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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日 星期六

【筆記】寮國對民族的定義和實踐

2021年10月02日筆記
周建新《中越中老跨國民國及其族群關係研究》,民族出版社,2002年9月,ISBN:9787105052141第127面~第128面扼要論列寮國對民族的理論定義和實務調整,其內容係參酌洪潘先生之先行研究,進一步延伸而來。

第127面:「1981年,凱山‧豐威漢在老撾【靜案,寮國別名】全國民族大會上提出,用四個標準來區分民族:1.民族語言;2.民族聚居地;3.民族生活方式;4.民族共同心理特徵,表現為擁有共同文化。在民族識別與劃分的實踐過程中,老撾主要以這四條作為劃分民族的理論指導。但又不完全以此為教條,在四個標準當中,實用的只有兩個:即民族語言和文化特徵。後來又加上一條即各族的歷史由來。顯然,老撾注意到了本國的國情,尤其在“民族聚居地”(共同地域)問題上,……」

第128面:「老撾沒有教條地以凱山‧豐威漢提出的四個標準(實際上是斯大林民族定義)四個“共同”的變相說法,作為識別和劃分老撾各民族的理論依據,而是根據老撾國內各民族的實際情況,共同的民族語言文化特徵共同的民族歷史作為識別和劃分的標準。老撾沒有把共同的地域作為標準之一,因為這一條根本無法適用於老撾。事實上老撾各民族尤其是各少數民族完全是大雜居大散居,很難找出相對較大的聚居地,也沒有什麼明顯的族群地域界線。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筆者【靜案,周建新】以為地理環境和與之相聯繫的各民族生產方式是兩條主要的原因。……人們只能大量散居在山間、河谷、壩子等承載人口很少的地方……許多少數民族還處在游耕、狩獵、採集的生產方式階段,……進一步擴大老撾各民族大雜居大散居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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