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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3日 星期日

前伊斯蘭時期阿拉伯世界的舊俗(1):烝報婚

系列文《[1]、2、3》

2021年01月03日撰稿
2021年01月19日校補
前伊斯蘭時期的阿拉伯世界,其生活狀況如何?可從羅馬、波斯、希臘、伊斯蘭等各方面的資料進行追索。以下逐步抄錄之。

壹、烝報婚

《國語古蘭經》,穆聖(口傳),時子周(譯),國立編譯館中華叢書編審委員會(印行),中華民國47年2月印行、72年2月再版。第128葉,第4章〈婦女〉第22節:「你們不得娶父親娶過的女子,既往不咎。那是可恥可恨的事,這確是惡俗。【註367】」第129葉註367:「舊日阿拉伯惡俗,父死長子可娶庶母,本節下降後此風始止。」

靜案,祆教波斯風俗父娶親女為妻,核其實乃係保存家族財產於同宗之人派下;准此,則古阿拉伯父死長子娶繼母之意,其一或同樣為避免財產外流至其他氏族。

其二或為保護族內喪夫失怙的女性與其派下子女。復按《國語古蘭經》第121葉,第4章〈婦女〉第2節:「你們當退還孤兒的財產,不要以無價值的替換好的,不要吞沒他們的財產併入你們自己的財產。那的確是一件大罪。」第3節:「若是你們恐怕對於孤兒不公,你們就娶於你們合宜的婦女兩個、三個、四個;若是你們恐怕不能作得公平,就只一個,或是右手所轄的。【註352】」第122葉~第123葉註352:「伊斯蘭准許人多妻至四個,不是無條件的,更不是命令人多妻,乃是准許人在某種環境之下,可以多妻以解決當時的社會問題。……當年阿拉伯的孀婦,既無繼承權,而社會中人又多不欲娶,受著雙重不公平的待遇。萬一丈夫死去,孤子尚未成年,無論這一家有多少財產,也不能有獨立生活之權,於是必須另求一人作保護者,把孤兒寡婦以及所有財產全交給此一保護者代管,等到孤兒成年,再分出來重建獨立家庭。在保護人保管期間,流弊當然不少,這是人人能想像得到的。伊斯蘭欲改正這風俗習慣,一面規定婦女(女子)有繼承權,一面提倡娶孀婦。……所以這一種多妻的規定,是為解決孤兒問題的規定,不是婚姻正常制度。正常的制度,是一夫一妻,……右手所轄的 是戰時被俘虜的婦女(有信仰的),穆民男子也可娶得。」

可知在前伊斯蘭時期的阿拉伯,夫死之庶母,在社會上屬於極弱勢之人;蓋渠亦屬無財產繼承權的孀婦,且其他氏族的男性、甚至長子本氏族的叔伯輩亦幾乎無人願娶。父死、夫亡,事出無奈,長子雖可娶庶母,但苦的是長子;倘若長子不娶庶母,苦的則是庶母暨其子女。長子在此情況下遂多僅有娶庶母一途,否則便是任令庶母、庶母諸子女陷入生活困境。

故烝報婚在古阿拉伯遊牧社會結構裡,其初當為一種無奈之舉,久之成俗,原本的善意漸失,轉為惡俗。惟因缺乏適當的配套措施,只得不斷延續此弊。至穆聖引入婦女繼承財產權、娶外族遺孀得四妻……等替代辦法,方將烝報婚的社會基礎掏空,轉向一夫一妻制為主、限定四妻制為輔的文明社會。

2019年3月14日 星期四

巴克特里亞的奇特婚俗

2019年03月14日撰稿
2019年03月16日校正
庋藏千冊可謂人生快事,惟追加一倍方始知苦惱。連日翻箱倒櫃,遍尋不著古巴克特里亞(Bactria)文獻中譯集,只好轉去打聽販賣馬黛茶的店鋪在哪?據聞臺北的迪化街一帶有售。今天總算找到了《阿富汗北部的巴克特里亞文獻》,得以核抄一件奇特婚俗。

【英國】Nicholas Sims-Williams(著),李鳴飛、李豔玲(合譯)《阿富汗北部的巴克特里亞文獻》(2014年12月,蘭州大學出版社,ISBN:9787311046644)上冊,第217頁~第218頁:「聲明是自由且自願的,由(我),Zamod之子Bag-farn,以及(我等),Bag-farn的親生兒子Bab和Piduk,他們二人現與Ninduk Okhshbadugan一起自由服役──做出。現在:我,Bag-farn,要求你,Far-wesh,和你,Nog-sanind,以及這位名叫Ralik的女士,為擁有充分權力的兒媳,(作為)(我的)兒子們,Bab和Piduk之妻,因此,我,Bag-farn,將把這裡記述的名叫Ralik的女士視為兒媳,當作兒媳對待,在我們現有的每個家,以及我們將建立的家庭裡,都將作為兒媳對待,正如世俗的既定慣例。」第218頁:「和(由我們),Bab和Piduk做出的聲明。我們接受Ralik──我,Bab,和(我),Piduk──(為)妻,當作妻子對待,在我們現有每個家以及我們將來建立的家裡,(當作)擁有權力的女人,正如世俗既定之慣例。我,Bab,和我,Pidik,將無權使另一個(女人)成為(我們的)妻子,亦不能佔有一個自由的(女人為)妾,而Ralik未同意此事;若我,Bab,或我,Piduk使另一個(女人)成(我們之妻),或佔有一個自由的(女人為)妾,而Ralik未同意,那麼(我們)將給予皇家財庫二十第納爾鑄製金幣,並給予對方同樣數量。」第219頁:「嫁妝(包括)一條毛毯、一只枕頭、一......、……外衣、一……、四只手鐲、兩……、三雙鞋子、兩口羊、……三量度器[小麥]。」

從前述引文可知,此樁婚事的男方祖孫三代為:
第一代(祖父):Zamod
第二代(父親):Bag-farn
第三代(兩兄弟):Bab和Piduk(本次婚約中的兩位新郎)

在女方,則有3位女性為妻子:
(1)Far-wesh(早已具有Bag-farn兒媳的地位)
(2)Nog-sanind(早已具有Bag-farn兒媳的地位)
(3)Ralik(本次婚約中的新婚妻子)

由於婚約敘明2次:「都將作為兒媳對待,正如世俗的既定慣例」、「(當作)擁有權力的女人,正如世俗既定之慣例」,故知此種婚姻關係乃古巴克特里亞社會的常態。有趣的事情來了──如果我的理解無誤──Ralik同時成為Bab和Piduk兩兄弟的共同妻子。Far-wesh與Nog-sanind的狀況也相同,她們本來也就都是Bab、Piduk兩兄弟的共同妻子。反過來說,Bab、Piduk兩兄弟,則是Far-wesh、Nog-sanind、Ralik三位女子的共同丈夫。

對於遵行一夫一妻制的現代社會而言,這真是一則很妙的歷史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