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2021年4月10日 星期六

京平鬥法(2)

系列文《1、[2]、345

2021年04月10日潤稿
參、河南省司法終審權的收歸中央與委託華北分院代為審判

汪政府中樞在河南省司法終審權的爭奪上用力頗深,寸步計較,不肯輕易相讓。這是因為豫省在法律上明文屬於中央的直轄區,而非華北政務委員會的轄區,將該省司法終審權收回由中樞管領乃屬題中應有之義。但華北方面也因為華北日本駐軍的關係,而在河南省擁有較大、較直接的實質影響力,故亦多次呈文向中樞爭持不下。

國民政府還都之初,為了拉近中樞與華北之間的聯繫,行政院長汪兆銘特意展開了一趟華北巡視之旅。民國29年(1940)4月8日他到北平拜訪華北派遣軍最高司令長官多田駿,並對華北政務委員會高階人員訓話;【注37】4月9日抵達張家口會見蒙古聯合自治政府主席德穆楚克棟魯普,下午返回北平,【注38】4月10日返回南京。【注39】汪兆銘藉此旅程加強和華北的聯繫,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王克敏也乘機磋商華北各機關組織法案、各單位經費支付歸屬及前臨時政府業務交接等事宜,雙方達致初步共識。【注40】華北巡視行程甫一結束,周佛海立於4月10日下午赴汪兆銘住處,討論設立「華北高等分院」等問題。【注41】

隔天4月11日的中央政治委員會第3次會議(以下簡稱:中政3會,餘類推),王克敏正式提出幾項提案,一是提請核定華北政務委員會各總署、政務廳、秘書廳、華北綏靖軍總司令部等機構的組織通則或大綱,中樞大抵滿足華北方面的需求。二是「提擬設置最高法院華北分院,又華北各省市司法經費應如何籌撥案」,【注42】並申明「現刑事未結案件已有千餘起,約當民事未結案件九倍,至少應增設刑事一庭」,司法運作實務的積案問題亟待解決,【注43】對此,中樞基於統一法令的考量,擬縮小「最高法院華北分院」(以下簡稱:華北分院)的權限,中政3會的決議遂語帶保留:【注44】
(一)最高法院華北分院依於必要,可暫行設立。
(二)〈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暫行組織條例〉交陳公博、溫宗堯、朱履龢、李聖五、梅思平、張韜、林彪共同審查,由梅思平召集。
(三)華北政務委員會所屬各省、市司法經費,暫由華北政務委員會支付。

因之4月11日會後汪兆銘就立刻將決議內容電送王克敏,溫言相告,進行疏通。【注45】不過4月13日法制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專會)主任委員梅思平召開的審查會旋將關鍵條文大修,改變如下:【注46】

民國291940)年413日〈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暫行組織條例〉審查意見

條號

華北原擬條文

法專會修正後條文

1

最高分院設於北京,為華北政務委員會所轄各省市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法院華北分院設於北京,其管轄區域為:河北、山東、山西三省及北京、天津、青島三市。

7

最高分院為統一各庭所審理案件法律上之見解,得開「民事、刑事庭總會」決議之;但其決議與最高法院先例有異時,應呈由司法院院長依「變更判例會議」之決議定之,並以最高分院各庭之意見列入決議之人數。

最高法院華北分院遇有解釋法令或變更判例時,由最高法院本院行之;但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華北分院各庭庭長共同會議或諮詢其意見。

4月20日中政4會依審查意見通過,【注47】5月13日〈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暫行組織條例〉正式公布施行。【注48】經此修正,河南省的司法終審權被劃出了華北分院;另外,汪政府中樞亦得通過司法院逕直統一華北方面的法律歧見。

面臨如此突如其來的變化,出乎華北政務委員會的意料。華北分院係從前「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最高法院」改組而來,對華北來說較能如心使臂;然河南省依法現已非華北分院的管轄區域,未來必居被動而事多違礙。華北方面自不希望喪失豫省的司法權,遂呈文國民政府爭取讓華北分院繼續管轄河南第三審民、刑案件。【注49】案轉行政院送中政9會討論,6月5日遭到駁回;【注50】惟當天華北方面不止無法如願,委員長王克敏也因獨立性過大、其後臺華北聯絡部部長喜多誠一調職等因素,而遭中樞乘日方高層人事異動之機順勢予以拔除。【注51】

華北方面雖遇首長易人,可新任委員長王揖唐對於河南省終審權並沒有退縮的意思。他衡酌地方實情後,於民國30年(1941)1月6日呈文中政會主席汪兆銘,表達河南司法案件難以劃歸最高法院管轄的3點原因:【注52】
(一)冀、魯、晉、豫各省上訴案件,實際仍沿用前臨時政府舊例,由華北分院受理。若驟將豫省案件移撥最高法院管轄,由於華北、華中兩者之法律體系本不完全一致,法令適用時會有所出入,損失法律威信。
(二)豫省行政機構實質上仍處在華北範圍之內,若單獨劃出司法權,會招致行政機關和友邦(日本)之間存在歧視,拖累無辜的人民。
(三)豫省之人事、交通與華北各地的連結頗為密切,人民已習於到北京上訴。若豫省案件改到南京審結,徒使舟車勞頓、無法便民貴速。
故而他提出2個建議方案供中樞圈選:
(一)頒示明令將不服河南高等法院裁判之訴訟事件,暫歸最高法院華北分院受理。
(二)或由最高法院將應管轄之河南訴訟事件,暫行委託最高法院華北分院處理。

此呈文交法制專門委員會、司法院及司法行政部會同審查後,由梅思平具名的審查意見認為似難照准,莫肯退讓,理由是:【注53】
(一)查國府還都,一切法令,以適用民國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前施行者為準則,此不獨河南一省為然,即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所管轄之區域,亦應一律適用中央法令。其臨時政府時代之法令,早經失效,自無繼續沿用之餘地。
(二)查河南一省,並不屬於華北政務委員會管轄之範圍。況訴訟上之土地管轄,應依中央法令之規定,當地行政機關及友邦駐在機關,自無歧視之理。
(三)第三審係書面審理,僅郵遞卷宗,河南與首都之間,朝發夕至,交通既無阻礙,自無窒礙之可言。……
2月27日中政38會決依審查意見,更進一步嚴令華北政務委員會,對於司法行政,不得干涉。所有華北各法院之司法行政事務,概歸司法行政部直接指揮監督,庶幾可收法令統一及司法行政統一之實效。【注54】

惟中政38會的決議,造成後繼積案情形益加嚴重。河南高等法院仍照舊慣陸續將第三審民、刑訴訟事件呈送華北分院,但華北分院懍於嚴令既不敢也不願審理河南省所送的第三審案件,致增民間訟累。王揖唐不得已,只好再度摺呈反映問題;【注55】此呈文交司法院核議,司法院又拋給最高法院妥擬善後辦法【注56】。最高法院亦頗感困擾,為徹底解決燙手雞肋,最高法院答覆司法院應認清現實,將河南省終審管轄事件暫時委託給華北分院辦理,以利清理積案。【注57】最高法院所擬〈最高法院委託華北分院代為審判河南省民刑訴訟終審案件暫行辦法草案〉內容如下:【注58】
第一條:本辦法在河南省軍事尚未結束前適用之。
第二條:本辦法委託範圍,以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管轄案件為限。
第三條:本辦法施行前,關於河南省積存之前條案件,華北分院應提前審判,於六個月內一律辦結。
第四條:本辦法施行後,關於河南省之案件,華北分院應不分畛域,與〈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暫行組織條例〉第一條之管轄省市一體辦理。
第五條:本辦法如奉司法院令撤銷時,華北分院應自奉到令文之日起,停止審判。
第六條:本辦法於民國三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司法院於民國30年(1941)12月23日將之轉呈國民政府主席汪兆銘獲准,並於12月31日由汪兆銘報告中政76會備查。【注59】至此,中樞對收回河南省司法案件終審權之強硬態度,方見鬆動。



【注37】蔡德金、李惠賢《汪精衛偽國民政府紀事》,第58葉:「行政院長汪精衛到北平巡視,林柏生、李士群、周隆庠、蕭叔宣、趙尊岳等隨行。汪到北平後,隨即拜訪日本華北派遣軍最高司令長官多田駿和聯絡部長森岡。下午,汪對華北政務委員會廳、處、署、局長以上人員訓話。會後,接見記者發表談話稱:國民政府的施政方針與近衛聲明三原則完全相同,相信華北政務委員會必能和中央政府一心一德,共同肩任和平反共建國大計。」。
【注38】蔡德金、李惠賢《汪精衛偽國民政府紀事》,第58葉:「汪精衛一行抵張家口,隨即會見蒙古聯合自治政府主席德穆楚克棟魯普和日軍最高司令官。下午,汪一行回北平。晚,汪在北平發表廣播講話,題為《和平反共》。」。
【注39】蔡德金、李惠賢《汪精衛偽國民政府紀事》,第58葉:「汪精衛結束在北平的活動,返回南京。」。
【注40】〈汪兆銘電王克敏關於華北政務委員會議規則及設立最高法院華北分院等臨行所示各項辦理情形〉,國史館藏檔案史料文物查詢系統(網址:https://ahonline.drnh.gov.tw/index.php?act=Archive),2021年4月10日檢索結果:《汪兆銘史料》,入藏登錄號:118000000008A,典藏號:118-010100-0008-027。p1-p2,民國29年(1940)4月11日汪兆銘電王克敏:「北京王委員長勛鑒:臨行所示各項已分別辦理如下:(一)今晨九時中央政治委員會會議議決如下:(甲)〈華北政務委員會會議規則〉及秘書廳、政務廳、辦事細則函國民政府備案,各總署組織通則、各署、廳組織大綱、綏靖總部組織大綱,大體通過,函國民政府准予先行成立,仍交法制專門委員會審查。(乙)最高法院華北分院可暫行設立,其〈暫行組織條例〉交陳公博、温宗堯、朱履和、李聖五、梅思平、張韜、林彪審查。以上兩案因尊示,囑先查明有無牴觸,始由華北政務委員會呈送備案,故照章交付審查也。(丙)華北政務委員會所屬各省、市司法經費,暫由華北政務委員會支付。(二)北京大學經費支付辦法由華北政務委員會呈報國民政府。(三)日本、朝鮮、滿州各處領事館辦事處經費,自四月份起統由外交部支付,名稱改為中華民國政府駐某某辦事處。(四)朝鮮博覽會九月一日開會,此時籌備不及,不必參加。(五)依〈華北政務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一條之規定,河南、徐海不在華北政務委員會管轄範圍之內;從前臨時政府經辦各事由當事機關分別接洽辦理。(六)從前治安部所墊憲兵來京費用五萬餘元,由軍事委員會撥還該總署。以上六項,統祈查照為荷。汪兆銘。真。廿九、四、十一、京。」。
【注41】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上編,第278紙:「五時赴汪先生家,由汪先生報告赴北平及張家口之情形,並討論設立華北高等分院問題;並對於接收日軍管理工廠及米糧問題,略有討論。」。
【注42】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74頁~第75頁。
【注43】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90頁~第91頁。
【注4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75頁~第76頁。
【注45】〈汪兆銘電王克敏關於華北政務委員會議規則及設立最高法院華北分院等臨行所示各項辦理情形〉,國史館藏檔案史料文物查詢系統(網址:https://ahonline.drnh.gov.tw/index.php?act=Archive),2021年4月10日檢索結果:《汪兆銘史料》,入藏登錄號:118000000008A,典藏號:118-010100-0008-027。P2。
【注46】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80頁、第84頁、第86頁~第93頁。〈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暫行組織條例審查會議紀錄〉。
【注4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80頁,民國29年(1940)4月20日中政4會「決議:通過,由國民政府公布並分令遵照。」。
【注4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國民政府公報》第1冊,第21號,法規,第1頁~第2頁。
【注4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348頁~第349頁:「為最高法院華北分院即將成立,擬將河南第三審民、刑案件暫規該分院管轄,仰祈鑒核事。竊查華北各省市第三審民、刑案件,臨時政府期內曾設最高法院,辦理兩年以來,極稱便利。現在該院業經改組為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此項案件,似應暫維持現狀,由該院繼續辦理,以免扞格。惟依現在公布之分院組織條例第一條規定,其管轄區域祇限河北、山東、山西三省及北京、天津、青島三特別市,未將河南包括在內。在此過渡期間,如果驟予變更,於人民殊多不便。本會再三斟酌,擬將河南第三審民、刑案件,仍暫劃歸該分院管轄,俾維現狀。」。
【注5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53頁、第258頁。
【注51】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51頁、第257頁。民國29年(1940)6月5日,中政9會祕密決議准予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辭去本兼各職,並且「不因人事更迭而影響變更〈中日關係調整綱要〉及華北政務委員會職權。」。郭貴儒、張同樂、封漢章《華北偽政權史稿:從“臨時政府"到“華北政務委員會"》,第426頁~第427頁:「由於偽華北政務委員會表現出過大的“獨立性",汪精衛與王克敏之間的矛盾日益加深。1940年春,王克敏的後台喜多誠一奉調回國,汪精衛決定藉機踢開王克敏。1940年6月6日,汪偽國民政府發布命令:“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兼常務委員、內務總署督辦王克敏,呈請辭職,情詞懇切,應即照准。此令。……"僅僅當了兩個多月偽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的王克敏黯然下台。」。張炳如〈華北敵偽政權的建立和解體〉,文存: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編),《我所知道的偽華北政權》,中國文史出版社,2018,第18頁~第19頁:「與此同時,日本政府因為青島、南京會談的一幕,喜多【靜案:喜多誠一】雖未出場,但汪【靜案:汪精衛】已明了他是幕後的導演者。為了避免喜多與汪政權在政治上的摩擦,將喜多調回本國。在這以前,北平特務機關已改為華北聯絡部,由喜多為部長。喜多去職後,日本派聯絡部次官森岡升充部長,另派鹽澤【靜案:鹽澤清宣】繼任次官。喜多是王克敏當漢奸的唯一支持者,……森岡在他任聯絡部次官時,不斷地受王【靜案:王克敏】在話語上的頂撞;現在做了聯絡部長,是王的直接上司。這使得王感到除了汪精衛對他施加種種壓力外,又由於聯絡部的人事變動,調走了一個後臺老闆,升上來一個正面敵人,這樣雙重壓迫,更加劇了他下臺的決心。1940年6月7日,汪政權發表准王【靜案:王克敏】辭去本兼各職,推選為偽中央政治會議委員和偽國民政府委員,任命王揖唐為偽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兼常務委員和內務總署督辦。」。
【注52】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4冊,第393頁~第395頁,民國30年(1941)1月6日王揖唐呈文內容:「竊查河南高等法院裁判之案件,其上訴機關按照通常程序應歸最高法院管轄;惟華北區域以目前特殊關係,一切行政設施及法律運用尚在繼續前臨時政府舊例,而冀、魯、晉各省上訴案件仍由設於北京之最高法院華北分院受理。此時河南一部份案件如驟然劃歸最高法院管轄,事實上立有種種困難。
第一,豫省一切法令規章現既仍沿臨時政府舊例,在未經切實調整以前,如將法院之上級管轄變更,則上級與下級所適用之法律互有出入,於統一精神、法律威信俱有所失。
第二,豫省行政機構及統屬關係現既繼續於華北範圍之內,若獨將司法一部份先行劃分,則當地行政機關及友邦駐在機關將存歧視,無可諱言,影響所及非止公務上之互助,難期協力而阻碍司法發展,增加人民拖累,尤在意中。
且訴訟原則宜求便民,豫省人事交通聯繫於華北者向極密切,人民赴愬於北京已成習慣,一旦使之變更,必生窒碍,程序上應如何規定,方稱便利?此為不可不預行研討之一端。而訴訟案件之受理與結束原係源源發生,陸續裁判、處置方法非可截然立斷,如果變更程序,其裁判確定者應如何處理?已裁判尚未確定者應如何辦理?已受理尚未裁判者應如何繼續?皆宜先定詳密辦法,然後再付諸實行。不然率行變更,必生枝節,此不可不預加研討者又一。然上述困難及實行方法絕非一言所可立決,必須寬以時日,詳密研討,始能臻於妥善。但立法宜審,而便民貴速,在未經研討規定之前,河南一部份之上訴事件,似未便任其延滯,揖唐奉命主持華北,尤不忍坐視保障人民之法律程序有游移停頓之現象,擬懇鈞座體諒事實,在華北法律關係尚未調整以前,俯采後列辦法,俾資救濟:
(一)頒示明令將不服河南高等法院裁判之訴訟事件,暫歸最高法院華北分院受理。
(二)或由最高法院將應管轄之河南訴訟事件暫行委託最高法院華北分院處理。
如蒙允行,似可暫維現狀,藉資過渡,得以徐圖調整以期一致而臻妥善……」。
【注53】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4冊,第396頁~第397頁:「華北政務委員會呈請變更河南高等法院訴訟事件程序,似難照准,……(一)查國府還都,一切法令,以適用民國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前施行者為準則,此不獨河南一省為然,即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所管轄之區域,亦應一律適用中央法令。其臨時政府時代之法令,早經失效,自無繼續沿用之餘地。(二)查河南一省,並不屬於華北政務委員會管轄之範圍。況訴訟上之土地管轄,應依中央法令之規定,當地行政機關及友邦駐在機關,自無歧視之理。(三)第三審係書面審理,僅郵遞卷宗,河南與首都之間,朝發夕至,交通既無阻礙,自無窒礙之可言。……
建議:查司法行政事務,應統一於中央,……現在華北三省市第三審之訴訟案件,雖由最高法院華北分院管轄,但司法行政則應歸司法行政部直接指揮監督,故二十九年六月國民政府〈府文一指字第八三號〉指令行政院,准司法行政部對華北各法院直接行文,即本此旨。但目前華北各法院應報部之司法行政事務,多不呈報,即偶有報告,亦呈由華北政務委員會轉報,顯與司法行政之統一有礙。……擬請鈞會函國民政府,嚴令華北政務委員會,對於司法行政,不得干涉。所有華北各法院之司法行政事務,概歸司法行政部直接指揮監督,庶幾可收法令統一及司法行政統一之實效。」。
【注5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4冊,第340頁。
【注55】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0冊,第125頁:「河南高等法院應送之第三審民、刑訴訟事件,業經該院依照向例,陸續呈送最高法院華北分院辦理在案,惟該分院因未奉明令,均暫擱置,未予審理。茲為迅速審結起見,業經本會咨請司法院令飭該分院將河南高等法院所有上訴之第三審民刑各項事件統暫由該分院受理,以期兼顧事實,俾民間減免訟累」。
【注56】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0冊,第125頁:「轉令最高法院妥擬辦法呈候核轉」。
【注5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0冊,第125頁~第126頁:「查河南終審管轄事件,自華北分院成立以來,已逾一年有半,迄今延擱不辦,院長日夜焦思,未能澈底解決,致勞 主席暨鈞長之發慮,有虧職守,厥罪難辭,奉令前因,為應付事實起見,草擬〈暫行委託華北分院代審辦法〉六條,如蒙准行,擬即由本院分函華北分院暨本院檢察署、司法行政部,分別轉令所屬,一體知照,以便將來得有撤銷之餘地……附呈〈最高法院委託華北分院代為審判河南省民刑訴訟終審案件暫行辦法草案〉」。
【注5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0冊,第127頁。
【注5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0冊,第113頁、第118頁、第123頁、第124頁。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