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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5日 星期日

京平鬥法(5)

系列文《1234、[5]》

2021年04月25日潤稿
陸、省覽

從前諸史料可知,面對華北特殊化的局面,汪政府中樞試圖以切割「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觀念的方式,來卸取華北轄境的「司法權」,藉由司法權的收歸中央來獲致有限程度的國家統一表徵,以減低地方特殊化的程度。這種「司法統一」的策略早在汪政府組建之初即已成形,原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本設有:內政、財政、治安、教育、實業、司法等部,以及議政、司法等委員會;但在汪兆銘的堅持下,轉型後的華北政務委員會不再改組原司法部和司法委員會,而是予以撤銷,以在形式上符合司法行政統歸中央領導。【注103】此後,汪政府中樞設法保持此一原則,且如再遇到合適的機會,則更進一步將相關案件的司法權予以細化,化整為零、分項切割,逐一抽取利權。

其實不獨獨對於華北特殊化如此,汪政府中樞對於華中直轄區的部屬和友邦(日本)涉外事務也都同樣劃下「司法獨立」的底線,例如:
一、民國31年(1942)10月29日李士羣電告汪兆銘表白未侵犯司法獨立:「南京汪主席鈞鑒。儉電敬悉。因處理要案,今晨返滬。關於上海第二特區法院自特工總部協助接收以後,該院行政有關司法獨立,職從未過問。至風潮事件已遵命辦理,并飭屬澈查詳情,請俟據報後再行電呈。職李士羣叩。艷。」【注104】
二、民國33年(1944)3月13日周佛海請日人勿干涉國民政府之司法獨立:「晚,宴松井總參謀長,告以審訊顧寶衡時,日方所派旁聽員應撤退,否則,有干涉司法獨立之嫌。渠即應允。」【注105】

在此種「司法統一、司法獨立」的全盤國政方針下,中樞盡力維繫全國法令的統一適用,對華北政務委員會轄區嘗試收回司法終審權,圖謀降低華北特殊化的程度。但這種中央向地方延伸的好處固然可以伸張中樞威信,但也不是都沒有弊端,仍須顧慮到「實情」:日軍動向與地方民眾權益,使得中樞與華北雙方之間呈現出既競爭又合作的「中央─地方」關係,隨著華北人事的異動而拉鋸弛張。中樞與華北兩方在司法權相關領域的競合關係,於是展現在三個具體事例:
一、河南省第三審民、刑案件的終審權,中樞意欲收歸直轄的「最高法院」,且態度頗為強硬。但最終不敵華北方面倚日軍擁有實質影響力的現實,而改為委託「最高法院華北分院」代為審判。
二、關於禁烟(毒)的法令,中樞本與華北立場相符,廢止〈禁烟治罪暫行條例〉與〈禁毒治罪暫行條例〉,回歸〈刑法〉由各級普通法院處斷,保留華北一定程度自治的空間。但中樞一度態度反覆,統一收回中樞改以軍法體系進行審判;華北方面遂爭持臨時政府時期已廢除各該規定,迫使中樞又回到最初的政策。
三、盜匪案件的法令也與禁烟(毒)的狀況類似。華北在臨時政府時期本係自行審結盜匪案件,汪中樞起初欲回歸各普通法院按〈刑法〉裁判尚能容許華北自治;未幾卻態度驟變轉向恢復〈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統歸軍事委員會,迫使華北方面堅主依臨時政府時期所立之〈懲治盜匪暫行條例〉處斷。中央政治委員會雖僅同意重修〈懲治盜匪暫行辦法〉而沒有完全退讓,然也不得不將華北轄境盜匪案件判決之核定權調整為由「軍事委員會」委託「華北綏靖軍總司令部」代行。最終,直到華北人事異動和收回租界暨治外法權的契機,最高國防會議才通過修正〈懲治盜匪暫行條例〉,將盜匪案件進一步限制到剿匪區域者才送該管最高級軍事機關核准,餘則收歸中樞司法行政部覆核。

汪政府中樞在司法案件管轄權上,一開始確實向華北政務委員會施加了不小的壓力。但其效果只是很表淺的,因為華北方面據理力爭的理由,包括內、外兩個面向。在涉外面向而言,華北方面表達了合理的擔憂,如果司法權收歸中央導致時效或溝通問題,友(日)軍恐怕會就地率性自為決定,其負面結果將是不可控的。在內政面向而言,華北方面也敘明華北地區劫餘的困難窘境和司法實務的扞格來進行申辯:華北分院不敢處理河南省千餘起的積案、華北缺乏禁煙(毒)的代核及核轉機關、〈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為行政命令而非法律……等等,都是必須處理的實務問題,也無法以理服人。

汪政府中樞應該也很快醒悟到了這點,即中央政令的觸鬚欲伸張到華北司法權領域的深度是有其極限的,如若過度沉浸在中央集權的喜悅之中,那麼損失利益的將不只是華北方面的政治人物,遭受最大衝擊的還是平頭百姓。所幸司法權競合的過程裡,中樞并沒有採取完全的本位主義,而是以象徵性的中央機關(最高法院、軍事委員會、司法行政部)委託地方機關或中央派出單位(華北分院、華北綏靖軍總司令部、司法行政部華北事務署)的形式獲致平衡,不為己欲之甚。最終由中樞獲致司法統一之形,讓華北取得受託委辦之實,同時亦滿足了司法獨立、全國法令統一的理念,於國、於民,總算是都有所交代了。



【注103】張炳如〈華北敵偽政權的建立和解體〉,文存: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編)《我所知道的偽華北政權》,第16頁~第17頁:「1940年4月1日,王克敏根據汪精衛的偽國民政府發表的人事,宣布偽華北政務委員會成立,……委員長王克敏及常務委員六人、委員九人,都是原臨時政府各委員會的委員。以下設內務、財政、治安、教育、建設五總署。……因汪精衛要在形式上把司法行政歸他的中央直接領導,未設司法總署。原臨時政府司法部撤銷後,部內職員分發政委會【靜案:政委會即:華北政務委員會】及各總署任用。……此次原偽臨時政府的議政、司法兩委員會,因華北無這類機構,於偽華北政委會成立後解散,議政委員會委員長湯爾和改任政委會常委兼教育總署督辦。司法委員會委員長董康任政委會委員,兩會的職員則分配給各總署任用。」。

【注104】〈李士群電汪兆銘關於上海第二特區法院自特工總部協助接收後該院行政有關司法獨立從未過問至風潮事件已飭屬澈查〉,國史館藏檔案史料文物查詢系統(網址:https://ahonline.drnh.gov.tw/index.php?act=Archive),2021年4月25日檢索結果:《汪兆銘史料》,入藏登錄號:118000000014A,典藏號:118-010100-0018-032。p1。

【注105】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下編,第705紙,民國33年(1944)3月13日周佛海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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