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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5日 星期日

京中干法(三)

系列文《12、[3]》

2023年06月25日潤稿
四、提挈京方中央政治委員會對立法權的干涉

按照汪兆銘國民政府的訓政法制架構,統轄和平區的最高政治單元是中央政治委員會,而汪兆銘本人以及圍繞著他的公館派和CC派的政治集團則在幕後掌控著中央政治委員會,設法從日本手中套取利權,並與重慶國民政府分庭抗禮。汪政府的政治架構雖然仍處在訓政階段,但已由原先中國國民黨一黨領政的舊模式,開始轉向由各黨派共同參與中央政治委員會的新模式。而在此一新模式之下,中央政治委員會在法理上和統治哲學上依舊保持了對於國民政府和各院會的指導地位,並在實務運作上高密度地介入了立法權的領域。

在立法實務中,中央政治委員會可以受理各類法案,可以審議法案或委付各單位初審,亦可以逕行通過法律條文甚至指揮立法院的立法行為。關於(一)法案的提出,原則上只能是中央政治委員會主席(汪兆銘、陳公博)、最高國防會議(准中政會)、國民政府(中政會下屬的一級機關)才能向中央政治委員會提出,否則包含立法院在內的各院會、各部會都須由國民政府代為層轉;只有在少數例外的情況下,才得由行政院、新國民運動促進委員會、軍事委員會(中政會下屬的二級機關)向中央政治委員會提出法案。關於(二)法案的審議,中央政治委員會可以逕自議決通過或追認法案、可以委付中央政治委員會所屬各專門委員會研議呈報、亦可以直接將初步商定內容的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如此使得部分法案的審議未經立法院三讀討論。關於(三)法案的成立,各類法案經中央政治委員會議決通過即獲得法效力,中央政治委員會可逕以該會決議的書面紀錄即完成立法,也可以直接將決議下送國民政府公布頒轉而不照會立法院,亦可以函送國民政府同時轉發立法院照辦。

汪政府中央政治委員會對於立法權進行高度干涉的行為,實際上是延續了原中國國民黨中政會的作法。其結果,具體表現在汪政府各項法案必須透過中央政治委員會決議通過才能完成其政策合法化程序,實際上即便是立法院議決的法案也需要獲得中央政治委員會的同意方可。中央政治委員會對立法院立法權的架空,使得汪政府多出了前述一整套繁冗的立法流程堆砌在立法院三讀程序之上 ── 甚至中央政治委員會主席也得跳過中央政治委員會而施行秘密立法(設置「對渝工作委員會」) ── 中央政治委員會涉入立法權實務的程度可見一班。

所以,中央政治委員會可謂才是汪政府真正的立法機關,擁有著法案的全程審議機能。惟必須說明的是這種立法權的擷取在汪系直轄的和平區其程度自不容置疑,但在華北政務委員會所轄的和平區、國共游擊區域、日軍駐地與外國租界等地帶則必然會大打折扣。汪政府中央政治委員會對立法權進行干預的法理和實務大要說明如上,至於最高國防會議對立法權進行干預的梗概幾何?則尚待別探,嗣後或當另撰一編,茲先訂其旨趣為:〈京樞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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