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6月09日撰稿
大約1990年~1992年左右,我仍在唸小學,當時成人每周工作6日、每日工作8小時。學子於周六亦須到課,不過由於學生人數太多,故校方權宜將各班級分成2批,交錯安排上午班與下午班。故幼年有段記憶是輪到下午班的那天,父母都外出工作,上午10點多我得自己洗米,然後從冰箱拿出裝好蔬菜的便當盒,一同放進電鍋中加熱,餐畢即開始徒步上學。
及長初出社會工作,較為幸運,法令已改為每周工作5日、每日工作8小時;但份內事務不勝繁鉅,所以常有星期六加班至深夜11點多才騎車回家的情況,其時約2005年許。鑒於身體無法長期負荷,只得另覓新職。轉換數次後,臺北的勞動條件似乎變得更好些,開始出現了「彈性上班」措施,我大概在2010年頃適用到此一福利。「彈性上班」之前原本每日需於上午8點前抵達辦公室,1分鐘都不能夠遲到。「彈性上班」之後可以選擇在上午8點至9點之間自由到班,至遲不得晚於9點整;但下班時間須視晚到的分數順延,補足每天8個小時的鐘點。
比諸小學時代的我,以及初出社會的我,現在(2019年)的彈性上班制度可謂德政。不過剛剛點讀了1篇關於上班時數的史文,讓我又陷入了沉思,究竟我們臺北人工作地如此之勤、猶如工蟻般茫茫然,箇中辛苦所為何來?
《政府公報》第2冊/中華民國元年六月分(1971年,文海出版社,重新影印刊行)第273葉~第275葉,六月分,通告:
「〈工商部暫行辦事通則〉:......
第六章 關於辦公時刻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 辦公時間每日上午自九點至十二點、下午一點半至四點半鐘。遇有特別事件,更得延長。......
第三十五條 本通則自發布日施行(六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二號)」
也就是說,北洋時期的辦公室職員,每日上班僅6小時,當年的「工商」通則所訂,反較今日的「工商」社會悠哉了些!問題來了,歷史上是誰偷加了那2小時?這可得好好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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