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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4日 星期三

史學基礎(4):可受檢公設

系列文《123、[4]、56

2018年10月24日撰稿
史學研究成果最能表現一位史學家的功底,而所有的史學研究成果皆可受公評。各種論文或著作中的觀點,均得互相標舉排比對治邏輯,檢驗孰是誰非。只要擁有史學方法的工具標尺、基本史料的證據,以及身為史學家的自信與經驗,必能聚訟推敲,定紛解難。

前述信念隱喻了史學研究成果具有可受檢之能力,經受千百年檢驗者允同信史,自不待言。其實除了史學研究成果可受檢外,基礎史料亦可受檢,證明真偽,辨別價值。史學方法本身亦可受檢,歐洲中世紀史學方法因為不夠科學嚴謹而見棄,蘭克史學由於內建神學而遭推翻,率迭其例。

既然史學研究成果(史論)、史學方法(史法)、基本史料(史料)均可受檢,那麼檢驗它們的辦法為何?有以史論校史論者,有以史法校史論者,亦有以史料校史論者,此為大宗。間或偶有以史論駁史料者,例如以嚴謹之史學著作,據以甄別摻雜真品贗偽之新出土地下考古史料。

然以人類智識,從未能見到過能以「史實」為繩,箕踞而遨,驗諸史料、史法、史論者。由於無人能回到過去親自諏訪全部古人各色古物,親自作證史上萬端的人、事、物、地、時、關係、價值等「史實本身」,準此,又該如何言說一應史料、史法、史論皆具備受檢之可能?子非魚,焉知魚之樂?慮未及之,即坦然承認史料、史法、史論均可交詰而蘊藉史實,乃有「可受檢公設」存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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