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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7日 星期三

天真

2024年03月27日占露

〈天真〉        天成靜

屈膝繫小鞋
背影曬中庭
悉心潔嬰手
待歲喚父聲

2024年3月24日 星期日

關於香港回歸50年不變的問題

2024年03月24日撰稿
關於香港國安法的立法,是否因此導致中方違反了〈中英聯合聲明〉關於50年內不變的約定,從而導致英方可向中方求償、要求廢除香港國安法、甚至要求取回香港主權?

這個問題如果完全拋棄民主理當持續深化的先驗命題,並且完全不顧慮中方的說詞而只顧慮英方的說法,只作純機械式的考慮,那麼,會得出什麼樣子的結果?

一、清朝割讓香港予英國

1842年08月29日〈南京條約〉第3條:「一、因大英商船遠路涉洋,徃徃有損壞須修補者,自應給予沿海一處,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將香港一島給予大英國君主暨嗣後世襲主位者常遠據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二、英國移交香港予中華人民共和國

1984年12月19日簽署、1985年5月27日換文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香港主權正式移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但附有50年內不變的但書。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港後有無違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港後有無違約?如果完全不顧慮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解釋,而只顧慮英國的解釋,那麼,結果會如何呢?

(1)英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在定性上是屬於國際法上的條約。

(2)聲明第三、(十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違反50年不變的約定,則英國可以主張中國沒有遵守具條約屬性的該聲明。

(3)英國主要認為港版國安法是違反了50年不變的承諾,是不遵守聲明的違約行為。但是,聲明第三、(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由於2020年6月30日立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本身是屬於「國防事務」的國內法定性,本來按照聲明約定就是屬「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而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的範圍內,因此並不存在違約問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否主張英國有違約行為?

2014年9月26日至12月15日香港雨傘運動要求擴大民主普選範圍,但是這在英國殖民統治香港時期是有的嗎?如果英國殖民時期沒有,那麼,英國自然無法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下的香港非得有。按照聲明三、(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門任職的中外籍公務、警務人員可以留用。香港特別別行政區各政府部門可以聘請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或某些公職。」亦即該聲明沒有要求香港移交後官員必須只能採民主普選方式產生,而是採選舉、協商、提名產生都可以,並且50年內不變。

所以,如果香港雨傘運動要求擴大普選範圍的過程中,英國如果有介入支持民運的話,那就是英國方面違反了50年內不變的承諾,因為那是在強迫中國只能採選舉方式來產生官員而不能採協商、提名方式,這種介入支持民運來逼使中方接納的強迫行為也是違反50年內不變的動作;如若有證據的話,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該聲明的違反就不是第一個違約的國家,責任不在中方;如若無證據的話,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在遵守該聲明三、(二)「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規定下來制定「香港國安法」和進行管理,本來就不存在違約問題,所以縱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無法主張英國有違約行為依舊無法反證中方有違約行為。

嚴格遵守聲明所定50年內不變之條約內容的話,民主的倒退固然不可以,民主的深化進步也是屬於違約行為,不是嗎?

(5)非當事國能否主張中方有違約行為?

至於其他國家如美國、西歐等國如果認為中國違反聲明,並據以修改政策對中共進行抵制、以至於公開宣布香港不再是中國領土而是英國領土,由於那些國家都不是雙方締結聲明的當事國,自不具有條約兩造才具備的一應相關權利(如解約、要求賠償、變更條約所涉相關領土……等)。

非當事國所提出任何中方違約的主張,在國際法上均純屬無效。各該非當事國主張提出中方違約並據以制裁中共的行動只是反映了她們這些國家的對華政策出現了重大轉變罷了。

2024年3月23日 星期六

臺灣地位不管是否未定論都無助於讓台獨在國際法上取得任何正當性

2024年03月23日撰稿
2024年03月27日校正
關於台灣的地位,在國際法上是否屬於中國?很多台獨專家都偏愛台灣地位未定論。網路上搜尋台灣地位未定論,基本主張有2點:
(1)1951年9月8日簽署、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申明「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群島的所有權利、權限與請求權」,以此,台灣成為國際法上之無主地。
(2)無主地有權依住民自決原則進行公民投票,來決定該無主地是要成為獨立國家抑是要併入其他國家。

對此,我人未必要直接給出最終審查意見,而是可以仔細探討各種說法以及它們的後續效果為何?再來觀察其良莠。

【假設1】: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生效,台灣成為無主地

(1)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生效,台灣成為無主地。

(2)1952年4月28日當天,台灣成為無主地的一瞬間,台灣立刻被中華民國佔領,按照無主地先佔原則,從1952年4月28日開始台灣正式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

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由於1947年1月1日《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尚未生效甚至都還沒有簽署,所以,中華民國領土在1952年4月27日不包括台灣,而僅是包括了固有疆域之大陸諸省以及海南島,但以軍事占領的形式佔下了台灣。

1952年4月28日起,中華民國領土包括了固有疆域以及新增之台澎,因為中華民國佔領了無主地台灣。

實際上,稍早一點,無主地台灣在1946年10月31日在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臨時大會選舉出國民大會代表參與了中華民國的制憲國民大會,亦即無主地台灣有透過民主選舉的形式決定合併進中華民國,畢竟1947 年 01 月 01 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本文是有台灣代表會同擬就而成的,自然是台灣無主地住民自決意願的總體現。所以無論如何台灣地位未定論縱然適用無主地原則,也無法阻礙無主地台灣再依照住民自決原則表達意願成為中華民國領土的一部分。(網路搜尋可找到相關訊息:制憲國民大會臺灣省代表名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典藏號:00301990004012)

(3)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會議表決通過「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問題」,決議內容為:「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驅逐蔣介石代表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中國由中華民國非法占據恢復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據此得接收或繼承中華民國的領土(包括固有疆域和台澎)並進而處分之(如割讓領土、交換領土、承認部分領土獨立)。由於國際法仲裁機構「國際法院」是依據《聯合國憲章》於1945年6月所成立並設置在荷蘭海牙,所以,1971年10月25日通過的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對該「國際法院」的裁判具有上位拘束力,該「國際法院」的任何裁判倘若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得接收或繼承中華民國的國際法上之領土(包括台灣)」均屬非法,亦即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具備國際法效力,否則就是妨礙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其一切權利從而違反了國際法。

【假設2】: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生效,台灣並非無主地

(1)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生效,台灣並非無主地,而是同盟國的暫時性共有待分配領地。

1952年4月28日日本在《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是對同盟國表示放棄台澎,不是對全人類表示放棄,所以台澎在此之後不是無主地,而是屬於同盟國全體的暫時性共有待分配領地。

(2)此後,台澎、滿州、南海被分配中華民國;香港被分配給英國;越南、寮、高棉被分配給法國;東歐、蒙古、北韓被分配給蘇聯;日本、南韓、西太平洋被分配給美國,琉球被美國據以私下分配了行政管理權給日本。這些分配有些是成為永久性領土、有些是成為託管領地、有些是回復殖民地地位、有些則是成為獨立國家但附從於大國。

由於同盟國內部已經分配好了,所以台澎由同盟國的暫時性共有分配領地,轉換為中華民國的永久性領土,這個分配結果以文字形式紀錄在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第4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卽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約文中是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的簽約關係,而非只限定於「中華民國」而已,所以自然也就包括了「清代中國」大清朝與日本國間於1895年4月17日簽定的馬關條約,馬關條約強迫中國將遼東、台、澎等領土割讓給日本國的效力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這種無效是自始無效,遼東、台、澎等領土物歸原主恢復成為中國,根本就沒有所謂日本國放棄後成為無主地的餘地。

否則,今天世界各國都應該蠻橫地胡亂解釋〈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第4條一併主張遼東、台、澎都是無主地,都有住民自決原則和無主地先佔原則的適用才對,不是嗎?這真就是一件荒唐無比的事情,只會讓中華人民共和國直接退出國際法架構(包括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從而導致國際法架構完全崩潰失效變成歷史文件而已。

(3)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會議表決通過「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問題」,該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內容為:「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驅逐蔣介石代表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中國由中華民國非法占據恢復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據此得接收或繼承中華民國的領土(其固有疆域包括台澎)。

(4)中國席位恢復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來代表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一切權利,並衍生讓台灣恢復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狀況,因為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理所當然應該恢復的權利。同盟國的幾個主要決策國家並沒有予以否認,戰敗國日本也沒有予以否認,反而大多表達了「理解、瞭解、知悉、認知、感知(acknowlddge)」,僅只有法國未具體書寫「台灣」;而無論如何,這些國家的態度沒有一個認為台灣是無主地:
(4-1)英國:
1972年3月13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互換大使的聯合公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一致確認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自一九七二年三月十三日起將本國派駐對方首都的外交代表由代辦升格為大使。二、聯合王國政府承認中國政府關於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省的立場,決定於一九七二年三月十三日撤銷其在台灣的官方代表機構。三、聯合王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4-2)日本:
1978年8月12日簽署、10月23日換文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應該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國所簽定的第2個和平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國所簽定的第1個和平條約,則應該是〈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接收自蔣介石代表所非法佔據之中國席位所連帶包括在內的國際法權利。

1978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並沒有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包括台澎,該條約前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滿意地回顧了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在北京發表聯合聲明以來,兩國政府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在新的基礎上獲得很大的發展;確認上述聯合聲明是兩國間和平友好關係的基礎,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該條約第1條:「一、締約雙方應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各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係。」而該條約所遵循的聯合聲明,1972年09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的內容則為:「(一)自本聲明公布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之間迄今為止的不正常狀態宣告結束。(二)日本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4-3)美國:
1978年12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第四條:「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cknowledges 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197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並沒有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包括台澎。

(4-4)俄國:
1992年12月18日〈關於中俄相互關係基礎的聯合聲明〉:「五、俄羅斯聯邦的出發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俄羅斯不同臺灣建立官方關係和進行官方往來。俄羅斯與臺灣之間的經濟、科技、文化等聯繫在非官方基礎上進行。」

(4-5)法國:
1964年01月27日〈中法建交公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一致決定建立外交關係。兩國政府為此商定在三個月內任命大使。」。

漫臆古代韓國似有「兄系地名」

2024年03月23日撰稿並校
新羅早期為小國,該社群的早期領袖其君號為寐錦(尼師今),與其他諸小國的方式皆同。後來隨著新羅國勢強大,君號變更為「麻立干」,頗疑即北族語借詞bori khan。

一、新羅國勢漸張之頃的「部分胡化」現象:君號胡化、地名胡化

新羅君號自「寐錦(尼師今)」變更為「麻立干」,此種君號「胡化」或非孤例而固有社會背景烘托,部分地名亦有胡化痕跡,舉如:

(1)徐那伐

新羅又譯徐那伐,對比上僅新羅可對徐那,伐則無所對。伐或為北語借詞beg官稱,為北族統治者或統治官員常用的官稱之一。新可與羅對,古代韓語意思待考。羅可與那對,或為北語-lar(-nar)名詞複數形語尾,北族將國族號加上名詞複數形語尾時之作用為強調該名詞具有「國家」屬性,如名詞單數型之「匈(brang)」可作為國名,而名詞複數型之「匈奴(brangnar)」則必為國家無疑;匈奴西遷之後在亞洲西部被稱作「胡那(Huna)」,實為flon-nar之對音,flon/ vlon/lon係brang的晚期音律變化,再從匈奴語進入亞洲西部各族語言遂訛音作hun,hun加上名詞複數型語尾nar卻拗口唸不出r音則為huna,亦表示「匈奴國家」無疑。可知新羅(新-lar)或徐那(徐-lar)的本質為一種「胡化」國名,國名後面再加上beg官稱在古代韓語的語境裡面則成為一種強調「地名」屬性的用法,徐-lar再加上beg就成為徐那伐(徐-larbeg)之地。

(2)達句伐

大邱古名達句伐,對比上僅大邱可對達句,伐則無所對。伐或係beg,前已申臆,其功能同為強調「地名」屬性的文法。

(3)沙伐州

沙伐州為古代韓國行政劃之一,州為模仿漢式制度之新型地方行政劃單位。伐或係beg,申臆同上。

二、兄系地名
「伐」字乃北語借詞,其音為beg,其意思亦為「伯長」,帶有「哥哥」之義,可推得古代韓國似乎有在字尾加上兄字來強調「地名」屬性這種造字法。部分地名尾綴「伐」字者,即為本文題旨所臆之「兄系地名」。

2024年3月18日 星期一

甲辰3月躺月觀星1瞥

2024年03月18日撰稿
補附03月12日照片。
躺月觀星,未審人亦抬頭望月矣。
拍攝時間:2024年03月12日(星期二)下午18時29分09秒
拍攝地點:新北市北宜路、中生橋交叉口附近

2024年3月17日 星期日

甲辰3月蜜漬蜂花1式

2024年03月17日撰稿
補附昨(16)日照片。
偕妻女轉往百貨大樓「裕隆城」午膳,餐後散步吉野櫻下,適睹遊蜂探花取蜜。既同道為食,因選影1式。
拍攝時間:2024年03月16日(星期六)下午14時51分30秒
拍攝地點:裕隆城(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3段70號一帶)

甲辰3月兩叢林同構1幅

2024年03月17日撰稿
補附昨(16)日照片。
偕妻女道次輕軌捷運十四張站,取景1幅,水泥叢林與自然叢林並列遠近,意頗勝。
拍攝時間:2024年03月16日(星期六)中午11時42分20秒
拍攝地點:安坑輕軌捷運十四張站(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282號一帶)

【筆記】修真次第一鈔

2023年10月22日初記
2024年03月17日續露

一、煉氣化精
修真次第,初階方法向為典籍所忽略,今人湛若水氏予以補明。湛若水《道家真氣 氣功修鍊次第》(2013年4月1版,2020年1月1版11刷,海南出版社,ISBN:9787544349710)第24葉:「氣功的定義似乎難下定論。筆者認為,不如根據道家的“煉精化氣,煉氣化神,煉神還虛”這個修煉公式加以檢視」第53葉:「既然呼吸吐納是將體外的空氣吸進丹田,因此練功的第一個步驟應該是“煉氣”才對,正確的煉氣步驟應該是:吸氣到丹田之後,先把它練成“精”,精足之後,再把它練成先天氣,然後進一步將先天氣練成神,神最後與天相應而返回宇宙本體,也叫做還虛。修煉的整個過程,其材料成分的變化是後天氣→精→先天氣→神。……先天氣應該寫做“炁”,後天氣才寫做“氣”,……因此,正確的道家煉氣公式應該是“煉氣化精,煉精化炁,煉炁化神,煉神還虛”。」

二、煉精化流
靜案,湛氏將傳統道書所云「煉精化氣」拆解為2階段,第1階段為「煉氣化精」,第2階段為「煉精化炁」,用「氣」表示後天氣、「炁」表示先天氣。但由於「氣」、「炁」2字本來就是同一個字的異體,發音也相同,對於口訣背誦上以及記憶理解上還是容易引起誤會;爰而我個人認為可以調整更改用字,轉以「氣」表示後天氣、「流」表示先天氣。

三、煉流化神
道書謂「煉氣化神」、湛書校「煉炁化神」,於此統一用字一併調整更改為「煉流化神」。

四、煉神還虛
從舊。

五、證虛歸一
湛若水《道家真氣 氣功修鍊次第》第53頁:「一般的偈都有四句,原先道家公式為“煉精化炁,煉炁化神,煉神還虛”,慣常在“煉神還虛”後面還接上一句“煉虛合道”,我認為這是後人狗尾續貂之作,因為“虛”即是無聲無滅、無古無今的宇宙本體,宇宙本體即是道,換言之,虛即是道,“煉虛合道”這四個字語義不明。」湛氏遂刪「煉虛合道」,不再納入修練次第。

靜案,煉神還虛之人固已勘破外境、識破人我兩分之妄,然終究是以分形之姿體悟到萬物一體、萬般皆我,仍與以全形之全般本我地位去查察有所區別。此外,至尊本我創設了不只1個宇宙,而是顯、隱14宇宙,故煉虛得道之宇宙並非全部宇宙,尚未臻究竟。以之愚以為仍宜保留「煉虛合道」惟或當修改為「證虛歸一」,表記由分形回歸全形。

另,由分形的小我回歸到全形的至尊本我,其過程即是「合一」。有人認為在「一」之上尚有所謂「空性」云云,該等說法與佛教否認諸天有天神主宰相同,均為否定至尊主的至高權威,屬於妄念,不足為信。蓋「主上無上」,「一」之上何更有上?倘上有上,胡非妄念?

六、小結
順天而生,故修真次第乃逆天返真。

修真次第,檢整如下:
煉氣化精、煉精化流、煉流化神、煉神還虛、證虛歸一。

2024年3月16日 星期六

飲食禁忌的分類層次

2024年03月16日記
飲食在宗教上有著許多的禁忌規定,這些規定多半是強制性的,卻令人莫明所以。素食者的飲食禁忌是比較複雜而多層次的,可以重點優先列示。

一、佛教範疇為主的素食飲食禁忌分類層次

(1)每餐只吃1種肉類 vs每餐只吃2種以上肉類
在網路視頻上可以看到,中國大陸有一些地方,每餐只吃一種肉類是被歸類為吃素,每餐吃2種以上的肉類才被視為開葷。

(2)只吃海鮮 vs 吃海鮮以外的肉類
在網路視頻上可以看到,中國大陸有一些地方,只吃海鮮是被歸類為吃素,而吃了海鮮以外的肉類才被視為開葷。

(3)吃化緣得來的肉類 vs 吃商業購入或自己製作的肉類
在早期佛教的作法,化緣得來的肉類是可以吃的,並不犯戒,仍可以算作是吃素。但是如果是買來的肉類,或者是自己打獵、養殖、撿拾、烹飪的肉類,則不可以食用,否則就是開葷。

(4)鍋邊素可以吃(沾到些許肉汁肉屑的植物可以吃) vs 不能吃鍋邊素(不能吃肉、只能吃植物)
對於許多沒有參加教團生活的在家信徒來說,肉類(包括海鮮)都不能吃,只能吃植物;但是如果烹飪植物的時候,炊具是烹飪過肉食而殘留有動物油脂或動物肉質碎屑後繼續用以烹飪植物的話,此時這種略微帶有或沾有少許動物殘渣或動物油埃的植物是可以吃的,是為鍋邊素。有的人認為吃鍋邊素是吃素,但也有的人認為吃鍋邊素是開葷。

(5)蛋奶素 vs 植物純素
有人認為植物以及蛋、奶是可以吃的,是為蛋奶素。純植物素主義(veganism)者則為了動物福祉,只吃植物,蛋、奶則是不可以吃的。

(6)什麼植物都可以吃 vs 不能吃五辛植物
不管是否是海鮮、抑或其他種肉類,通通都不吃,才是吃素;但是任何食用植物都可以吃,沒有什麼禁忌了,這就是veganism的立場。惟東亞大乘佛教一般的做法則不只肉類不能吃、不只鍋邊素不能吃,植物也不是全部都能吃的,吃了五辛植物也算開葷。

(7)美食 vs 粗食
在更嚴格的佛教修行方式裡面,即使是吃植物並且排除了五辛類植物的飲食,也不道地。無五辛植物膳食如果經過精緻烹飪、漂亮擺盤、豐富調味的話,也是開葷,因為只要是有味覺、嗅覺、口感的刺激讓人感到好吃的食物都是美食,會讓人增加對於塵世的迷戀。一般修習佛教的人認為無五辛植物膳食作成美食是吃素,至於少數佛教精修的人則認為無五辛植物膳食只能是粗食,否則就是會勾起慾望的美食而被歸類成開葷。

二、伊斯蘭教範疇為主的飲食禁忌分類層次

(1)豬肉不能吃
因為豬肉是不潔的。豬的生活習性會吃髒東西、用髒水清洗身體甚至在泥沙裡打滾,吃了會容易讓人生病。

(2)齋戒期不能吃東西
齋戒期間內是不能吃東西的,必須禁食。

(3)食物必須是由穆斯林所烹飪的才能吃
穆斯林只能吃由穆斯林所烹飪的食物。這個概念發展到現代,形成了清真食品認證制度。

(4)會令人致醉的食物不能吃
酒類是禁止食用的。

(5)自己死掉的動物不能吃
穆斯林不能吃自己死掉的動物肉,不管這些動物的死因是老死、病死、意外死、撞死或自殘而亡,都不能吃。穆斯林宰牲的時候要誦唸宰牲,並且經由穆斯林烹飪才能取食。

三、現代世俗化法治體系為主的飲食禁忌分類層次

(1)過期食品不能吃
吃了會拉肚子、甚至食物中毒。

(2)有毒食品不能吃
工業酒精製作的食品不能吃、重金屬檢測超標的食品不能吃、農藥殘留超標的食品不能吃、培育過程投藥後藥物殘留值超標的食品不能吃。但是按照食品化學投藥並符合檢測標準的食物是可以吃的、基因改造食品是可以吃的。

(3)毒品不能吃
毒品如大麻、安非他命、強力膠是不能吃的。但是菸是可以抽的、檳榔是可以嚼的、酒是可以喝的。有些時候,會將毒品分成軟性毒品和硬性毒品,軟性毒品如大麻、死藤水是可以服用的,至於硬性毒品則不能使用。

(4)受到法律保護的動物不能吃
受到法律保護的動物不能吃,比如說頻危珍稀物種不能吃(全球幾乎禁止捕鯨)、禁漁期間不能捕魚吃(非漁期)、寵物不能吃(台灣禁止吃狗肉、伯勞鳥)

(5)私宰的動物食材不能交易售賣
動物必須在合法的廠場屠宰、處理、加工,以確保食品安全。也就是說私宰的動物肉是不能吃的,除非是自家私宰只供自家食用的。

四、印度教範疇為主的飲食禁忌分類層次

(1)擁有不圓滿能量的食物不能吃(肉類不能吃)
肉類因為儲存有動物生前不圓滿的能量,吃了會變成食用者自身的一部分,使得食用者自身添增了外生的不圓滿能量,所以不能吃。

(2)擁有痛覺的植物不能吃
香菇、酵母、海帶、昆布等植物,因為這些植物已經發展出痛覺,所以不能吃;否則,食用者會將這些植物的痛覺記憶和痛覺能量變成自己的一部分。

(3)只吃天然食材
基因改造食品不能吃、有投入食品化學成分的食品不能吃。

(4)只吃純素食店鋪烹飪的素食
嚴以律己的印度教徒只吃純素食店鋪烹飪的素食,而不吃葷、素兼賣的店舖所生產的素食。因為前者的能量是純粹有益的,而後者的能量則會微微地夾帶一些些的不圓滿。

(5)不被善待的動物所產衍生性食品不能吃
被強迫懷孕、被關押在籠子裡囚養的動物所產的奶、蛋是不能吃的。如果是自由放養的雞蛋、奶牛自然生育所產的牛奶則是可以吃的。

(6)不殘暴地吃東西
印度教認為將物品放到嘴裡食用的動作是一種殘暴的動作,不管是喝水、咀嚼植物、喝流質食物都是一樣非常殘暴的行為。如果要將咀嚼、吞嚥過程的殘暴性消除,那麼,烹飪食物、取用食物的時候雖說可以運用工具(湯匙、刀、叉、碗、筷、餐具)作為輔助,但是吃東西的時候務必要用手接觸到食物,讓食物提前知道接下來要被食用了,從而消除殘暴性。

(7)不吃東西,只吸收能量
最高階的瑜珈士只吸收能量,不再食用任何食品和飲料(包括水),消除一切物品通過口部的吞嚥動作而產生的殘暴性。至尊主以吞噬幻象(maya)為食,並賜予能量(昆達里尼,Kundalini)給眾生作為生命的驅動力。

五、道教範疇為主的飲食禁忌分類層次

(1)五穀不食
五穀、米飯等澱粉類食物,由於其能量是混濁而沉重的,不利於氣功修練所需的輕盈能量,所以要「辟穀」。

(2)選用當令食物
食材在選取時必須符合天時,所以需要食用符合季節性的食物。

(3)冰品不食
不吃冰冷的食物,因為冰冷的食物會阻礙體內的氣流造成阻塞。所以冰水、冰飲料、冷盤都盡量不要去吃,否則對於氣功的修習會有干擾。

六、薩滿飲食禁忌分類層次

(1)野生動物不能吃
野生動物都不能吃,因為他們都受到野生動物主人(力量動物)的保護。除非獲得野生動物主人(力量動物)的特殊許可,才能夠例外地捕獵野生動物來吃。

(2)鯨魚不能吃
鯨魚是海洋生物的神祇,原本其本體並不存在於物質世界。後來經過海洋生物的集體祈禱,祈禱神明能夠降臨物質世界來和海洋生物作密接指導,神明的本體最終才進入物質世界顯化出了鯨魚。所以吃鯨魚肉就是在弒神、瀆神,非常不敬。縱使爾後有鯨魚被成功馴化、馴養的,也不能吃。

(3)蛇類在某些特定社群的信仰來說是不能吃的
有些特定的社群認為蛇類是神明所化,例如台灣的某些南島原住民族部落是有將蛇當作神明的,對於這些社群的人們來說,吃蛇就是猥褻神明會招致巨大的厄運。

七、附記

(1)豬肉的能量對於人體的能量進行氣功修練上有害,所以穆聖才會禁止穆斯林吃豬肉;否則豬隻其實非常愛乾淨,喜歡清洗自身。

(2)穆斯林在齋戒期禁止吃東西,其實和印度教的定期斷食是相似的,只是斷食的時間區間不同,兩者都對於身體的恢復健康有著很大的幫助。因為人體說穿了是一台精密的生物機器,每天3餐、天天連續不間斷地吃東西和消化食物其實是在讓機器過熱和運轉損耗,適當地斷食就是在讓機器休息和停機維修。

(3)毒品都是不能吃的,頂多某些少數的軟性毒品(如:大麻)可以一輩子吃個1次。意識許可物件(如:大麻、死藤水、蘇摩汁)是讓人打開靈性連通的輔助性工具,在首度使用且有導師監護時是可以服用,否則就不可以吃。將大麻作為意識許可物件來服用是可以的,但若將大麻作為娛樂性致幻藥物來服用則是不可以的。其原因在於,意識許可物件能夠讓人在可控狀態下進入靈性編程狀態,娛樂性致幻藥物則是讓人在隨機狀態下進入靈性編程狀態。在隨機狀態下進入靈性編程狀態會讓人胡亂編輯自身的人生劇本設定,造成很嚴重的負面副作用,比如身心健康惡化、人格行為模式變壞、所遭遇到的人事物都朝向劣化編排。

(4)不吃肉的理由,並非是害怕吃肉會帶來惡報,也不是害怕肉類的不圓滿能量會影響食肉者自身。真正的主因在於吃肉是一種掠奪動物的行為,是對動物掠奪其肉強搶其所擁有的蛋白質;也就是說,不吃肉就是不當強盜,主要是在追求我人自身的高尚品格。此外,動物也是外境,動物作為他者被我人取食乃是一種受限幻象,因為我把我自己的全般本然看作是受限的我這個人和非我這個人而作為外境他者的動物,實際上是我人取食我人本身外延的部分委實有若自口咬自手,於至尊本我的角度來看,吃肉者食肉為一種能量上的浪費,自己吃自己、自己害自己、自己不愛自己。

(5)佛教禁止食用五辛植物,看似非常沒有道理。但從道教修練氣功的角度來看,五辛植物的能量會導致人體下半身的氣流產生阻塞或沉重化,從而不利於修練,所以五辛植物最好能不吃就不吃。

2024年3月14日 星期四

那問題

2024年03月14日撰稿
貫那之「那」(灌奴之「奴」)、徐那伐之「那」(新羅之「羅」)、任那之「那」(加羅之「羅」)、倭奴之「奴」、狗奴之「奴」、匈奴之「奴」,這些環渤海、黃海、日本海的古代部族國家,他們的字尾發音「那/奴/羅」究竟意何所指?此即為令人引勝而不勝的著名難題,是謂「那」問題。

壹、薄姑、夫餘、高句麗之先後淵源

一、夫餘

史料中記載夫餘國,早在司馬遷《史記》中即已有之。查《史記》貨殖列傳:「夫燕亦勃、碣之閒一都會也。南通齊、趙,東北邊胡。上谷至遼東,地踔遠,人民希,數被寇,大與趙、代俗相類,而民雕捍少慮,有魚鹽棗栗之饒。北鄰烏桓、夫餘,東綰穢貉、朝鮮、真番之利。」

夫餘、扶餘乃一國多譯,又別有罕譯寫作:鳧臾、浮渝。楊軍《夫餘史研究》(2012年1月,蘭州大學出版社,ISBN:9787311037130)第110面:「夫餘作為少數民族語辭,在中朝古籍中都存在不同的漢字譯寫方式,最為常見的是“扶餘”,在朝鮮古籍中,這種譯寫方式比“夫餘”更為常見。有的學者根據《字彙補》“鳧臾,東方國名。即夫餘也”,認為夫餘的另一種譯寫是“鳧臾”。【靜案,楊書原著頁下注2,該說出處為:張博泉〈夫餘史地叢說〉,《社會科學輯刊》1981年第6期】在《舊唐書》中,夫餘也寫作“浮渝”。」

二、夫餘之先:薄姑

楊軍《夫餘史研究》(2012年1月,蘭州大學出版社,ISBN:9787311037130)第114面:「關於夫餘之“夫”的讀音,李德山的觀點值得我們重視:夫餘之“夫”有兩音,1,甫無切,非母;2,防無切,奉母。但上古沒有“非敷奉微”等輕唇音,輕唇音是後來從重唇音“幫滂並明”分化出來的。“幫滂並明”四個聲母演變到現在普通話中的聲母,除並母小有變化外,其它三個基本上都保留了原來的音值。據此推知,“夫”字古音必讀如蒲如薄。【靜案,楊書原著頁下注2,前引出處為:李德山〈夫餘起源新論〉,《社會科學戰線》1991年第2期】」

徐中舒《先秦史十講》(2009年7月,中華書局,ISBN:9787101065756)第83頁:「周公東征,經過歷時三年的長期戰鬥,給商的殘餘勢力以殲滅性的打擊,擊潰了商的三百六十夫,……迫使商族進行大規模的遷徙。遷徙的方向,南北都有。……薄姑即蒲姑,他們原住山東半島,是齊國的先住民。蒲姑既遷,才有姜太公的建國。《左傳》昭公二十年,談到齊地的歷史時說,“昔爽鳩氏始居此地,季萴因之。有逄伯陵因之,蒲姑氏因之,而後太公因之” 蒲始【靜案,姑,原文錯植作始】」遷到了什麼地方?看來是越過了渤海,遷到了遼東半島以至朝鮮境內。……」第84頁:「蒲姑北遷即後來的夫餘,夫餘即蒲姑的對音。餘和姑是魚部疊字,夫、蒲古音讀相同。」

三、夫餘之後:豆莫婁、卒本夫餘(高句麗)、伯濟(百濟)

夫餘種族,除其本支夫餘國外,還另外衍生出旁支高句麗國。《後漢書》卷85東夷列傳第75:「高句驪,在遼東之東千里,南與朝鮮、濊貊,東與沃沮,北與夫餘接。地方二千里,多大山深谷,人隨而為居。少田業,力作不足以自資,故其俗節於飲食,而好修宮室。東夷相傳以為夫餘別種,故言語法則多同,而跪拜曳一腳,行步皆走。」

至若夫餘種族之起源為何?史籍、學界多語焉不詳。惟徐中舒大膽指明乃薄姑國之後。徐中舒《先秦史十講》(ISBN:9787101065756)第84頁分析指出商末、周初的「薄姑國」避難北遷,成為後來的「夫餘國」,其立論是基於漢語聲韻學而來。但薄姑國之先,又竟為誰?莫可考追,只能泛泛謂屬東夷古族、阿爾泰古族云云,未審其詳。

貳、薄姑、夫餘之本語發音擬構

既承徐中舒《先秦史十講》薄姑、夫餘相續說,則可以再利用一些比較語言學材料對徐說做更精密地彌縫。夫餘國大抵是在戰國末期即已有立國的紀錄並載諸漢文史乘,故其發音可以當時之漢語古音來擬構。戰國末期至西漢初葉的漢語發音,尚離漢語上古音不遠,故而可以檢索各家上古音系統資料庫所得上古漢語對音回推夫餘語本音。薄姑國大約是商末周初革命時期的古國,也載諸漢文史乘,其發音亦勉強可套用上古漢語對音去回推夫餘語本音。

檢索韻典網(網址:http://ytenx.org/)以及漢字古今音資料庫(網址:http://xiaoxue.iis.sinica.edu.tw/ccr/),可得相關國名的上古漢語對音如下:

一、薄姑
(1)鄭張尚芳系統:*baːɡ-kaː
(2)高本漢系統:*bʰɑk-ko
(3)王力系統:*buak-ka
(4)董同龢系統:*bʰuɑk-kɑɡ
(5)周法高系統:*bwak-kaɣ
(6)李方桂系統:*bak-kag

二、夫餘
(1)鄭張尚芳系統:*pa-la或*ba-la
(2)高本漢系統:*bʰi̯wo-di̯o或pi̯wo-di̯o
(3)王力系統:*bǐwa-ʎǐa或pǐwa-ʎǐa
(4)董同龢系統:*bʰjuaɡ-djaɡ或pjuaɡ-djaɡ
(5)周法高系統:*bjwaɣ-riaɣ或pjwaɣ-riaɣ
(6)李方桂系統:*bjag-rag或pjag-rag

鑒於夫餘王又見稱夫餘單于,而夫餘別種5部依余太山見解有源出匈奴族者,愚得仿效先賢亦大膽推定一次,薄姑、夫餘、高句麗貫那(灌奴)部俱為匈奴種,則「薄姑」、「夫餘」之對音漢字,彼本族語實或為「匈奴」一字之譯介。

復勘匈奴語中「匈奴」一字發音為:
單數型:*(a)braŋ
複數型:*(a)braŋ-nar

可據而推定擬構:

薄姑:
單數型:*b(r)ak或*b(r)agh

夫餘:
複數型:*b(r)ag(h)-lar或*p(r)ag(h)-lar

至於高句麗5部之1的貫那(灌奴)部,其部名則當另源自匈奴語「人(*kam)」字。

參、關於古代漢字紀錄中,外國部族譯名時選字上和還原其發音上的假設

古代漢字紀錄中,紀載了不少的外國部族譯名。這些譯名是使用方塊字來表記,選字的時候應該是有著一套公式化的選字邏輯。而在還原相關譯名其本族的發音上,又該如何作擬音和校正呢?

我的假設是,上古韓語跟上古日語,由於最初並沒有諺文跟假名,所以一開始無法用本族文字做紀錄。那麼,他們使用漢字紀錄的時候,必須尊重漢字本來的發音跟意思。遇到像是國號的時候,能夠兼具音義最好,不能的時候,就必須尊重漢人官方的定名權威。像是「倭」,明顯是貶義,可以確認其上古發音是按照上古漢語的念法去強行紀錄上古日語的講法,反之則不行,因為沒有人會想自曝其短(倭的意思是矮人,隱喻低人一等)。

從而,不必太過刻意去強行完全參照日本官方和民間所流傳的日式古訓古音。因為,漢文紀錄遠遠早於日韓文字,甚至韓國的古代「書記」,以及日本的《日本書記》,都是抄引《史記》、《漢書》的內容。像是「夫餘」國號在《史記》也有紀錄,因此「夫餘」是漢人的官方譯名,只能是音譯,畢竟「夫餘」是無意義或者是貶義的(意思是:剩下的人),在意思上不會是該民族自豪的自稱,而只能是音譯上該民族發音的漢語對音。日本如果古訓「和」字的發音為「yamato」,應該亦是後起的現象。畢竟按照上古漢語對音,「和」字應該是發「*gol」的音,而且「倭」、「和」2字相通,「倭」又常加「奴」結尾,合理研判「倭奴」在古代日語的發音上就是「*gol-nar」,表示族群是自稱「鬼(**kulʔ)方」,但用了匈奴化名詞複數型的「-nar」字尾變化來作為國族名號使用。

肆、倭奴國和狗奴國之分族定性

經過前述的大膽推定,再進一步冒險估斷的話,能夠認為作為匈奴始祖的遠古「匈戎」發展到虞末夏初的「有扈氏」,有扈氏在「甘之戰」敗績於夏朝後,有扈氏部落集團分裂,一部分北走到冀北成為「有易氏」或「河伯國」、「河宗氏」,另一部分則留在本土附近成為「薄姑國」。「薄姑國」在商末已追隨商朝發展成為東方強邦,在周初三監大亂中為周朝所敗,北向遠走成為「夫餘國」。「薄姑國」在商末失利時,除了北向逃遁外,不排除也有東向渡海進入韓半島南方沿海、九州沿海的可能性,分別成為任那諸國、狗奴(*kuwX-nar)國的先民。

在思考韓國起源的問題時,以及研究古代日本史的時候,可以找到字尾發音頗類似的地名、部族號或國號,似乎會具有雷同的文化淵源。可以推想:任-那(加-羅),徐-那(新-羅,徐-羅(伐)),狗-奴(大和王朝)似乎都是早期狄人(顧國或薄姑國離散往海洋逃亡者)或鬼方人(九侯的後裔渡海赴九州者)的後代。又像是高句麗有兄系職官,大和王朝則有兄名王(山背大兄王,押坂彥人大兄皇子,中大兄皇子),更暗示了古代日、韓之人應該是有著同族分化成多個分支種族的痕跡在。

高句麗5部有4部部名是以「奴」音作結尾,跟匈奴的「奴」乃一樣的狀況。而有時候「奴」又記作「那」、「羅」,比方說:(1)任那(加羅)、(2)徐那伐(新羅)、(3)貫那(灌奴)。因此也可以將「奴」、「那」、「羅」等3字都視作相同的語尾變化,可合理猜測在古代韓語裡面都是-nar或-lar語尾,屬於外來語進入韓語的影響,原本是匈奴語中名詞複數型的用法。

再者,比較一下古代韓語的2個地名,徐那伐、達句伐(大邱以前叫做達句伐),可以感覺到「伐」字應該是另一個字(可能韓語古代本身的文法,也可能是古代韓語借用北族語*beg的外來語用法)。所以若將「徐那伐」拆解成「徐那+伐」,則「徐那」的字尾「那」就又可以挑出來作比較,「奴/那/羅」,這3方塊字所表記的應該是北族語文法-nar或-lar進入古代韓語後所代表的發音。

日本上古時期的倭奴,狗奴,兩大王國,可能也是用類似的構詞法:
(1)在上古漢語的發音,倭是*qoːl或*qoːlʔ或*qrol,狗是*kuwX
(2)倭(出雲王朝)應該是匈奴化的鬼(貴)方,有一部分人移民到九州北部,本州西部和中部,最後被大和王朝擊敗和禪代
(3)狗奴應該是匈奴親緣部落移民到九州南部
鑒於能夠跟倭奴(邪馬台)爭國的大和王朝,基本只能與同時期爭雄的狗奴國作匹配,所以能夠大膽猜測現代天皇祖先最可能是狗奴(*kuwX-nar)國王族的後代。

同樣是在秦末漢初的時段,對於華夏外交官而言,見多識廣的他們不會不知道東方的狗奴人與西方的犬戎人似乎有著相似性,所以在翻譯命名上賦予了很類似的發音和字義特徵:
(1)匈奴親緣部落在陝西,於東周-秦之際,是翻譯叫做犬(kʰʷeːnʔ)戎(可擬構調整作*kan-nar)。
(2)九州島南部的未知部族,於漢代之頃,是翻譯叫做狗(*kuwX)奴(亦可擬構調整作*kan-nar)。

重新再整理的話,可以看得更清楚些:

(1)鬼(貴)方 > 九侯 > 倭奴國(出雲朝、邪馬台女王國) > 出雲國造

商末,九侯(鬼方)被商紂王殺害,可能有一部分逃亡北九州,變成倭奴國(邪馬台國,出雲王朝)。他們逃往北九州之前,可能先遷入長江下游沿岸地帶,從而在西漢時期留下了荊地(楚國末期統治範圍在長江下游,而非中游)有鬼方人的傳說。之後,才再度轉遷至九州北部,成為倭奴國。事實上可以推測,九州島之所以叫做九州島,極有可能是因為「九」國(鬼方)後裔部落卜居此處,其族名轉化為地名所致,遂名為「九」州島。之後,再沿著日本的出雲地區(後世稱作中國地方),一路擴張到京都一帶。

(2)蚩尤 > 匈戎 > 有扈 > 雇國(薄姑) > 狗奴國 > 大和王朝

炎帝部落分化出蚩尤部落,蚩尤部落的後裔匈戎部落乃是匈奴遠祖,到了虞末夏初是有扈氏。有扈被夏擊敗,一部分逃往河北是有易氏,一部分臣服夏是雇國(顧國,擬音為*kʷaːs或*ɡʷaːʔ)。商代夏,先討顧國,顧國入商可能是薄姑國。薄姑臣服商,又在商末周初被周擊敗,薄姑北逃變成夫餘。夫餘又衍生高句麗和百濟。至於狗奴國,狗奴國可能是夏末顧國逃亡南九州的一部分人所建,也可能是商末薄姑國亡人的一部分所建。

(3)狗奴國擊敗倭奴國,受禪取得倭奴國全境之後,仍沿用「倭」奴國號但改以「和」字表記

狗奴人他們在漢季已經進入九州南部,成為狗奴國,而與倭奴國爭雄長。最終,狗奴國擊敗倭奴國,逐步征服九州北部(倭奴國早期核心地帶)、本州西部(出雲地區,倭奴國中期核心地帶)、本州京都一帶(倭奴國晚期核心地帶)。在進攻到京都一帶的時候,倭奴國投降,很可能採取了禪讓的形式讓國予狗奴國,狗奴國擴大化成為大和朝廷。這個過程,成為了神武東征的傳說。

「和」之一字在上古漢語鄭張尚芳系統的擬音是「*ɡoːl」,表現了狗奴國繼承倭奴國的受禪本色。因為日本自稱「葦原中國」,可能跟「鬼(*kulʔ)」字的字義為「中央」有關。若按照成吉思汗否決「古兒汗(gurkhan)」號的相關歷史,而「古兒(gur)」似乎意思是「中心」來推敲的話,這樣也可以解釋,為何日本本州島的西部,要叫做「中國」地方。

2024年3月13日 星期三

中國正統真的在蔣一方嗎?

2024年03月13日漫臆
在台灣政黨輪替之前,長期以來的教育是解說中國的正統在台灣,台灣是中國的復興基地。這種想法還有著從大陸帶來的大量史料作為後盾,講授著清共、剿共、西安事變、共匪叛亂的一整套歷史。不過,這套歷史並沒有清楚說明容共、清共的關鍵何在,而是側重於共產黨的凶神惡煞和文革老粗的種種醜態。如果有遇到質疑的時候,就會不斷地援引大陸帶來的大量史料,表示共產黨的謊言無法通過珍貴史料的測謊 ── 尤其這些史料在大陸不是被紅衛兵燒光了就是被共產黨竄改或者藏起來了 ── 所以中國的正統在台灣自是延續無疑。

但是,如果考慮到國民政府在廣州起家的時候,是由孫中山先生主持聯俄容共的事實的話,那麼,共產黨在國民政府北伐之際實乃黨國政府合法的組成單元,如此則對於這種組成單元的排斥能夠做到什麼程度才具備合法性?考量到廣州國民政府的合法化程序其實是根植於對於孫中山先生本人的個人權威,其後衍生的中央政治委員會就是孫中山先生辭世後其救國意志的延續,此後國民政府一直倚賴中央政治委員會作為合法化程序的終點站。因此,清共、容共的兩方政府除了在軍事戰場正面較量以外,也在中央政治委員會的召集上做文章,最終是蔣介石一方完備了中央政治委員會的合法化程序。

然而,清共時驟起殺戮共黨成員的內戰行為能否透過事後中央政治委員會的決議來讓清共作為具備合法性?這點便有很大的定性問題。如果可以,那當然可以據以承認中國的正統通過中國國民黨蔣介石中央軍一系的轉進台灣而延續迄今,但是這個肯認在民主架構上是非常奇怪的,因為它肯定了政變殺戮的合法化能力。

又如果不可以呢?則中國的正統就應該是在中國大陸的共產黨手上,而不是在台灣。因為原本中共就是國民政府的合法成員,在清共政變時遭受大難並不會因為事後中央政治委員會追認其非法地位而失去其原有的統治正當性,反倒應該是發動清共政變的一方自此喪失了合法性。抗戰勝利後所謂共匪叛亂其實是遭遇非法清共的合法政權(長征敗退到西北的中共)以軍事手段追回本應擁有的中樞執政權利而已。並且,二戰後參與創設聯合國的中華民國席位,由原本從廣州國民政府時期就具有統治正當性、抗戰時也曾是蔣介石所主導中華民國政府合法成員之一的中共,以外交手段正正當當地取回,本質上不過是由異常狀態(非法進行清共的政權來代表中國)回歸到正常狀態(自合法容共起即擁有正當性的中共來代表中國)而已,在國際法架構上並沒有可譴、可議之處,在民主架構上也很難予以否認。

只能說,如果從嚴格的、機械性思考的角度來分析的話,似乎會得到意想不到的推論。

2024年3月7日 星期四

合同

2024年03月07日占露

〈合同〉        天成靜

前峰雲嵐縱
歇霖吐納新
夾岸竹石漱
詞人心意凝

2024年3月6日 星期三

癸卯7月藝術鴿1楨

2024年03月06日撰稿
補附去(2023)年07月01日照片。
途經捷運環狀線板橋站一帶,選攝藝術鴿1楨。
拍攝時間:2023年07月01日(星期六)12時13分57分
拍攝地點:捷運環狀線板橋站一帶

2024年3月3日 星期日

漫談我對上古漢語和中古漢語的一些看法(2)

系列文《1、[2]》

2024年03月03日撰稿
2024年03月04日校補
關於漢語的演變,目前可以看到的一般說法是線型演化模式,亦即上古漢語、中古漢語、現代漢語都是同一種語言的連續性發展,上古漢語的印歐屈折特徵通過時間變化轉變為現代漢語的孤立特徵以及各種各樣的漢語方言。此種線型演化模式可說是通論,也是各家比較語言學者在還原擬構上古漢語和中古漢語的主要思路和取徑。

除了上述的線型演化模式外,由於對於現代漢語方言研究的深入,可以發現到部分的方言其形成階段動因並非完全是由上古、中古漢語內生線性演化而成的,而是有著與異族混居所導致的語言混用作為其外生變因,這在廣府話、客家話與閩南話的研究上都可以看出些端倪。

故而目前主流的漢語演化理論多半是以線型演化的角度來處理漢語的走勢和擬構字書,並以單純線型演化模式來處理漢語標準語和漢語各方言為主、以複合線型演化模式來處理漢語各方言為輔。傳統舊說2種線型演化的模式可以繪圖簡示如下:



但是,如果考慮到中國的華族起源於先住炎帝土著集團、夏族則另起源於外來虞夏共伴集團的歷史,那麼,在漢語語言演進上應該對線型模式進行修正,變更為雙元嫁接模式。在雙元嫁接模式底下,漢語有2個祖先語言而非1個祖先語言,亦即以炎帝語和虞夏語為2個始祖語言。並且,至遲到了周代的時候是以虞夏語作為上層貴族使用的雅言,而炎帝語派下諸語、虞夏語派下諸語以及其他異族語言則作為中低層百姓使用的俗語,兩個大的語言使用狀況再進行大規模的交流衝擊而出現了洋涇濱化,最終造就了新的語言型態也就是中古漢語和現代漢語的孤立特徵轉化(中古漢語的入聲字可以視作上古漢語部分屈折字洋涇濱化不完全的事例)。漢語演化的雙元嫁接模式可以繪圖簡示如下:




漢語演化的雙元嫁接模式可以有力解釋為何漢語會從上古漢語的印歐屈折特徵轉變為中古漢語的孤立特徵,因為遠古漢語本來使用的是炎帝語,而炎帝語其實是比較接近匈奴語、文法上屬於偏向北族系統、擁有黏著特徵的語言,後來在外來語虞夏語的競爭中產生了「階級層化覆蓋現象」。在虞代到周代的漫長時間裡,中高階層的統治群體主要以虞夏語作為雅言,而中低階層則仍有著不少人是使用炎帝語;中低階層由炎帝語換用雅言的過程中發生了大規模的洋涇濱化,使得漢語的屈折特徵漸漸趨於削弱,並在刻辭文字系統(甲骨文)的促進作用下朝向了孤立特徵的新變化。

採用雙元嫁接模式對於漢語古音擬構會起著有益的作用,因為我人將不再只將漢語由今往古向前堆砌套換音律公式,更需要注意到有些字其實有著雙源甚至多源的不同起始定位,如此對於校正古漢語擬音來說能夠獲得全新的思路,因為遠古漢語很可能是有著2個權重幾乎相同的不同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