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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6日 星期一

首字公稱

2023年06月26日撰稿
南華晚期有以首字公稱呼尊者的現象,首字公稱為主、首名公稱為輔。首字(名)公稱的起迄各各於何時?何地?頗令我感到好奇。初步觀之,參考袁世凱被稱作袁項城、段祺瑞被稱作段合肥故寔,可知清末民初乃以籍貫為尊者諱,而非以首字(名)公為尊者諱。又參蔣中正於北伐後出任國府主席而被尊作主座、林森洎繼任亦被例獲尊主座之舊牘,可知國府黃金十年之初係以官銜為尊者諱。復參汪兆銘還寧、重建國府,時人推獎作明公,明音近銘,取末名移前轉置褒辭為尊諱,亦無從應對首字(名)公稱之情。

國共鏖戰、黨國退敗東華之頃,蔣中正見稱為介公如《雷震日記》所載,首字公稱業成慣習,流行於顯達間。這種現象自南華延伸至東華,興盛於宦場,其末流則浸改為首名公稱為主、首字公稱為輔,當與人們漸漸取名、不取字的文化變遷有關。首字(名)公稱歷嚴靜公、蔣經公、李登公時期仍存在而見諸餽儀,謝求公、何敬公等事例亦得檢尋報章,不勝枚舉。然在癸卯年的今天則俱皆成過往雲煙,不再風行於世,徒留一掌故談資,但供來人茶餘憑弔矣。

2023年6月25日 星期日

京中干法(三)

系列文《12、[3]》

2023年06月25日潤稿
四、提挈京方中央政治委員會對立法權的干涉

按照汪兆銘國民政府的訓政法制架構,統轄和平區的最高政治單元是中央政治委員會,而汪兆銘本人以及圍繞著他的公館派和CC派的政治集團則在幕後掌控著中央政治委員會,設法從日本手中套取利權,並與重慶國民政府分庭抗禮。汪政府的政治架構雖然仍處在訓政階段,但已由原先中國國民黨一黨領政的舊模式,開始轉向由各黨派共同參與中央政治委員會的新模式。而在此一新模式之下,中央政治委員會在法理上和統治哲學上依舊保持了對於國民政府和各院會的指導地位,並在實務運作上高密度地介入了立法權的領域。

在立法實務中,中央政治委員會可以受理各類法案,可以審議法案或委付各單位初審,亦可以逕行通過法律條文甚至指揮立法院的立法行為。關於(一)法案的提出,原則上只能是中央政治委員會主席(汪兆銘、陳公博)、最高國防會議(准中政會)、國民政府(中政會下屬的一級機關)才能向中央政治委員會提出,否則包含立法院在內的各院會、各部會都須由國民政府代為層轉;只有在少數例外的情況下,才得由行政院、新國民運動促進委員會、軍事委員會(中政會下屬的二級機關)向中央政治委員會提出法案。關於(二)法案的審議,中央政治委員會可以逕自議決通過或追認法案、可以委付中央政治委員會所屬各專門委員會研議呈報、亦可以直接將初步商定內容的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如此使得部分法案的審議未經立法院三讀討論。關於(三)法案的成立,各類法案經中央政治委員會議決通過即獲得法效力,中央政治委員會可逕以該會決議的書面紀錄即完成立法,也可以直接將決議下送國民政府公布頒轉而不照會立法院,亦可以函送國民政府同時轉發立法院照辦。

汪政府中央政治委員會對於立法權進行高度干涉的行為,實際上是延續了原中國國民黨中政會的作法。其結果,具體表現在汪政府各項法案必須透過中央政治委員會決議通過才能完成其政策合法化程序,實際上即便是立法院議決的法案也需要獲得中央政治委員會的同意方可。中央政治委員會對立法院立法權的架空,使得汪政府多出了前述一整套繁冗的立法流程堆砌在立法院三讀程序之上 ── 甚至中央政治委員會主席也得跳過中央政治委員會而施行秘密立法(設置「對渝工作委員會」) ── 中央政治委員會涉入立法權實務的程度可見一班。

所以,中央政治委員會可謂才是汪政府真正的立法機關,擁有著法案的全程審議機能。惟必須說明的是這種立法權的擷取在汪系直轄的和平區其程度自不容置疑,但在華北政務委員會所轄的和平區、國共游擊區域、日軍駐地與外國租界等地帶則必然會大打折扣。汪政府中央政治委員會對立法權進行干預的法理和實務大要說明如上,至於最高國防會議對立法權進行干預的梗概幾何?則尚待別探,嗣後或當另撰一編,茲先訂其旨趣為:〈京樞干法〉。



2023年6月22日 星期四

關於民族淵源和變遷的一點看法

2023年06月22日隨筆
關於民族的淵源和變遷,目前由於受到西方學界的影響,使得許多人只重視地下考古文化發掘的成果,而對文獻紀載的內容嗤之以鼻。大有如果沒有考古資料佐證的話,則文獻中所見所存的古國都是古人偽造夢囈之感。

再者,也有許多人認為民族的淵源可以透過基因研究來還原,而完全不需顧慮到文獻紀載所寫的族群過往動態跟基因研究的結果對不上。但凡只要基因上可以將古墓的人類基因與現代人基因做出比對,以及只要能夠把現代人每個人之間的基因關聯弄清楚,就可以確認誰誰誰屬於什麼民族,至於其他的質疑聲浪則就都應該自動地著毋庸議。

另外,語言在歷史上可以因為使用者群體大規模換用新語言而拋棄舊語言,所以語族的概念不能跟民族的概念畫上等號。但是,明明器物的換用會比語言來得更容易,使用者群體大規模換用新器物而拋棄舊器物實在是比起換用新舊語言來得更加明快 ── 可是,在援引考古出土遺存來比對民族的時候,就一定要用金文刻辭有寫到夏邦才能認證文獻夏朝,否則就是從未有過夏朝。又或者,用生物基因進程來擬構指代人類基因進程,認為構樹因為只能單向地用獨木舟運輸出去而不能逆向運回去,所以南島語族就只能是以台灣為發源地 ── 那麼,又為何堅持南島語族只是語言概念而非民族淵源概念呢?明明語言換用的難度比之於器物換用的難度還要更困難,不是嗎?

我認為,民族的定義應該要從5個方面著手,並在各方面都取得公同一致的成果出來,才能確認民族的流動和先後關係。這5個方向分別是:
(1)文獻學
(2)比較語言學
(3)服飾(軟性器物文化)
(4)地下考古學(硬性器物文化)
(5)體質人類學(基因分析)

事實上,根據我自己個人的研究,我發現這5個面向如果不能夠整合的話,則所做出的推論基本上就站不穩腳跟。比如說,漢朝古墓的古人基因與現代南方漢人的今人基因做比對,如果相同就是漢人,反之則是異族。那麼,吐火羅人古墓的古人基因與漢朝古墓的古人基因在理論上應該會是有很大程度是一致的,因為吐火羅人是跟大月氏有先後關聯的,而大月氏又是與有虞氏有先後關聯的,而有虞氏又是與漢朝有先後關聯的。這種華夏集團自我分化又混合其他異族的狀況在歷史長程和地理廣域乃普遍現象,從事基因研究者到底是如何對漢族做出「標準型基因」的定義的呢?羅馬史中期曾經發生過高盧人大規模羅馬化(例如高盧帝國能夠因為認同羅馬本部而和平統一收場)、晚期曾經發生過羅馬人大規模蠻族化(變成法國人、義大利人、德國人),能否用同樣的基因研究方法來分析出羅馬人在早期(共和國時期結束)之後就已經不存在?畢竟都混入大批的高盧人了。

又比如說,通過比較語言學可以知道,匈戎、匈奴、柔然、突厥、土耳其其實都共享*abragh、*idilk、*traril、*kam這4種傳統國族名號,所以是同一民族的前期、中期、後期繼承現象,但也各有各的時代特點。匈戎偏向與華夏集團的關聯,匈奴偏向與獨目人集團的關聯,柔然、突厥、土耳其越往後越偏向與東方脫離關聯而增加與羅馬集團、阿拉伯集團的關聯,這就使得這個民族連續體的不同時段各自夾雜了華夏(前期)、古斯(中期)、希臘與阿拉伯(後期)的基因組和器物文化,如果貿然做3個時期的基因比對和地下考古分析,應該會被認定為3支完全不同的民族才對。可是這種結論卻與結合了文獻學、比較語言學的綜合性研究的看法是無法藕合的,注定產生巨大的偏差,因為通過非常細緻的研究,我們已經知道匈戎、匈奴、柔然、突厥、土耳其之間有直接繼承關係,尤其是反映在其部族的核心群體上。

所以我覺得,研究民族的淵源和變遷,必須徹底轉變過往被西方學界影響的作法,那種讓基因研究的價值溢高於文獻學,讓地下硬性器物遺存研究的價值漫高於文獻學,讓語言、文獻(含神話)和服飾被看做是浮動、不穩定、被竄改而很容易貶損其價值的作法。最重要的是必須扭轉那種幾乎是完全不尊重漢語古籍所記錄的文獻學的作法,隨便幾篇器物研究所反映的地下考古報告就可以掀翻漢語古文獻整套的價值,到現在都還振振有詞地強行誆說沒有夏朝因為地下考古還沒挖到過夏朝。

不可以只重視西方希臘羅馬文獻學的價值將之奉為圭臬,卻對東方漢字古文獻學的價值卻睨視作無根之木。那是非常奇怪的作法,也註定無法對歷史迷霧做出解謎的動作。在民族史的研究上,應該以文獻學為主,比較語言學、服飾、地下考古、體質人類學為輔,然後作出個人慎思精審的判斷,如此,所做出的結論才會是比較貼合史實的,誤區也會比較小。只能在學術中立客觀與容錯環境中存在50年~200年的著書立說,赫赫名家,過了學術主流風潮之後就被證實與史實相違,究竟是一種什麼樣子的成就呢?倒不如直接寫出1篇沒沒無聞但深契史實的文章,卻在後世永遠都無法為任何人給推翻掉,才是更令人沾沾自喜的吧。

2023年6月20日 星期二

京中干法(二)

系列文《1、[2]、3

2023年06月20日潤稿
三、中央政治委員會的立法機能

(一)中央政治委員會介入立法權的法源依據

匯集各黨派代表的「中央政治委員會」乃汪政府最高的政治核心單元,在中央政治委員會之下者為國民政府,以次統領五院與各委員會(包含華北政務委員會、憲政實施委員會……等)。行政院轄屬各部會,華北政務委員會則轄屬各總署。

中政會原本為中國國民黨的黨內單位,其作用為與國民政府對口的平台,乃溝通「黨、政」關係的樞紐。至汪政府成立之後,迅速將中政會的政治理念提升至更高的層次,改為各黨各派合組的模式,不再專屬於中國國民黨的一黨專政模式【注23】,1940年4月11日汪政府國民政府訓令第10號:
「令立法院
據文官處簽呈准中央政治委員會秘書廳三月三十日中政秘字第二十四號公函內開「案查接管卷內三月二十一日中央政治會議第二次會議:第三案「修正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第十五條案」當經決議「原文第十五條「憲法未頒布以前行政立法司法監察考試各院各自對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修正為「憲法未頒布以前行政立法司法監察考試各院各自對中央政治委員會負責」相應錄案函達至希查照轉陳分別飭遵等由請鑒核等情到府自應照辦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該院即便遵照此令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四月十一日」。【注24】」

由於中央政治委員會的地位優崇,且〈中央政治委員會組織條例〉明訂其立法職能:
「第一條
中央政治委員會為全國政治之最高指導機關。
左列事項應經中央政治委員會之決議:
一、立法原則。……
六、中央政治委員會主席認為應交會議之事項。

第六條
中央政治委員會不直接發佈命令及處理政務,其決議交由國民政府執行之。
中央政治委員之決議,提交國民政府及各院暨軍事最高機關討論或執行時由各該長官負責辦理之。

第八條
中央政治委員會設法制、內政、外交、軍事、財政、經濟、教育及其他專門委員會,各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分別擔任審查與設計事宜,其人選由主席指定之。
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注25】

進而中央政治委員會可以受理各類法案,可以審議法案或委付各單位初審,亦可以逕行通過法律條文甚至指揮立法院的立法行為。1943年1月9日「最高國防會議」成立後,中央政治委員會一部分的職能轉由最高國防會議先行,以故最高國防會議亦承擔起一部份的立法工作。

汪政府立法院由於須對中央政治委員會負責,故於法案的審查上也自覺地尊重中央政治委員會的議決內容,出現了自我審查約束的現象。例如1940年5月16日立法院將「邊疆委員會組織法」審查結果呈送國民政府時,即言明不便擅改中央政治委員會通過的法律術語:
「再,「第十九條條文內「北平」名稱問題,現華北政務委員會發布命令皆用北京,業經中央政治委員會通過。是否應改為北京以資適合目前之實際?統希各委員公決」等語。嗣經各委員詳細討論,對於該會專員採用聘任制,認為有理,當予以通過;惟北平名稱問題,僉以為國民政府十七年通令改北京為北平,之後通行已久,在未經國府通令北平恢復北京故(靜案,原文如此)有名稱以前,本院未便擅改,但該會即(靜案,原文如此)須在北平設辦事處,若不即予改訂則實際上又滯(靜案,原文如此)礙難行,故暫予修正」【注26】

(二)法案的提出

1、中央政治委員會主席:

在汪政府的體制內,一部法律必須經過中央政治委員會的決議通過才能具備法效性。中央政治委員會所受理的法案,有一部分是由中央政治委員會主席直接交議或報告的項目。汪政府前期,是類項目在會前業經汪兆銘個人預先同意,他僅在開會時以主席身分向中央政治委員會報備,如1942年8月20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106次會議:「主席報告:茲訂定〈中央政治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委員任用資格審查辦法〉,已核准施行。」【注27】中央政治委員會主席報備的法律並不全屬重大案件,有些其實是國府、各院、部、會已豫備商討周全的草案,送請主席過目的原因乃在於加速立法進度而已。

中央政治委員會主席原則上都會將所欲發動的法案提交中央政治委員會議決,但史寔上也曾發生過體制外立法。中央政治委員會主席超越國家體制、跳過中央政治委員會所為的立法措施,目前就史料所及,僅見一例,即「對渝工作委員會」的設置。汪政府為維繫其政權,在一定程度上不得不仰賴特務系統;但仰賴特務系統就與仰賴軍隊武力一樣,主政者若一不小心便有遭到反噬的危險。汪兆銘為加強對特工勢力的掌握,欲圖展開兩手操控,遂在體制外秘密地設置了「對渝工作委員會」,其機關組織法和機關行為法並未遵循國家正規的立法程序來研議,乃是轉而秘密成立新的特務機構。此一黑機關見諸羅君強的回憶:
「汪精衛對李士群特工勢力的坐大是不能無動於衷的。根據林柏生的獻策,他決定仿照蔣介石的老例,再來一個特工系統。大約在1942年間,汪就成立一個“對渝工作委員會”,並未在中央政治委員會、黨中央常務委員會提出通過,當然是他私設的。對渝工作委員會由林柏生、黃自強、蘇成德三人領導。……蘇既反李,林就利用他這個職業特務來建立新特工,因此他還當了對渝工作委員會的執行機構──政治工作局局長。……他們這個組織由於經費少,編制小,大約只做了些情報工作,後來李士群一死,對象既失,更鬆動了。」【注28】

2、最高國防會議:

1943年1月9日汪政府的最高國防會議獲得組織法源,開始運作【注29】。作為中央政治委員會的微縮機關,最高國防會議成立以後相應取得「准中央政治委員會」的立法權能,擁有向中央政治委員會提出法案的權力。有部分法案不再於中央政治委員會上仔細討論,而係在最高國防會議上預審,然後提案送請中央政治委員會複審;因此,最高國防會議的提案也成為中央政治委員會所受理法案的來源之一,如:1943年5月6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123次會議:
「最高國防會議第一一次會議,經決議將〈懲治盜匪暫行條例〉草案交法制專門委員會審查在卷,茲查該暫行條例與「戰時民事、刑事」兩特別法草案有關,擬照最高國防會議第一三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決議:「交陳院長公博、陳部長羣、梅部長思平、羅部長君強負責,並召集專家併案審查呈核,請公決案。決議:通過。」【注30】

3、國民政府:

作為中央政治委員會所屬的下一級機關,國民政府得向中央政治委員會提出法案,不過國民政府將法條內容送交中央政治委員會逐條審查的情形較少見,多數乃提請追認。因為相關法律已以府令頒行,通常僅履行備查的程序。如:1943年4月1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122次會議:
「主席交議:秘書廳案呈,准國民政府文官處函,為奉府令「福建廈門市著改為廈門特別市」暨「特任李思賢為廈門特別市市長」,請轉陳鑒核追認等情,請公決案。決議:通過,追認。」。【注31】」

國民政府亦會層轉五院【注32】、軍事委員會【注33】……等中央政治委員會下二級機關的法案,補送備查以讓程序完備。

4、越級呈送(例外):行政院、新國民運動促進委員會、軍事委員會

中央政治委員會所屬的下二級機關原則不會直接將法案呈請中央政治委員會討論,而係通過國民政府(文官處)層轉。例外之一為行政院,該院因業務繁鉅,較常略過國民政府直接向中央政治委員會提出法案,如1942年10月1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112次會議:
「主席報告:據行政院呈,據教育部呈,為恢復各級學校訓育主任、教員資格審查制度,附具脩正〈中等學校訓育主任、公民教員資格審查條例〉、審查委員會組織條例、登記規則、工作大綱、工作成績考核辦法呈核一案,當飭據本院參事廳審查簽具意見呈復,經提交第一三零次院會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錄案呈請備案。」等情,已准備案。」。【注34】」

又如「社會福利部社會簡易保險局暫行組織條例」,係行政院逕行制定並公布,未經國民政府和立法院,即報請中央政治委員會備案【注35】。

例外之二為新國民運動促進委員會,該會之得越級提案或許和汪兆銘重視新國民運動欲加強在青年中的號召力有關【注36】。例外之三為軍事委員會,該會的相關法案雖多通過國民政府層轉【注37】,但遇緊急狀況時亦偶見由軍事委員會越級直接呈送中央政治委員會的事例,如第一集團軍突破法定編制員額添設副總司令一案即是【注38】。

(三)法案的審議

1、中央政治委員會逕行審議:

中央政治委員會對於法案的審議情形,包括直接通過、追認、委付中央政治委員會所屬的各個專門委員會研議……等多種情況。有不少法案僅須中央政治委員會自行議決,即准通過頒行,而不必非經立法院審議不可。如1941年12月31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76次會議:「主席交議:茲擬具〈新國民運動綱要〉,請公決案。決議:通過。」【注39】;又如1943年1月9日中央政治委員會臨時會:「主席交議:茲擬具〈最高國防會議組織綱要〉,請公決案。決議:通過。」【注40】;亦有不少法案提請中央政治委員會追認即行生效,案例已如前述,此不複贅。

2、中央政治委員會所屬各專門委員會初審,再呈送中政會複審:

另有一部分法案,中央政治委員會開會討論時無法立時形成共識,遂決議先送中央政治委員會內部的各個專門委員會初審,然後續送中央政治委員會再議;這類情形下的法案,其審議和定案原則上也是不必經過立法院。送「中央政治委員會法制專門委員會」初審的法案很多,如1943年5月6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123次會議:
「主席交議:最高國防會議第一一次會議,經決議將〈懲治盜匪暫行條例〉草案交法制專門委員會審查在卷,茲查該暫行條例與「戰時民事、刑事」兩特別法草案有關,擬照最高國防會議第一三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決議:「交陳院長公博、陳部長羣、梅部長思平、羅部長君強負責,並召集專家併案審查呈核,請公決案。」決議:通過。」【注41】

送初審的法案,多數係由單一個專門委員會負責,不過也有部分法案因案情較複雜,有時候會由兩個專門委員會會同審查,如:1941年1月30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35次會議:

「中央政治委員會秘書廳函為中政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貴院提請恢復主計制度一案決議交法制財政兩專門委員會審查錄案函請查照由
查三十年一月三十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貴院長提:為本院會議通過立法委員王雨生等提請恢復主計制度一案,提請公決案。」當經決議:「原則通過,先交法制財政兩專門委員會審查,由法制專門委員會召集,並擬具恢復主計制度進行步驟呈核。」記錄在卷。除分函法制財政兩專門委員會查照外,相應錄案函達,即請查照為荷。此致立法院」。【注42】」

若案情所牽涉的範圍更廣,也可以由三個以上的專門委員會會同審查,如:1940年6月5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9次會議:

「行政院提:據財政部呈送〈中央儲備銀行法〉草案,請核議案。決議:交法制、財政、經濟三專門委員會會同審查並嚴守秘密,由梅主任委員(案,梅思平)召集。」【注43】

倘若法案牽涉重要機密事務,中央政治委員會可以要求關係院、部派員列席初審會議,參與法案的研商,此際,立法院得憑藉初審之機提出審查意見,而例外地在初審階段發揮立法功能,如:1940年5月2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5次會議:「行政院提:脩正〈海軍部組織法〉案。決議:交軍事專門委員會審查,並邀關係院(立法院)、部(參謀本部)參加。」。【注44】」

3、中央政治委員會送交立法院審議:

另有極少數的法案,中央政治委員會討論時已初步商定大方向,送交立法院審議定案,而不是送各專門委員會初審。此際,立法院僅能在中央政治委員會決議內容的基礎上,進行事後的微幅調整,如:1942年9月3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108次會議:
「主席交議:秘書廳案呈,准軍事委員會函送擬訂〈陸軍部組織法〉及脩正〈海軍部組織法〉兩草案,請轉陳鑒核等情,請公決案。原則通過,交立法院審議,並將〈行政院組織法〉中「軍政部」字樣改為「陸軍部」。【注45】」

(四)法案議決後的發交

1、中央政治委員會逕予通過施行:

各類法案經中央政治委員會的議決通過後,即獲得法效力。對於已經議決的法律,中央政治委員會可以只做成書面的會議記錄,無須發交任何機關就在全國和平區範圍內訂定或追認法律條款,如:1941年5月15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47次會議修正〈清鄉委員會臨時組織大綱〉:「主席交議:據清鄉委員會汪兼委員長簽請脩正該會臨時組織大綱一案,請公決案。決議:照脩正條文通過。」【注46】

2、中央政治委員會送交國民政府公布頒行:

中央政治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將結果送國民政府公布、施行或轉頒,而不照會立法院,如:1940年6月20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11次會議:
「主席交議:國民政府移送,據軍事委員會呈送〈綏靖主任公署暫行組織條例〉、〈邊區綏靖總司令部暫行組織條例〉、〈蘇浙皖綏靖軍總司令部暫行組織條例〉,請核議案。決議:通過,函國民政府。」【注47】

3、中央政治委員會決議通過送交立法院備查:

有時候,中央政治委員會函送國民政府的同時也轉發至立法院,相關結果立法院只能照單全盤接受中央政治委員會的指導,如:1942年9月3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108次會議:
「主席交議:秘書廳案呈,准軍事委員會函送脩正〈軍事委員會組織法〉、〈航空署組織條例〉、〈經理總監署組織規程〉暨擬訂〈陸軍編練總監公署組織條例〉及該會總務廳組織規程、〈參贊武官公署組織條例〉等草案,請轉陳鑒核等情,請公決案。決議:通過,送國民政府轉飭遵照,並交立法院備查。」【注48】



【注23】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立法院公報》,第35冊,第126頁:「此次政府還都雖取消一黨專政,而政府產生仍淵源於國民黨第六次代表大會所決議,以是之故,政府施政方案皆本於總理遺教之《建國大綱》,國民黨從前未盡遵守遺教……總理當日主張之訓政並非由黨之名任之,更非由於一黨所專,今日以訓政政務由政府負之,正與總理遺教之旨相符」。

【注2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立法院公報》,第35冊,第38頁。

【注25】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國民政府公報》,第1冊,國民政府公報第一號,法規,第5頁~第6頁。

【注26】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立法院公報》,第35冊,第238頁~第239頁。

【注2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4冊,第4頁。靜案,各專門委員會為中央政治委員會的內部單位,地位凌駕於國民政府之上,其人事晉用以辦法採認乃屬便宜行事,實應以法律定之。

【注28】羅君強,〈對汪偽的回憶〉,文存: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編),《我所知道的汪偽政權》,中國文史出版社,2017年,第59頁。

【注2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6冊,第105頁,1943年1月9日,中央政治委員會臨時會:「主席交議:茲擬具〈最高國防會議組織綱要〉,請公決案。決議:通過。」。

【注3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6冊,第322頁~第323頁,民國32年(1943)5月6日,中政123會。

【注31】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6冊,第218頁。

【注32】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6冊,第142頁,30年6月26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52次會議:「主席報告:秘書廳案呈,准國民政府文官處函知,為行政院轉據內政部呈,擬具修正〈中央衛生委員會組織條例〉呈請國府公布一案,已奉府令公布,通飭施行,陳請備查等情,已准備查。」。

【注33】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5冊,第285頁,1941年5月15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47次會議:「主席報告:秘書廳案呈,准國民政府文官處函知〈特級上將受任條例〉及〈上將任官施行條例〉業經軍事委員會呈奉府令廢止,並通飭知照。」。

【注3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4冊,第457頁,1942年10月1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112次會議:「主席報告:據行政院呈,據教育部呈,為恢復各級學校訓育主任、教員資格審查制度,附具脩正〈中等學校訓育主任、公民教員資格審查條例〉、審查委員會組織條例、登記規則、工作大綱、工作成績考核辦法呈核一案,當飭據本院參事廳審查簽具意見呈復,經提交第一三零次院會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錄案呈請備案。」等情,已准備案。」。

【注35】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6冊,第216頁。

【注36】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6冊,第110頁~第111頁,民國32年(1943)2月25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121次會議:「主席交議:據新國民運動促進委員會呈,擬將中國青年團暨中國童子軍兩系統合而為一,定名為中國青少年團,附具脩正總章草案,呈請鑒核等情,請公決案。決議:通過,送國民政府公布,暨將中國青年團及中國童子軍兩暫行總章明令廢止,並交立法院備查。」。

【注3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6冊,第238頁,1941年7月3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53次會議:「主席報告:秘書廳案呈,准國民政府文官處函知,為軍事委員會擬具〈陸軍師司令部組織條例〉,呈請國府公布施行,並請廢止〈陸軍步兵師司令部組織條例〉,業奉府令分別公布廢止一案,陳請備查等情,已准備查。」。

【注3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6冊,第238頁,1941年7月24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56次會議:「主席交議:秘書廳案呈,准軍事委員會函,以第一集團軍應添設副總司令一員,以資臂助,查有暫編陸軍第二十四師師長顏秀五堪以充任,除先行令派並呈請國府明令特派外,請轉陳提會追認等情,請公決案。決議:通過。」。

【注3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0冊,第115頁。

【注4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6冊,第105頁。

【注41】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6冊,第322頁~第323頁。

【注42】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立法院公報》,第37冊,第348頁。

【注43】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52頁。

【注4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108頁。

【注45】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4冊,第154頁。

【注46】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5冊,第288頁。

【注4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2冊,第4頁。

【注4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4冊,第154頁。

癸卯4月捷運西門站外市容2張

2023年06月20日補記上傳
補附04月13日照片。
偶有可觀,選拍捷運西門站外市容2張。
拍攝時間:2023年04月13日(星期四)下午17時57分~59分
拍攝地點:捷運西門站2號、3號出口外


壬寅十月捷運小南門站外夜景1幢

2023年06月20日補記上傳
補附2022年10月19日照片。
當天晚歸,漫步於捷運小南門站外,燈火通明。
拍攝時間:2022年10月19日(星期三)下午18時26分55秒
拍攝地點:捷運小南門站2號出口外

2023年6月18日 星期日

京中干法(一)

系列文《[1]、23

2023年06月18日潤稿
一、泛音

抗日戰爭期間,汪兆銘還都於寧,吸收華北、華中、華南的各種既有政權,重組國民政府並企圖將渝方解構。汪政府延續了原國民政府的作法,仍維持訓政體制,但在建構政府的政治思想上從一黨領政的模式改變為各黨派合作的新模式,將中政會自中國國民黨剝離和抬升,統由中央政治委員會指導國民政府、各院會、各部會等全國政府機關。

中央政治委員會已下,中央設置五院,其中的立法院職司法律的制定、修正與廢止;不過,中央政治委員會依法雖然不直接發佈命令及處理政務,但在實務上就立法院的立法事務有著較深的干預。該會會議錄裡有著數量龐大的法律研議審擬案件,有一些法律是先由中央政治委員會所屬「法制專門委員會」先期分工進行審議後,送請中央政治委員會決議,最後再交下立法院公布。此種立法流程跳脫了國會的三讀立法程序,大異於現代一般憲政體系的認知。

亦即,中央政治委員會在法案提出、審議和成立的各個階段都有權指導立法院甚至跳過立法院,在立法院三讀程序之上添加了額外的立法程序,基本上延續了原國民政府的舊作法,而略有因改。以下析言中央政治委員會介入立法權的動態,實錄如具。

二、汪政府還都之初的法律環境

(一)汪政府之前的黨政關係:原中政會高度介入立法院事務

中政會的起源頗早,1924年7月11日首見設置【注1】。孫文辭世之後,中政會漸成中國國民黨「以黨領政」理念中用以溝通黨和政府的樞紐,對於重大的國政與人事案具有關鍵的作用,由而使得中政會常在中國國民黨的政潮中成為各方激烈爭奪的對象。中政會地位的重要,相關事例可參考李寶明的整理,例如1926年3月20日:
「中山艦事件,蘇聯顧問團沒有指責蔣(案,蔣介石),汪精衛憤而出國。此前,胡漢民、許崇智因與廖案有牽連而先後離開廣東;在廣東的軍委會成員只剩下伍朝樞、朱培德、譚延闓和蔣介石。蔣介石極力推薦譚延闓出任國民政府代理主席、中政會主席等要職。」【注2】、「……蔣也很清楚,儘管他在汪精衛出國後相繼擔任國民黨中常會主席、中政會主席等職,但在歷來看重個人資歷的國民黨人眼中,他在黨內還遠未達到一呼百應的地位。」【注3】

又如1928年6月11日:「馮玉祥因對蔣(案,蔣介石)處理奉軍和把京津交閻(案,閻錫山)不滿,遂以後方不穩為理由遲遲不到前線。11日,蔣介石表示辭去中政會主席職務,以此來督促馮玉祥北上。」【注4】

再如中政會也與行政院和立法院之間保有著密切的實務運作關係,對此劉維開先生已有詳盡分析,節要如下:「從中政會的實際運作探討訓政前期的黨政關係,……政治會議作為「全國實行訓政之最高指導機關」,其職權包括建國綱領、立法原則、施政方針、軍事大計、財政規劃及政務官任免,範圍十分廣泛。但是從歷次會議的決議案,可以發現國民政府的五院中,實際上只有行政、立法兩院與政治會議的關係密切,其他司法、考試、監察三院大多只有人事任免或法律制定的關係,其他部分十分有限。這當然與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所職司司法、考試、監察三權在理論上應以獨立行使為當有關,但是在「黨治」之下,要求司法、考試、監察三院超出黨派是不可能的事,可是中國國民黨的自我節制,卻是可以達到的。……從現存中央政治會議歷次會議速記錄的內容來看,第四屆中央執行委員會時期之政治會議與第三、五屆相較,是委員政府施政討論最多,關切最深的一個階段。所以會如此,一方面與1931年12月〈國民政府組織法〉及〈政治會議條例〉修正後的相關規定有關……另一方面也與當時擔任行政院長的汪兆銘主持政治會議的態度有關,他願意向委員提出政治外交報告,使中央執、監委員對於政府施政有參與討論,提供意見的機會,形成中執委出席政治會議比出席中常會踴躍的情形。」【注5】

汪政府成立伊始,即標舉秉承原國民政府的政治統緒,並追認接續1937年11月19日以前國民政府的法律架構;因此,就汪政府的立場而言,其政治傳統和國家體制允非突然創發出來的,乃係延續的和正統的,是故汪政府中央政治委員會也同樣是接續自原中國國民黨中政會而來,略事因革,自然也會對立法院事務有著較高密度的干預和涉入。

(二)汪政府成立時的法制架構不健全

汪政府中央政治委員會介入立法權的狀況顯示其立法程序與現代一般憲政體系有異,此種狀況的出現除了延續自原中政會的實務慣習之外,也和中日交戰時局紊亂,以及汪政府本身的法制架構不健全有關。其原因乃屬多方面的,有一部分作法是蕭規曹隨因循守舊,也有一些作法乃係隨順情勢演變而來。汪政府成立後,有三個根本的法制問題懸而未決,須予適當處理:

1、憲法未定遲遲無法解除訓政階段:

汪政府的國體在理論上係延伸自原中國國民黨的訓政理念,惟1931年6月1日中國國民黨施行的一黨專政「訓政約法體制」【注6】,與1940年3月30日汪政府所擬採行的跨黨派「憲政準備時期」之間仍有相當的差異,後者雖因於前者,但就內容上保有較大規模的調整。但無論如何,憲法未定乃當日客觀的現實,故汪政府〈國民政府政綱〉第6條遂有「召集國民大會制定憲法實施憲政」之宣示【注7】。有鑑於憲法尚未確立,因此1940年3月30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1次會議汪兆銘即提議由行政院長會同立法、司法、監察、考試各院長、副院長及內政部長研擬〈憲政實施委員會組織條例〉,並延聘賢達和能員共襄大業【注8】。1940年9月5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19次會議汪兆銘又報告已將內政專門委員會所擬〈憲政實施前內政設計大綱方案〉轉送憲政實施委員會參考採納【注9】。1940年9月12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20次會議決定於1941年1月1日召集國民大會【注10】,惟因憲政實施委員會審議憲法草案羈延過久導致國民大會流產【注11】,1940年12月26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32次會議遂囑憲政實施委員會於後者1941年1月10日的第3次全體會議確定國民大會召開之日期【注12】,旋又一再延期【注13】。直至汪政府自行宣告結束之日止,憲法文本均無法正式確立,成為汪政府法制的第一個難題。而也正是此一難題之滯宕無果,轉作汪政府繼續施行訓政的法理基礎,1940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國民政府依據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制定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第1條)、「國民政府設主席一人、委員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各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中央政治委員會選任之」(第10條)、「憲法未頒布以前,行政、立法、司法、監察、考試各院,各自對中央政治委員會負責」(第14條)【注14】,中央政治委員會遂得以藉此名正言順地介入立法權進行實質干預。

2、如何適用原國民政府、臨時政府、維新政府等紛雜的法律架構:

汪政府面臨的第二個法制問題則是如何沿用舊國民政府的法律架構,這牽涉到汪政府如何接續廣州國民政府以迄的法統。關於此點,1940年4月6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2次會議汪兆銘交議:
「國民政府還都前法令,應如何適用及修訂案。
查國民政府既經還都,此後關於法令之適用,自以繼承舊制為原則。惟過去種種法令,其立法原則間或與現行政綱微有出入。且自二十六年十一月移駐重慶辦公,迄於本年三月三十日還都南京,其間經過兩載有餘,種種事實演變,亦為政府所不容忽視。此後行政、司法各機關,如純然遷就事實,固為法理之所不許。倘或固執法統,亦勢必至於與事實扞格過甚。茲提出法令適用及修正綱要如左,敬候公決:
一、由國民政府通令全國行政、司法各機關,一切法令以適用民國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前施行者為準則。
二、凡中、外人民在還都以前,因適用他種法令所取得之權利或利益,現因適用國民政府法令而有受損害或喪失之情形時,各級行政及司法機關應妥擬適當方法,暫予保留呈候核定,並由行政及外交各機關儘速調整。
三、還都以前國民政府法令與現行政綱不相容者,應由行政院及立法院遵照政綱儘速修訂。
決議:通過。由國民政府分飭遵照。」【注15】

會上決議汪政府承認1937年11月19日以前舊國民政府的法令,並以此為基礎陸續進行修訂,以符合各地的現狀。依據此一標準,相關法令為汪政府置肯否的情況,示意如下:

(1)原國民政府舊法經汪政府承認而續予修訂,可舉〈參謀本部組織法〉的修正為例:
「鈔軍事委員會辦公廳原公函:
逕啟者:本會據參謀本部呈稱:查〈參謀本部〉組織法,現係沿用民國二十四年八月九日修正公布者。惟依現行〈軍事委員會組織法〉及為應付特別環境,尚應重加修正,以期適合現行法規,……」【注16】

(2)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時期的法令不為汪政府承認,可舉河南省司法終審權的定性為例,由梅思平領銜提出的審查意見認為:
「華北政務委員會呈請變更河南高等法院訴訟事件程序,似難照准,……
(一)查國府還都,一切法令,以適用民國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前施行者為準則,此不獨河南一省為然,即最高法院華北分院所管轄之區域,亦應一律適用中央法令。其臨時政府時代之法令,早經失效,自無繼續沿用之餘地。」【注17】
案經民國30年(1941)2月27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38次會議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注18】,汪政府明快表示不承認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時期所頒布的法律。

3、因中日戰亂導致原國民政府頒定的法典有所散佚:

法典散佚是汪政府面臨的第三個問題。由於汪兆銘倉促出走河內,加以和平區新遭戰禍重創,各種法律條款的文本在和平區內自是難得保存全編,對於司法審判工作有著不小的阻礙。司法院的1則呈文很貼切地揭露了其困窘:
「鈔司法院原呈。查本院成立,事務逐漸推進,惟事變以還,法典散佚,即或偶有舊章可尋,每多不適現情之處,前司法院本有法規研究委員會之設,自非恢復組織,集羣策羣力之謀,不足以收眾擎易舉之效,而奠事半功倍之基。法規尤貴專精,適用方無扞格。」【注19】

為此,汪政府陸續編列經費專款印製法規大全【注20】,在司法行政部設置編纂4~6人纂修現行法律【注21】,以及蒐集各機關頒行之單行章則【注22】,俾使各地能有典章明文可資遵循。

在法制體系的理論面上,汪政府雖面臨著憲法未定、舊法適用、法典散佚這三項基本問題,但通過設置憲政實施委員會、限時承認舊法以及印發法典等措施,問題多少獲得了適度的彌補。相較之下,更形複雜的是法律審議的實務面,汪政府真正的立法權並非掌握在立法院的話,那麼,以中央政治委員會為中心去制訂、修訂、廢止各項法律案的機制和流程其真正面貌究竟又是如何?



【注1】盧艷香,《中國國民黨中政會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6年,第3頁。

【注2】李寶明,《“國家化”名義下的“私屬化”:蔣介石對國民革命軍的控制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第19頁~第20頁。

【注3】李寶明,《“國家化”名義下的“私屬化”:蔣介石對國民革命軍的控制研究》,第21頁。

【注4】李寶明,《“國家化”名義下的“私屬化”:蔣介石對國民革命軍的控制研究》,第43頁。

【注5】劉維開,〈訓政前期的黨政關係(1928-1937)──以中央政治會議為中心的探討〉,文存:《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24期,2005年11月,第120頁~第121頁。

【注6】張明偉《憲政下的訓政》,元照,2017年,第166頁:「國民會議於1931年5月5日至17日在南京中央大學大禮堂召開,其間於5月12日三讀通過由王寵惠等十一人所起草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草案,並決定同年6月1日公布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該約法並自公布日生效。……其中約法第30條:「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其職權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之規定,……明確規定了國民黨中央對國家的絕對統治權與國民黨一黨專政的政府體制」。

【注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國民政府公報》,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冊,國民政府公報第一號,政綱,第3頁。

【注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7頁:「實施憲政為國民政府還都後之大政方針,應由行政院長會同立法、司法、監察、考試各院長、副院長及內政部長,妥擬〈憲政實施委員會組織條例〉,並延聘賢達、任用能貟共襄大業案。決議:通過。由國民政府以命令發表。」。

【注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4頁~第5頁:「九、主席報告:據內政專門委員會呈送〈憲政實施前內政設計大綱方案〉,請鑒核實施一案,已轉送憲政實施委員會參考採納。」。

【注1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3冊,第66頁:「六、主席報告:憲政實施委員會全體會議經過,並函請國民政府明令公布以三十年一月一日召集國民大會。」。

【注11】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4冊,第151頁~第152頁:「抄憲政實施委員會原函。案查國民大會定於民國三十年一月一日召集開會,前經本會委員長提請中央政治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在案,茲查本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會第四次常務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主席交議:「前本會第二次全體會議議決:定於民國三十年一月一日召開國民代表大會,因憲法草案分組審議至最近始告結束,尚待第三次全體會議彙集討論,原定召開國民大會日期,現已迫促,勢難如期舉行,應如何處理案。」當經決議:「國民代表大會,延期至民國三十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召開,報告本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並先呈請國民政府宣布延期。」紀錄在卷,據此,相應錄案函請查照轉陳為荷。此致中央政治委員會秘書廳。秘書長李聖五。」。

【注12】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4冊,第126頁:「一、主席交議:秘書廳案呈,准憲政實施委員會秘書處函知,該會第四次常務會議通過延期召開國民代表大會一案,提請公決案。決議:由憲政實施委員會於民國三十年一月十日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議定召開國民代表大會日期,再行呈請國民政府公布。」。

【注13】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4冊,第233頁~第234頁:「五、主席報告:秘書廳案呈,准憲政實施委員會秘書處及國民政府文官處先後函知,為憲政實施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決議,國民大會召集日期俟審議憲法草案總報告提出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後,再行擬定一案,業經陳奉國民政府准予備案;暨是次會議,討論分別延攬各省區當選國民代表為該會名譽專門委員一案,決議:「(一)呈請國民政府通令各省政府公告各當選代表,隨帶證明文件,來京逕到憲政實施委員會報到。(二)各代表證明文件,經本會常務委員會審查無異議後,即由本會延聘為本會名譽專門委員。(三)名譽專門委員之工作,由本會常務委員商訂實行,並按月各送致旅費。」等語,亦經陳奉府令分飭行政院及華北政務委員會轉飭遵辦具報。」。

【注1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立法院公報》,南京出版社,1989年,第37冊,第70頁~第72頁。

【注15】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65頁~第66頁。

【注16】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第225頁。

【注1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4冊,第396頁~第397頁。

【注1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4冊,第340頁。

【注1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冊2,頁77。

【注2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2冊,第349頁、第414頁~第417頁。

【注21】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立法院公報》,第35冊,第444頁,1940年6月25日立法院修正通過、7月8日公布「司法行政部組織法」第17條:「司法行政部得設編纂四人至六人纂修現行法律、編譯現行司法法令及有關法律之圖書」。

【注22】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立法院公報》,第36冊,第499頁,1940年10月14日「國民政府文官處函為本處擬蒐集各機關頒行之單行章則(經國府公布者除外)暨職員名錄檢附職員調查表式一份函請查照分別辦理見復由」。

癸卯6月捷運士林站2張

2023年06月18日撰稿
補附06月09日照片。
是日於捷運士林站轉赴故宮博物院,月台選影2張。
拍攝時間:2023年06月09日(星期五)12時12分~15分
拍攝地點:捷運士林站


2023年6月16日 星期五

癸卯5月陽光運動公園周匝13信

2023年06月16日撰稿
補附05月27日照片。
時偕妻女至陽光運動公園遊玩采蹠,選影13信。
拍攝時間:2023年05月27日(星期六)10時17分~11時00分
拍攝地點:陽光運動公園(新北市新店區安業街一帶)













2023年6月15日 星期四

漫臆阿爾泰語族或許為多源而非單源

2023年06月15日記
真偽待考
比較語言學書籍談到阿爾泰語族時,一般會令人感到,阿爾泰語族雖然是同源的,但其內部各分支語言的特點則又若即若離;在歸納上,是否將滿語、日語、韓語、突厥諸語都納入阿爾泰語系?還是說單獨排除掉滿語?又或者說單獨排除掉日語,莫衷一是。如果通通都納入,日語、韓語之間的相似性又未必能夠完全包含差異性。

這種種奇怪的、若即若離的感覺,我最近覺得,可能有兩個原因:
一、古代阿爾泰語言的祖先,族群分化得較早,因此各分支之間的語言各自突變程度較大。例如突厥諸語屬於匈奴後裔(分支A),韓國北部屬於薄姑後裔(分支B),日本可能是鬼方人和匈奴人互相涵化的後裔(分支C)。而這些分支雖然有共祖匈戎,但分化頗早,各自產生了不同的民族新身分認同以及相關衍生的新語言用法。
二、古代阿爾泰語言的祖先,除了有強勢的匈戎後裔作為語言凝聚的主導動因,但也有其他異民族來源大量混入其中而遺留了差異性。亦即,阿爾泰語族的先民可能是多源的,只是最後朝向與匈戎後裔趨同的新發展,才有了單源性的外貌。

按照前述第二點、多源的觀點來臆想,則我人可以從北族的民族成分和民族遷徙過程來考察,阿爾泰語族的來源其實可能混融了以下幾種不同的異民族成分:
一、匈戎A(匈戎>有扈氏>有易氏>恐方>匈奴>柔然、突厥)
二、匈戎B(匈戎>有扈氏>薄姑>夫餘>高句麗、百濟)
三、匈戎C(匈戎>…鬼方化?…>任那、狗奴國)
四、獨目人A(獨目人>鬼(貴)方>九侯>…匈奴化?…倭奴國)
五、獨目人B(獨目人>…?…>古斯諸民系、堅昆)
六、華夏A:有虞氏(禺知)
七、華夏B:夏后氏(土方>…..拓跋氏>…..間接影響到滿語)
八、其他民族:粟特、古希臘、古印地安人……等
這可能也是阿爾泰語族內部差異性的又一成因。

2023年6月11日 星期日

癸卯6月故宮博物院15楨

2023年06月11日撰稿
補附06月09日照片。
是日參觀故宮博物院,取景15楨。
拍攝時間:2023年06月09日(星期五)12時48分~16時13分
拍攝地點:故宮博物院(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