面臨西歐諸國的軍事威脅和文化歧視,使得俄國第二核心區的建立速度不夠快速,品質也無法常常支應得了雙十字架亞型大戰略所需巨資。以此,我們比較能夠見到俄國施行單十字架亞型大戰略的時期居多且較為穩定。現今的俄聯邦所施行的大戰略,理論上應是在舊式圓輻射型和新式單十字架亞型之間保持隨時切換的彈性,這從俄國收復克里米亞半島(鞏固圓輻射型大戰略)和支持敘利亞阿賽德政府(鞏固單十字架亞型大戰略)的舉措中可得而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