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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3日 星期六

臺灣地位不管是否未定論都無助於讓台獨在國際法上取得任何正當性

2024年03月23日撰稿
2024年03月27日校正
關於台灣的地位,在國際法上是否屬於中國?很多台獨專家都偏愛台灣地位未定論。網路上搜尋台灣地位未定論,基本主張有2點:
(1)1951年9月8日簽署、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申明「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群島的所有權利、權限與請求權」,以此,台灣成為國際法上之無主地。
(2)無主地有權依住民自決原則進行公民投票,來決定該無主地是要成為獨立國家抑是要併入其他國家。

對此,我人未必要直接給出最終審查意見,而是可以仔細探討各種說法以及它們的後續效果為何?再來觀察其良莠。

【假設1】: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生效,台灣成為無主地

(1)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生效,台灣成為無主地。

(2)1952年4月28日當天,台灣成為無主地的一瞬間,台灣立刻被中華民國佔領,按照無主地先佔原則,從1952年4月28日開始台灣正式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

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由於1947年1月1日《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尚未生效甚至都還沒有簽署,所以,中華民國領土在1952年4月27日不包括台灣,而僅是包括了固有疆域之大陸諸省以及海南島,但以軍事占領的形式佔下了台灣。

1952年4月28日起,中華民國領土包括了固有疆域以及新增之台澎,因為中華民國佔領了無主地台灣。

實際上,稍早一點,無主地台灣在1946年10月31日在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臨時大會選舉出國民大會代表參與了中華民國的制憲國民大會,亦即無主地台灣有透過民主選舉的形式決定合併進中華民國,畢竟1947 年 01 月 01 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本文是有台灣代表會同擬就而成的,自然是台灣無主地住民自決意願的總體現。所以無論如何台灣地位未定論縱然適用無主地原則,也無法阻礙無主地台灣再依照住民自決原則表達意願成為中華民國領土的一部分。(網路搜尋可找到相關訊息:制憲國民大會臺灣省代表名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典藏號:00301990004012)

(3)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會議表決通過「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問題」,決議內容為:「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驅逐蔣介石代表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中國由中華民國非法占據恢復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據此得接收或繼承中華民國的領土(包括固有疆域和台澎)並進而處分之(如割讓領土、交換領土、承認部分領土獨立)。由於國際法仲裁機構「國際法院」是依據《聯合國憲章》於1945年6月所成立並設置在荷蘭海牙,所以,1971年10月25日通過的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對該「國際法院」的裁判具有上位拘束力,該「國際法院」的任何裁判倘若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得接收或繼承中華民國的國際法上之領土(包括台灣)」均屬非法,亦即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具備國際法效力,否則就是妨礙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其一切權利從而違反了國際法。

【假設2】: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生效,台灣並非無主地

(1)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生效,台灣並非無主地,而是同盟國的暫時性共有待分配領地。

1952年4月28日日本在《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是對同盟國表示放棄台澎,不是對全人類表示放棄,所以台澎在此之後不是無主地,而是屬於同盟國全體的暫時性共有待分配領地。

(2)此後,台澎、滿州、南海被分配中華民國;香港被分配給英國;越南、寮、高棉被分配給法國;東歐、蒙古、北韓被分配給蘇聯;日本、南韓、西太平洋被分配給美國,琉球被美國據以私下分配了行政管理權給日本。這些分配有些是成為永久性領土、有些是成為託管領地、有些是回復殖民地地位、有些則是成為獨立國家但附從於大國。

由於同盟國內部已經分配好了,所以台澎由同盟國的暫時性共有分配領地,轉換為中華民國的永久性領土,這個分配結果以文字形式紀錄在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第4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卽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約文中是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的簽約關係,而非只限定於「中華民國」而已,所以自然也就包括了「清代中國」大清朝與日本國間於1895年4月17日簽定的馬關條約,馬關條約強迫中國將遼東、台、澎等領土割讓給日本國的效力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這種無效是自始無效,遼東、台、澎等領土物歸原主恢復成為中國,根本就沒有所謂日本國放棄後成為無主地的餘地。

否則,今天世界各國都應該蠻橫地胡亂解釋〈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第4條一併主張遼東、台、澎都是無主地,都有住民自決原則和無主地先佔原則的適用才對,不是嗎?這真就是一件荒唐無比的事情,只會讓中華人民共和國直接退出國際法架構(包括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從而導致國際法架構完全崩潰失效變成歷史文件而已。

(3)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會議表決通過「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問題」,該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內容為:「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驅逐蔣介石代表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中國由中華民國非法占據恢復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據此得接收或繼承中華民國的領土(其固有疆域包括台澎)。

(4)中國席位恢復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來代表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一切權利,並衍生讓台灣恢復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狀況,因為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理所當然應該恢復的權利。同盟國的幾個主要決策國家並沒有予以否認,戰敗國日本也沒有予以否認,反而大多表達了「理解、瞭解、知悉、認知、感知(acknowlddge)」,僅只有法國未具體書寫「台灣」;而無論如何,這些國家的態度沒有一個認為台灣是無主地:
(4-1)英國:
1972年3月13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互換大使的聯合公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一致確認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自一九七二年三月十三日起將本國派駐對方首都的外交代表由代辦升格為大使。二、聯合王國政府承認中國政府關於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省的立場,決定於一九七二年三月十三日撤銷其在台灣的官方代表機構。三、聯合王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4-2)日本:
1978年8月12日簽署、10月23日換文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應該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國所簽定的第2個和平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國所簽定的第1個和平條約,則應該是〈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接收自蔣介石代表所非法佔據之中國席位所連帶包括在內的國際法權利。

1978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並沒有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包括台澎,該條約前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滿意地回顧了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在北京發表聯合聲明以來,兩國政府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在新的基礎上獲得很大的發展;確認上述聯合聲明是兩國間和平友好關係的基礎,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該條約第1條:「一、締約雙方應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各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係。」而該條約所遵循的聯合聲明,1972年09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的內容則為:「(一)自本聲明公布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之間迄今為止的不正常狀態宣告結束。(二)日本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4-3)美國:
1978年12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第四條:「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cknowledges 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197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並沒有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包括台澎。

(4-4)俄國:
1992年12月18日〈關於中俄相互關係基礎的聯合聲明〉:「五、俄羅斯聯邦的出發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俄羅斯不同臺灣建立官方關係和進行官方往來。俄羅斯與臺灣之間的經濟、科技、文化等聯繫在非官方基礎上進行。」

(4-5)法國:
1964年01月27日〈中法建交公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一致決定建立外交關係。兩國政府為此商定在三個月內任命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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