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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1日 星期日

史學基礎(3):象徵物超限涵攝公設

系列文《12、[3]、456

2018年10月21日撰稿
本文首先承認史料實證有效性公設,承認透過史料可以獲得有關歷史史實的知識;並承認史實唯一性公設,史實只有唯一真值解且必然有解。在此等之前提下,下面針對史學方法的問題進行探索。

史學方法是用來判斷基本史料其價值幾何的判斷工具。基本史料有2個最重要的價值需要藉由史學方法來進行評價:
(1)真偽
(2)歷史意義
第(1)項評價史料真偽的工作,嚴格來說就是一種價值判斷,也是一種賦予歷史意義的方式。假的史料就是沒有歷史意義,真的史料則必有其歷史意義。至於第(二)項評價歷史意義的詮釋面(程度或百分比之類的概念)則不是單純判斷真偽值能夠處理的,而是更後續延伸性的工作。

然倘利用數學方式來排列出基本史料的真值表(T:真。F:假。):


從基本史料的真值表來看,經過史學方法內外部考證的嚴謹程序,可以判斷其真偽的狀況只有第1、4、6、8的四種狀況。但其他狀態在理論上是存在的。也就是說我們要如何相信史學方法具有判斷基本史料價值的工具能力?不無疑問。

基本史料的真偽值與價值面,其「辨識」,即史學方法的工具核心。「判斷史料其價值之標準」此一抽象觀念,為史學方法的本質;而各種各樣的史學方法流派,則為該抽象觀念的「象徵物」。我們在學堂上、教本上、聚會上所學所議的都是特定史學方法流派的派別理念與具體操作,也就是說是利用「價值辨識」抽象觀念之象徵物「史學方法操作型定義」去對基本史料進行分類。

同樣地,歷史事實就是古代曾經發生過的史實之唯一性狀態,此一真實狀態就是「史實」的抽象觀念。至於記載具體特定時點、空間、人、事、地、物、關係、場域、名號變遷、道德評價等內容的基本史料則是史實的「象徵物」。如果我們把史學方法流派的操作型定義比喻為法學中的法條第幾條第幾款,把特定歷史人物事件比喻為某人的事實行為,那麼,利用史學方法來判斷基本史料之真偽與價值的動作,就有點像是法條涵攝行為的過程。

史學方法各流派的操作型定義屬於象徵物的層面,基礎史料也屬於象徵物的層面。但畢竟史學方法操作型定義的工具數量是非常有限的,而基礎史料的數量與內容幾乎是無限的,將這兩個象徵物層面的東西由前者對後者進行價值涵攝,其代表性是否可行?如果答案是可行的,則為「象徵物超限涵攝公設」,我們可以運用有限的象徵物來涵攝無限的象徵物。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史學方法的工具價值至少可以承受到什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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