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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日 星期五

【筆記】楊滄白先生拒任汪政府之「代理國民政府主席」

2026年04月03日筆記
楊滄白先生拒任汪政府之「代理國民政府主席」,事悉:〈紀念楊滄白先生的意義〉,文匯《徐可亭先生文存》(徐可亭先生文存編印委員會(編印者),建華印書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五月)第21頁~第22頁:

「滄白先生一生的行誼,見於各種革命史乘的記載,這裏要特別一述的,是幾件最足以窺見其豐功亮節的事蹟。……第三,是在抗戰期中他之堅拒汪逆精衛的凜然大節。抗戰發生,滄白先生因病仍留滬上,未及撤出。那時汪逆擬組偽府,為求淆亂視聽,一切體制,完全和國民政府相同,連國府主席亦保持林主席【靜案,重慶國民政府主席林森】的名義,而再三強邀滄白先生出任代理主席。滄白先生以漢賊不兩立,毅然予以拒絕,並扶病潛逃返川。他之堅拒偽職,固然是由於他崇高人格的表現;而以其為西南人望所歸,當時所給予抗戰後方根據地人心上的影響力是非常重大的。……載民國五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楊滄白先生八旬誕辰紀念特刊」

2024年9月13日 星期五

胡蘭成組府未逮【筆記】

2024年09月13日鈔
中日戰罄,總有不甘心之人嘗試再舉。不唯台灣有日軍與仕紳合謀台灣獨立以圖復歸,湖北亦有胡蘭成欲自行組府另開和平之計畫敗逋。

史文引諸:胡蘭成《今生今世》(遠景出版事業有限公司,2009年5月,ISBN:9789573907275)。

第352葉:「夏天池田來,留數日又回南京,他來是助我籌商開辦軍事政治學校,打算於十一月裏成立。」

第355葉~第356葉:「我不信重慶的人回來會做事眼明手快。抗戰勝利是天意,他們卻貪天之功,以為己力,眼見天意又將離他們而去,我正可以平視他們。……我倒要與他們別別苗頭。我遂與二十九軍軍長鄒平凡宣布武漢獨立,趁葉蓬尚在南京,連夜把他的特務營繳械,一時李太平師汪步青師皆來歸,連同各縣保安隊,擁兵數萬,拒絕接收。我的計畫,武漢是重慶人東歸的要道,他們被拒,惟有派軍隊沿長江下來攻打,如此就延阻得兩三月,可望東南半壁起來響應。重慶的大軍來到,我們當然抵擋不住,其實【靜案,「實」應作「時」】我們放棄武漢,讓開一條路讓他們的軍隊過去,而我們則退保鄂贛湘三角地帶。他們要急於爭取南京上海,且對付共產黨,必不留下主力軍來徹底打擊我們,我們可站住。站住得五個月,隨著形勢的變化發展,他們即再也不能消滅我們了。這本是我要開辦軍事政治學校的主旨,惟現在時間來不及,只可用這些現成軍隊,此外我且問日軍要了一萬人的武器裝備,用來增強我們的戰鬥力。我計畫成立軍政府,臨時先成立了武漢警備司令部,鄒平凡為司令。……可是軍政府到底不曾成立,因為起事纔得三、四日,我即傳染了登革熱,登革熱又叫戰墩熱,當時武漢有三分之一的人口傳染,我徧身疼痛,高熱,連茶水都不進,如此一星期,無日無夜只是迷迷糊糊的睡,……等我起床,鄒平凡已應蔣主席之召,飛往重慶回來,秘密投降了,起事時大家說好不單獨妥協,現在他就只礙著我,但又不好說,惟勸我也見袁雍。袁雍是國民黨中央委員,重慶派來的接收大員,……他道,「我催鄒軍長,鄒軍長對接收已無問題,他說問題惟在胡先生,總要請胡先生幫忙,使我對中央也可以交代」,……我纔知鄒平凡變了,已事不可為,遂答說,「那麼你們可以接收」。他問日期,我道,「現在已午後四時,明天你們就開始」。……略略向他表明了南京政府【靜案,汪政府】諸人不可一概而論,希望國民政府回來以不殺為祥,當下我且打了一個電報給在重慶的陶希聖。……而武漢獨立了十三日,至此遂告終。翌日接收,武漢郊外國府的游擊隊及縣市政府纔也敢開了進來。」

第357葉:「京滬等地自勝利的當日即放鞭炮,普天同慶,但武漢猶在驚疑,我們一度獨立,亦是要使人知道中華民國一代事未許輕狂。」

第359葉~第360葉:「我出走是接收後第三日,……渡漢水時,我把隨身帶的一枝手槍沉於中流。人影在水,白日照漢陽城,……無有滄桑,亦無生離死別。」

2024年7月16日 星期二

李士群鴆案

2024年07月16日抄記
李士群為日軍所鴆一案,頗為離奇。

朱子家(金雄白)《汪政權的開場與收場》(風雲時代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3月,ISBN:9789865803858)上冊第172葉~第173葉:「三十二年的夏天,我由滬赴京,行前的晚上,我與耿績之一同到了李士群家裡,他正在打牌,看見我去停了下來,很輕鬆的與我談了一陣。怎樣也想不到這一次無異在與他訣別。我抵京的第三天,清早我還睡在銀行的臥室中時,一位行裡的同事來喚醒我,告訴我報紙上登出了李士群暴病身亡的消息。……我萬想不到他竟然會是給毒死的。……士群在我離滬的第二天,虹口的一個日本憲兵隊長岡村中佐請到他家晚飯。……雖然那個憲兵隊長與熊劍東有著很深的關係,卻沒有引起士群的懷疑,……宴會已將終了,廚房裡送出了一碟牛肉餅,憲兵隊長特別鄭重介紹,這是他妻子親自做的,希望士群能試試他妻子的烹飪手段,士群食盡了這一碟牛肉餅,才告辭回去,第二天又回到了蘇州。當晚士群還要出席一次宴會,把衣服都穿好以後,忽然感到頭暈,……大量不停地流汗,……一天餘時間的輾轉床褥,直至體內的水分排洩盡了,才一瞑不視,整個軀體縮得又小又癟,變成一個孩子模樣了。據事後的推測,這事是熊劍東與日本憲兵隊長的合謀。進食的毒物,是下在最後的牛肉餅中,……勝利以後,羅君強在南京高等法院受審時,供認李士群是他主謀毒死的,他說:「翦除汪政權的特工首領,是他從事地下工作表現之一。」我很懷疑他的供辭,因為我深信佛海確沒有置士群於死地之意。君強不經佛海的同意,是否敢貿然出此?是不是君強在法庭上的供辭,意在邀功,以求末減?

按其謀,係發諸胡蘭成,氏著《今生今世》(遠景出版事業有限公司,2009年5月,ISBN:9789573907275)第253葉~第254葉坦言:「那邊熊【靜案,熊劍東】李【靜案,李士群】的鬥爭仍是相持未下,熊劍東又向我問計,我教他先斷李士群與日本的勾結。如此又是數月,果然李士群在江蘇放縱部下劫掠民間,民間益益恨日本人,這事實漸漸促起了東京方面的注意,但對李士群還是無法。劍東只好對我嘆氣,又笑道,「這個李士群倒果然厲害,竟是怎麼也弄他不倒」。我教他去與周佛海說,要周佛海與陳公博請李士群喫飯,即在筵席上殺了他,數以殃民之罪,然後向汪先生自請處分,……劍東果與周陳商量了,回說周陳不敢。我道,那麼你用甚麼法子都可,只把李士群殺卻。我這樣說過之後,由劍東去與日本憲兵商量,我亦不問。……如此又過了兩個月。我在南京,忽一日到羅君強家裏去玩玩,……卻見熊劍東已下來,說正要問我一件事。他告訴我,「東京方面的覆示已到,李事現地善處,惟須避免引致嚴重後果,現在就是這點不決,……」……我一人在客廳裏看了看水仙花,亦隨即回家,心知事變即在目前,但是對熊劍東我甚麼亦不問。此後過得五六天,就聽聞李士群從上海回蘇州死了,與吳四寶一樣,也是被毒殺。」

但原渠始讖,則出自李士群自己之口,欲蔽圖害吳四寶的陰謀。《今生今世》第232葉:「那一日,吳四寶正在家裏,忽然外面日本憲兵二百人到來包圍,四寶卻機警逃走了,這就全上海變得風聲鶴唳,到處皆是捉人,李士群則先一日已避往南京,且要汪先生也下了通緝令。……當時都還不知是李士群要借刀殺人。是日傍晚李士群來到,我去北站接著他,……及至李家,……我不疑李士群,還責以大義,……翌日我陪同吳太太到李家。唐生明亦在場,唐生明是靠他哥哥唐生智的牌頭,與李士群吳四寶倣照桃園三結義,拜為兄弟的。……我與吳太太到隔壁小房間裏商量了一下又出來,還是不放心。士群道,「你們三位都在此,燈光菩薩為證見,我李士群若出賣兄弟,日後一般不得好死!」焉知此誓後來當真應在他身上。當下是我與吳太太信了他,吳太太纔去四寶隱匿的地方把他帶了出來,交與士群。」

2023年6月25日 星期日

京中干法(三)

系列文《12、[3]》

2023年06月25日潤稿
四、提挈京方中央政治委員會對立法權的干涉

按照汪兆銘國民政府的訓政法制架構,統轄和平區的最高政治單元是中央政治委員會,而汪兆銘本人以及圍繞著他的公館派和CC派的政治集團則在幕後掌控著中央政治委員會,設法從日本手中套取利權,並與重慶國民政府分庭抗禮。汪政府的政治架構雖然仍處在訓政階段,但已由原先中國國民黨一黨領政的舊模式,開始轉向由各黨派共同參與中央政治委員會的新模式。而在此一新模式之下,中央政治委員會在法理上和統治哲學上依舊保持了對於國民政府和各院會的指導地位,並在實務運作上高密度地介入了立法權的領域。

在立法實務中,中央政治委員會可以受理各類法案,可以審議法案或委付各單位初審,亦可以逕行通過法律條文甚至指揮立法院的立法行為。關於(一)法案的提出,原則上只能是中央政治委員會主席(汪兆銘、陳公博)、最高國防會議(准中政會)、國民政府(中政會下屬的一級機關)才能向中央政治委員會提出,否則包含立法院在內的各院會、各部會都須由國民政府代為層轉;只有在少數例外的情況下,才得由行政院、新國民運動促進委員會、軍事委員會(中政會下屬的二級機關)向中央政治委員會提出法案。關於(二)法案的審議,中央政治委員會可以逕自議決通過或追認法案、可以委付中央政治委員會所屬各專門委員會研議呈報、亦可以直接將初步商定內容的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如此使得部分法案的審議未經立法院三讀討論。關於(三)法案的成立,各類法案經中央政治委員會議決通過即獲得法效力,中央政治委員會可逕以該會決議的書面紀錄即完成立法,也可以直接將決議下送國民政府公布頒轉而不照會立法院,亦可以函送國民政府同時轉發立法院照辦。

汪政府中央政治委員會對於立法權進行高度干涉的行為,實際上是延續了原中國國民黨中政會的作法。其結果,具體表現在汪政府各項法案必須透過中央政治委員會決議通過才能完成其政策合法化程序,實際上即便是立法院議決的法案也需要獲得中央政治委員會的同意方可。中央政治委員會對立法院立法權的架空,使得汪政府多出了前述一整套繁冗的立法流程堆砌在立法院三讀程序之上 ── 甚至中央政治委員會主席也得跳過中央政治委員會而施行秘密立法(設置「對渝工作委員會」) ── 中央政治委員會涉入立法權實務的程度可見一班。

所以,中央政治委員會可謂才是汪政府真正的立法機關,擁有著法案的全程審議機能。惟必須說明的是這種立法權的擷取在汪系直轄的和平區其程度自不容置疑,但在華北政務委員會所轄的和平區、國共游擊區域、日軍駐地與外國租界等地帶則必然會大打折扣。汪政府中央政治委員會對立法權進行干預的法理和實務大要說明如上,至於最高國防會議對立法權進行干預的梗概幾何?則尚待別探,嗣後或當另撰一編,茲先訂其旨趣為:〈京樞干法〉。



2023年6月20日 星期二

京中干法(二)

系列文《1、[2]、3

2023年06月20日潤稿
三、中央政治委員會的立法機能

(一)中央政治委員會介入立法權的法源依據

匯集各黨派代表的「中央政治委員會」乃汪政府最高的政治核心單元,在中央政治委員會之下者為國民政府,以次統領五院與各委員會(包含華北政務委員會、憲政實施委員會……等)。行政院轄屬各部會,華北政務委員會則轄屬各總署。

中政會原本為中國國民黨的黨內單位,其作用為與國民政府對口的平台,乃溝通「黨、政」關係的樞紐。至汪政府成立之後,迅速將中政會的政治理念提升至更高的層次,改為各黨各派合組的模式,不再專屬於中國國民黨的一黨專政模式【注23】,1940年4月11日汪政府國民政府訓令第10號:
「令立法院
據文官處簽呈准中央政治委員會秘書廳三月三十日中政秘字第二十四號公函內開「案查接管卷內三月二十一日中央政治會議第二次會議:第三案「修正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第十五條案」當經決議「原文第十五條「憲法未頒布以前行政立法司法監察考試各院各自對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修正為「憲法未頒布以前行政立法司法監察考試各院各自對中央政治委員會負責」相應錄案函達至希查照轉陳分別飭遵等由請鑒核等情到府自應照辦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該院即便遵照此令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四月十一日」。【注24】」

由於中央政治委員會的地位優崇,且〈中央政治委員會組織條例〉明訂其立法職能:
「第一條
中央政治委員會為全國政治之最高指導機關。
左列事項應經中央政治委員會之決議:
一、立法原則。……
六、中央政治委員會主席認為應交會議之事項。

第六條
中央政治委員會不直接發佈命令及處理政務,其決議交由國民政府執行之。
中央政治委員之決議,提交國民政府及各院暨軍事最高機關討論或執行時由各該長官負責辦理之。

第八條
中央政治委員會設法制、內政、外交、軍事、財政、經濟、教育及其他專門委員會,各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分別擔任審查與設計事宜,其人選由主席指定之。
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注25】

進而中央政治委員會可以受理各類法案,可以審議法案或委付各單位初審,亦可以逕行通過法律條文甚至指揮立法院的立法行為。1943年1月9日「最高國防會議」成立後,中央政治委員會一部分的職能轉由最高國防會議先行,以故最高國防會議亦承擔起一部份的立法工作。

汪政府立法院由於須對中央政治委員會負責,故於法案的審查上也自覺地尊重中央政治委員會的議決內容,出現了自我審查約束的現象。例如1940年5月16日立法院將「邊疆委員會組織法」審查結果呈送國民政府時,即言明不便擅改中央政治委員會通過的法律術語:
「再,「第十九條條文內「北平」名稱問題,現華北政務委員會發布命令皆用北京,業經中央政治委員會通過。是否應改為北京以資適合目前之實際?統希各委員公決」等語。嗣經各委員詳細討論,對於該會專員採用聘任制,認為有理,當予以通過;惟北平名稱問題,僉以為國民政府十七年通令改北京為北平,之後通行已久,在未經國府通令北平恢復北京故(靜案,原文如此)有名稱以前,本院未便擅改,但該會即(靜案,原文如此)須在北平設辦事處,若不即予改訂則實際上又滯(靜案,原文如此)礙難行,故暫予修正」【注26】

(二)法案的提出

1、中央政治委員會主席:

在汪政府的體制內,一部法律必須經過中央政治委員會的決議通過才能具備法效性。中央政治委員會所受理的法案,有一部分是由中央政治委員會主席直接交議或報告的項目。汪政府前期,是類項目在會前業經汪兆銘個人預先同意,他僅在開會時以主席身分向中央政治委員會報備,如1942年8月20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106次會議:「主席報告:茲訂定〈中央政治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委員任用資格審查辦法〉,已核准施行。」【注27】中央政治委員會主席報備的法律並不全屬重大案件,有些其實是國府、各院、部、會已豫備商討周全的草案,送請主席過目的原因乃在於加速立法進度而已。

中央政治委員會主席原則上都會將所欲發動的法案提交中央政治委員會議決,但史寔上也曾發生過體制外立法。中央政治委員會主席超越國家體制、跳過中央政治委員會所為的立法措施,目前就史料所及,僅見一例,即「對渝工作委員會」的設置。汪政府為維繫其政權,在一定程度上不得不仰賴特務系統;但仰賴特務系統就與仰賴軍隊武力一樣,主政者若一不小心便有遭到反噬的危險。汪兆銘為加強對特工勢力的掌握,欲圖展開兩手操控,遂在體制外秘密地設置了「對渝工作委員會」,其機關組織法和機關行為法並未遵循國家正規的立法程序來研議,乃是轉而秘密成立新的特務機構。此一黑機關見諸羅君強的回憶:
「汪精衛對李士群特工勢力的坐大是不能無動於衷的。根據林柏生的獻策,他決定仿照蔣介石的老例,再來一個特工系統。大約在1942年間,汪就成立一個“對渝工作委員會”,並未在中央政治委員會、黨中央常務委員會提出通過,當然是他私設的。對渝工作委員會由林柏生、黃自強、蘇成德三人領導。……蘇既反李,林就利用他這個職業特務來建立新特工,因此他還當了對渝工作委員會的執行機構──政治工作局局長。……他們這個組織由於經費少,編制小,大約只做了些情報工作,後來李士群一死,對象既失,更鬆動了。」【注28】

2、最高國防會議:

1943年1月9日汪政府的最高國防會議獲得組織法源,開始運作【注29】。作為中央政治委員會的微縮機關,最高國防會議成立以後相應取得「准中央政治委員會」的立法權能,擁有向中央政治委員會提出法案的權力。有部分法案不再於中央政治委員會上仔細討論,而係在最高國防會議上預審,然後提案送請中央政治委員會複審;因此,最高國防會議的提案也成為中央政治委員會所受理法案的來源之一,如:1943年5月6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123次會議:
「最高國防會議第一一次會議,經決議將〈懲治盜匪暫行條例〉草案交法制專門委員會審查在卷,茲查該暫行條例與「戰時民事、刑事」兩特別法草案有關,擬照最高國防會議第一三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決議:「交陳院長公博、陳部長羣、梅部長思平、羅部長君強負責,並召集專家併案審查呈核,請公決案。決議:通過。」【注30】

3、國民政府:

作為中央政治委員會所屬的下一級機關,國民政府得向中央政治委員會提出法案,不過國民政府將法條內容送交中央政治委員會逐條審查的情形較少見,多數乃提請追認。因為相關法律已以府令頒行,通常僅履行備查的程序。如:1943年4月1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122次會議:
「主席交議:秘書廳案呈,准國民政府文官處函,為奉府令「福建廈門市著改為廈門特別市」暨「特任李思賢為廈門特別市市長」,請轉陳鑒核追認等情,請公決案。決議:通過,追認。」。【注31】」

國民政府亦會層轉五院【注32】、軍事委員會【注33】……等中央政治委員會下二級機關的法案,補送備查以讓程序完備。

4、越級呈送(例外):行政院、新國民運動促進委員會、軍事委員會

中央政治委員會所屬的下二級機關原則不會直接將法案呈請中央政治委員會討論,而係通過國民政府(文官處)層轉。例外之一為行政院,該院因業務繁鉅,較常略過國民政府直接向中央政治委員會提出法案,如1942年10月1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112次會議:
「主席報告:據行政院呈,據教育部呈,為恢復各級學校訓育主任、教員資格審查制度,附具脩正〈中等學校訓育主任、公民教員資格審查條例〉、審查委員會組織條例、登記規則、工作大綱、工作成績考核辦法呈核一案,當飭據本院參事廳審查簽具意見呈復,經提交第一三零次院會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錄案呈請備案。」等情,已准備案。」。【注34】」

又如「社會福利部社會簡易保險局暫行組織條例」,係行政院逕行制定並公布,未經國民政府和立法院,即報請中央政治委員會備案【注35】。

例外之二為新國民運動促進委員會,該會之得越級提案或許和汪兆銘重視新國民運動欲加強在青年中的號召力有關【注36】。例外之三為軍事委員會,該會的相關法案雖多通過國民政府層轉【注37】,但遇緊急狀況時亦偶見由軍事委員會越級直接呈送中央政治委員會的事例,如第一集團軍突破法定編制員額添設副總司令一案即是【注38】。

(三)法案的審議

1、中央政治委員會逕行審議:

中央政治委員會對於法案的審議情形,包括直接通過、追認、委付中央政治委員會所屬的各個專門委員會研議……等多種情況。有不少法案僅須中央政治委員會自行議決,即准通過頒行,而不必非經立法院審議不可。如1941年12月31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76次會議:「主席交議:茲擬具〈新國民運動綱要〉,請公決案。決議:通過。」【注39】;又如1943年1月9日中央政治委員會臨時會:「主席交議:茲擬具〈最高國防會議組織綱要〉,請公決案。決議:通過。」【注40】;亦有不少法案提請中央政治委員會追認即行生效,案例已如前述,此不複贅。

2、中央政治委員會所屬各專門委員會初審,再呈送中政會複審:

另有一部分法案,中央政治委員會開會討論時無法立時形成共識,遂決議先送中央政治委員會內部的各個專門委員會初審,然後續送中央政治委員會再議;這類情形下的法案,其審議和定案原則上也是不必經過立法院。送「中央政治委員會法制專門委員會」初審的法案很多,如1943年5月6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123次會議:
「主席交議:最高國防會議第一一次會議,經決議將〈懲治盜匪暫行條例〉草案交法制專門委員會審查在卷,茲查該暫行條例與「戰時民事、刑事」兩特別法草案有關,擬照最高國防會議第一三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決議:「交陳院長公博、陳部長羣、梅部長思平、羅部長君強負責,並召集專家併案審查呈核,請公決案。」決議:通過。」【注41】

送初審的法案,多數係由單一個專門委員會負責,不過也有部分法案因案情較複雜,有時候會由兩個專門委員會會同審查,如:1941年1月30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35次會議:

「中央政治委員會秘書廳函為中政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貴院提請恢復主計制度一案決議交法制財政兩專門委員會審查錄案函請查照由
查三十年一月三十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貴院長提:為本院會議通過立法委員王雨生等提請恢復主計制度一案,提請公決案。」當經決議:「原則通過,先交法制財政兩專門委員會審查,由法制專門委員會召集,並擬具恢復主計制度進行步驟呈核。」記錄在卷。除分函法制財政兩專門委員會查照外,相應錄案函達,即請查照為荷。此致立法院」。【注42】」

若案情所牽涉的範圍更廣,也可以由三個以上的專門委員會會同審查,如:1940年6月5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9次會議:

「行政院提:據財政部呈送〈中央儲備銀行法〉草案,請核議案。決議:交法制、財政、經濟三專門委員會會同審查並嚴守秘密,由梅主任委員(案,梅思平)召集。」【注43】

倘若法案牽涉重要機密事務,中央政治委員會可以要求關係院、部派員列席初審會議,參與法案的研商,此際,立法院得憑藉初審之機提出審查意見,而例外地在初審階段發揮立法功能,如:1940年5月2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5次會議:「行政院提:脩正〈海軍部組織法〉案。決議:交軍事專門委員會審查,並邀關係院(立法院)、部(參謀本部)參加。」。【注44】」

3、中央政治委員會送交立法院審議:

另有極少數的法案,中央政治委員會討論時已初步商定大方向,送交立法院審議定案,而不是送各專門委員會初審。此際,立法院僅能在中央政治委員會決議內容的基礎上,進行事後的微幅調整,如:1942年9月3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108次會議:
「主席交議:秘書廳案呈,准軍事委員會函送擬訂〈陸軍部組織法〉及脩正〈海軍部組織法〉兩草案,請轉陳鑒核等情,請公決案。原則通過,交立法院審議,並將〈行政院組織法〉中「軍政部」字樣改為「陸軍部」。【注45】」

(四)法案議決後的發交

1、中央政治委員會逕予通過施行:

各類法案經中央政治委員會的議決通過後,即獲得法效力。對於已經議決的法律,中央政治委員會可以只做成書面的會議記錄,無須發交任何機關就在全國和平區範圍內訂定或追認法律條款,如:1941年5月15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47次會議修正〈清鄉委員會臨時組織大綱〉:「主席交議:據清鄉委員會汪兼委員長簽請脩正該會臨時組織大綱一案,請公決案。決議:照脩正條文通過。」【注46】

2、中央政治委員會送交國民政府公布頒行:

中央政治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將結果送國民政府公布、施行或轉頒,而不照會立法院,如:1940年6月20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11次會議:
「主席交議:國民政府移送,據軍事委員會呈送〈綏靖主任公署暫行組織條例〉、〈邊區綏靖總司令部暫行組織條例〉、〈蘇浙皖綏靖軍總司令部暫行組織條例〉,請核議案。決議:通過,函國民政府。」【注47】

3、中央政治委員會決議通過送交立法院備查:

有時候,中央政治委員會函送國民政府的同時也轉發至立法院,相關結果立法院只能照單全盤接受中央政治委員會的指導,如:1942年9月3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108次會議:
「主席交議:秘書廳案呈,准軍事委員會函送脩正〈軍事委員會組織法〉、〈航空署組織條例〉、〈經理總監署組織規程〉暨擬訂〈陸軍編練總監公署組織條例〉及該會總務廳組織規程、〈參贊武官公署組織條例〉等草案,請轉陳鑒核等情,請公決案。決議:通過,送國民政府轉飭遵照,並交立法院備查。」【注48】



【注23】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立法院公報》,第35冊,第126頁:「此次政府還都雖取消一黨專政,而政府產生仍淵源於國民黨第六次代表大會所決議,以是之故,政府施政方案皆本於總理遺教之《建國大綱》,國民黨從前未盡遵守遺教……總理當日主張之訓政並非由黨之名任之,更非由於一黨所專,今日以訓政政務由政府負之,正與總理遺教之旨相符」。

【注2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立法院公報》,第35冊,第38頁。

【注25】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國民政府公報》,第1冊,國民政府公報第一號,法規,第5頁~第6頁。

【注26】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立法院公報》,第35冊,第238頁~第239頁。

【注2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4冊,第4頁。靜案,各專門委員會為中央政治委員會的內部單位,地位凌駕於國民政府之上,其人事晉用以辦法採認乃屬便宜行事,實應以法律定之。

【注28】羅君強,〈對汪偽的回憶〉,文存: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編),《我所知道的汪偽政權》,中國文史出版社,2017年,第59頁。

【注2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6冊,第105頁,1943年1月9日,中央政治委員會臨時會:「主席交議:茲擬具〈最高國防會議組織綱要〉,請公決案。決議:通過。」。

【注3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6冊,第322頁~第323頁,民國32年(1943)5月6日,中政123會。

【注31】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6冊,第218頁。

【注32】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6冊,第142頁,30年6月26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52次會議:「主席報告:秘書廳案呈,准國民政府文官處函知,為行政院轉據內政部呈,擬具修正〈中央衛生委員會組織條例〉呈請國府公布一案,已奉府令公布,通飭施行,陳請備查等情,已准備查。」。

【注33】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5冊,第285頁,1941年5月15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47次會議:「主席報告:秘書廳案呈,准國民政府文官處函知〈特級上將受任條例〉及〈上將任官施行條例〉業經軍事委員會呈奉府令廢止,並通飭知照。」。

【注3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4冊,第457頁,1942年10月1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112次會議:「主席報告:據行政院呈,據教育部呈,為恢復各級學校訓育主任、教員資格審查制度,附具脩正〈中等學校訓育主任、公民教員資格審查條例〉、審查委員會組織條例、登記規則、工作大綱、工作成績考核辦法呈核一案,當飭據本院參事廳審查簽具意見呈復,經提交第一三零次院會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錄案呈請備案。」等情,已准備案。」。

【注35】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6冊,第216頁。

【注36】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6冊,第110頁~第111頁,民國32年(1943)2月25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121次會議:「主席交議:據新國民運動促進委員會呈,擬將中國青年團暨中國童子軍兩系統合而為一,定名為中國青少年團,附具脩正總章草案,呈請鑒核等情,請公決案。決議:通過,送國民政府公布,暨將中國青年團及中國童子軍兩暫行總章明令廢止,並交立法院備查。」。

【注3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6冊,第238頁,1941年7月3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53次會議:「主席報告:秘書廳案呈,准國民政府文官處函知,為軍事委員會擬具〈陸軍師司令部組織條例〉,呈請國府公布施行,並請廢止〈陸軍步兵師司令部組織條例〉,業奉府令分別公布廢止一案,陳請備查等情,已准備查。」。

【注3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6冊,第238頁,1941年7月24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56次會議:「主席交議:秘書廳案呈,准軍事委員會函,以第一集團軍應添設副總司令一員,以資臂助,查有暫編陸軍第二十四師師長顏秀五堪以充任,除先行令派並呈請國府明令特派外,請轉陳提會追認等情,請公決案。決議:通過。」。

【注3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0冊,第115頁。

【注4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6冊,第105頁。

【注41】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6冊,第322頁~第323頁。

【注42】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立法院公報》,第37冊,第348頁。

【注43】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52頁。

【注4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108頁。

【注45】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4冊,第154頁。

【注46】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5冊,第288頁。

【注4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2冊,第4頁。

【注4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4冊,第154頁。

2023年6月18日 星期日

京中干法(一)

系列文《[1]、23

2023年06月18日潤稿
一、泛音

抗日戰爭期間,汪兆銘還都於寧,吸收華北、華中、華南的各種既有政權,重組國民政府並企圖將渝方解構。汪政府延續了原國民政府的作法,仍維持訓政體制,但在建構政府的政治思想上從一黨領政的模式改變為各黨派合作的新模式,將中政會自中國國民黨剝離和抬升,統由中央政治委員會指導國民政府、各院會、各部會等全國政府機關。

中央政治委員會已下,中央設置五院,其中的立法院職司法律的制定、修正與廢止;不過,中央政治委員會依法雖然不直接發佈命令及處理政務,但在實務上就立法院的立法事務有著較深的干預。該會會議錄裡有著數量龐大的法律研議審擬案件,有一些法律是先由中央政治委員會所屬「法制專門委員會」先期分工進行審議後,送請中央政治委員會決議,最後再交下立法院公布。此種立法流程跳脫了國會的三讀立法程序,大異於現代一般憲政體系的認知。

亦即,中央政治委員會在法案提出、審議和成立的各個階段都有權指導立法院甚至跳過立法院,在立法院三讀程序之上添加了額外的立法程序,基本上延續了原國民政府的舊作法,而略有因改。以下析言中央政治委員會介入立法權的動態,實錄如具。

二、汪政府還都之初的法律環境

(一)汪政府之前的黨政關係:原中政會高度介入立法院事務

中政會的起源頗早,1924年7月11日首見設置【注1】。孫文辭世之後,中政會漸成中國國民黨「以黨領政」理念中用以溝通黨和政府的樞紐,對於重大的國政與人事案具有關鍵的作用,由而使得中政會常在中國國民黨的政潮中成為各方激烈爭奪的對象。中政會地位的重要,相關事例可參考李寶明的整理,例如1926年3月20日:
「中山艦事件,蘇聯顧問團沒有指責蔣(案,蔣介石),汪精衛憤而出國。此前,胡漢民、許崇智因與廖案有牽連而先後離開廣東;在廣東的軍委會成員只剩下伍朝樞、朱培德、譚延闓和蔣介石。蔣介石極力推薦譚延闓出任國民政府代理主席、中政會主席等要職。」【注2】、「……蔣也很清楚,儘管他在汪精衛出國後相繼擔任國民黨中常會主席、中政會主席等職,但在歷來看重個人資歷的國民黨人眼中,他在黨內還遠未達到一呼百應的地位。」【注3】

又如1928年6月11日:「馮玉祥因對蔣(案,蔣介石)處理奉軍和把京津交閻(案,閻錫山)不滿,遂以後方不穩為理由遲遲不到前線。11日,蔣介石表示辭去中政會主席職務,以此來督促馮玉祥北上。」【注4】

再如中政會也與行政院和立法院之間保有著密切的實務運作關係,對此劉維開先生已有詳盡分析,節要如下:「從中政會的實際運作探討訓政前期的黨政關係,……政治會議作為「全國實行訓政之最高指導機關」,其職權包括建國綱領、立法原則、施政方針、軍事大計、財政規劃及政務官任免,範圍十分廣泛。但是從歷次會議的決議案,可以發現國民政府的五院中,實際上只有行政、立法兩院與政治會議的關係密切,其他司法、考試、監察三院大多只有人事任免或法律制定的關係,其他部分十分有限。這當然與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所職司司法、考試、監察三權在理論上應以獨立行使為當有關,但是在「黨治」之下,要求司法、考試、監察三院超出黨派是不可能的事,可是中國國民黨的自我節制,卻是可以達到的。……從現存中央政治會議歷次會議速記錄的內容來看,第四屆中央執行委員會時期之政治會議與第三、五屆相較,是委員政府施政討論最多,關切最深的一個階段。所以會如此,一方面與1931年12月〈國民政府組織法〉及〈政治會議條例〉修正後的相關規定有關……另一方面也與當時擔任行政院長的汪兆銘主持政治會議的態度有關,他願意向委員提出政治外交報告,使中央執、監委員對於政府施政有參與討論,提供意見的機會,形成中執委出席政治會議比出席中常會踴躍的情形。」【注5】

汪政府成立伊始,即標舉秉承原國民政府的政治統緒,並追認接續1937年11月19日以前國民政府的法律架構;因此,就汪政府的立場而言,其政治傳統和國家體制允非突然創發出來的,乃係延續的和正統的,是故汪政府中央政治委員會也同樣是接續自原中國國民黨中政會而來,略事因革,自然也會對立法院事務有著較高密度的干預和涉入。

(二)汪政府成立時的法制架構不健全

汪政府中央政治委員會介入立法權的狀況顯示其立法程序與現代一般憲政體系有異,此種狀況的出現除了延續自原中政會的實務慣習之外,也和中日交戰時局紊亂,以及汪政府本身的法制架構不健全有關。其原因乃屬多方面的,有一部分作法是蕭規曹隨因循守舊,也有一些作法乃係隨順情勢演變而來。汪政府成立後,有三個根本的法制問題懸而未決,須予適當處理:

1、憲法未定遲遲無法解除訓政階段:

汪政府的國體在理論上係延伸自原中國國民黨的訓政理念,惟1931年6月1日中國國民黨施行的一黨專政「訓政約法體制」【注6】,與1940年3月30日汪政府所擬採行的跨黨派「憲政準備時期」之間仍有相當的差異,後者雖因於前者,但就內容上保有較大規模的調整。但無論如何,憲法未定乃當日客觀的現實,故汪政府〈國民政府政綱〉第6條遂有「召集國民大會制定憲法實施憲政」之宣示【注7】。有鑑於憲法尚未確立,因此1940年3月30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1次會議汪兆銘即提議由行政院長會同立法、司法、監察、考試各院長、副院長及內政部長研擬〈憲政實施委員會組織條例〉,並延聘賢達和能員共襄大業【注8】。1940年9月5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19次會議汪兆銘又報告已將內政專門委員會所擬〈憲政實施前內政設計大綱方案〉轉送憲政實施委員會參考採納【注9】。1940年9月12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20次會議決定於1941年1月1日召集國民大會【注10】,惟因憲政實施委員會審議憲法草案羈延過久導致國民大會流產【注11】,1940年12月26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32次會議遂囑憲政實施委員會於後者1941年1月10日的第3次全體會議確定國民大會召開之日期【注12】,旋又一再延期【注13】。直至汪政府自行宣告結束之日止,憲法文本均無法正式確立,成為汪政府法制的第一個難題。而也正是此一難題之滯宕無果,轉作汪政府繼續施行訓政的法理基礎,1940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國民政府依據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制定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第1條)、「國民政府設主席一人、委員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各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中央政治委員會選任之」(第10條)、「憲法未頒布以前,行政、立法、司法、監察、考試各院,各自對中央政治委員會負責」(第14條)【注14】,中央政治委員會遂得以藉此名正言順地介入立法權進行實質干預。

2、如何適用原國民政府、臨時政府、維新政府等紛雜的法律架構:

汪政府面臨的第二個法制問題則是如何沿用舊國民政府的法律架構,這牽涉到汪政府如何接續廣州國民政府以迄的法統。關於此點,1940年4月6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2次會議汪兆銘交議:
「國民政府還都前法令,應如何適用及修訂案。
查國民政府既經還都,此後關於法令之適用,自以繼承舊制為原則。惟過去種種法令,其立法原則間或與現行政綱微有出入。且自二十六年十一月移駐重慶辦公,迄於本年三月三十日還都南京,其間經過兩載有餘,種種事實演變,亦為政府所不容忽視。此後行政、司法各機關,如純然遷就事實,固為法理之所不許。倘或固執法統,亦勢必至於與事實扞格過甚。茲提出法令適用及修正綱要如左,敬候公決:
一、由國民政府通令全國行政、司法各機關,一切法令以適用民國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前施行者為準則。
二、凡中、外人民在還都以前,因適用他種法令所取得之權利或利益,現因適用國民政府法令而有受損害或喪失之情形時,各級行政及司法機關應妥擬適當方法,暫予保留呈候核定,並由行政及外交各機關儘速調整。
三、還都以前國民政府法令與現行政綱不相容者,應由行政院及立法院遵照政綱儘速修訂。
決議:通過。由國民政府分飭遵照。」【注15】

會上決議汪政府承認1937年11月19日以前舊國民政府的法令,並以此為基礎陸續進行修訂,以符合各地的現狀。依據此一標準,相關法令為汪政府置肯否的情況,示意如下:

(1)原國民政府舊法經汪政府承認而續予修訂,可舉〈參謀本部組織法〉的修正為例:
「鈔軍事委員會辦公廳原公函:
逕啟者:本會據參謀本部呈稱:查〈參謀本部〉組織法,現係沿用民國二十四年八月九日修正公布者。惟依現行〈軍事委員會組織法〉及為應付特別環境,尚應重加修正,以期適合現行法規,……」【注16】

(2)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時期的法令不為汪政府承認,可舉河南省司法終審權的定性為例,由梅思平領銜提出的審查意見認為:
「華北政務委員會呈請變更河南高等法院訴訟事件程序,似難照准,……
(一)查國府還都,一切法令,以適用民國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前施行者為準則,此不獨河南一省為然,即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所管轄之區域,亦應一律適用中央法令。其臨時政府時代之法令,早經失效,自無繼續沿用之餘地。」【注17】
案經民國30年(1941)2月27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38次會議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注18】,汪政府明快表示不承認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時期所頒布的法律。

3、因中日戰亂導致原國民政府頒定的法典有所散佚:

法典散佚是汪政府面臨的第三個問題。由於汪兆銘倉促出走河內,加以和平區新遭戰禍重創,各種法律條款的文本在和平區內自是難得保存全編,對於司法審判工作有著不小的阻礙。司法院的1則呈文很貼切地揭露了其困窘:
「鈔司法院原呈。查本院成立,事務逐漸推進,惟事變以還,法典散佚,即或偶有舊章可尋,每多不適現情之處,前司法院本有法規研究委員會之設,自非恢復組織,集羣策羣力之謀,不足以收眾擎易舉之效,而奠事半功倍之基。法規尤貴專精,適用方無扞格。」【注19】

為此,汪政府陸續編列經費專款印製法規大全【注20】,在司法行政部設置編纂4~6人纂修現行法律【注21】,以及蒐集各機關頒行之單行章則【注22】,俾使各地能有典章明文可資遵循。

在法制體系的理論面上,汪政府雖面臨著憲法未定、舊法適用、法典散佚這三項基本問題,但通過設置憲政實施委員會、限時承認舊法以及印發法典等措施,問題多少獲得了適度的彌補。相較之下,更形複雜的是法律審議的實務面,汪政府真正的立法權並非掌握在立法院的話,那麼,以中央政治委員會為中心去制訂、修訂、廢止各項法律案的機制和流程其真正面貌究竟又是如何?



【注1】盧艷香,《中國國民黨中政會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6年,第3頁。

【注2】李寶明,《“國家化”名義下的“私屬化”:蔣介石對國民革命軍的控制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第19頁~第20頁。

【注3】李寶明,《“國家化”名義下的“私屬化”:蔣介石對國民革命軍的控制研究》,第21頁。

【注4】李寶明,《“國家化”名義下的“私屬化”:蔣介石對國民革命軍的控制研究》,第43頁。

【注5】劉維開,〈訓政前期的黨政關係(1928-1937)──以中央政治會議為中心的探討〉,文存:《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24期,2005年11月,第120頁~第121頁。

【注6】張明偉《憲政下的訓政》,元照,2017年,第166頁:「國民會議於1931年5月5日至17日在南京中央大學大禮堂召開,其間於5月12日三讀通過由王寵惠等十一人所起草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草案,並決定同年6月1日公布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該約法並自公布日生效。……其中約法第30條:「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其職權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之規定,……明確規定了國民黨中央對國家的絕對統治權與國民黨一黨專政的政府體制」。

【注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國民政府公報》,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冊,國民政府公報第一號,政綱,第3頁。

【注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7頁:「實施憲政為國民政府還都後之大政方針,應由行政院長會同立法、司法、監察、考試各院長、副院長及內政部長,妥擬〈憲政實施委員會組織條例〉,並延聘賢達、任用能貟共襄大業案。決議:通過。由國民政府以命令發表。」。

【注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4頁~第5頁:「九、主席報告:據內政專門委員會呈送〈憲政實施前內政設計大綱方案〉,請鑒核實施一案,已轉送憲政實施委員會參考採納。」。

【注1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66頁:「六、主席報告:憲政實施委員會全體會議經過,並函請國民政府明令公布以三十年一月一日召集國民大會。」。

【注11】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4冊,第151頁~第152頁:「抄憲政實施委員會原函。案查國民大會定於民國三十年一月一日召集開會,前經本會委員長提請中央政治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在案,茲查本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會第四次常務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主席交議:「前本會第二次全體會議議決:定於民國三十年一月一日召開國民代表大會,因憲法草案分組審議至最近始告結束,尚待第三次全體會議彙集討論,原定召開國民大會日期,現已迫促,勢難如期舉行,應如何處理案。」當經決議:「國民代表大會,延期至民國三十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召開,報告本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並先呈請國民政府宣布延期。」紀錄在卷,據此,相應錄案函請查照轉陳為荷。此致中央政治委員會秘書廳。秘書長李聖五。」。

【注12】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4冊,第126頁:「一、主席交議:秘書廳案呈,准憲政實施委員會秘書處函知,該會第四次常務會議通過延期召開國民代表大會一案,提請公決案。決議:由憲政實施委員會於民國三十年一月十日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議定召開國民代表大會日期,再行呈請國民政府公布。」。

【注13】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4冊,第233頁~第234頁:「五、主席報告:秘書廳案呈,准憲政實施委員會秘書處及國民政府文官處先後函知,為憲政實施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決議,國民大會召集日期俟審議憲法草案總報告提出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後,再行擬定一案,業經陳奉國民政府准予備案;暨是次會議,討論分別延攬各省區當選國民代表為該會名譽專門委員一案,決議:「(一)呈請國民政府通令各省政府公告各當選代表,隨帶證明文件,來京逕到憲政實施委員會報到。(二)各代表證明文件,經本會常務委員會審查無異議後,即由本會延聘為本會名譽專門委員。(三)名譽專門委員之工作,由本會常務委員商訂實行,並按月各送致旅費。」等語,亦經陳奉府令分飭行政院及華北政務委員會轉飭遵辦具報。」。

【注1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立法院公報》,南京出版社,1989年,第37冊,第70頁~第72頁。

【注15】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65頁~第66頁。

【注16】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25頁。

【注1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4冊,第396頁~第397頁。

【注1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4冊,第340頁。

【注1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冊2,頁77。

【注2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2冊,第349頁、第414頁~第417頁。

【注21】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立法院公報》,第35冊,第444頁,1940年6月25日立法院修正通過、7月8日公布「司法行政部組織法」第17條:「司法行政部得設編纂四人至六人纂修現行法律、編譯現行司法法令及有關法律之圖書」。

【注22】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立法院公報》,第36冊,第499頁,1940年10月14日「國民政府文官處函為本處擬蒐集各機關頒行之單行章則(經國府公布者除外)暨職員名錄檢附職員調查表式一份函請查照分別辦理見復由」。

2021年4月25日 星期日

京平鬥法(5)

系列文《1234、[5]》

2021年04月25日潤稿
陸、省覽

從前諸史料可知,面對華北特殊化的局面,汪政府中樞試圖以切割「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觀念的方式,來卸取華北轄境的「司法權」,藉由司法權的收歸中央來獲致有限程度的國家統一表徵,以減低地方特殊化的程度。這種「司法統一」的策略早在汪政府組建之初即已成形,原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本設有:內政、財政、治安、教育、實業、司法等部,以及議政、司法等委員會;但在汪兆銘的堅持下,轉型後的華北政務委員會不再改組原司法部和司法委員會,而是予以撤銷,以在形式上符合司法行政統歸中央領導。【注103】此後,汪政府中樞設法保持此一原則,且如再遇到合適的機會,則更進一步將相關案件的司法權予以細化,化整為零、分項切割,逐一抽取利權。

其實不獨獨對於華北特殊化如此,汪政府中樞對於華中直轄區的部屬和友邦(日本)涉外事務也都同樣劃下「司法獨立」的底線,例如:
一、民國31年(1942)10月29日李士羣電告汪兆銘表白未侵犯司法獨立:「南京汪主席鈞鑒。儉電敬悉。因處理要案,今晨返滬。關於上海第二特區法院自特工總部協助接收以後,該院行政有關司法獨立,職從未過問。至風潮事件已遵命辦理,并飭屬澈查詳情,請俟據報後再行電呈。職李士羣叩。艷。」【注104】
二、民國33年(1944)3月13日周佛海請日人勿干涉國民政府之司法獨立:「晚,宴松井總參謀長,告以審訊顧寶衡時,日方所派旁聽員應撤退,否則,有干涉司法獨立之嫌。渠即應允。」【注105】

在此種「司法統一、司法獨立」的全盤國政方針下,中樞盡力維繫全國法令的統一適用,對華北政務委員會轄區嘗試收回司法終審權,圖謀降低華北特殊化的程度。但這種中央向地方延伸的好處固然可以伸張中樞威信,但也不是都沒有弊端,仍須顧慮到「實情」:日軍動向與地方民眾權益,使得中樞與華北雙方之間呈現出既競爭又合作的「中央─地方」關係,隨著華北人事的異動而拉鋸弛張。中樞與華北兩方在司法權相關領域的競合關係,於是展現在三個具體事例:
一、河南省第三審民、刑案件的終審權,中樞意欲收歸直轄的「最高法院」,且態度頗為強硬。但最終不敵華北方面倚日軍擁有實質影響力的現實,而改為委託「最高法院華北分院」代為審判。
二、關於禁烟(毒)的法令,中樞本與華北立場相符,廢止〈禁烟治罪暫行條例〉與〈禁毒治罪暫行條例〉,回歸〈刑法〉由各級普通法院處斷,保留華北一定程度自治的空間。但中樞一度態度反覆,統一收回中樞改以軍法體系進行審判;華北方面遂爭持臨時政府時期已廢除各該規定,迫使中樞又回到最初的政策。
三、盜匪案件的法令也與禁烟(毒)的狀況類似。華北在臨時政府時期本係自行審結盜匪案件,汪中樞起初欲回歸各普通法院按〈刑法〉裁判尚能容許華北自治;未幾卻態度驟變轉向恢復〈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統歸軍事委員會,迫使華北方面堅主依臨時政府時期所立之〈懲治盜匪暫行條例〉處斷。中央政治委員會雖僅同意重修〈懲治盜匪暫行辦法〉而沒有完全退讓,然也不得不將華北轄境盜匪案件判決之核定權調整為由「軍事委員會」委託「華北綏靖軍總司令部」代行。最終,直到華北人事異動和收回租界暨治外法權的契機,最高國防會議才通過修正〈懲治盜匪暫行條例〉,將盜匪案件進一步限制到剿匪區域者才送該管最高級軍事機關核准,餘則收歸中樞司法行政部覆核。

汪政府中樞在司法案件管轄權上,一開始確實向華北政務委員會施加了不小的壓力。但其效果只是很表淺的,因為華北方面據理力爭的理由,包括內、外兩個面向。在涉外面向而言,華北方面表達了合理的擔憂,如果司法權收歸中央導致時效或溝通問題,友(日)軍恐怕會就地率性自為決定,其負面結果將是不可控的。在內政面向而言,華北方面也敘明華北地區劫餘的困難窘境和司法實務的扞格來進行申辯:華北分院不敢處理河南省千餘起的積案、華北缺乏禁煙(毒)的代核及核轉機關、〈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為行政命令而非法律……等等,都是必須處理的實務問題,也無法以理服人。

汪政府中樞應該也很快醒悟到了這點,即中央政令的觸鬚欲伸張到華北司法權領域的深度是有其極限的,如若過度沉浸在中央集權的喜悅之中,那麼損失利益的將不只是華北方面的政治人物,遭受最大衝擊的還是平頭百姓。所幸司法權競合的過程裡,中樞并沒有採取完全的本位主義,而是以象徵性的中央機關(最高法院、軍事委員會、司法行政部)委託地方機關或中央派出單位(華北分院、華北綏靖軍總司令部、司法行政部華北事務署)的形式獲致平衡,不為己欲之甚。最終由中樞獲致司法統一之形,讓華北取得受託委辦之實,同時亦滿足了司法獨立、全國法令統一的理念,於國、於民,總算是都有所交代了。



【注103】張炳如〈華北敵偽政權的建立和解體〉,文存: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編)《我所知道的偽華北政權》,第16頁~第17頁:「1940年4月1日,王克敏根據汪精衛的偽國民政府發表的人事,宣布偽華北政務委員會成立,……委員長王克敏及常務委員六人、委員九人,都是原臨時政府各委員會的委員。以下設內務、財政、治安、教育、建設五總署。……因汪精衛要在形式上把司法行政歸他的中央直接領導,未設司法總署。原臨時政府司法部撤銷後,部內職員分發政委會【靜案:政委會即:華北政務委員會】及各總署任用。……此次原偽臨時政府的議政、司法兩委員會,因華北無這類機構,於偽華北政委會成立後解散,議政委員會委員長湯爾和改任政委會常委兼教育總署督辦。司法委員會委員長董康任政委會委員,兩會的職員則分配給各總署任用。」。

【注104】〈李士群電汪兆銘關於上海第二特區法院自特工總部協助接收後該院行政有關司法獨立從未過問至風潮事件已飭屬澈查〉,國史館藏檔案史料文物查詢系統(網址:https://ahonline.drnh.gov.tw/index.php?act=Archive),2021年4月25日檢索結果:《汪兆銘史料》,入藏登錄號:118000000014A,典藏號:118-010100-0018-032。p1。

【注105】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下編,第705紙,民國33年(1944)3月13日周佛海日記。

2021年4月17日 星期六

京平鬥法(4)

系列文《123、[4]、5

2021年04月17日潤稿
伍、華北政務委員會轄境之盜匪案件判決核定權歸屬

對於盜匪案件,國民政府曾於民國25年(1936)8月31日公布〈懲治盜匪暫行辦法〉,【注77】該辦法規定「由駐在地有審判權之軍事機關,或已兼、未兼軍法官之該管行政督察專員或縣長審判之……盜匪案件判決後,應於五日內繕具判決正本並令被告人提出聲辯書,檢同全案卷證呈由各省最高軍事長官核轉軍事委員會核定。」,係採軍法處斷,施行期間暫定為1年。【注78】臨時政府在華北成立後,則於民國27年(1938)3月31日另行公布了〈懲治盜匪暫行條例〉,施行時間暫定為三年;【注79】5月21日公布其施行細則。【注80】〈懲治盜匪暫行條例〉關於司法案件覆核的規定為下列各條:
「第四條:依本條例判處死刑者,該管司法機關應於判決後七日內繕具判決正本並檢同全案卷證,呈由各該省高等法院院長附具意見書轉呈法部覆核,俟奉令准後執行。
第五條:應依前條規定呈送覆核之案件,在邊遠或交通不便之區域將由高等法院院長轉送各該省公署覆核,俟核准後執行。
前項區域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在現有軍隊駐紮之剿匪區域內犯本條例所定之罪者,由該區內高級軍事機關審判之。
前項軍事機關應於判決後七日內繕具判決正本並檢同全案卷證,呈由該管上級軍事機關核准後執行。……
第八條:第四條、第五條之覆核機關認原審機關之判決有疑誤者,應揭明理由飭令再審、或派員會審、或交高等法院覆審。
第六條之上級軍事機關認原審機關之判決有疑誤者,應敘明理由飭令再審或派員會審。」【注81】

中日戰爭造成各地秩序大亂,華北地區在臨時政府的統治下,在民國28年(1939)年初步確立警政系統。【注82】民國29年(1940)3月30日汪兆銘國民政府還都南京,原臨時政府改組為華北政務委員會。【注83】很快地,汪政府整理相關法令時,李聖五認為民國25年(1936)國民政府公布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採軍法處斷的作法,就當時情勢觀之顯屬無此需要,且該辦法縱展延也已逾期失效,故在民國29年(1940)4月6日提案予以廢止,一律改成適用〈刑法〉的搶奪強盜及海盜罪,並由普通法院依照通常程序辦理;【注84】此番調整的內容,尚符合華北方面的期待。惟法專會主任委員梅思平卻於民國29年(1940)5月23日將大異其趣的第1次審查意見──「在未經另定法令公布以前,暫行援用民國二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布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辦理」── 送交中政8會,【注85】結果是梅案勝出,【注86】5月31日國民政府以〈第53號訓令〉將暫行援用〈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的規定下達立法院。【注87】

華北盜匪案件的覆核權依〈懲治盜匪暫行條例〉原係臨時政府所屬法部、各省公署、軍事機關的權力,華北方面繼之本可因地權宜、自行其是。但洎汪政府中樞訓令抄發〈懲治盜匪暫行辦法〉起算,其終審權則將統一收歸南京的軍事委員會。對此,華北政務委員會認為不妥,民國29年(1940)8月13日由委員長王揖唐呈文向國民政府表示華北各省市現在適用〈懲治盜匪暫行辦法〉會遭遇困難;因為中、日戰爭的巨大破壞,許多官吏、隊警外逃或就地解散,導致華北各地秩序紊亂、匪盜橫行,城市治安由地方治安維持會勉強維繫、鄉鎮地區則由友軍(日軍)代為剿捕。由於〈懲治盜匪暫行辦法〉已逾期失效而依〈刑法〉程序處斷又過於繁冗,日軍遂常常就地逕自執行、寬嚴不一,因此前臨時政府方於民國27年制定〈懲治盜匪暫行條例〉及細則,施行後頗稱便利。盜匪案件如果貿然改按〈懲治盜匪暫行辦法〉送到南京過軍事委員會核定,將因路途遙遠、緩不濟急,不僅無法及時戢匪安民,亦恐日軍失去耐性、故態復萌而隨便處置盜匪性命。加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不過是一紙行政命令而已,其定性並非法律,建請在華北擬仍維持既有之〈懲治盜匪暫行條例〉,暫不更張。【注88】

9月5日中政19會鑒於案情複雜,決議將此案交法專會、立法院、司法院、軍事委員會、司法行政部會同擴大審查;【注89】後續經各單位共同討論,研判華北方面所稱「覆核機關相距遙遠、郵程往返需時,深恐輾轉濡滯、諸多貽誤」係屬實情,【注90】第2次的審查意見才不再堅持施行〈懲治盜匪暫行辦法〉,作出部分退讓:
「一、華北政務委員會管轄區域內盜匪案件判決之核定權,擬請由軍事委員會委託華北綏靖軍總司令部代行之。
二、二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布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擬請由立法院、司法院、軍事委員會、最高法院、司法行政部、警政部、法治專門委員會派員會同起草修訂。」【注91】
9月19日中政21會遂決議照第2次審查意見通過。【注92】

此後長達2年多的時間,汪政府中樞保持「軍事委員會委託華北綏靖軍總司令部代行覆核」的模式,象徵性地收回華北盜匪案件終審權。此緣於民國30年(1941)3月30日至民國31年(1942)12月10日在日本的主導下,華北方面執行了5次的治安強化運動,軍事掃蕩各地的盜匪、共產黨、國民黨人員,汪政府中樞缺少對華北施壓的著力點。

民國32年(1943)2月8日王揖唐辭去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由朱深接任。【注93】朱深較識大體,【注94】且因性情庸懦致華北軍政大權為齊燮元綜攬,【注95】而齊燮元與周佛海互動較佳,故對中樞推動政令的阻礙減小,司法行政部部長羅君強乃在4月6日重啟修改〈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為〈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的提案。羅君強主張:【注96】
(一)還都時歷近3年,地方秩序次第恢復,長期援用〈懲治盜匪暫行辦法〉行軍法審判已不切實際。
(二)國際情勢變化適值收回治外法權之際,動見觀瞻,盜匪案件不宜一概以軍法從事,而應審酌各地情形,分區由軍法或司法機關分別管轄。

案經行政院第157次院會呈送4月15日中政11會,決議交法專會、軍事委員會、內政部、司法行政部會同擴大進行第3次審查。【注97】會同審查的結果,由內政部部長陳羣將〈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的修正草案送最高國防會議第14次會議,5月13日通過,【注98】規定參戰期內之盜匪案件,其終審權區分為2種程序:【注99】
(一)原則:
判處死刑者,該管司法機關呈由各該省高等法院院長附具意見書轉呈司法行政部覆核。但在邊遠或交通不便地區,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轉報各該省區長官公署覆核後執行。
(二)剿匪區域:
在現有高級軍隊駐紮之剿匪區域內,犯罪者由該區域內高級軍事機關審判,再檢送該管最高級軍事機關核准後執行。

在華北完成5次治安強化運動、朱深掌理華北、收回租界消泯治外法權的大環境下,汪政府中樞終於得到較佳機會略進一步,將華北盜匪案件切割為普通區域和剿匪區域2塊,收回前者的司法終審權歸至司法行政部,後者則仍保持由該管最高級軍事機關核決。

7月2日朱深病逝,7月4日王克敏再任委員長職務。隨後王克敏著手調整華北政務委員下屬機構以培植其派系,先後設法排擠齊燮元、王蔭泰的勢力。【注100】10月7日行政院呈送〈司法行政部華北事務署暫行條例〉草案,獲中政128會通過,【注101】該條例修正規定:司法行政部華北事務署址設北京,在軍事未結束前執行主管事務並受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之監督指揮,該署所轄司法官和司法行政官任免由司法行政部辦理但必要時得呈准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先行派免。【注102】華北方面與中央在法令統一的表象下,在司法行政事務上仍擁有一定程度的特殊化權限。



【注7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29頁:「今若遽再適用民國二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行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處理,不惟是項辦法第十條所定之具有核轉職權之各省最高軍事長官,華北各省市現尚未蒙調整設置,並無相當機關可代其職權。」。
【注7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08頁~第211頁,民國29年(1940)4月6日李聖五提案:「為提案事:本年四月六日鈞會決議:『由國民政府通令全國司法行政各機關,一切法令以適用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前施行者為準則,其還都以前國民政府法令與現行政綱不相容者,應儘速修訂』等因,……又查同年八月三十一日中政會決定、同日施行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其第九條規定:『犯本辦法之罪者,由駐在地有審判權之軍事機關,或已兼、未兼軍法官之該管行政督察專員或縣長審判之。』第十條規定:『盜匪案件判決後,應於五日內繕具判決正本並令被告人提出聲辯書,檢同全案卷證呈由各省最高軍事長官核轉軍事委員會核定。』此種特殊程序之規定就目前情勢觀之顯屬無此需要,又查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本辦法施行期間,暫定一年。』則自二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頒布施行之日起,至二十六年八月三十日業已期滿,即使另有延長一年期間之命令,至二十七年八月三十日亦經期滿。此後縱有繼續延長期間之命令,要在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後,亦難援用,……亟應廢止者一也;再從實體言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僅有十五條,而其條文規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多,幾於觸目皆是,雖曰刑亂國用重典,但不從國計民生社會情狀兼籌並顧,而徒以威嚇鎮壓為能事,殊非現代刑事政策所宜採用,茲復國府還都與民更始,尤宜稍示寬大,此就實體言,……亟應廢止者二也;且查刑法分則第二十章關於鴉片毒品罪,第三十章關於搶奪強盜及海盜罪,處刑輕重得當,足資懲儆,亦無適用特別法之必要,用是提請鈞會決議,由國民政府通令全國將……〈懲治盜匪暫行辦法〉予以廢止,一律適用刑法,並由普通法院依照通常程序辦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此上中央政治委員會。提案委員李聖五。」。
【注7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31頁~第34頁。
【注8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35頁~第36頁。
【注81】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33頁~第34頁。
【注82】郭貴儒、張同樂、封漢章《華北偽政權史稿:從“臨時政府"到“華北政務委員會"》,第452頁。
【注83】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立法院公報》第35頁,南京出版社,1989,第37頁:「〈國民政府訓令第九號〉:令立法院。……一、臨時政府、維新政府名稱,應即廢止。二、華北設置華北政務委員會。臨時政府已辦政務由中央政府令飭華北政務委員會接收並遵照中央法令從速調整;維新政府已辦政務由中央政府直接接收並從速調整。……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注8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08頁~第211頁。
【注85】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41頁。
【注86】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18頁、第222頁:「審查意見……第二項關於〈懲治盜匪暫行辦法〉通過。」。
【注8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立法院公報》第35冊,第213頁~第217頁:「令立法院。據文官處簽呈:「准中央政治委員會祕書廳中政祕字第二二二號函送二十九年五月十三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八次決議:『關於盜匪案件,在未經另定法令公布以前,暫行援用民國二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布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辦理。』囑查照轉陳,分飭遵照一案,理合簽請鑒核」等情;據此,自應照辦,除分行外合行抄發該〈懲治盜匪暫行辦法〉一份,令仰該院遵照。并轉飭所屬一體知照。此令。計抄發〈懲治盜匪暫行辦法〉一份。」。
【注8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28頁~第30頁:「呈為華北各省市現在適用〈懲治盜匪暫行辦法〉,事實困難,擬仍維持現狀,暫不更張,冀較便捷,期遏匪氣。……竊奉鈞府〈府文一訓字第五三號訓令〉節開:「據文官處轉陳中央政治委員會秘書廳函送〈懲治盜匪暫行辦法〉一案,應予照辦,通飭遵照」等因,附抄發辦法一份到會。奉此,溯查事變之後,華北各省市地方官吏,相率潛逃,隊警率多自散,以致秩序紊亂,匪盜橫行,此呼彼應,勢同流寇,擄掠焚殺,民不聊生,雖經組織地方治安維持會,出任維持,然以餉械兩缺,隊警原額有難遽復,故其力僅及於城市,而鄉鎮地方,率由駐在友軍代為剿捕,遇有所獲,則因前項〈懲治盜匪暫行辦法〉施行期間已滿,且其核轉及核定機關,悉已解體,無從適用。若依〈刑法〉處斷,又以程序繁多,輾轉需時,有稽顯戮,不足以資震攝。往往即由友軍為之處分,就地執行,主觀各不相同,寬嚴遂亦互異。而冀東各縣,又依其防共自治政府制定公布之〈懲治盜匪條例〉處辦,辦法紛歧,殊淆視聽。前臨時政府成立,鑑及於此,為適應需要力謀整飭起見,於民國二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五月二十一日,先後制定〈懲治盜匪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布施行,行之三年,頗稱便利。現在華北各級法院以及各縣司法機關遇有盜匪案件,悉依前項條例處斷,程序迅捷,民多允服。今若遽再適用民國二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行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處理,不惟是項辦法第十條所定之具有核轉職權之各省最高軍事長官,華北各省市現尚未蒙調整設置,並無相當機關可代其職權。而且華北地方由於警力單薄,兜勦不易,宵小潛蹤,萑符遍野,當此青紗帳起,夏防吃緊之際,尤宜迅速懲創,俾足以昭炯戒。設使送經軍事委員會核定,郵程遙遠,往返需時,倘駐在友軍以為輾轉濡滯、難資震攝,仍代處分,轉恐有妨威信。本會籌維再四,以為欲求適應環境、嚴懲盜匪之計,惟有維持現狀,暫不更張。即由本會代行前項條例第四條規定之覆核職權,庶可以收戢匪安民之效。爰經提付本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六次常務會議公同討論,眾意僉同紀錄在卷。復經令據最高法院華北分院院長張孝移徵集該院承辦刑事案件職員意見,亦以華北今昔情形不同,是項辦法能否推行畫利、關係甚鉅,似有預先顧及之必要等情,呈復前來,擬請俯念華北地方情勢特殊,而是項〈懲治盜匪暫行辦法〉又係事變以前,由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以會令通行並呈前中央政治委員會備案之件,與經過立法程序公布施行之法律有間,遽再適用,事實困難,各省市地方遇有盜匪案件,仍依前臨時政府公布之〈懲治盜匪暫行條例〉處斷,由本會行其第四條規定之覆核職權,俾無扞格而遏匪氣。所有華北各省市現在適用〈懲治盜匪暫行辦法〉,事實困難,擬仍維持現狀,暫不更張緣由,……具文呈請」。
【注8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6頁、第11頁:「交法制專門委員會審查,并由立法院、司法院、軍事委員會、司法行政部派員參加,由法制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
【注9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119頁:「查華北政務委員會原呈以適用〈懲治盜匪暫行辦法〉困難之點,在於盜匪案件判決後,覆核機關相距遙遠、郵程往返需時,深恐輾轉濡滯、諸多貽誤,所稱自係實情,擬請由軍事委員會委託華北綏靖軍總司令部代行覆核,以期便捷而收戢匪安民之效。復查〈懲治盜匪暫行辦法〉內容似有修正之必要,擬請交付上列各機關派員會同研究,按照現情參照各種有關法規重加修訂俾資依據。」。
【注91】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118頁。
【注92】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98頁~第99頁、第104頁。
【注93】郭貴儒、張同樂、封漢章《華北偽政權史稿:從“臨時政府"到“華北政務委員會"》,第428頁。另案,最高國防會議第5次會議於民國32年(1943)2月11日予以追認,參: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6冊,第145頁~第146頁。
【注94】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下編,第705紙,民國32年(1943)2月8日周佛海日記:「本日發表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王揖唐辭職照准,以朱深繼,私意較為得(當)。雖朱與我黨素無好惡,但較識大體,或不致妨礙華北之中央化也。」。
【注95】張炳如〈華北敵偽政權的建立和解體〉,文存: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編)《我所知道的偽華北政權》,第20頁:「1942年11月,日本華北聯絡部改為日本駐北平使館。聯絡部原任部長森岡去職,由次官鹽澤清宣升為公使。齊燮元因森岡的關係,受到鹽澤的賞識,現在乘著華北人事變動機會,便綜攬了華北偽組織的軍政大權。朱深生性庸懦,在他任職其間,只是齊燮元一個伴食畫諾的工具。」。頁22:「齊燮元在王揖唐、朱深二人任內,自恃有森岡給他在背後撐腰,從偽組織內部攫取了軍事、政治的大權,在省市地方,擴充私人勢力。」。
【注96】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6冊,第373頁:「竊查關於盜匪案件,在未經另定法令公布以前,應暫援用民國二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布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辦理,業經國民政府於二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通令遵照在案。惟查該辦法原係適用於剿匪期內,還都以來地方秩序次第恢復,情形迥非昔比,長此援用,微特不切實際,抑且有全國接匪之嫌,此亟應修訂者一也。該辦法第九條規定,「犯本辦法之罪者由駐在地有審判權之軍事機關或已兼、未兼軍法官之該管行政督察專員或縣長審判之。」是審判權完全屬諸軍事機關,在此收回治外法權之際,觀瞻所繫,自宜審酌情形、劃定區域,由軍法或司法機關分別管轄,以明界線,此亟應修訂者二也。結夥搶劫與恐嚇取財,其情節尚非罪大惡極,執行者果能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及三百四十六條規定,科以適當之刑,未始不能收懲罰之效,該辦法將上述兩罪列為盜匪實嫌過當,此亟應修訂者三也。」。
【注9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6冊,第342頁~第343頁。
【注9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21冊,第140頁。
【注9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21冊,第170頁~第172頁。
【注100】郭貴儒、張同樂、封漢章《華北偽政權史稿:從“臨時政府"到“華北政務委員會"》,第430頁~第432頁。
【注101】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7冊,第96頁。
【注102】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7冊,第156頁~第158頁:「第一條:國民政府為司法行政部便於處理華北主管事務,在北京設置司法行政部華北事務署。第二條:司法行政部華北事務署在軍事未結前,執行主管事務,並受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之監督指揮。……第八條:司法行政部華北事務署對於所轄司法官及薦任以上司法行政官之任免,應由司法行政部辦理;但於必要時得就近呈准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先行派代或撤免之。第九條:〈司法行政部華北事務署辦事細則〉以署令定之,分報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及司法行政部備案。」。

2021年4月11日 星期日

京平鬥法(3)

系列文《12、[3]、45

2021年04月11日潤稿
肆、禁烟、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的適用和廢止

不僅是名義上由中樞直轄的河南省,在華北政務委員會法定轄區的河北、山東、山西三省及北京、天津、青島三市,中央政府也與華北方面就禁(鴉片)烟、禁毒的法律適用問題有過交鋒。

對於氾濫的吸烟、吸毒的歪風,國民政府曾於民國25年(1936)6月3日公布〈禁烟治罪暫行條例〉和〈禁毒治罪暫行條例〉,規定烟案、毒案由「禁烟總監」指定軍法機關審判之或委任委任各級地方政府代為審判,判決且須呈奉禁烟總監核准執行。【注60】臨時政府成立後,則在民國27年(1938)2月24日公布廢止相關特別條例,調整由各級法院、各縣司法機關審理並依〈刑法〉鴉片罪章處斷;【注61】烟毒犯治罪在大亂的背景中由嚴峻的軍法審判降為普通法院審判助長了社會的沉痾,民國28年(1939)3月北平烟館達500多家,有不少日本人和朝鮮人從事毒品產業;【注62】天津則為與上海齊名的毒品集散地,有烟館180家、土行30家。【注63】汪政府時期,河南省的彰德、湯陰、武安、臨漳、陝縣、滑縣、西華、夏邑8縣在日軍壓力下,種植鴉片的面積佔耕地30%。【注64】1940年山西省的大同等12縣種植面積達16萬畝,影響所及導致晉省80%公務員都吸食鴉片。【注65】

汪政府還都後開始整理法令,李聖五認為前國民政府民國25年公布之〈禁烟治罪暫行條例〉和〈禁毒治罪暫行條例〉與現行政綱不相容,事實上已不能適用。因為中樞並未設置「禁烟總監」一職無從履行烟、毒案件審判須經「禁烟總監」的程序。此外,兩暫行條例不僅無從施行且刑度甚嚴,規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處頗多,慮及還都之頃宜一新政治、示民寬大,可回歸〈刑法〉的鴉片毒品罪處斷,他遂於民國29年(1940)4月6日提案:「查〈刑法〉分則第二十章關於鴉片毒品罪,第三十章關於搶奪強盜及海盜罪,處刑輕重得當,足資懲儆,亦無適用特別法之必要,用是提請鈞會決議,由國民政府通令全國將〈禁烟治罪暫行條例〉、〈禁毒治罪暫行條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予以廢止,一律適用〈刑法〉,並由普通法院依照通常程序辦理」【注66】

李聖五這項兼容華北舊慣的提案,法專會第1次的審查意見亦表贊同,【注67】惟5月23日中政8會卻要求重付審議。【注68】法專會秉承上意重審後大幅改變方向,第2次的審查意見轉而認為:
「一、禁烟、禁毒暫行治罪條例均毋庸廢止,但處刑標準訂有年份者,暫以二十五年度為準。
二、關於絕對禁種及分期禁種辦法,仍應由軍事委員會、行政院及華北政務委員會分別令飭各省市,參照前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行營頒行各種章則,繼續切實辦理。
三、關於烟民登記及戒煙、戒毒之設備,在事變前業經辦理各省市,均須剋日恢復,依照原定辦法,切寔繼續辦理;未經辦理各省市,亦須參照前定各項章則從速籌辦。
四、前軍事委員會頒行各種禁烟禁毒章則,應由軍事委員會會同行政院及華北政務委員會,從速辦理,提交本會核議。
五、關於烟毒罪犯之審判,仍由軍事委員會指定有軍法職權之機關或地方政府行之。」【注69】

法專會第2次的審查意見經民國29年(1940)6月5日中政9會決議通過,【注70】並由國民政府以〈府文一訓字第五九號訓令〉送交華北政務委員會執行,煙毒案件的司法終審權由華北各級普通法院統一收回中樞改以軍法體系進行審判。

由於烟、毒販售的利益龐大,煙毒案件的法規趨嚴和司法終審權的改隸其實會牽動到國內鴉片稅款暨沒收物品的重分配,【注71】以及友邦(日本)在華北的商業利益,因此令華北方面感到窒礙難行,乃向國民政府呈文表達難題,其理由歸納為2點:【注72】
(一)禁種、禁吸、戒煙、戒毒的配套措施和設備均屬內務行政範圍,但事務繁雜,需要時間瞭解現況後,才能妥擬辦法呈報。
(二)相關各治罪暫行條例所定之代核及核轉機關,華北各省市皆未見設置,無從執行。
對此,中樞方面不願前功盡棄,7月18日中政15會決議交給法專會續審此案,審查單位並擴大包括立法院、司法院、軍事委員會、華北政務委員會、內政部、司法行政部均須派員參加。【注73】

接下來法專會第3次召開的擴大審查會議本諸「同一性質之司法案件不能有兩種不同法令之適用」的原則進行討論,但與會者雖欲保持禁烟、毒2治罪暫行條例而不可得,因為經過通盤考量:【注74】
(一)兩種治罪辦法的配套措施包含恢復戒烟所等行政方面設備,但數個月以來各主管機關因種種事實限制,均未著手辦理。
(二)煙毒案件由普通法院審理改移歸軍事機關裁判的新規定,執行上確有困難,類似情形不僅只發生在華北各省,即便華中、華南的各省市都沒有辦法落實。

亦即此一問題的影響範圍不僅止於華北委員會管轄區域而已,更及於整個和平區,法專會乃未再堅持中政9會的決議,而改朝華北政務委員會所傾向的方向逆轉,提出第3次的審查意見:
「一、〈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禁毒暫行治罪條例〉均擬予廢止,所有煙毒案件由普通司法機關依照通常程序適用〈刑法〉辦理。
二、業經頒布與禁烟、禁毒有關之各種行政部分法規,應催軍事委員會會同行政院、華北政務委員會從速整理,提交本會核議。」【注75】
9月19日中政21會迫於現實,只好決議:「函國民政府明令廢止禁烟、禁毒兩種治罪暫行條例,由普通司法機關依照通常程序,適用〈刑法〉辦理。」【注76】烟、毒案件的司法審判權退回最初的樣貌,讓華北方面又保有自行審結的空間。



【注6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08頁~第211頁,民國29年(1940)4月6日李聖五提案:「查民國二十五年六月三日國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之〈禁烟治罪暫行條例〉及〈禁毒治罪暫行條例〉兩種刑事特別法規……〈禁烟治罪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犯本條例各條之罪者,由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兼禁烟總監指定有軍法職權之機關審判之,或委任各級地方政府代為審判。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裁判,除依〈各省最高軍事機關代核軍法案件暫行辦法〉辦理外,非經呈奉委員長兼禁烟總監核准,不得執行。』〈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亦同。是烟案、毒案之審判機關,既須由禁烟總監指定或委任,而判決後又須呈奉禁烟總監核准執行。」。
【注61】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2冊,第298頁~第299頁:「華北各省市地方曾經前臨時政府於民國二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議決,將前項各條例廢止,明令公布有案,各級法院暨各縣司法機關審理前項煙毒案件,悉依〈刑法〉鴉片罪章處斷,兩年餘來頗資順利」。
【注62】蘇智良《中國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第415面。
【注63】蘇智良《中國毒品史》,第416面。
【注64】蘇智良《中國毒品史》,第416面~第417面。
【注65】蘇智良《中國毒品史》,第417面~第418面。
【注66】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08頁~第211頁,民國29年(1940)4月6日李聖五提案:「為提案事:本年四月六日鈞會決議:『由國民政府通令全國司法行政各機關,一切法令以適用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前施行者為準則,其還都以前國民政府法令與現行政綱不相容者,應儘速修訂』等因,查民國二十五年六月三日國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之〈禁烟治罪暫行條例〉及〈禁毒治罪暫行條例〉兩種刑事特別法規,依前開決議應認為有效,但事實上已不能適用。從程序言之,〈禁烟治罪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犯本條例各條之罪者,由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兼禁烟總監指定有軍法職權之機關審判之,或委任各級地方政府代為審判。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裁判,除依〈各省最高軍事機關代核軍法案件暫行辦法〉辦理外,非經呈奉委員長兼禁烟總監核准,不得執行。』〈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亦同。是烟案、毒案之審判機關,既須由禁烟總監指定或委任,而判決後又須呈奉禁烟總監核准執行。現在國府還都,既未設置禁烟總監,此等案件即屬無從進行;又查同年八月三十一日中政會決定、同日施行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其第九條規定:『犯本辦法之罪者,由駐在地有審判權之軍事機關,或已兼、未兼軍法官之該管行政督察專員或縣長審判之。』第十條規定:『盜匪案件判決後,應於五日內繕具判決正本並令被告人提出聲辯書,檢同全案卷證呈由各省最高軍事長官核轉軍事委員會核定。』此種特殊程序之規定就目前情勢觀之顯屬無此需要,又查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本辦法施行期間,暫定一年。』則自二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頒布施行之日起,至二十六年八月三十日業已期滿,即使另有延長一年期間之命令,至二十七年八月三十日亦經期滿。此後縱有繼續延長期間之命令,要在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後,亦難援用,此就程序言,上述三特別法之亟應廢止者一也;再從實體言之,〈禁烟治罪暫行條例〉及〈禁毒治罪暫行條例〉均寥寥二十餘條,〈懲治盜匪暫行辦法〉僅有十五條,而其條文規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多,幾於觸目皆是,雖曰刑亂國用重典,但不從國計民生社會情狀兼籌並顧,而徒以威嚇鎮壓為能事,殊非現代刑事政策所宜採用,茲復國府還都與民更始,尤宜稍示寬大,此就實體言,上述三特別法之亟應廢止者二也;且查刑法分則第二十章關於鴉片毒品罪,第三十章關於搶奪強盜及海盜罪,處刑輕重得當,足資懲儆,亦無適用特別法之必要,用是提請鈞會決議,由國民政府通令全國將〈禁烟治罪暫行條例〉、〈禁毒治罪暫行條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予以廢止,一律適用刑法,並由普通法院依照通常程序辦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此上中央政治委員會。提案委員李聖五。」。
【注6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41頁:「奉交審議李聖五委員提〈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禁毒治罪暫行條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三種刑事特別法規難於適用,擬請決議廢止,一律適用〈刑法〉,並由普通法院依照通常程序辦理案,謹提出審查意見,敬候公決:(附)審查意見:一、對於原提案「擬請廢止〈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禁毒暫行治罪條例〉,一律適用〈刑法〉,並由普通法院依照通常程序辦理」一節,在禁煙、禁毒辦法未經根本決定之前,似屬可行。一、關於盜匪案件,在未經另定法令公布以前,暫行援用民國二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布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辦理。」。
【注6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18頁、第222頁:「審查意見第一項關於禁烟、禁毒治罪暫行條例重付審議,第二項關於〈懲治盜匪暫行辦法〉通過。」。
【注6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327頁~第328頁。
【注7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52頁、第257頁:「通過,函國民政府並交行政院及軍事委員會。」。
【注71】類似的事例如:羅君強〈對汪偽的回憶〉,文存: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編)《我所知道的汪偽政權》,第42頁:「蔣介石是以變相的鴉片專賣來籌措費用,其收入相當於國家正式預算中軍事特別費的四至五倍,他又用各種特別法令來審理禁烟、禁毒案件,蔣介石曾擬自兼禁烟總監,又覺不妥,就僅設了一個禁烟總會,隸屬於軍委會。陳公博師其故技,1945年從內政部梅思平手裡奪得鴉片專賣權後,居然自兼了蔣介石還有顧慮的禁烟總監。」。
【注72】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2冊,第298頁~第299頁:「呈為陳明禁煙、禁毒兩治罪暫行條例曾經前臨時政府明令廢止有案,華北各省市重行援用,覺有窒碍,據寔呈請鑒核事。竊奉鈞府〈府文一訓字第五九號訓令〉……計抄發意見一分到會。奉此,遵查抄發意見所載之第二至第四各項,係屬關於禁種、禁吸以及戒煙、戒毒之設備事件,均屬內務行政範圍,頭緒較繁,籌維宜備,已由本會督令主管機關詳稽歷案、熟察現情、酌擬辦法,呈經本會核明,另文呈請鑒核,以期周至。其第一、第二兩項則為關於是項條例之存廢,以及適用是項條例之程序問題,茲經悉心體察,寔覺現有窒碍,謹就管見所及,為鈞府詳細陳之。查原意見第一項前段所載自係指前項各條例現尚有效,地方即可仍前援用,無庸廢止者而言。華北各省市地方曾經前臨時政府於民國二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議決,將前項各條例廢止,明令公布有案,各級法院暨各縣司法機關審理前項煙毒案件,悉依〈刑法〉鴉片罪章處斷,兩年餘來頗資順利,今若遽議更張,改依前項各條例辦法,則知該條例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代核及核轉機關,現在華北各省市尚未調整設置,並無相當機關可以代行其職權,寔覺顯有窒碍;且應以何日為重行援用開始日期?又未蒙併予規定,亦覺適用困難。而且現已依照刑事處斷而尚未確定之前項煙毒案件,是否仍依〈刑法〉適用通常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尤須詳定方足以有遵循,似此窒礙困難,自宜暫維原狀,再四籌維。以為當此政府還都伊始、法令尚在調整,惟有懇請俯念華北情形特殊、應付為難,而且前向各條例業經前臨時政府明令廢止,特准暫免變更,仍循現行辦法適用〈刑法〉處理,期無扞格而利進行。」。
【注73】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2冊,第269頁~第272頁:「交法制專門委員會審查,並由立法院、司法院、軍事委員會、華北政務委員會、內政部、司法行政部派員參加,由法制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
【注7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114頁~第116頁:「對于同一性質之司法案件不能有兩種不同法令之適用,此為碻切不易之原則。華北政務委員會以禁烟、禁毒治罪暫行條例援用,覺有窒礙,請准暫為原狀、仍循華北現行辦法適用〈刑法〉處理,自與上項原則違背。惟查禁烟、禁毒兩種暫行治罪辦法前經中政會第九次決議恢復適用,當時審查意見共列五項,其第二、第三兩項以上述兩種治罪辦法與行政方面設備如戒烟所等均有密切關係,故一面主張恢復適用舊法,一面仍請從速恢復行政設備以期相輔而行。又舊法內容亦有不妥之處,故審查意見第四項主張由各主管機關會同將禁烟、禁毒各種法令從速整理提會核議;現在時逾數月,各主管機關因種種事實上困難,對於上述審查意見第二、第三、第四各項辦法均未著手辦理,即華北以外各省市煙毒案件亦仍由法院審理並未移歸軍事裁判。似此情形,則執行上之困難不獨華北為然。經本專門委員會再四研究,僉以仍請依照李委員聖五原案,將禁烟、禁毒兩治罪辦法廢止、一律適用〈刑法〉歸普通司法機關審理,似較妥善。各種有關行政法規仍請催促各主管機關從速整理」。
【注75】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114頁。
【注76】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97頁~第98頁、第104頁。

【筆記】京官潛匪

2021年04月11日筆記
2021年05月23日補充
汪政府建國還寧,號召反共,然卻有不少中共黨員潛伏於汪政府官吏中,位居高職,頗為諷刺。早期中共行事過激,強分民產與共,猶如凶神惡煞,每被視作匪類,例如:陳恭澍《抗戰後期反間活動》(108年4月2版2刷,傳記文學社,ISBN:9789578506862)第4葉:「抗戰期間,通常,我們把侵略者日本稱為『敵』,把通謀敵國的汪精衛南京政權叫做『偽』,把趁火打劫,專門抽我們後腿的共產黨叫做『奸匪』。第四部書【靜案,該書即《抗戰後期反間活動》】裏的主要活動,就是在周旋於『敵』、『偽』與『奸匪』之間」。只是彼等人員中亦不乏俊彥之士,勇赴陷區反遭汪政府延攬、推心置腹,亦可謂歷史上的荒謬劇了。以下簡錄所知中共潛伏於汪政府的官員名單,陸續補充之。

一、李時雨
李時雨(口述)、張德旺(整理)《敵營十五年:李時雨回憶錄》,中共黨史出版社,2020年1月,ISBN:9787509854426,第99頁:「第三次見汪精衛是在南京的汪偽國民政府成立時,我【靜案,李時雨】到南京就任偽政府立法委員、中央政治委員會法制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靜案,當時之中央政治委員會法制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一職,是否確由李時雨擔任?待查。】」第104頁:「1940年4月中旬,我同焦瑩等十餘人乘火車到南京赴任。……汪偽政府安排我為“立法院”立法委員。……但我不是他們的親門近枝,雖然按舊政府官職屬於簡任一級,還是個有職無權的差事。這對我的地下工作來說,倒是很相宜的。立法委員地位較高,接觸面可尚可下,又不用上班,也不用整天老老實實、死死板板坐機關把身子捆死。我就利用,這個便利條件,活動於敵、我、一般群眾之間,……但是沒想到的是,我卻由此逐漸接近了汪偽高層圈子,特別是汪偽集團公認的二號人物陳公博。」第114頁:「“立法院”的其他委員和工作人員不知底細,看陳公博經常單獨見我,我又與莫國康那樣熟,就認為我是陳公博的親信了。」第100頁:「第四次見汪精衛是1942年。……我當時任上海偽保安司令部軍法處長,上海偽保安司令部同時掛“清鄉”委員會上海分會的牌子,我也就成了上海“清鄉”委員會委員兼第四處處長。」

余子道、曹振威、石源華、張雲《汪偽政權全史》中冊,2021年1月,上海書店,第541頁,注1:「李時雨係中共黨員,受中共中央華北社會部密派,以原國民黨改組派成員名義,參加汪偽國民黨“六大”,以後在汪政權內部以偽職作掩護,長期從事革命情報工作,直至抗日戰爭勝利。」
【靜附按,簡體字“余”可轉寫作繁體字“餘”或“余”,“云”可轉寫作“雲”或“云”,未知孰是?】

二、傅也文
陳恭澍《上海抗日敵後行動》,傳記文學,1981年11月初版、2019年4月二版二刷,ISBN:9789578506855,第176面:「『中國國民黨剷共救國特工總部』直接隸屬於汪精衛,由汪指定由周佛海主其事。周邀丁默邨協助,李士羣向丁投效。李士羣把丁默邨擠倒了之後,又向周佛海套攏;不久,周佛海尾大不掉【靜案,指李士羣坐大後,又欲超越周佛海更上一層樓】,李士羣乃一柱通天,攀上了汪精衛。李士羣當權『特工總部』後,由李妻葉吉卿推薦傅也文任『書記長』,替李『看家』。後來才知道,傅也文竟然也是個共產黨徒。」

三、胡均鶴
陳恭澍《上海抗日敵後行動》,傳記文學,1981年11月初版、2019年4月二版二刷,ISBN:9789578506855,第176面:「偽『特工總部』之下,設兩處及若干事務單位,另有一個直屬的警衛大隊。第一處萬里浪,第二處胡均鶴,警衛大隊長先是吳世寶,其後是蕭某(萬的連襟)和王憲君。其業務分工,主要的是第一處對『軍統局』,第二處對『中統局』,表面上雖標榜反共,可實際上全不是那麼回事。再其後,又發現第二處長胡均鶴也是一名共產黨徒。」

2021年4月10日 星期六

京平鬥法(2)

系列文《1、[2]、345

2021年04月10日潤稿
參、河南省司法終審權的收歸中央與委託華北分院代為審判

汪政府中樞在河南省司法終審權的爭奪上用力頗深,寸步計較,不肯輕易相讓。這是因為豫省在法律上明文屬於中央的直轄區,而非華北政務委員會的轄區,將該省司法終審權收回由中樞管領乃屬題中應有之義。但華北方面也因為華北日本駐軍的關係,而在河南省擁有較大、較直接的實質影響力,故亦多次呈文向中樞爭持不下。

國民政府還都之初,為了拉近中樞與華北之間的聯繫,行政院長汪兆銘特意展開了一趟華北巡視之旅。民國29年(1940)4月8日他到北平拜訪華北派遣軍最高司令長官多田駿,並對華北政務委員會高階人員訓話;【注37】4月9日抵達張家口會見蒙古聯合自治政府主席德穆楚克棟魯普,下午返回北平,【注38】4月10日返回南京。【注39】汪兆銘藉此旅程加強和華北的聯繫,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王克敏也乘機磋商華北各機關組織法案、各單位經費支付歸屬及前臨時政府業務交接等事宜,雙方達致初步共識。【注40】華北巡視行程甫一結束,周佛海立於4月10日下午赴汪兆銘住處,討論設立「華北高等分院」等問題。【注41】

隔天4月11日的中央政治委員會第3次會議(以下簡稱:中政3會,餘類推),王克敏正式提出幾項提案,一是提請核定華北政務委員會各總署、政務廳、秘書廳、華北綏靖軍總司令部等機構的組織通則或大綱,中樞大抵滿足華北方面的需求。二是「提擬設置最高法院華北分院,又華北各省市司法經費應如何籌撥案」,【注42】並申明「現刑事未結案件已有千餘起,約當民事未結案件九倍,至少應增設刑事一庭」,司法運作實務的積案問題亟待解決,【注43】對此,中樞基於統一法令的考量,擬縮小「最高法院華北分院」(以下簡稱:華北分院)的權限,中政3會的決議遂語帶保留:【注44】
(一)最高法院華北分院依於必要,可暫行設立。
(二)〈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暫行組織條例〉交陳公博、溫宗堯、朱履龢、李聖五、梅思平、張韜、林彪共同審查,由梅思平召集。
(三)華北政務委員會所屬各省、市司法經費,暫由華北政務委員會支付。

因之4月11日會後汪兆銘就立刻將決議內容電送王克敏,溫言相告,進行疏通。【注45】不過4月13日法制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專會)主任委員梅思平召開的審查會旋將關鍵條文大修,改變如下:【注46】

民國291940)年413日〈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暫行組織條例〉審查意見

條號

華北原擬條文

法專會修正後條文

1

最高分院設於北京,為華北政務委員會所轄各省市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法院華北分院設於北京,其管轄區域為:河北、山東、山西三省及北京、天津、青島三市。

7

最高分院為統一各庭所審理案件法律上之見解,得開「民事、刑事庭總會」決議之;但其決議與最高法院先例有異時,應呈由司法院院長依「變更判例會議」之決議定之,並以最高分院各庭之意見列入決議之人數。

最高法院華北分院遇有解釋法令或變更判例時,由最高法院本院行之;但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華北分院各庭庭長共同會議或諮詢其意見。

4月20日中政4會依審查意見通過,【注47】5月13日〈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暫行組織條例〉正式公布施行。【注48】經此修正,河南省的司法終審權被劃出了華北分院;另外,汪政府中樞亦得通過司法院逕直統一華北方面的法律歧見。

面臨如此突如其來的變化,出乎華北政務委員會的意料。華北分院係從前「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最高法院」改組而來,對華北來說較能如心使臂;然河南省依法現已非華北分院的管轄區域,未來必居被動而事多違礙。華北方面自不希望喪失豫省的司法權,遂呈文國民政府爭取讓華北分院繼續管轄河南第三審民、刑案件。【注49】案轉行政院送中政9會討論,6月5日遭到駁回;【注50】惟當天華北方面不止無法如願,委員長王克敏也因獨立性過大、其後臺華北聯絡部部長喜多誠一調職等因素,而遭中樞乘日方高層人事異動之機順勢予以拔除。【注51】

華北方面雖遇首長易人,可新任委員長王揖唐對於河南省終審權並沒有退縮的意思。他衡酌地方實情後,於民國30年(1941)1月6日呈文中政會主席汪兆銘,表達河南司法案件難以劃歸最高法院管轄的3點原因:【注52】
(一)冀、魯、晉、豫各省上訴案件,實際仍沿用前臨時政府舊例,由華北分院受理。若驟將豫省案件移撥最高法院管轄,由於華北、華中兩者之法律體系本不完全一致,法令適用時會有所出入,損失法律威信。
(二)豫省行政機構實質上仍處在華北範圍之內,若單獨劃出司法權,會招致行政機關和友邦(日本)之間存在歧視,拖累無辜的人民。
(三)豫省之人事、交通與華北各地的連結頗為密切,人民已習於到北京上訴。若豫省案件改到南京審結,徒使舟車勞頓、無法便民貴速。
故而他提出2個建議方案供中樞圈選:
(一)頒示明令將不服河南高等法院裁判之訴訟事件,暫歸最高法院華北分院受理。
(二)或由最高法院將應管轄之河南訴訟事件,暫行委託最高法院華北分院處理。

此呈文交法制專門委員會、司法院及司法行政部會同審查後,由梅思平具名的審查意見認為似難照准,莫肯退讓,理由是:【注53】
(一)查國府還都,一切法令,以適用民國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前施行者為準則,此不獨河南一省為然,即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所管轄之區域,亦應一律適用中央法令。其臨時政府時代之法令,早經失效,自無繼續沿用之餘地。
(二)查河南一省,並不屬於華北政務委員會管轄之範圍。況訴訟上之土地管轄,應依中央法令之規定,當地行政機關及友邦駐在機關,自無歧視之理。
(三)第三審係書面審理,僅郵遞卷宗,河南與首都之間,朝發夕至,交通既無阻礙,自無窒礙之可言。……
2月27日中政38會決依審查意見,更進一步嚴令華北政務委員會,對於司法行政,不得干涉。所有華北各法院之司法行政事務,概歸司法行政部直接指揮監督,庶幾可收法令統一及司法行政統一之實效。【注54】

惟中政38會的決議,造成後繼積案情形益加嚴重。河南高等法院仍照舊慣陸續將第三審民、刑訴訟事件呈送華北分院,但華北分院懍於嚴令既不敢也不願審理河南省所送的第三審案件,致增民間訟累。王揖唐不得已,只好再度摺呈反映問題;【注55】此呈文交司法院核議,司法院又拋給最高法院妥擬善後辦法【注56】。最高法院亦頗感困擾,為徹底解決燙手雞肋,最高法院答覆司法院應認清現實,將河南省終審管轄事件暫時委託給華北分院辦理,以利清理積案。【注57】最高法院所擬〈最高法院委託華北分院代為審判河南省民刑訴訟終審案件暫行辦法草案〉內容如下:【注58】
第一條:本辦法在河南省軍事尚未結束前適用之。
第二條:本辦法委託範圍,以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管轄案件為限。
第三條:本辦法施行前,關於河南省積存之前條案件,華北分院應提前審判,於六個月內一律辦結。
第四條:本辦法施行後,關於河南省之案件,華北分院應不分畛域,與〈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暫行組織條例〉第一條之管轄省市一體辦理。
第五條:本辦法如奉司法院令撤銷時,華北分院應自奉到令文之日起,停止審判。
第六條:本辦法於民國三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司法院於民國30年(1941)12月23日將之轉呈國民政府主席汪兆銘獲准,並於12月31日由汪兆銘報告中政76會備查。【注59】至此,中樞對收回河南省司法案件終審權之強硬態度,方見鬆動。



【注37】蔡德金、李惠賢《汪精衛偽國民政府紀事》,第58葉:「行政院長汪精衛到北平巡視,林柏生、李士群、周隆庠、蕭叔宣、趙尊岳等隨行。汪到北平後,隨即拜訪日本華北派遣軍最高司令長官多田駿和聯絡部長森岡。下午,汪對華北政務委員會廳、處、署、局長以上人員訓話。會後,接見記者發表談話稱:國民政府的施政方針與近衛聲明三原則完全相同,相信華北政務委員會必能和中央政府一心一德,共同肩任和平反共建國大計。」。
【注38】蔡德金、李惠賢《汪精衛偽國民政府紀事》,第58葉:「汪精衛一行抵張家口,隨即會見蒙古聯合自治政府主席德穆楚克棟魯普和日軍最高司令官。下午,汪一行回北平。晚,汪在北平發表廣播講話,題為《和平反共》。」。
【注39】蔡德金、李惠賢《汪精衛偽國民政府紀事》,第58葉:「汪精衛結束在北平的活動,返回南京。」。
【注40】〈汪兆銘電王克敏關於華北政務委員會議規則及設立最高法院華北分院等臨行所示各項辦理情形〉,國史館藏檔案史料文物查詢系統(網址:https://ahonline.drnh.gov.tw/index.php?act=Archive),2021年4月10日檢索結果:《汪兆銘史料》,入藏登錄號:118000000008A,典藏號:118-010100-0008-027。p1-p2,民國29年(1940)4月11日汪兆銘電王克敏:「北京王委員長勛鑒:臨行所示各項已分別辦理如下:(一)今晨九時中央政治委員會會議議決如下:(甲)〈華北政務委員會會議規則〉及秘書廳、政務廳、辦事細則函國民政府備案,各總署組織通則、各署、廳組織大綱、綏靖總部組織大綱,大體通過,函國民政府准予先行成立,仍交法制專門委員會審查。(乙)最高法院華北分院可暫行設立,其〈暫行組織條例〉交陳公博、温宗堯、朱履和、李聖五、梅思平、張韜、林彪審查。以上兩案因尊示,囑先查明有無牴觸,始由華北政務委員會呈送備案,故照章交付審查也。(丙)華北政務委員會所屬各省、市司法經費,暫由華北政務委員會支付。(二)北京大學經費支付辦法由華北政務委員會呈報國民政府。(三)日本、朝鮮、滿州各處領事館辦事處經費,自四月份起統由外交部支付,名稱改為中華民國政府駐某某辦事處。(四)朝鮮博覽會九月一日開會,此時籌備不及,不必參加。(五)依〈華北政務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一條之規定,河南、徐海不在華北政務委員會管轄範圍之內;從前臨時政府經辦各事由當事機關分別接洽辦理。(六)從前治安部所墊憲兵來京費用五萬餘元,由軍事委員會撥還該總署。以上六項,統祈查照為荷。汪兆銘。真。廿九、四、十一、京。」。
【注41】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278紙:「五時赴汪先生家,由汪先生報告赴北平及張家口之情形,並討論設立華北高等分院問題;並對於接收日軍管理工廠及米糧問題,略有討論。」。
【注42】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74頁~第75頁。
【注43】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90頁~第91頁。
【注4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75頁~第76頁。
【注45】〈汪兆銘電王克敏關於華北政務委員會議規則及設立最高法院華北分院等臨行所示各項辦理情形〉,國史館藏檔案史料文物查詢系統(網址:https://ahonline.drnh.gov.tw/index.php?act=Archive),2021年4月10日檢索結果:《汪兆銘史料》,入藏登錄號:118000000008A,典藏號:118-010100-0008-027。P2。
【注46】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80頁、第84頁、第86頁~第93頁。〈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暫行組織條例審查會議紀錄〉。
【注4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80頁,民國29年(1940)4月20日中政4會「決議:通過,由國民政府公布並分令遵照。」。
【注4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國民政府公報》第1冊,第21號,法規,第1頁~第2頁。
【注4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348頁~第349頁:「為最高法院華北分院即將成立,擬將河南第三審民、刑案件暫規該分院管轄,仰祈鑒核事。竊查華北各省市第三審民、刑案件,臨時政府期內曾設最高法院,辦理兩年以來,極稱便利。現在該院業經改組為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此項案件,似應暫維持現狀,由該院繼續辦理,以免扞格。惟依現在公布之分院組織條例第一條規定,其管轄區域祇限河北、山東、山西三省及北京、天津、青島三特別市,未將河南包括在內。在此過渡期間,如果驟予變更,於人民殊多不便。本會再三斟酌,擬將河南第三審民、刑案件,仍暫劃歸該分院管轄,俾維現狀。」。
【注5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53頁、第258頁。
【注51】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51頁、第257頁。民國29年(1940)6月5日,中政9會祕密決議准予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辭去本兼各職,並且「不因人事更迭而影響變更〈中日關係調整綱要〉及華北政務委員會職權。」。郭貴儒、張同樂、封漢章《華北偽政權史稿:從“臨時政府"到“華北政務委員會"》,第426頁~第427頁:「由於偽華北政務委員會表現出過大的“獨立性",汪精衛與王克敏之間的矛盾日益加深。1940年春,王克敏的後台喜多誠一奉調回國,汪精衛決定藉機踢開王克敏。1940年6月6日,汪偽國民政府發布命令:“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兼常務委員、內務總署督辦王克敏,呈請辭職,情詞懇切,應即照准。此令。……"僅僅當了兩個多月偽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的王克敏黯然下台。」。張炳如〈華北敵偽政權的建立和解體〉,文存: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編),《我所知道的偽華北政權》,中國文史出版社,2018,第18頁~第19頁:「與此同時,日本政府因為青島、南京會談的一幕,喜多【靜案:喜多誠一】雖未出場,但汪【靜案:汪精衛】已明了他是幕後的導演者。為了避免喜多與汪政權在政治上的摩擦,將喜多調回本國。在這以前,北平特務機關已改為華北聯絡部,由喜多為部長。喜多去職後,日本派聯絡部次官森岡升充部長,另派鹽澤【靜案:鹽澤清宣】繼任次官。喜多是王克敏當漢奸的唯一支持者,……森岡在他任聯絡部次官時,不斷地受王【靜案:王克敏】在話語上的頂撞;現在做了聯絡部長,是王的直接上司。這使得王感到除了汪精衛對他施加種種壓力外,又由於聯絡部的人事變動,調走了一個後臺老闆,升上來一個正面敵人,這樣雙重壓迫,更加劇了他下臺的決心。1940年6月7日,汪政權發表准王【靜案:王克敏】辭去本兼各職,推選為偽中央政治會議委員和偽國民政府委員,任命王揖唐為偽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兼常務委員和內務總署督辦。」。
【注52】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4冊,第393頁~第395頁,民國30年(1941)1月6日王揖唐呈文內容:「竊查河南高等法院裁判之案件,其上訴機關按照通常程序應歸最高法院管轄;惟華北區域以目前特殊關係,一切行政設施及法律運用尚在繼續前臨時政府舊例,而冀、魯、晉各省上訴案件仍由設於北京之最高法院華北分院受理。此時河南一部份案件如驟然劃歸最高法院管轄,事實上立有種種困難。
第一,豫省一切法令規章現既仍沿臨時政府舊例,在未經切實調整以前,如將法院之上級管轄變更,則上級與下級所適用之法律互有出入,於統一精神、法律威信俱有所失。
第二,豫省行政機構及統屬關係現既繼續於華北範圍之內,若獨將司法一部份先行劃分,則當地行政機關及友邦駐在機關將存歧視,無可諱言,影響所及非止公務上之互助,難期協力而阻碍司法發展,增加人民拖累,尤在意中。
且訴訟原則宜求便民,豫省人事交通聯繫於華北者向極密切,人民赴愬於北京已成習慣,一旦使之變更,必生窒碍,程序上應如何規定,方稱便利?此為不可不預行研討之一端。而訴訟案件之受理與結束原係源源發生,陸續裁判、處置方法非可截然立斷,如果變更程序,其裁判確定者應如何處理?已裁判尚未確定者應如何辦理?已受理尚未裁判者應如何繼續?皆宜先定詳密辦法,然後再付諸實行。不然率行變更,必生枝節,此不可不預加研討者又一。然上述困難及實行方法絕非一言所可立決,必須寬以時日,詳密研討,始能臻於妥善。但立法宜審,而便民貴速,在未經研討規定之前,河南一部份之上訴事件,似未便任其延滯,揖唐奉命主持華北,尤不忍坐視保障人民之法律程序有游移停頓之現象,擬懇鈞座體諒事實,在華北法律關係尚未調整以前,俯采後列辦法,俾資救濟:
(一)頒示明令將不服河南高等法院裁判之訴訟事件,暫歸最高法院華北分院受理。
(二)或由最高法院將應管轄之河南訴訟事件暫行委託最高法院華北分院處理。
如蒙允行,似可暫維現狀,藉資過渡,得以徐圖調整以期一致而臻妥善……」。
【注53】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4冊,第396頁~第397頁:「華北政務委員會呈請變更河南高等法院訴訟事件程序,似難照准,……(一)查國府還都,一切法令,以適用民國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前施行者為準則,此不獨河南一省為然,即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所管轄之區域,亦應一律適用中央法令。其臨時政府時代之法令,早經失效,自無繼續沿用之餘地。(二)查河南一省,並不屬於華北政務委員會管轄之範圍。況訴訟上之土地管轄,應依中央法令之規定,當地行政機關及友邦駐在機關,自無歧視之理。(三)第三審係書面審理,僅郵遞卷宗,河南與首都之間,朝發夕至,交通既無阻礙,自無窒礙之可言。……
建議:查司法行政事務,應統一於中央,……現在華北三省市第三審之訴訟案件,雖由最高法院華北分院管轄,但司法行政則應歸司法行政部直接指揮監督,故二十九年六月國民政府〈府文一指字第八三號〉指令行政院,准司法行政部對華北各法院直接行文,即本此旨。但目前華北各法院應報部之司法行政事務,多不呈報,即偶有報告,亦呈由華北政務委員會轉報,顯與司法行政之統一有礙。……擬請鈞會函國民政府,嚴令華北政務委員會,對於司法行政,不得干涉。所有華北各法院之司法行政事務,概歸司法行政部直接指揮監督,庶幾可收法令統一及司法行政統一之實效。」。
【注5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4冊,第340頁。
【注55】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0冊,第125頁:「河南高等法院應送之第三審民、刑訴訟事件,業經該院依照向例,陸續呈送最高法院華北分院辦理在案,惟該分院因未奉明令,均暫擱置,未予審理。茲為迅速審結起見,業經本會咨請司法院令飭該分院將河南高等法院所有上訴之第三審民刑各項事件統暫由該分院受理,以期兼顧事實,俾民間減免訟累」。
【注56】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0冊,第125頁:「轉令最高法院妥擬辦法呈候核轉」。
【注5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0冊,第125頁~第126頁:「查河南終審管轄事件,自華北分院成立以來,已逾一年有半,迄今延擱不辦,院長日夜焦思,未能澈底解決,致勞 主席暨鈞長之發慮,有虧職守,厥罪難辭,奉令前因,為應付事實起見,草擬〈暫行委託華北分院代審辦法〉六條,如蒙准行,擬即由本院分函華北分院暨本院檢察署、司法行政部,分別轉令所屬,一體知照,以便將來得有撤銷之餘地……附呈〈最高法院委託華北分院代為審判河南省民刑訴訟終審案件暫行辦法草案〉」。
【注5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0冊,第127頁。
【注5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0冊,第113頁、第118頁、第123頁、第124頁。

2021年4月8日 星期四

京平鬥法(1)

系列文《[1]、2345

2021年04月08日潤稿
壹、弁言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汪兆銘還都南京籌組國民政府,以其個人感召力為中心,向外吸納中華民國維新政府、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和一些地方維持會……等各色既有政權,勉強籌攏而成。由於其政治基礎乃係拼湊而來,且受到日本軍事力量的外部影響,出現了地方特殊化的問題。地方特殊化的問題始終困擾著汪政府中樞職能的行使,而其因應之道,是對於既成事實的華北特殊化予以認可,而對於胚胎始孕的廣東、浙江特殊化則扼於事之未行。

地方特殊化當中尤以華北特殊化的現象最為棘手。從外表上論,汪政府中樞看似對華北政務委員會鞭長莫及;不過若仔細檢視史料,仍可見到雙方就司法案件管轄權的公文往返過程裡,中樞相較於華北方面未必就完全是弱勢的一方,反設法延伸中央政令某種程度的有限存在。但這種延伸的好處固然可以伸張中央的威信,但也不是都沒有弊端,仍須顧慮到日軍動向與地方民眾權益,使得中樞與華北雙方之間呈現出既競爭又合作的「中央 ─ 地方」關係。箇中利弊和牽扯究竟如何?關於汪政府中樞與華北政務委員會在司法管轄權上的競合,以下試析探之。

貳、各地的特殊化與華北特殊化的範圍

一、對廣東特殊化的防範

各地特殊化的難題始終困擾著汪政府中樞。廣東特殊化很早即被注意防範,廣東本有親日的「治安維持會」,民國27年(1938)12月10日成立,會長為彭東原,副會長為呂春榮。民國29年(1940)3月30日汪兆銘還都南京後,汪政府中樞即開始設法排除彭東原、呂春榮兩人的勢力。【注1】彭、呂兩人對此亦謀反制,6月7日彭東原擬重組全民黨欲藉政黨力量進入中央政治委員會擔任委員,【注2】7月28日呂春榮又倚賴廣州日本駐軍的力量拒絕調任南京。【注3】民國30年(1941)5月6日呂春榮等人甚且向日本軍部提出另組參謀團的計劃,試圖翻盤;【注4】5月31日彭東原雖願擔任監察使,但不肯赴南京就職。【注5】最終彭、呂兩人的努力落空,廣東省為中樞所控制;【注6】不過在此過程中,即便是汪兆銘夫人陳璧君一系也曾有將廣東特殊化的傾向,將廣東視作其禁臠。【注7】

二、武漢的離心傾向

武漢最終雖未特殊化,但開初也出現一定程度的離心傾向。在政治方面,日軍佔領武漢以後,於1940年5月組織共和黨,派任石星川為武漢參議府議長、何佩瑢為湖北省省長、張仁蠡為漢口市市長。汪政府成立後,經與日方長期交涉,民國29年(1940)12月才獲允撤銷共和黨和武漢參議府,但仍保留何佩瑢、張仁蠡的省、市長職務。民國31年(1942)夏,何佩瑢辭世,汪政府才得以改派楊揆一擔任湖北省省長,並貶低張仁蠡的市長位階予以擠兌。【注8】在經濟方面,日本亦持續介入武漢的禁烟事務,遇事牽制,不肯交還利權予汪政府,周佛海只能在民國30年(1941)11月23日的日記中抒發其憤慨;【注9】中央在武漢的鹽、烟收入問題,要一直到民國34年(1945)3月末、葉蓬出任湖北省省長時才有較大的支配權。【注10】

在軍事方面,熊劍東參加和平運動後屢遭排斥,經周佛海保舉和日本的支持,於武漢組建黃衛軍。然而中樞對於黃衛軍無法完全掌控,民國29年(1940)11月10日周佛海只好約談熊劍東開誠佈公,獲其保證;【注11】但熊劍東因與重慶國民政府往還密切,遭日軍猜忌而調職,轉由鄒平凡接管黃衛軍。【注12】汪政府則於民國31年(1942)11月19日調升熊氏為軍事委員會委員,進行攏絡;【注13】民國32年(1943)3月1日進而令其就職稅警總團副總團長,【注14】委以重任。

三、浙東特殊化的危機

事實上,即連位處京畿近傍的浙江亦有特殊化危機,其歸屬也需中樞要員親自出面向日方進行折衝。民國30年(1941)4月28日,邵式軍於東京得知日本擬將浙東劃為特別區,並邀他前往主持而感到為難,於是拍電向汪政府請示。【注15】周佛海聞訊不勝憤怒,【注16】於4月30日的日記裡寫道:「約影佐來家,堅主浙東不宜特殊化,須交還國府。影佐謂:現地軍當局本有特殊化主張,俟相當時機後,再交回國府。但渠與板垣不贊成,故此議已打﹝銷﹞消,惟盼暫不由浙省府直接處理,由中央派員處理善後事宜,將來復歸浙省府。余對此允考慮」【注17】

5月16日周佛海約詢邵式軍,討論浙東特殊化問題和稅務問題。【注18】經此奔走協調,浙東特殊化的危機稍見緩解,日軍方於5月間調防,將部隊撤出了錢塘江以北的海鹽、桐鄉、武康、崇德4縣。【注19】不過汪政府仍於民國31年(1942)5月28日在錢塘江以南的餘姚、奉化、慈谿、象山、鎮海、鄞縣6縣設置「浙東行政公署」,【注20】至民國32年(1943)3月30日才撤銷其建制,恢復浙江省的行政區域舊制。【注21】

四、華北特殊化的範圍

至於華北特殊化,問題更形嚴峻複雜。華北政務委員會的轄區範圍,在汪政府籌備時期即已為各方爭點。民國28年(1939)11月1日至12日在關於日、華國交調整原則的7場協議會中,日本的腹案是將晉北13縣劃入蒙疆、黃河以北的河南省地區劃歸華北;汪方的對案則是在晉北讓步,而盡力爭取將豫北回歸中樞直轄。【注22】位處華北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以下簡稱:臨時政府)亦試圖確保其勢力範圍,於民國29年(1940)1月8日發表聲明,要求未來改組為華北政務委員會之後須繼續保持既有的行政區域。【注23】

民國29年(1940)3月30日,汪政府中樞於還都當日公布施行〈華北政務委員會組織條例〉,對華北轄境作正面表列,明文予以限縮。該條例第1條律定:「國民政府為處理河北、山東、山西三省,及北京、天津、青島三市境內防共、治安、經濟及其他國民政府委任各項政務,並監督所屬各省市政府,設置華北政務委員會。」【注24】條文內容基本將河南省完全排除出華北,成為中央政府的直轄區。另外,〈華北政務委員會組織條例〉雖給予華北方面關於防共、治安、開發、經濟等方面的「便宜之處置」權,但也多冠上了「在中央法令所規定之範圍內」、「受國民政府之委託」的緊箍咒。【注25】因之,中樞至少在法制上對華北方面取得了一些優勢。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前述的優勢純係名目上的文字遊戲,尚未能與實際的軍事動態相符。華北政務委員會的實質轄區依舊及於河北、山東、山西、河南4省以及北京、天津、青島3特別市,甚至江蘇省北部的徐州地區亦處在日本華北方面軍的直接影響下。【注26】故而汪政府中樞、華北、日本之間展開了一番角力,都試圖讓己方獲致更佳、更有利的地位。

民國29年(1940)4月5日周佛海接見川本大佐,商談河南省軍事問題;【注27】5月27日接見齊燮元的代表孫潤宇,暗中籌謀華北人事並設法其降低特殊化的程度。【注28】此後周佛海就河南、蘇北、淮北等地收回中樞直轄的問題,不斷與各界晤談,10月3日與川本大佐、岡田中佐洽談河南部隊收編情形,【注29】民國30年(1941)3月18日周佛海與費公俠洽談收編蘇北部隊,【注30】3月31日與劉郁芬會談河南軍政,【注31】4月11日又與蘭江【靜案,據云蘭江係劉郁芬,待考】會談河南軍務並與陳公博討論時政。【注32】5月11日,影佐禎昭告知周佛海:「據云,安徽之淮北及江蘇之徐海,本年內將由華中日軍接防,河南省明年一月亦將如此,故各地將先後由華北政委會交還中央。又云,板垣將任華北日軍司令,將來調整華北必容易進行。」【注33】

只不過好事多磨,蘇北、淮北在整個民國30年度(1941)都還無法從華北改隸中央直轄。【注34】民國31年(1942)1月1日,日軍調整編制,將駐紮蘇北、淮北的部隊由華北改隸華中,汪政府中樞方取得日軍的諒解,正式劃蘇北、淮北為直轄地域並設立「蘇淮特別行政區」;惟蘇淮特別區內的警察、自衛團、貨幣、企業、糧食物資運送、連雲港建設、交通、廣播等事務,均仍暫時維持華北既定的舊慣,沒能完全進行徹底的切割。【注35】

汪政府中樞與華北之間的關係若即若離,雙方轄境與事權的調整受到日本軍隊的外部干擾頗大。由於時局的種種艱難,致使周佛海在民國30年(1941)9月23日的日記中唏噓地寫下:「默察大勢,日本大有以在華北甚至在滿洲之作風移於南京之傾向,此不得不大加警戒者。日人得寸進尺,真難應付也。」【注36】中央政府遂不得不在法制面上,盡可能地多少爭取些綿薄的立場回來,那怕只是纖毫。



【注1】陳木杉《從函電史料觀抗戰時期汪精衛集團治粵梗概》,臺灣學生書局,1996, 第60葉:「汪欲完全掌控廣東,急於將彭、呂二人去之而後快,但彭、呂二人有日軍的幕後撐腰,致使汪無法放手一搏」。
【注2】陳木杉《從函電史料觀抗戰時期汪精衛集團治粵梗概》,第61葉~第62葉,民國29年(1940)6月7日陳璧君探悉:「彭東原有意重組全民黨,另立山頭。……彭一方面想藉政黨勢力擠進偽中政會,汪派人士則全力打壓。」。
【注3】陳木杉《從函電史料觀抗戰時期汪精衛集團治粵梗概》,第62葉~第63葉:民國29年(1940)7月21日「廣東省省長陳耀祖建議汪精衛先將中山縣縣長呂春榮調往南京,給予軍事參議或其他閒差,但從另一函看日本軍部不表同意,該函係民國二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發自廣州」。
【注4】陳木杉《從函電史料觀抗戰時期汪精衛集團治粵梗概》,第147葉~第148葉,民國30年(1941)5月6日汪政府中樞偵知「舊軍人呂春榮等人被汪偽集團排擠後,極思翻身,因此向日軍部要求組織參謀團計劃並籌足一百萬元存入台灣銀行。」。
【注5】陳木杉《從函電史料觀抗戰時期汪精衛集團治粵梗概》,第63葉~第64葉,民國30年5月31日陳耀祖電告汪精衛「彭東原願接受安排出任監察使,但不願前往南京就職」。
【注6】陳木杉《從函電史料觀抗戰時期汪精衛集團治粵梗概》,第65葉:「汪精衛對廣東省黨部的人事操作,主要是想方設法欲將彭東原、呂春榮擠出汪偽權力核心,但日本軍方則從中操控,更使得汪派人士,在運作上備感吃力,……但激烈的權力鬥爭,最後還是汪派獲勝。」。
【注7】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中國文聯出版社,2004,第376紙,民國29年(1940)11月10日周佛海日記:「召見易鐘漢,詢廣東財政情形,知汪夫人一系視廣東為私產,亦有特殊化之傾向,令人痛心。」。
【注8】羅君強〈對汪偽的回憶〉,文存: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編)《我所知道的汪偽政權》,中國文史出版社,2017,第55面~第56面:「日軍佔領武漢以後,1939年從北平、天津找來一批漢奸做地方工作。1940年5月,他們組織一個“共和黨”(沿用辛亥革命以後黎元洪的共和黨名稱),以示與國民黨對抗之意。他們有所謂武漢參議府,好像是一個立法機關,議長石星川,湖北省省長何佩瑢,漢口市市長張仁蠡。駐武漢的日本軍叫“呂”部隊。汪偽初期,他們還是支持石星川幹下去,態度比華北的日軍還要強硬。葉蓬一度前往湖北,想搞點軍事,無功而返。經過長期的交涉,日方才於1940年12月答應把共和黨和武漢參議府取消,但須保留何佩瑢、張仁蠡的省、市長地位,並以石星川、何佩瑢擔任汪記國民黨中央委員為交換條件。1942年夏天,何佩瑢被日本人毒斃,汪偽即乘機派楊揆一去當湖北省省長,並藉口減少行政經費,將漢口由特別市改為省屬市。張仁蠡也見機而去,後擔任偽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兼天津特別市市長。」。
【注9】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541紙~第542紙,民國30年(1941)11月23日周佛海日記:「接見武漢戒烟局長沈竹痕、海州鹽務局長季聖一,分別談禁烟及鹽務。日本對於此兩事,始終不肯將全權交還中國,遇事牽制,動輒製肘,尤以對於鹽務,苛求殊甚,令人憤慨不已。」。
【注10】張世模〈淪陷時期的湖北偽政權〉,文存: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編)《我所知道的汪偽政權》,第195面:「葉蓬在南京當了幾年的偽陸軍部長,早就想回湖北來一試身手,這次如願以償,不用說是躊躇滿志的。……葉除接收楊揆一的全部官銜──偽省長、保安司令和行營主任等以外,還解決了以前何佩瑢、楊揆一所沒有解決的兩個問題:一是偽武漢特別市政府改成了省轄的漢口市;二是在所謂鹽、烟的中央收入方面,有較大的支配權。」。
【注11】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522紙~第523紙,民國29年(1940)11月10日周佛海日記:「熊劍東來見。此人頗有能力,惟極不就範,不易駕馭。前為日憲兵所捕,拘禁年餘,余保出並資送赴日考察,返國後擬用於中央,為人所反對,故派其赴武漢,有所圖謀,又因故未成。後因日人之請,組織黃衛軍,有部三千餘人。此次來滬,報告武漢情形。余曉以大義,將來必須歸還中央。渠表示精神上絕無問題,惟目前環境甚感困難。當因勢利導。」。
【注12】何國濤〈汪偽巨奸派系之爭〉,文存: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編)《我所知道的汪偽政權》,第85面:「1940年冬,李士群在江蘇搞武裝,想到熊劍東手下有一批人,從日本憲兵隊將熊保出,叫他組織黃衛軍,作為實施“清鄉”的特務部隊。後來周佛海成立稅警團時,因羅君強不懂軍事,向汪精衛提出要將熊劍東的黃衛軍改組為稅警團,由羅君強、熊劍東分任總副團長。汪雖然批准照辦,李士群與周、羅之間的矛盾卻進一步加深了。熊劍東跟李士群的私人感情更加惡化,稅警團與“清鄉”委員會的武裝部隊時起衝突,雙方各不相讓。」。張世模〈淪陷時期的湖北偽政權〉,文存: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編)《我所知道的汪偽政權》,第191面:「這些偽軍名為第 x 師,實際上是人少槍缺的一些烏合之眾,其中只以鄒平凡部略具實力。原來鄒部稱為“黃衛軍”,是由熊劍東編成的,熊本是戴笠系在江南的特務部隊將領,被日軍俘虜後投降,當時日本華中派遣軍司令部參謀八木中佐支持熊劍東在漢陽組織軍隊,亦定名為“黃衛軍”。這支軍隊在湖北偽軍中算是比較有軍隊樣子的,不過熊劍東由於和蔣軍往來太密,受到日軍的猜忌,不久即調職,由其參謀長鄒平凡接管他的軍隊。」。
【注13】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5冊,第203頁。
【注14】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下編,第713紙,民國32年(1943)3月1日周佛海日記:「八時起。赴稅警總團參加總團長羅君強、副總團長熊劍東就職典禮,參加官佐士兵兩千餘人,訓話半小時。熊練兵頗有成績,作戰也極有經驗,其部下亦頗多有用之才。如君強與渠能始終合作,稅警總團之福也。」。
【注15】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456紙,民國30年(1941)4月28日周佛海日記:「邵式軍自東京來電,謂日擬將浙東劃為特別區,請其前往主持,渠甚為難,特來請示。當召許江,告以余之意見,並囑其電邵返滬面商。」。
【注16】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456紙~第457紙,4月29日周佛海日記:「聞日軍部擬劃浙東為特區,暫不屬國民政府,不勝憤怒。日軍人對華認識之錯誤絲毫未改,其不覺悟依然如故,如此而欲言解決事變,全面和平,真如南轅北轍,返京後,當向其總司令部爭之。」。
【注17】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457紙,民國30年(1941)4月30日周佛海日記。
【注18】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465紙,民國30年(1941)5月16日周佛海日記:「偕淑慧赴心叔家便飯,並約邵式軍來,聽其報告赴日經過,並告以浙東問題及稅務問題。」。
【注1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0冊,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第456頁:「案據浙江省警務處處長石林森先、後呈,略以:所屬海鹽、桐鄉、武康、崇德等四縣,前以友軍調防,原有警力不敷分配,為充實警力,鞏固防務起見,令飭省警察總隊於三十年五月間,分別派警出發各縣,協助防範,茲各該派出部隊已於六月六日、十日、七月二日及十月五日先後回隊」。
【注2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2冊,第340頁、第422頁,民國31年(1942)年5月27日〈浙東行政公署暫行組織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浙東行政地區」為:餘姚、奉化、慈谿、象山、鎮海、鄞縣等6縣。第15冊,第422頁,民國31年(1942)年12月4日呈送的〈振務委員會三十一年份冬季振案振款統籌支配草案〉則列有「浙東行政區」的冬振款項。
【注21】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6冊,第240頁:「行政院呈為恢復浙江省行政區域舊制起見,已著浙東行政公署於本年三月三十日起裁撤,將所轄餘姚、鄞縣、鎮海、慈溪、奉化、象山等縣,仍歸浙江省政府管轄」。
【注22】郭貴儒、張同樂、封漢章《華北偽政權史稿:從“臨時政府"到“華北政務委員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第416頁~第417頁:「關於華北所包含的地區問題,日偽曾有爭執。日本的原案是將山西北部的13縣地區劃為“蒙疆"地區,而把黃河以北的河南省地區劃歸華北。在談判中周佛海等人對此極力反對,希望仍然以省行政區域為標準加以劃分。但影佐禎昭強硬表示:把晉北13縣劃歸華北斷然是不可能的。他“嚴肅忠告"說:“諸位也不要固執,決心把晉北劃歸蒙疆,這是聰明的。結果,周佛海等人只能接受日方的要求。"關於黃河以北河南省地區的歸屬問題,周佛海說:“把黃河以北的河南劃入華北的問題,以妥協聞名的我,也認為這是非常困難的。"陶希聖說:“省級行政區域,是歷史上固定下來的。要改變這種現狀,必然會引起糾紛。"梅思平稱:“我方以最大的忍讓,在晉北問題作出讓步。我們懇切希望貴方務必在這個問題上也作出讓步。這個問題對汪先生的和平運動具有重大的影響。"最後,雖然雙方都作出了“讓步",但不僅河南省,而且就連江蘇省北部的徐州地區,在汪精衛政府“還都"後的很長時間裡,由於是日本華北方面軍的直轄區,使汪的“中央政府"無權問津。所以,偽華北政務委員會的實際轄區仍為河北、山東、山西、河南四省的淪陷區,以及北京、天津、青島所謂三特別市。」。
【注23】蔡德金、李惠賢《汪精衛偽國民政府紀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第39頁~第40頁:民國29年(1940)1月8日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發表聲明。稱:……(四)改稱華北政務委員會後,須保有現有行政區域。」。
【注2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國民政府公報》第1冊,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第1號,法規,第6頁~第8頁。
【注25】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國民政府公報》第1冊,第1號,法規,第6頁~第8頁,如:
「第十條:本會關於防共及治安事項之處理,在中央法令規定之範圍內,得為便宜之處置。……
第十二條:本會為開發華北資源,得就中央法令所規定之範圍內,為便宜之處置。
第十三條:本會為調節華北經濟及對外物資需給關係,在中央法令所規定之範圍內,得為便宜之處置。
第十四條:本會受國民政府之委託,得管理國有財產。
第十五條:本會受國民政府之委託,得處理對外關係之地方事件。
第十六條:本會在中央法令範圍內,得發佈命令及單行法規。」。
【注26】郭貴儒、張同樂、封漢章《華北偽政權史稿:從“臨時政府"到“華北政務委員會"》,第416頁~第417頁。
【注27】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275紙:「接見川本大佐,談日本大使蒞京時慶祝儀式及河南軍事問題。」。
【注28】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300紙:「接見齊燮元代表孫潤宇,談華北情形甚詳。齊欲於王叔魯去後代之,請予幫忙,允之。但告以二點,即:一、華北特殊化不可加強,須逐漸減低其程度;二、不可關門太緊,須網羅中央有關及地方有力人士。」。
【注29】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359紙:「川本大佐及岡田中佐來,報告與華北日軍接洽收編河南各項隊伍情形」。
【注30】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438紙:「接洽蘇北部(隊)收編問題。」。
【注31】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443紙:「劉郁芬來,談河南軍政情形」。
【注32】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448紙:「蘭江來談河南軍務,並與公博談最近政情」。
【注33】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462紙~第463紙。
【注3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0冊,第114頁、第119頁~第120頁,民國30年(1942)12月31日中政76會汪兆銘報告:「據行政院暨軍事委員會會呈:「為會同商定,暫以江蘇省屬泰縣、東台、鹽城、阜甯、興化、淮安、實應、高郵、江都、儀徵、泰興、靖江、如皋、南通、海門、啟東各縣民、財等政,統歸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蘇北行營節制指揮,以期軍、政兩方得以統籌兼顧,呈請備案」等情,已准備案。」。
【注35】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0冊,第306頁~第316頁,〈關於處理華北、華中接壤地帶之節略〉提及江蘇、安徽兩省北部的改隸:「徐海道及淮北地區之日軍,自民國三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已與華北軍分離,改隸華中軍節制,茲日軍與國民政府間諒解,以該地區為國民政府行政院之直轄地域,……關於經濟及其關聯之政務事項,暫不變更現狀,以謀圓滑處理,尤其國民政府與總司令部之連繫,應趨緊密。……併合徐海道及淮北地區,設立蘇淮特別行政區,該行政區長官受國民政府行政院長之指揮。……本地域之人事暫不變更,將來蘇淮特別區行政公署之重要人事,俟行政公署長官申請後行之。尤其關於長官之人事,國民政府應於事前,徵求日軍總司令官之諒解。……國民政府令華北政務委員會,使由華北中央稅中,將所需數額,直接撥付該公署。……警察隊、自衛團等地方治安機關之組織系統,暫維現狀,繼續存在。……蘇北及淮北地區之日方機關及中國行政機關之使用通貨,暫定為聯銀票。……華北開發公司對於蘇北地區各項事業之借款、投資,及日僑公司、商店之產業資金關係,尤應不加變更。……蘇北及淮北地區企業中與日方有關者,其許可及產業指導之計畫,由日方擔任之,其他得由行政長官行之。……蘇北及淮北地區之物資流動,暫不變更現狀,過去運往華北之食糧農產品,今後仍應保持原有數量,作為對華北之供給物資。……連雲港之建設,運營及汽車運輸事業與鐵道相關聯,暫以現狀為基礎,由華北交通公司擔任之。……徐州廣播電台之放送事業,暫令華北廣播協會繼續執行之。」。
【注36】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521紙。

2020年12月28日 星期一

南華中政會資料一鈔

2020年12月28日撰稿
陸續增補
中華民國的歷史大約可以切成3大塊,一是北洋,二是國府,三是遷台。如果以曩昔簡稱西東漢、西東晉、北南宋的老方法來比照,則中華民國依其首都之地理位置,可依序簡稱作北華、南華與東華。北華、南華或可合稱西華,與東華相對映。

南華始自孫文在廣州開府,後由蔣中正以軍威還衙南京。在抗戰期間,南華裂解為兩個,分別以渝、寧為都。戰勝後不過四年,南華復又棄寧走穗,轉進台北而為蕞爾東華。東華今日內有台獨、外有武統,左支右絀,大抵行將就木,我等小人物就無奈地看看戲吧。

南華的政治舞台,以國民黨為最大角色,而國民黨當中關鍵密勿的爭奪場所則非中政會莫屬。過往由於史料難得,且一般人喜聞蔣宋孔陳四大家族的秘辛,因此中政會之名不甚彰顯。實則中政會乃一重要的核心機制,研究南華史,終須碰觸到中政會不可。

關於中政會,相關資料可概分為兩大類:史料和論著。作為自習之用,以下簡錄之:

一、基礎史料(黨中央)
待查。

二、基礎史料(各地分會)
(1)《中國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紀錄:上海分會》,民國歷史文化學社,2019年7月,ISBN:9789888637027
(2)《中國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紀錄:北京、北平、太原分會》,民國歷史文化學社,2019年7月,ISBN:9789888637010
(3)《中國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紀錄:武漢分會》全二冊,民國歷史文化學社,2019年9月,ISBN:9789888637065
※附錄:《中國國民黨中央暨各省聯席會議紀錄》,民國歷史文化學社,2019年9月,ISBN:9789888637072

三、基礎史料(汪系)
(1)《鍾山風雨》2005年第一期:楊寔〈汪偽政權的中央政治委員會〉
(2)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彙編)、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印行),《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2005年
(3)羅君強〈對汪偽的回憶〉文中「中央政治會議的把戲」乙節,收錄於: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編),《我所知道的汪偽政權》,2017年8月,ISBN:9787503493409,第33頁~第35頁

四、專門研究論著
(1)《歷史教學》1987年第5期:斯彥〈國民黨中央政治委員會簡介〉
(2)《湖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3年第4期:彭厚文〈國民黨中央政治委員會的演變述略〉
(3)《歷史研究》2008年第三期:王奇生〈中政會與國民黨最高權力的輪替(1924─1927)〉
(4)《二十一世紀》網絡版二○○三年四月號總第13期:田湘波〈1949年以來國內外關於中國國民黨黨治理論和制度的研究〉,參網址:
(5)《重慶交通學院學報(社科版)》2006年6月:于之偉〈對國民黨中央政治委員會的幾點思考〉
(6)盧豔香《中國國民黨中政會研究(1924-1937)》,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6年1月,ISBN:9787509776278

2020年11月8日 星期日

如何看待汪政府的歷史屬性?

2020年11月08日撰稿
順一下日來探索汪政府歷史的隨想。

大陸學者對於汪政府的看法,大抵是負評如潮,常見徵引各項史料來闡證汪日勾結所引發的禍害。台灣的老輩學者也基本秉持相同的態度,認為汪政府是偽政權,務須大力批判,甚至強辯說要仿照「戰後德國處理納粹德國的轉型正義論式來析論汪政府的附日行為」。這種將汪政府視作「偽政府」的負面定性,為相關研究中的一個基調。

當然,有基調即有變調,台灣稍晚進的學者們改變了態度,認為凡事應當「客觀中立」,並拋棄掉「意識形態」的包袱,不再認為汪政府為偽政府,而認為汪政府是一個歷史上的中性客觀現象。實際上,這種變調的隱含理路與台獨思維暗合,不願恣意施加負評,在實際操作上過於偏向正面定性,反倒讓人覺得汪政府才是對的,以大陸現行與台灣老輩斥汪為「逆」的說法才是錯的。這又顯得有點矯枉過正了。

前述的分法說穿了只不過是遊走在光譜的兩個極端罷了,充滿了二元性。如果只看到汪政府的負面,那麼,那個偽政權當時為何能夠存在數年呢?如果只看到汪政府的正面,那麼,那個中性政權的影響力為何又快速消散呢?事實上無論是強調負面定性抑或中性定性,是乃都不過係反映了2撥學者們自身的當下需求罷了。相關定調的立足點都依唯著今人的時空背景來對古人做注,而不是純倚史料所反映的時代氛圍來申述之。

最值得懷疑的一點就是近幾年汪政府史料的大量刊露。這些新出史料在過往多半屬於政治禁臠,或者湮沒於窖藏,從而未被學界逐一仔細清理過。沒有史料,就沒有史學研究,究竟各路人馬是如何長期在缺乏史料的狀況下取得對汪政府的認知甚至形成「學術主流看法」的呢?很多老人家是以中日戰爭中切身的個人慘痛經驗來著述的,但這種經驗的個人特質仍非普遍觀察,無法替換掉汪政府新出史料的全面性整體價值。同樣是在史料匱如的情況下,採行中立思維的操作方式依然是無根之舉,沒有史料,何談客觀訓史?

汪政府研究在兩岸都屬於令人忽視的一塊園地,不過最近我發現如果不徹底弄清汪政府的史事,則對於分析兩岸的現況與提供未來指引方面有著莫大的不利影響。台灣戰後50年內的文化蓬勃發展似乎脫離不開國愁、香江、汪系和本土文學的範疇,大陸戰後也頗得益於汪政府保全東南數年的成果。近代中國史設若不將北洋、國府、汪偽、中共、台灣、日滿6大塊的內容拼合起來,將很難理解我們自身在21世紀的生活定位。

很高興近幾年中有著許多的汪政府史料面世,包括了中政會會議錄、各類政府公報、汪政府中人的回憶文集與當年文刊,以及一些大陸早歲編成的史料彙編,在台灣陸陸續續可以找到資訊了。比較為難的就是限於個人資力的不足,無法一本一本逐一購全,工作之餘亦缺乏閒暇來疏通之。未來倘使能進一步大量清閱汪政府史料,作為一個出發點,我個人應如何看待汪政府的歷史屬性?我認為當比照三國魏蜀吳的方式來予以勘釐,先認為汪政府是一個自認正統的行動主體,揣摩如果我是汪政府的話我會怎麼樣表現?然後再輔以同時期的中共、渝府、日方對待汪政府的各種態度,來了解汪政府的處境與對家互動。接著參酌戰後汪政府消散後,人們對於汪政府的後設評價為何?最終再以我自己深入第一手史料的感覺,擇要抄錄參列,方敢斟酌為言。

來日猶長,就勉強為之吧。

2020年10月27日 星期二

近代中國中央政府權力基礎的不穩定

2020年10月27日撰稿
記錄一下我個人的隨想。最近一直在思索一個問題,即近代中國中央政府權力基礎的不穩定。這種不穩定究竟產生於何時?或許在晚清同治、光緒、宣統3朝已積累發展成型了。西洋的船堅炮利、太平天國、捻亂、浩罕入侵等因素的干擾,未必能大過於數次幼主臨朝的負面影響。東南聯省自保、袁世凱廢而復起,都與晚清中央政府的權力基礎不穩定有關。晚清面對中央政府權力基礎不穩定的解決方式,其辦法之一為編練新軍,以武輔君。餘者包括將新軍大部納歸滿族將領統帥、政治上由皇族主導內閣,種種辦法未能臻至理想格局,最終禪送了帝室江山。

民國肇造,袁世凱所面臨中央政府權力基礎不穩定的問題益發擴大,新政權是由南國輸出的政治理念、華中引發的革命行動,以及北方新軍的倒戈所共同促成的。這使得民初中國更難舉國統合於中央政府的號令之下,執政者在施政時乃苦於多方折衝,而無所謂成功。袁世凱稱帝自有其私心,但也與試圖畢功一收中央政府威信有關。事敗後,北洋政府對於各方初仍持妥協態度,但在鎮壓白朗民變的過程中認識到可以武裝統一中國,遂強開長期內戰之兵釁。

孫中山在南方廣州重新開府,聯俄容共,與皖、奉結成三角同盟。病逝後胡漢民、汪兆銘、蔣中正等人爭奪中央政權,但姿望皆無法如孫中山般孚眾,蔣中正雖從北伐、剿共等行動中脫穎而出,以軍馭政,表面統一中國,但實際上依舊無法擺脫中央政權不穩定的局面。此種不穩定,在國民黨、共產黨、汪政府中均有所體現,執政者倘若不能掌握軍權,便會為軍權反噬。以此,國民黨、共產黨出現軍事領導者漸次侵奪政權的現象,汪政府則因日方限制和平軍的發展而倖免;然無論如何,三者皆在軍權之外援引特務力量介入政界和社會,謀求中央政府能夠更加穩固些。

晚清以降中國中央政府權力基礎不穩定的長期化,問題持續延續到現在。毛澤東在主政全國後因為政策失利而下野,轉而利用社會運動來尋求復出,終於再造惡夢。迄今中共上層若將有鉅變,軍隊必先暗行輪調,然後才有社會力運作的明示。蔣中正遷往台灣,繼由嚴家淦、蔣經國主政,蔣經國雖以特務、軍事、技術官僚而得提升台灣經濟,終究無法彌縫中央政府權力基礎在台灣的不穩定,只得逐步簡拔臺籍人才和下令解嚴。餘風所及,臺灣仍設有國安會,民選政府亦在統獨極端中反覆輪替,大量調用群眾運動,沒有定向。現代的兩岸中國,似皆須正視此一中央政府權力基礎不穩定的難題。

2020年9月27日 星期日

時人對汪精衛的敬稱

2020年09月27日起記
2023年07月09日增補
目前能夠見到的汪精衛先生日記,大抵是其進行曲線救國期間的記事。我個人推測,他平時或無寫日記的習慣,但直至返京從事和平運動的時候終於感到力挽國危實屬重中之重,乃逐日設法撥冗簡單順下隻字片語留供後世殷鑑。

不過當日躋身汪政府的官員,未必就都充塞著體國之心,逢迎公忠者則大有人在。自然長年來受到汪先生的人格感召而對他由衷敬佩的人亦不在少數,否則就無以成立汪政府了──畢竟建牙開府這可不是隨便呼應即能了得的事。惟無論如何,洎汪先生重開南京國民政府「反共、和平、建國」以來,時人對之究係如何稱呼方可略示敬意呢?這也是個很有意思的談資。

我在中政會會議錄中曾看過尊彼作「明公」的文件,甚有況味。中國在對日鏖戰大敗的迷茫中,的確需要一位「明公」來指引解懸,救度苦難的黎庶和焦灼的百僚。關於此敬稱的來源,大約是採用汪兆銘先生姓名裡的「銘」字,不直接引用以避其諱,轉取諧音「明」字,再加綴「公」字表達敬意,呈現出對「明公」的熱盼。

回到史料。以下開始蒐羅時人對於汪氏的敬稱,遞次增補之。

一、他人對汪精衛的敬稱
(1)精衛
王仰清、許映湖(標注)《邵元沖日記》,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10月,ISBN:7208002770/K‧64,第17葉,1924年06月11日:「午後精衛來談,知新自滬來,述海上黨務及內部軋轢情狀較詳。」

(2)先生、汪先生
事例可參:李志毓《驚弦 汪精衛的政治生涯》,Oxford University Press (China) Limited,2014,ISBN:9780199411900 HB,第61面轉引《三民週報》第十一期(1927年5月30日,第236頁):「吳稚暉曾經說:『在總理提議聯俄之初,(汪)先生因不滿於馬克思之學說,故廖、蔣、胡等皆積極贊同,而先生獨致冷淡。…….』」第63面轉引雷鳴《汪精衛先生傳》(政治月刊社,1944年):「例如雷鳴的《汪精衛先生傳》中就寫道:『如果說當時國民黨內確有左派與右派之爭,先生卻無所偏頗,而唯國民黨與三民主義是奉。』」

李志毓《驚弦 汪精衛的政治生涯》,第227面轉引《戴笠呈報陳儀對汪精衛通敵事件之談話》(國史館藏):「還有一些人,則根本不相信汪精衛會做出脫離中央、單獨對日媾和的抉擇。……陳儀就猜測,……『平心而論,汪先生乃革命前輩,不至背叛黨國』,或許是『實行苦肉計』」

(3)鈞座
李志毓《驚弦 汪精衛的政治生涯》,第192面轉述《龍雲電汪兆銘》(國史館藏,一九三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後來,軍統特務還在汪的妻弟陳昌祖的皮匣中,發現龍雲覆汪的函電,稱汪為『鈞座』,稱中央為『重慶方面』」

(4)兄、我兄
李志毓《驚弦 汪精衛的政治生涯》,第215面~第216面轉引《朱家驊電陳公博》(國史館藏,一九三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重慶發):「九一八來【靜案,九一八事變已來】,副總裁主持中樞,一面交涉一面抵抗,忍辱負重培植國力,始有今日,而抗戰年餘,……我兄顧全大局,弟知之最深,萬懇晤見副總裁時,委婉陳詞,切請千萬珍重,仍本年來為黨為國、領導諸同志之苦心,偕返渝,黨國幸甚。」

李志毓《驚弦 汪精衛的政治生涯》,第216面轉引《孔祥熙電汪兆銘》(國史館藏,一九三八年十二月二四重慶發):「我兄離渝苦衷,予於開國防會議後方始聞悉。良用悵惘。抗戰以還,我兄領導同人,坐鎮中樞,……」

(5)公、我公
李志毓《驚弦 汪精衛的政治生涯》,第216面轉引《胡適電汪兆銘》(國史館藏,一九三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對抗戰一貫『低調』的胡適,也從紐約來電,奉勸汪精衛:『……適六年中不主戰,所深知。今日反對和議,實是為國家百年設想,務乞垂聽。』」

李志毓《驚弦 汪精衛的政治生涯》,第217面轉引《郭泰祺電河內中國領事館》(國史館藏,一九三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內外空氣既如上述,而國內抗戰意志又甚堅強,國際協助復甫有進展,我公於此時擬以此問題向中央以去就力爭,恐……」

(6)副總裁、汪副總裁
李志毓《驚弦 汪精衛的政治生涯》,第215面轉引《朱家驊電陳公博》(國史館藏,一九三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重慶發):「九一八來,副總裁主持中樞,一面交涉一面抵抗,忍辱負重培植國力,始有今日,而抗戰年餘,維持不墜,幸得外力之助者,亦惟副總裁……」

李志毓《驚弦 汪精衛的政治生涯》,第225面轉引《龍雲告汪兆銘以身體不適離滇赴越》(國史館藏):「十二月十九日,汪飛離昆明的當天,蔣收到龍雲的電報:『汪副總裁於昨日到滇,本日身感不適,午後二時半已離滇飛航河內』

(7)明公
二戰汪政府期間,時人尊稱汪精衛為明公的案例,可搜尋「國史館檔案史料文物查詢系統」,網址:
2020年9月27日限制在「汪兆銘史料」輸入關鍵字「明公」進行檢索,能選得1份具有代表性的文件:

典藏號:118-010100-0025-009
件名:陳璧君電林柏生認為青年團必須冠以精衛二字幟鮮明事易成有益於明公貼近社會人心欲其在日時有人再提出精衛青年團務請贊同及汪兆銘代轉此電並註明不贊成其意
全宗系列:汪兆銘史料/文件/函電與函件
隸屬卷名/件號:汪兆銘與廣州等地往返函電(一) / 009
日期:1942/10/06 ~ 1942/10/06
內文:【靜案,括弧夾注問號(?)內的字跡稍草待辨】
P1:「明(公?)(轉?東京琇兄鑒。前(次?)(改?)(電?)明公述及青年團須有『精衛』兩字(之?)為要,明公未有賜覆。究為默認抑否決均未(得?)知。以常例言,不覆可(看?)作默認。兄在友邦(為?)此問題:不再提出討論,(則?)不必再生枝節。(為?)再有人提出『精衛』青年團,務請贊同,……」

二、汪精衛的自稱

(1)銘
汪兆銘年青時與黨人的書信,多自稱「銘」。
參1:李志毓《驚弦 汪精衛的政治生涯》第11面轉引近代人物書札《汪兆銘答覆蔡孑民、吳稚暉及李石曾之來信》稚○九三九○號:「他曾在一封致吳稚暉的信中說:『自二十歲以來,所知者排滿州排專制而已,後乃漸聞無政府社會主義……』」
參2:李志毓《驚弦 汪精衛的政治生涯》第213面轉引《汪兆銘致中央常務委員會、國防最高會議書》(國史館藏,一九三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月九日,曾晤總裁蔣先生,力陳現在中國之困難在如何支持戰局,……」

(2)兆銘
除省稱「銘」之外,汪精衛亦會以全名「兆銘」自稱。
參:李志毓《驚弦 汪精衛的政治生涯》第34面轉引《旅歐雜誌》第六期(1916年11月1日)之「答某君書」:「談到自己赴法留學的緣由,汪精衛說:『元年以來,銘亦嘗與諸君子戮力共此艱難,及大局粗定,即岌岌捨去,當時固有以恝然相責者,而兆銘之志,則以為……』」

(3)弟
汪兆銘與人書信往還,或謙稱「弟」。
參:李志毓《驚弦 汪精衛的政治生涯》第35面轉引《孫中山藏文件選編》所錄〈汪精衛致孫中山函〉:「汪在出國之前留給孫中山的信中說:『平日自恨不通歐文,……現時弟所有者只社會上虛名,……故弟求學之念至堅,而不可搖。』」

(4)兄弟
對大眾進行演說時,不能免俗,亦以「兄弟」自稱。
參:李志毓《驚弦 汪精衛的政治生涯》第54面轉引《廣東省教育會雜誌》第一卷第一號(1921年7月):1921年汪兆銘「擔任了廣東省教育會會長和廣東軍政府最高顧問。在就任廣東省教育會會長職演說辭中,他特別強調,……如今服務……『……絕無政治臭味。應該擔任,義不容辭,故兄弟今日就職。』」

(5)余
汪兆銘吟詩述懷時,也見有以第一人稱「余」字自代。
參:李志毓《驚弦 汪精衛的政治生涯》第15面轉引《雙照樓詩詞稿‧小休集卷上》所錄「述懷」詩:「他在詩中說:『嗟幼孤露,學殖苦磽確,蓼莪懷辛酸,菜根乾澹泊。……』」

(6)我
除了用第一人稱「余」字自代已外,汪兆銘亦會用「我」字自代。
參:李志毓《驚弦 汪精衛的政治生涯》第36面轉引《汪兆銘致吳稚暉函,述革命與學問及研究國學之目的》稚○九五六四號:「先生望弟向學之心至殷至厚,令且感且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