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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3日 星期日

前伊斯蘭時期阿拉伯世界的舊俗(1):烝報婚

系列文《[1]、2、3》

2021年01月03日撰稿
2021年01月19日校補
前伊斯蘭時期的阿拉伯世界,其生活狀況如何?可從羅馬、波斯、希臘、伊斯蘭等各方面的資料進行追索。以下逐步抄錄之。

壹、烝報婚

《國語古蘭經》,穆聖(口傳),時子周(譯),國立編譯館中華叢書編審委員會(印行),中華民國47年2月印行、72年2月再版。第128葉,第4章〈婦女〉第22節:「你們不得娶父親娶過的女子,既往不咎。那是可恥可恨的事,這確是惡俗。【註367】」第129葉註367:「舊日阿拉伯惡俗,父死長子可娶庶母,本節下降後此風始止。」

靜案,祆教波斯風俗父娶親女為妻,核其實乃係保存家族財產於同宗之人派下;准此,則古阿拉伯父死長子娶繼母之意,其一或同樣為避免財產外流至其他氏族。

其二或為保護族內喪夫失怙的女性與其派下子女。復按《國語古蘭經》第121葉,第4章〈婦女〉第2節:「你們當退還孤兒的財產,不要以無價值的替換好的,不要吞沒他們的財產併入你們自己的財產。那的確是一件大罪。」第3節:「若是你們恐怕對於孤兒不公,你們就娶於你們合宜的婦女兩個、三個、四個;若是你們恐怕不能作得公平,就只一個,或是右手所轄的。【註352】」第122葉~第123葉註352:「伊斯蘭准許人多妻至四個,不是無條件的,更不是命令人多妻,乃是准許人在某種環境之下,可以多妻以解決當時的社會問題。……當年阿拉伯的孀婦,既無繼承權,而社會中人又多不欲娶,受著雙重不公平的待遇。萬一丈夫死去,孤子尚未成年,無論這一家有多少財產,也不能有獨立生活之權,於是必須另求一人作保護者,把孤兒寡婦以及所有財產全交給此一保護者代管,等到孤兒成年,再分出來重建獨立家庭。在保護人保管期間,流弊當然不少,這是人人能想像得到的。伊斯蘭欲改正這風俗習慣,一面規定婦女(女子)有繼承權,一面提倡娶孀婦。……所以這一種多妻的規定,是為解決孤兒問題的規定,不是婚姻正常制度。正常的制度,是一夫一妻,……右手所轄的 是戰時被俘虜的婦女(有信仰的),穆民男子也可娶得。」

可知在前伊斯蘭時期的阿拉伯,夫死之庶母,在社會上屬於極弱勢之人;蓋渠亦屬無財產繼承權的孀婦,且其他氏族的男性、甚至長子本氏族的叔伯輩亦幾乎無人願娶。父死、夫亡,事出無奈,長子雖可娶庶母,但苦的是長子;倘若長子不娶庶母,苦的則是庶母暨其子女。長子在此情況下遂多僅有娶庶母一途,否則便是任令庶母、庶母諸子女陷入生活困境。

故烝報婚在古阿拉伯遊牧社會結構裡,其初當為一種無奈之舉,久之成俗,原本的善意漸失,轉為惡俗。惟因缺乏適當的配套措施,只得不斷延續此弊。至穆聖引入婦女繼承財產權、娶外族遺孀得四妻……等替代辦法,方將烝報婚的社會基礎掏空,轉向一夫一妻制為主、限定四妻制為輔的文明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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