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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4日 星期日

關於香港回歸50年不變的問題

2024年03月24日撰稿
關於香港國安法的立法,是否因此導致中方違反了〈中英聯合聲明〉關於50年內不變的約定,從而導致英方可向中方求償、要求廢除香港國安法、甚至要求取回香港主權?

這個問題如果完全拋棄民主理當持續深化的先驗命題,並且完全不顧慮中方的說詞而只顧慮英方的說法,只作純機械式的考慮,那麼,會得出什麼樣子的結果?

一、清朝割讓香港予英國

1842年08月29日〈南京條約〉第3條:「一、因大英商船遠路涉洋,徃徃有損壞須修補者,自應給予沿海一處,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將香港一島給予大英國君主暨嗣後世襲主位者常遠據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二、英國移交香港予中華人民共和國

1984年12月19日簽署、1985年5月27日換文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香港主權正式移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但附有50年內不變的但書。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港後有無違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港後有無違約?如果完全不顧慮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解釋,而只顧慮英國的解釋,那麼,結果會如何呢?

(1)英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在定性上是屬於國際法上的條約。

(2)聲明第三、(十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違反50年不變的約定,則英國可以主張中國沒有遵守具條約屬性的該聲明。

(3)英國主要認為港版國安法是違反了50年不變的承諾,是不遵守聲明的違約行為。但是,聲明第三、(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由於2020年6月30日立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本身是屬於「國防事務」的國內法定性,本來按照聲明約定就是屬「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而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的範圍內,因此並不存在違約問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否主張英國有違約行為?

2014年9月26日至12月15日香港雨傘運動要求擴大民主普選範圍,但是這在英國殖民統治香港時期是有的嗎?如果英國殖民時期沒有,那麼,英國自然無法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下的香港非得有。按照聲明三、(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門任職的中外籍公務、警務人員可以留用。香港特別別行政區各政府部門可以聘請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或某些公職。」亦即該聲明沒有要求香港移交後官員必須只能採民主普選方式產生,而是採選舉、協商、提名產生都可以,並且50年內不變。

所以,如果香港雨傘運動要求擴大普選範圍的過程中,英國如果有介入支持民運的話,那就是英國方面違反了50年內不變的承諾,因為那是在強迫中國只能採選舉方式來產生官員而不能採協商、提名方式,這種介入支持民運來逼使中方接納的強迫行為也是違反50年內不變的動作;如若有證據的話,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該聲明的違反就不是第一個違約的國家,責任不在中方;如若無證據的話,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在遵守該聲明三、(二)「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規定下來制定「香港國安法」和進行管理,本來就不存在違約問題,所以縱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無法主張英國有違約行為依舊無法反證中方有違約行為。

嚴格遵守聲明所定50年內不變之條約內容的話,民主的倒退固然不可以,民主的深化進步也是屬於違約行為,不是嗎?

(5)非當事國能否主張中方有違約行為?

至於其他國家如美國、西歐等國如果認為中國違反聲明,並據以修改政策對中共進行抵制、以至於公開宣布香港不再是中國領土而是英國領土,由於那些國家都不是雙方締結聲明的當事國,自不具有條約兩造才具備的一應相關權利(如解約、要求賠償、變更條約所涉相關領土……等)。

非當事國所提出任何中方違約的主張,在國際法上均純屬無效。各該非當事國主張提出中方違約並據以制裁中共的行動只是反映了她們這些國家的對華政策出現了重大轉變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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