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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8日 星期四

京方史閣(1)

系列文《[1]、234

2019年11月28日撰稿
壹、絮語

史學史乃史學研究之次領域,史學本身的發展歷程屢成史家關切的課題。研究東亞各國的現代史學,除需探析歐美史學的外生影響與各國內部大專院校史學發展的動態外,尚須瞭解官方史閣的梗概,方能獲致全面的認識。此因中夏史學自唐朝開辦史館以來,中國歷代多設置史館,素有「開館修史」之傳統,以致諸多的名家、著作、史料與公牘都薈萃於史閣;而模仿此一辦法的日本、韓國、越南等國也不遑多讓,發展出各具自身文化特色的修史機構,名著迭出。

在不同的朝代中,史閣稱謂或容有異,如:史館、國史院、國史館、翰林國史集賢院、明史館、清史館……等等,但其性質一致,都是撰述勝朝史與本朝史的專責機構。即使局勢亂如五代,北方的中原小朝廷也都盡量配署史館,其生命力可謂非常強韌。設立史閣的傳統做法一直沿襲到現代,中華民國仍設有清史館和國史館;另如南韓亦備有國史編纂委員會,而為人所共睹,研究南韓史學不能夠忽略國史編纂委員會的作用;同樣地,研究日本史學也理應正視修史館和宮內廳等單位的修史成績,庶免偏廢,參舊篇〈現代日本的官方修史小記〉。【注1】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汪兆銘國民政府雖僅厯時5年4閱月,然而在如此短暫的光陰中亦曾設立國史編纂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史會),其職能即是承襲於歷代的史館。該機關位階雖高,但存續期間僅2年左右,加之第一手史料闕如難尋,故過去並不為世人所注意。京方國史會的人員名單約略可見於幾種職官表中,此外則毫無可識。【注2】本文通過盡力搜尋相關公報、報紙等所載之間接材料,旁敲側擊,設法推估當日該會的運作細節。疏漏難免,尤憾未能覓得見國史會舊藏今存何址?尚祈寬涵。

貳、崇孔運動促成京方復設國史館之議

一、京方文史機構概況
抗日戰爭初期,重慶國民政府節節失利,汪兆銘懍於敗況,逐漸產生不同看法,希望開闢新局,轉而主和。他脫離渝偽,出走越南河內,推動和平運動,謀求創造中、日和平之契機。1940(民29)年3月30日京方發布〈國民政府還都宣言〉,宣示還都於寧,分庭重組國民政府,努力實現和平、實施憲政,並自詡是「唯一的、合法的中央政府」,【注3】一切法令沿襲1937(民26)年11月19日以前國民政府原本之規模,強調「和平、反共、建國」,自行其基本國策。【注4】京方還都之後,對於文史機關的設置和運籌,自始即予注意,以為宣傳和平運動、容留官吏的場所。部分文史機關係沿襲中華民國維新政府的既成規模而來,如:江蘇通志局;【注5】或者是沿襲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的舊架構,如:古學院。【注6】京方中樞也另行設置了新的文史機構,如官方性質的水利委員會「水利文獻編纂室」【注7】和中央研究院籌備委員會「文史研究所」【注8】,以及半官方性質的各種文化協會,如:中日文化協會,俾作為外交上之潤滑。【注9】在中國國民黨方面,亦設有「中央黨史史料編纂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史會),黨史會在1942(民31)年7月提案尋求各機關協助蒐集革命史料和編纂黨史,透露出其運作上的窘境。【注10】

二、崇孔運動引發設立國史館的相關倡議
在中世以降的東亞文化傳統中,史閣有其重要的政治象徵意義,往往與宣示正朔之歸向有關;惟京方開辦國史會的原因,實與此無涉。又,國民政府自北伐成功以來,黨史與國史之間互有裨補;但京方黨史會的營運自顧不暇,並非由黨史方面呼籲籌設國家史閣,雙方可謂兩不相及。那麼,究竟是誰催生了京方的國史會呢?

考察國史會的緣起,其事起因於京方的崇孔活動,舊編〈京府崇孔〉已迻錄相關史文,此不多贅。【注11】擇要言之,相關崇孔政策乃基於1940(民29)年3月31日的〈國民政府改組還都政綱〉,該政綱已初步籠統指出要「提高科學教育,掃除浮囂空泛之學風」。【注12】隔年1941(民30)年8月20日《南京新報》刊載〈先師孔子誕辰紀念日辦法〉,【注13】8月27日旋由汪兆銘在孔子誕辰紀念日演講〈近百年來國人對於孔子觀念的變遷〉號召崇孔。【注14】除汪兆銘出面號召外,江亢虎亦具名撰文〈孔子二千五百年祭奠建議書〉1篇,籲「請政府明令提倡,撥款,修繕孔廟,搜求祭奠應用的禮器樂器及冠服,訓練禮官樂師及佾舞生」。在京方中樞崇孔的政治風氣影響下,民間報刊如《民意》亦配合大量刊登研究孔子的文章,出現一股崇孔復古的輿論聲浪。【注15】

嗣後,孔廟管理委員會鑒於〈祀孔七項要義〉規定須參酌民國賢哲宣付史館事蹟議定從祀位次,【注16】然而該會無從取得相關人物的事蹟,蓋是時尚無史館,實務上不無扞格,因此具函向京方當局反映。1943(民32)年4月6日內政部長陳羣、教育部長李聖五遂聯名呈請行政院恢復國史館的編制:「孔廟管理委員會函開:『查祀孔七項要義之第七項規定:"民國以來賢哲明儒,依據國府宣付史館之事蹟議定祀位"惟目下尚無國史館之設立,須簽請主席核示,並奉批:"指定內政部指定內政部、教育部兩部長籌劃一切,擬定辦法呈核。"等因;檢同七項要義,錄批函達查照。』等由;職等會同商議,擬請設立國史館,並擬具〈國史館組織條例草案〉」。【注17】

三、草案研商
為求妥善解決孔廟管理委員會所提祀儀問題,【注18】內政部、教育部於1943(民32)年4月6日聯合會呈解決方案,研擬〈國史館組織條例草案〉,條文共9條: 
「第一條: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直隸於行政院,掌編纂國史,並徵集、儲藏關於國史之一切材料。
第二條:本館設館長一人,特派,綜理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三條:本館設總纂一人,聘任(同簡任待遇),主持一切編纂事宜。
第四條:本館設纂修十二人,聘任(同簡任待遇),分任審核、纂輯及鑒定事宜。
第五條:本館設協修八人,聘任(同簡任待遇),幫同纂輯及編譯事宜。
第六條:本館設主任三人(薦任待遇),幹事十五人(薦任或委任待遇),分掌左列職務:
(一)總務科:關於掌管機要、撰擬文書、收發文件、典守印信、保管案卷及會計、庶務等事宜。
(二)徵集科:關於徵集中央及各地方與海外僑民一切足供纂輯史料等事宜。
(三)彙刊科:關於已纂輯或已編譯之史稿,彙別整理並刊訂等事宜。
第七條:本館因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之必要,得酌用雇員。
第八條:本館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九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注19】

同年4月20日「行政院招集審查會議,內政部派龍參事曾琛、教育部派王科長一方,秘書處派何秘書澄若出席與議。」【注20】;5月24日兩部再會計費用數額,經常費「每月共需柒萬捌千元」,臨時費則「先就籌辦期內應用各費核實編列,共需拾參萬貳千參百肆拾元」。【注21】不久,6月4日行政院秘書處簽註意見,認為:「國史館範圍包括甚廣,以隸屬於國民政府為宜。」【注22】續由陳羣、李聖五會呈草案及概算書,列入1943(民32)年6月8日行政院第165次會議討論:「為擬請設置國史館,並擬具〈國史館組織條例草案〉,請鑒核等情一案,經飭據本院祕書處先行招集內政,教育兩部會同商討,簽具意見,嗣又據內政,教育兩部造具國史館經、臨費支出概算書會呈到院,併請公決案。
決議:呈  中央政治委員會。」【注23】然未拍板定案。

該案復經1943(民32)年6月10日最高國防會議第17次會議討論,決議將「國史館」更名為「國史編纂委員會」,改採委員制並將機關位階提升,直隸於國民政府:「據內政、教育兩部會呈,擬請設置國史館,附具〈國史館組織條例草案〉呈核一案,……當經陳奉  主席提交最高國防會議三十二年六月十日第一七次會議討論,決議:『國史館改為國史編纂委員會,直隸國民政府,指定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四人,經費每月在三萬元以內』」【注24】

四、機關組織法的制定和修正
1943(民32)年7月8日最高國防會議第20次會議討論終於通過〈國史編纂委員會組織條例〉,決議送國民政府公布,並交立法院備查。【注25】自是日起,京方成立國史會,開始其編纂國史、徵儲史料的工作。組織條例的內容為:
「國民政府令三十二年七月八日:
茲制定國史編纂委員會組織條例。公布之。此令。
主席汪兆銘、立法院院長陳公博。
國史編纂委員會組織條例(見法規欄)。

國史編纂委員會組織條例三十二年七月八日公布:
第一條:國史編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直隸於國民政府,掌編纂國史,並徵集、儲藏關於國史之一切材料。
第二條: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特派,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三條:本會設委員四人,特派,襄助主任委員辦理會務。
第四條:本會設纂修十四人,簡任,分任審核、纂輯事宜。
第五條:本會設協修六人,薦任,幫同纂輯及編譯事宜。
第六條:本會設科長三人,薦任。幹事十二人(薦任或委任)。分掌後列職務:
(一)總務科:關於掌管機要、撰擬文書、收發文件、典守印信、保管案卷及會計、庶務暨不屬其他各科事宜。
(二)徵集科:關於徵集中央及各地方與海外僑民一切足供纂輯史料等事宜。
(三)彙刊科:關於已纂輯或已編譯之史稿,彙別、整理並刊訂等事宜。
第七條:本會因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之必要,得酌用雇員。
第八條: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九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注26】

嗣後,該組織條例又進行了兩次修正。1943(民32)年7月30日進行第一次修正:
「國民政府令三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茲修正國史編纂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四條、第五條條文。公布之。此令。
主席汪兆銘、立法院院長陳公博。
修正國史編纂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四條第五條條文(見法規欄)。

修正國史編纂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四條、第五條條文三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公布:
第四條:本會設纂修二十六人,簡任,分任審核、纂輯事宜。
第五條:本會設協修十二人,薦任,幫同纂輯及編譯事宜。」【注27】

未幾,又進行第二次修正。1943(民32年)8月19日由最高國防會議第24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三條為「本會設委員四人至六人」,決議仍由國民政府公布,並交立法院備查。【注28】1943(民32)年9月2日公布修正內容:
「國民政府令三十二年九月二日:
茲修正國史編纂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三條條文。公布之。此令。
主席汪兆銘、立法院院長陳公博。
修正國史編纂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三條條文(見法規欄)。

修正國史編纂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三條條文三十二年九月二日公布:
第三條  本會設委員四人至六人,特派,襄助主任委員管理會務。」【注29】

直至京方結束為止,〈國史編纂委員會組織條例〉共只經歷前述2次修正,更改部分均止涉及員額擴編,除此之外並沒有太多的變動,影響不大。



【注1】〈現代日本的官方修史小記〉主要參考:坂本太郎(著),沈仁安、林鐵森(譯)《日本的修史與史學》,1991年,北京大學出版社,第165葉~第218葉。
【注2】如:劉國銘(主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軍政職官人物誌》,1989年,春秋出版社,第953面~第954面。郭卿友(主編)《中華民國時期軍政職官誌》下冊,1990年,甘肅人民出版社,第1914頁。《汪偽政府所屬各機關部隊學校團體重要人員名錄》,1998年,學海出版社,第21面。
【注3】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國民政府公報》第1冊,1991年,江蘇古籍出版社,第1號頁1-2。
【注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冊,2002年,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頁66。
【注5】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國民政府公報》第14冊,1991年,江蘇古籍出版社,維新政府政府公報第78號(法規)頁4,公布〈江蘇省通志局組織條例草案〉,「掌理纂輯江蘇通志事宜,隸屬於內政部」。進入汪政府之後,該局依舊存續,參: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2冊,2002年,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頁47,〈中華民國29年6月份支出總概算書〉明列江蘇通志局的經常門概算數為2,800元。
【注6】國史館,數位典藏號:019-030202-0002,頁97。古學院以收藏書籍和陶器為主。
【注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20冊,2002年,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頁121,〈中華民國32年度上半年支出總概算書〉開列水利文獻編纂室的經常門概算數為24,396元。
【注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8冊,2002年,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頁121,〈抄偽中央研究院籌備委員會呈〉。
【注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9冊,2002年,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頁5。
【注1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國民政府公報》第6冊,1991年,江蘇古籍出版社,第353號頁6:「案奉中央執行委員會交下中央黨史史料編纂委員會呈稱:「本會於事變之後,圖書散佚,檔案無存,蒐集國內外革命史料,頗感困難……擬請轉函國府通令全國行政機關暨國外各使館領署,對於各該地革命史料及努力和運同志之史蹟,廣為徵集,並飭各省市修志機關,凡與革命有關之傳記事蹟,函送本會以備編纂黨史參考。」
【注11】參〈京府崇孔(1)〉:https://bitmummi.blogspot.com/2019/07/1.html
【注12】尹奇嶺〈1940年代南京汪偽統治時期古體詩詞的回潮〉,《東方論壇》2010年第4期,第87紙。
【注13】經盛鴻《南京淪陷八年史(1937年12月13日至1945年8月15日)》下冊,2005年,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第786面~第787面。
【注14】尹奇嶺〈1940年代南京汪偽統治時期古體詩詞的回潮〉,,《東方論壇》2010年第4期,第87紙。
【注15】尹奇嶺〈1940年代南京汪偽統治時期古體詩詞的回潮〉,《東方論壇》2010年第4期,第87紙~第88紙。
【注16】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國民政府公報》第7冊,1991年,江蘇古籍出版社,第407號,頁4-5。
【注1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政府行政院會議錄》第19冊,1992年,檔案出版社,頁460,〈行政院第壹陸伍次會議討論事項第貳案附件〉。
【注1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政府行政院會議錄》第19冊,1992年,檔案出版社,頁460,〈行政院第壹陸伍次會議討論事項第貳案附件〉。
【注1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政府行政院會議錄》第19冊,1992年,檔案出版社,頁461-462,〈行政院第壹陸伍次會議討論事項第貳案附件〉。
【注2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政府行政院會議錄》第19冊,1992年,檔案出版社,頁473,〈行政院第壹陸伍次會議討論事項第貳案附件〉。
【注21】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政府行政院會議錄》第19冊,1992年,檔案出版社,頁463,〈行政院第壹陸伍次會議討論事項第貳案附件〉。
【注22】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政府行政院會議錄》第19冊,1992年,檔案出版社,頁475,〈行政院第壹陸伍次會議討論事項第貳案附件〉。
【注23】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國民政府公報》第9冊,1991年,江蘇古籍出版社,第503號,頁29-31。
【注2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國民政府公報》第9冊,1991年,江蘇古籍出版社,第503號,頁23,〈國民政府訓令  第二百九十九號  三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注25】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7冊,2002年,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頁45,〈最高國防會議第20次會議記錄〉討論事項四。
【注26】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國民政府公報》第9冊,1991年,江蘇古籍出版社,第509號,頁5(令文);及第509號,頁1(法規欄)。
【注27】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國民政府公報》第9冊,1991年,江蘇古籍出版社,第519號,頁7(令文);及第519號,頁1(法規欄)。
【注2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暨最高國防會議會議錄》第17冊,2002年,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頁58,〈最高國防會議第24次會議記錄〉討論事項六。
【注2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國民政府公報》第9冊,1991年,江蘇古籍出版社,第533號,頁3(令文);及第533號,頁1(法規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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